围标处罚

围标处罚
围标处罚

招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事先约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十一条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01、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02、有哪些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摘要:本文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围标串标现象,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提出防范围标串标的策略群和政策建议,目的在于研究如何有效的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本文在对围标串标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求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加强有关人员对围标串标现象的重视。 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产生原因;应对策略 虽然我国实行《招标投标法》已经长达8年多之久,但是招投标工作一直不尽人意,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围标串标现象占有很大的比例,十分突出。 招投标本身应该是一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要求参与竞争的各方处于充分的竞争状态,但是我国现行招投标中非充分竞争现象严重,导致了大量的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并且围标串标是一种典型的危害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发生的频率很高。根据刘荣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理分析》一文指出,在我国招投标市场上,围标串标行为所占已经达到了一半以上,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围标串标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而且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成因 围标串标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单方面原因就可能产生的,而是综合了种种因素,互相作用,互相维持,才形成了今天的局面。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或者说让围标串标行为更好的为建筑市场服务,必须理清产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从根本上掌握它。根据大量的资料研究,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⑴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现有的各种建设工程技术法规大约有3500项,要求强制执行的有2700多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制定、实施、修改方面透明度差、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数量过多等问题。而且由于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国家单一主体向目前国家、地方、企业等多元主体转变。但是,建设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建设却没有跟上。因此,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空白地带。 ⑵政府监管不严,执法薄弱 在我国,市场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善,而且政府被认为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从招投标到建设工程质量,从勘察设计到企业资质认定、竣工验收等,几乎

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浅谈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与预防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做好招标和投标工作的认识——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围标串标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串标即指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者投标人与发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狭义的串标就是除围标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即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让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可以看出,串标的外延更宽,基本包含了围标的含义; 而围标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串标的一部分。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围标以串标为手段,串标以围标为目的。围标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以围标发起人为主体,其他参与围标人响应围标发起人的意见。而串标除了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外,也有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监督机构、评委等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纵向联系,往往参与各方共同出谋划策。 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多挂一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挂靠投标人(通常称为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

(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

围标认定办法

3)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c错误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错误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错项、漏项、增项数量之和超过5项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b5523198.html,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一、串标和围标的表现形式 1、概念 串标是指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 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应该指出,在国际工程界投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甲投标人在付给乙方合理的睡觉费”后,乙方可放弃投标。这是允许的。而围标是投标人串联后还要投标,这是两者现象上的不同。

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2、表现形式 串标:(1)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 (2)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3)招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内定投标人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甚至代缴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内定中标人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咨询费。 围标:(1)利益集团导演布置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一个法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2)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法人分别投标; (3) 串标围标相结合,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轰轰烈烈走形式,认认真

真走过场。 二、成因 1、串标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项目承办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 二是项目承办人有利益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问题。 2、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 一些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办法,为保证本系统或自己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 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围标串标的含义

中新网5月25日电今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通知》表示,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 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 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 人废标,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指出,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 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对此,《通知》表示,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 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而对于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通知》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 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 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 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串标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制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串标行为的追诉时效 同时上述规定的处罚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备注:对于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目前只有两个特殊规定,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这两个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串标行为。 为此,即使贵司的当年串标行为事实得到确认,由于贵司实质上没有中标,因此串标的违法行为没有持续,期限从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计算(即贵司行为终了之日)两年。超出期限,前述行政处罚规定不能适用。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 情形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围标串标概念

围标串标概念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

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常见的60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业内人士补充。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

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 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串标的认定方法

串标的认定方法 串标的认定方法 由于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手段比较隐蔽,且五花八门,因而,对其认定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依笔者之见,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认定。 1、依照有关规章认定。就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所规定的,凡在实务中发现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三类行为的均属于串标:⑴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⑵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⑶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在资质审定中认定。就是无论在资质预审还是在资质后审中,当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一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第二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是一个经销商下的分销商,或者是某一经销商和他的几个分销商都同时参加了投标;第三种情形是经调查核实,有几个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重要部门负责人相互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如甲投标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乙投标企业财务科长的丈夫,又是丙企业法人代表的哥哥,则甲、乙、丙三个投标企业就可以认定为相互串标;第四种情形是有几个投标人都是从某一企业分列出来的,且投标书在很多方面相同和相近。 3、通过看投标报价来认定。根据许多地区的经验总结,在评标中,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以下情形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①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解释的;②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③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④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⑤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 ⑥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 4、通过检查财务资料来认定。就是接到举报后,通过对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的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来认定,当在检查中发现他们之间有下列情况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第一种情况是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的一种具体表现;第二种情况是中标人同时向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转让一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材料,有时相互间虽然转让的材料不同,但相互间所得到的好处数额相同,这实际上是第一种情况的变通;第三种情况是检查所有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这就说明这几个投标人是为其中某一投标人中标而投标的,显然,这是明显的串标。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本文发表于《中国招标投标》2011年第六期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一直是摆在工程建设领域当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 1、串标围标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串标”作出如下定义:所谓串标,是指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招投标”,以达到规避合法竞争,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围标”,在法律层面似乎没有找到确切的表述。但是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表现得十分猖獗。 在实践中,所谓围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多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并在报价、技术标书等方面做足文章,以最终实现让其中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根据围标的表现特征,我们发现:所谓的“围标”,是指没有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仅以投标人之间相互事先串通,然后约定以某种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串标围标的方式 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针对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视为串标,另一种则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定为串标。 问题 某代理机构负责的一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创建者均为MMM,但投标文件内容上并无雷同之处,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家企业疑似围标、串标。那么,此种现象能否认定为围标或串标呢? 回答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串通”情形。

另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不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两份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均显示为同一名称,这不一定就代表两家企业串通过。”有业内人士表示,WORD文件属性中的创建者不见得是“名副其实”,有时,某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圈子”较小,许多企业常常会对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往往是不变的。 而且MMM是计算机名,字处理系统默认计算机名为文档创建者,如果两台计算机巧合下都用了MMM的计算机名,创建者显示为“同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文件的属性中除了创建者外,还有创建时间,如果创建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可以说明这两份投标文件有着某种关联,此情形也应被高度怀疑为围标、串标,但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总之,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者相同为由认定其围标、串标,理由、证据不足。这应当是在发现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时认定围标、串标的辅助证据,而不是认定的主因。一些专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延伸阅读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常见的60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业内人士补充。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