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应注意的问题

6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应注意的问题
6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应注意的问题

贸易术语选择案例

案情介绍: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来源:考试大-单证员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应注意的问题考试

【案例】

2003年7月5日,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A公司和国外一家矿山设备供货商B公司签订了一套采掘设备配件的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即期信用证结算,设备交货期为2003年11月底。合同签订后两周内,该A公司按合同约定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开具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由于合同中对于货物描述得很详尽,文字内容较多。于是负责申请开证的业务人员决定采用填写货物总称的一贯做法,开出了信用证,国外供货商见到信用证后开始安排生产。由于种种原因,该配件生产延误,于是B公司联系A公司请求信用证延期到2003年年底,A公司接受并联系银行按要求修改了信用证。直到2003年12月20日,货物生产完毕,B公司开始订船发运。由于具体负责该业务的当事人忙于处理其它事务,B公司发运人员按信用证的描述将设备配件主体装车,而将设备配件上的专用紧固件忘在仓库中。到2004年1月中旬,该A公司收到该批配件,并交给矿山设备最终用户C公司。当C公司准备安装使用该设备配件时,发现无法安装,由于国内无法采购到该专用紧固件,且没有库存,所以导致该采掘设备停机,无法生产。当时正是需求旺盛时期,该设备每耽误一天,产量损失达数万元。于是C公司联系A公司要求尽快解决问题,于是A公司马上和供货商B公司联系,B公司发现问题后马上联系采用空运快递方式将该批专用紧固件补发到国内,但是等货到国内后,国内已进入春节长假,几经周折,等矿业公司收到补发的配件专用紧固件后,生产已停顿了近20天,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专家评析】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一种单据的买卖。因此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卖方在实际操作业务过程中会更加注意信用证的规定。通常信用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出的,如果卖方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的规定有出入,卖方会提出修改信用证,尤其是一些背离合同约定较远的条款;但是对于一些不是实质性的条款,为了节省时间和改证费用,也就会按信用证要求来执行合同。

在本案例中,B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相应的单据并通过议付行取得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中还是存在瑕疵,并导致较大的损失。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回过头来,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在将来的业务中发生类似的问题。假如信用证中对货物描述和合同一样全面具体,B公司在发货过程中会注意到发货的明细,可能会避免问题发生;即使在B公司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那么在货交承运人时,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也会按实际装货明细来出具提单,如果提单上没有体现全部货物,就会产生“单证不符”,问题就可以在银行拒付时暴露出来,这样问题可以解决的早一些,相关方而蒙受损失程度也会减小。

信用证案例分析 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有关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因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信用证收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 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

即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即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特点: 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 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与实际货物无关。 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给受益人。 即期信用证流程: 交易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以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买方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的保证。 开证行发出报文请求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一般是受益人当地的银行。 通知行核对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并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履行,并装运货物。 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直接或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也就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如单据属于相符交单,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开证行在收到买方货款后,交单,买方凭单提货。 流程 1. 审证 银行初审,都是看表面是真实性。受益人收到后,需要仔细审证。如果有任何不妥,都需要联系进口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对于出口商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货运单据是较为保险的。开立信用证银行的规模,信用,所在地等,可以通过银行或网上搜索去查证。 要求的单据是否能全部无误的提供,不容易造成不符点。 是否有软条款,意思是:“有没有因为一种条款直接影响受益人最终是否收到货款的条款”

13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B A N K E R‘S L E T T E R O F G U A R A N T E E) ?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一、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基本内容。2.责任条款。3.保证金额。4.有效期。5.索偿方式。 ?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GUARANTEE) ? ①进口保证书(IM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②出口保证书(EX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 ? 2.保证人(GUARANTOR) ? 3.受益人(BENEFICIARY) ? 四、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 1.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证书是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委托人不履约或不付款,银行才付款。 ? 2.信用证用于履约。银行保证书在违约时才使用。 ? 3.信用证付款与合同无关。银行保证书付款与合同有关连。 第二节备用信用证 ?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指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约和不付款时,保证为其支付的凭证。“备而不用” 的信用证。 ? 二、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 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一般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以及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 1.《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IPS98(THE 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1998) ?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四、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异同 ? 1.相同点: ? ⑴基于合同开立,但独立于合同。

外贸出口信用证注意事项

1、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所 以出口合同中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 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详述)。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

的单证不符。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 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 a款)。“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同条C款),亦即前后共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信用证中指 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关于最迟交单日期,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凡是信用证中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按规定日期办;如信用证中没有列 明最迟交单日期的,则最迟不得超过实际装运日期后2l天。在任何 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因此,如果信用证到期 日与出运日期相同,该信用证则为不平等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的交 单期距交货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 运货物且应作好全套接结汇单据的准备工作,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 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交付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根据上述条款,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有效期,且有效期必须是从装运期起算,以作为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最后到期日。若有的来证中只规定了到期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 期,不符合《UCP500》第43条“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 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 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的要求,其有效性存在重大疑问,必须要求对 方改证。至于有效期的长短,应考虑到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之比较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信用证格式范例

信用证举例(SWIFT格式信用证) 信用证格式范例: BOTKJPJTAXXX(开证行SWIFT代码)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TOKYO(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 27 SEQUENCE OF TOTAL : 1/1 40 FORM OF DOC. CREDIT : IRREVOCABLE(信用证类型) 20 DOC. CREDIT NUMBER : BT001588 31C DATE OF ISSUE : 001017 31D EXPIRY : DATE 001221 PLACE CHINA (效期、效地) 50 APPLICANT : ABC I/E CO.,LTD. TOKYO, JAPAN 59 BENEFICIARY : SHANGHAI GOOD TRADING CO.,LTD. SHANGHAI CHINA 32B AMOUNT : CURRENCY USD AMOUNT 100000,00 (币种、金额) 41D AVAILABLE WITH/BY : ANY BANK(限制议付行)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S AT … : DRAFT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42D DRAWEE : ISSUING BANK 43P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TED(可否分批出运) 43T TRANSSHIPMENT : PERMITTED(可否转运) 44A LOADING IN CHARGE : SHANGHAI 44B FOR THANSPORT TO : OSAK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 :001130(最晚装运期) 45A DESCRIPT OF GOODS : 10000PCS SHIRTS UNIT PRICE USD10.00/PC CIF OSAKA(价格条款 CIF大阪) 46A DOCUMENTS REQUIRED :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性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 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是外贸进出口中使用最多也是最安全可靠的出口收汇选项,是对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最好的保证,那么外贸进出口业务员要想玩转信用证这些细节条款he注意事项得掌握,今天猫熊哥给大家推出这篇文章,对学习信用证的外贸人来说很重要: 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的大部分,所以对信用证必须做到细致全面熟练的了解掌握: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指示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注意这里规定受益人交付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对卖方来说,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合格的单据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来说就是“交货”,就可以得到货款。三:对于进口商来讲,只要在申请开证时,声明当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保证付款,这可以保证买方在付款时能收到货物。 四:对于开证行来说:通过开证和收付等业务,可以收取一些费用,也可以通过开证时进口商在开证行的押金作为周转资金。 五: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者OPENER),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或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开证行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代理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通知行只需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别的责任,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做押汇或议付的银行。 议付行对开证行有权请求偿付,对受益人(出票人)有追索权。 在公开议付(FREE NEGOTIABLE)的条件下,信用证上不出现议付行的名称。 在限制某家议付行的条件下,信用证内注明限于在某某银行议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X X BANK ONLY). 6)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本身。如果开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 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3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3月17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月16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方式结算。 4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下称S银行)。 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备用信用证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1条)。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当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任。(2)单据作用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

信用证审证注意事项

信用证审证注意事项 国际货易中,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和装运港,目的港,转船和分批装运,结汇日期。审核并及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1)信用证的页码是否齐全。 (2)金额、币种是否与合同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溢短(more or less)是否适用金额。(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出信用证。 (4)装运期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5)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信用证交单期一般在装船后10~15天。 (7)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有误。 (8)通知行是否与受益人在同一地点。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9)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6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 )信用证密押不符; ( 6 )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 7 )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 8 )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三、对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审核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2)唛头是否对应合同中的唛头。 (3)详细资料参照……,所引用的合同是否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 四、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 1 )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 2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 3 )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五、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2)信用证中有无影响收款的软条款。 六、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七、对信用证汇票条款的审核 (1)付款人是否为信用证中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 ( 2)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符。 八、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 2 )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 3 )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九、对信用证其他条款的审核 (1)信开/电开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全国2011年04月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4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3-197 A.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B.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C.缔约方不得对《公约》声明保留 D.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寄存方式保全货物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是(B )3-185 A.买方提供生产所需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C.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D.圆明园兽首拍卖 3.只有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B )1-23 A.《巴塞尔协议》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海牙规则》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D)3-210 A.EXW B.FCA C.CIF

D.DDP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采取减价救济的情形是(C)3-204 A.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B.卖方交付替代物 C.货物不符合同 D.买方失去支付能力 6.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B)3-216 A.支票 B.电汇 C.信用证 D.托收 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B )3-221 A.保兑行 B.议付行 C.偿付行 D.托收行 8.下列选项中,属于关税措施的是(C )3-235 A.配额 B.许可证 C.从价税 D.外汇管理 9.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这样的许可合同是(B )5-307 A.排他性许可合同

第六章 商业银行

第六章商业银行 一、填空题 1、1694年成立的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也是现代银行产生的象征。 2、中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是1897年成立的中国,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事业的创始。 3、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产生:一是,二是。 4、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5、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建立在职能和职能的基础之上的。 6、商业银行的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7、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8、和共同组成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用于应付日常提存的现金资产。 9、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和其他资产。 10、传统中间业务包括、、、和。 11、狭义的表外业务大致可分为、、 等资产转换业务,衍生工具的交易以及与等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 1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和。 13、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 以及四个阶段。 14、1988年通过的对表内资产和表外业务都确定了不同的风险权数以及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它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完善与统一的标志。 二、单项选择题 1、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也是现代银行产生的象征。 A、德意志银行 B、法兰西银行 C、英格兰银行 D、日本银行 2、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A、信用创造 B、支付中介 C、信用中介 D、金融服务 3、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交易存款。 A、支票存款 B、储蓄存款

C、NOWs D、CDs 4、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 A、库存现金 B、准备金 C、存放同业款项 D、应付款项 5、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狭义的表外业务。 A、信托业务 B、融资租赁业务 C、信用卡业务 D、承诺业务 6、信托与租赁属于商业银行的。 A.资产业务 B.负债业务 C.中间业务 D.表外业务 7、下列属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 A、备用信用证 B、信贷便利 C、信用卡业务 D、承诺业务 8、70~80 年代美英等国的通胀率都在两位数以上,这从以下哪一方面影响并促成金融创新? A.使经济环境中的风险增大 B.使金融管理环境变化 C.使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并使竞争日趋激烈 D.促使金融业的技术进步 9、下列金融创新当中,不属于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的是 A.大额可转让提单(CDs) B.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 C.利率定价模式的创新 D.“回购协议”交易 10、下列金融工具的创新当中,不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的是 A.自动转账制度(ATS) B.信用卡 C.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 D.回购协议 三、多项选择题 1 、商业银行的功能主要有()。 A 、信用中介与支付功能 B 、社会福利与慈善功能 C 、信用创造与政策功能 D 、服务性功能 E 、政策调节与社会调节功能 2 、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是()。 A 、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和银行业务全球化 B 、高新技术广泛应用 C 、证券化趋势明显和金融监管放松 D 、盈利水平越来越高 E 、经营风险逐渐加大 3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 A 、安全性 B 、社会性 C 、流动性 D 、政策性 E 、盈利性 4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主要经历了()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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