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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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的思考

作者:苗绘李海申张慧玲

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4年第03期

摘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应该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特别法,加大

政策扶持和财税优惠力度,设立土地信托的相关机构,加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户土地信托流转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3-0046-04

党中央在2013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顺应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大趋势,一种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信托流转方式在农村中崭露头角,开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视野。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内涵和推广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要求,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实施必要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它属于信托范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者,其对土地拥有可转让权和独立的处分权。委托人的组织形式大多是个体家庭,也可以是集体。受托人大多是信托公司,其接受委托人委托,有技术、有资金、有能力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受益人大多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土地流转过程如图1所示。

从图1中看出,委托人(土地承包者)将土地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土地信托公司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土地转让给具有专业技术和能力的第四方经营(大户经营者或机构经营者),从而实现对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土地获得收益后,信托机构扣除一定的佣金和手续费等,绝大多数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而政府大多行使监管和约束职能,制定有关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政策法律法规,设立土地信托管理机构,加强

政策引导。

目前在我国建立并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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