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反倾销机制与中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WTO 反倾销机制与中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WTO 反倾销机制与中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论 文 分 类 号 DF961 单 位 代 码 10183 密 级 内部 研 究 生 学 号 09926007 

吉 林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WTO反倾销机制与中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WTO Anti-dumping Rules

and China’s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作者姓名:陈 金 涛 

专 业:法律硕士 

导师姓名 韦 经 建 

及 职 称:教 授 

 

 

 

 

论文起止年月:2001年4月-2002年5月 

目 录 

内容提要 

前言 ………………………………………………………1 一、WTO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范 ………………………2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概述 …………………………2 1、倾销的界定……………………………………2 

2、反倾销法的界定………………………………4 (二)WTO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8 1、关于倾销的确定 ……………………………8 

2、关于损害的确定 ……………………………11

3、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14

4、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 ………………………16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16 

(一)我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16 

(二)我国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18 1、关于倾销的确定 ……………………………19 

2、关于损害的确定 ……………………………20

3、反倾销的调查机关和程序 …………………20 

4、反倾销措施 …………………………………22 

5、反规避措施和对等条款 ……………………22 三、我国反倾销法的改进及存在的问题浅析…………23 

(一)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旧条例》的改进…23 1、将原来的复合立法变为单项立法 …………23 

2、简化和明确了调查主体 ……………………24 

3、增加了一些条款 ……………………………24 

4、细化和变更了一些条款 ……………………25 (二)我国反倾销法仍存在的问题…………………26 

1、立法理念问题 ………………………………26 

2、法律层次问题 ………………………………28 

3、法律实体问题 ………………………………29 

4、法律程序问题 ………………………………32 

四、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几点建议……………………34 (一) 我国反倾销立法理念的思考…………………34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技术的改进…………………37 

1、提升法律层次 ………………………………37 

2、修订部分实体法内容 ………………………38

3、加强程序性立法 ……………………………39 结论………………………………………………………41 

论文注释…………………………………………………42 

参考文献…………………………………………………45 

论文摘要(中文) ………………………………………1 

(英文) ………………………………………1 

 

内容提要 

 

WTO反倾销机制是各成员国长期贸易磋商后形成的,对各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起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它要求各成员

国的国内立法与之相适应。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亟需健全反倾销机制,完善反倾销立法。 

本文以比较分析为方法,以制度研究为主线,以我国反倾销法的实然与应然为行文思路,在客观介绍WTO反倾销机制和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力求准确揭示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反倾销问题是一个理论性与实务性很强的研究领域。入世后,迫切需要加强对WTO反倾销法和我国反倾销法的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对此的研究还仅处于初步阶段,成果并不丰厚。笔者不揣浅薄而选该题,主要是兴趣使然。限于本人学识不深、资料不足,文中粗浅乃至错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老师和同学们指正。本人矢志以此为起点,继续深入地学习和研究。

 

WTO反倾销机制与中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前 言 

 

致国民议会:某一外国对手正在和我们进行不可 

容忍的竞争。他在生产光线方面享有如此的优越 

条件,以致即使削价出售,也能完全占有我们国 

家的市场。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天上的 

太阳。我们请求当局通过一项法律,封闭所有阳 

光能够进入我们住所的窗户、门洞以及小孔隙, 

使其无法损害我们这一为全国民众谋福利的产业 

所应获得的利润。 

签名:蜡烛制造商 

F. 巴斯夏 1 

这封信出自十九世纪倡导自由贸易的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之手。本文开篇引用这样一封信,并不是要评论法国经济学家的睿智和幽默,也不是要阐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借此引出一个目前倍受关注的话题——倾销。经济学者和法学者以不同的角度审视着倾销这种贸易手段的是非,有人认为倾销是自由贸易的伴生物,体现着自由贸易的精神;有人认为倾销是自由贸易的破坏神,与自由贸易的宗旨相悖;还有人认为倾销就是倾销,只有当法律对其禁止的时候,才赋予其“非”的属性。WTO是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在其一系列规则中,专门规定了反倾销的内容。中国已于2001年底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这意味着我国要遵从WTO的所有规则,要在其体制下迎接国际贸易中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在反倾销领域存在问题较多,我国的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和制裁,据有关机构统计,到2001年底我国涉诉的反倾销案件达450余起,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以上。而与此相比,我国的对外反倾销力度不够,到2001年底,我国发起的对外反倾销案件仅有10余起,已经结案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的仅有6起。如此悬殊的差距,使我国在反倾销领域中处境十分不利。认真研究WTO反倾销机制,并健全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既是加入WTO后我国应对贸易挑战的需要,也是法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WTO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范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概述 

1、倾销的界定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的语言,挪威语dumpa,丹麦语dumpe。倾销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意思是“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最早使用“倾销”的是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论及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奖励时,曾使用过“倾销”,但其内涵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补贴”。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关于关税的辩论中,涉及“倾销”一词。此时所使用的倾销,带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是作为中性词来表达的一种价格战略。到20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垄断的发展,各国纷纷低价抢占国外市场,人们开始认识倾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自此,“倾销”开始作为贬义词使用。1903—1904年英国关税争论期间,“倾销”开始用于贸易和商业文献,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海外市场廉价抛售商品。1922年当时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在一份备忘录中首次给倾销下了一个定义:“如果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构成倾销。”后来的GATT第6条基本沿袭该定义的主要部分(采取价格比较的方法确定倾销)。但这一概念一出台,马上招致普遍的批评。批评者认为: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并不一定就是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因为商品价格的确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原材料、劳动力以及资金量等,不同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会存在不同的价格,这些不同价格的差异有时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批评者众多,当时国际联盟虽然给出了倾销的定义,并没有给出对倾销进行制裁的具体措施。1923年,美国的国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

(Jacob Viner)在其名著《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将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瓦伊纳又将倾销划分为三种情况:即零星性倾销、连续性倾销和间歇性倾销,第三种情况应受到抵制,前两种情况不应受到抵制。1933年英国著名女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在《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对瓦伊纳的“价格歧视说”作了进一步的论述:某垄断生产商将同种商品按不同价格售给不同市场消费者的行为,可以称为“价格歧视”。但必须指出,并不是同一产品的不同价格在两个市场出售均为价格歧视,还必须考虑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如:运输费、保险费等)。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利用其定价能力在两个或更多国家市场(本国市场和出口市场,或不同出口市场)上以不同价格销售其相同产品的现象。 

(下称《WTOGATT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GATT第6条的协议》

反倾销协议》中,将倾销定义为: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这是目前对倾销最为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为,理解倾销的概念应把握以下五点:(1)倾销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以实现自己的销售战略为目的;(2)倾销是一种商业行为,不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的国际间援助和赠予不能构成倾销;(3)认定倾销的办法是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比较,不能用其他办法来认定倾销的存在;(4)进行价格比较,必须基于同种产品或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的比较不能认定为倾销;(5)倾销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或劳务的廉价输出不是反倾销法调整的范围。通常来说,倾销具有以下特征:(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它是由出口商针对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

场价格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具有复杂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数额;也有的是为了挤垮竞争对手。(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倾销价格并不是商品的真实价格。(4)倾销的结果往往是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秩序,给其相关产业带来致命打击。 

2、反倾销法的界定 

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合理地保护各国国内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各国所采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反倾销法的国内规范主要指各国或地区针对并适用进口产品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抵制国外实施的倾销行为。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指国际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的协议,目前有效的主要有GATT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其目的主要是为WTO成员方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抑制或避免国际社会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各自的反倾销措施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公平抵制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

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由国内立法到国际立法,再由国际立法约束国内立法的过程。美国取得独立后,对来自英国的倾销产品采取了各种方式的抵制措施,1816年美国制定的《1816年关税法》包含有反倾销的条文2 。1901年澳大利亚的《工业保护法》对外国产品的倾销问题作了规定3。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关税法》,是目前公认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反倾销立法。该法对世界各国产生深远的

影响,成为许多国家反倾销立法的蓝本。美国也曾专门派人考察和学习该法立法、执法的情况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1916年税收法》和《1921年反倾销法》。1906年澳大利亚出台《工业保护法》;1914年南非也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1968年欧共体通过了一部单独的反倾销条例——《欧共体理事会第459/68号条例》。新西兰、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包括我国的台湾省)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我国于1997年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自20世纪初以来,各国反倾销法的纷纷出现,说明反倾销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倍受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各国的立法都建立在保护自身的理念前提之下,彼此的冲突经常发生,急需国际法的统一规制,因此,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便将反倾销问题列入其中。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为目前的《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被称为国际反倾销法。它一共由三大部分18条101款和两个附件构成,主要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及制裁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国际反倾销法是建立在各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基础之上,经过WTO各成员国磋商与协调而形成的。不可否认,国际反倾销法对维护公平贸易、打击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国际反倾销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甚至是不公平的条款,比如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规定等。关于它的效力,虽然国际反倾销法形成后,各国不断地修改本国的反倾销法,向WTO反倾销协议靠近,但个别国家的反倾销法仍存在与该协议不一致的内容(如美国)。在具体的反倾销争端中,各国适用的仍是本国的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各国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法院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协定。具体来看,反倾销法的渊源包括:(1)各国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归纳起来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形式系统地确立反倾销法律规范,如欧盟现行的第384/96号反倾销法令,意大利1963年第39号反倾销法令等,这种立法形式具有系统、完整、清楚和法律效力强等特点,便于实施和执行,是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向。二是在关税法、贸易法等部门法中列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反倾销法的内容,如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编等,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等比较普遍地采取此种立法方式。三是将反倾销法规范分别规定在商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的有关条款中,如在欧共体统一反倾销法之前的法国商法第19条、联邦德国商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等。目前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取消该种立法方式。(2)各国国内行政机关制定的反倾销规章、实施细则等条例。如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条例》,加拿大1985年《特别进口措施规则》中的部分条款,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等。(3)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院的判例。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们的法院对反倾销案件的终审判决,可以成为其反倾销法的重要渊源。(4)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及其解释性规定。主要是GATT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也包括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所达成的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关于加速贸易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 

根据对反倾销法的分析和考察,笔者认为反倾销法具有以下几个

特征:(1)反倾销法是反倾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综合体。反倾销国内法的直接任务是通过防止和抵制域外的倾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反倾销国际法的直接任务是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内容提供原则性标准,防止和抑制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反倾销国际法只能通过反倾销国内法的援引方能在各国国内得到实施,同时,各国国内法规范的内容又必须与国际法的内容相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2)反倾销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反倾销法的主体既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和中观意义上的国家、地区,也包括微观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它们在反倾销法中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也分别承担着各自的义务。(3)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体。反倾销实体法主要规定倾销的认定和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认定等内容;反倾销程序法主要规定反倾销的行政调查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缺少实体法规范或缺少程序法规范都不能称为完整的反倾销法。(4)反倾销法具有强制性和对等性。反倾销法律规范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也不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规避反倾销法的适用,否则将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反倾销法的宗旨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而其天然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属性,要求各国的反倾销法在制定和实施时,要遵从国际法规范,力求各国在反倾销方面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二)WTO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WTO反倾销法律文件是指GATT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两个补充性附录。其源头是GATT第6条,到目前为止,GATT第6条仍然是WTO反倾销规则的总纲。WTO反倾销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关于倾销的确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可见,《WTO反倾销协议》采用价格比较的方法来确定某一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即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比较,如果前者高于或等于后者,则不存在倾销;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存在倾销。此种方法表面上非常简单、合理,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首先,关于出口价格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的概念未作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出口商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4。而这种价格到底是FOB条件下的价格,还是CIF条件下的价格,或者是其他条件下的价格,协议未明确规定。在不同条件下,此种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确定出口价格应依次按以下步骤进行:(1)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2)若无实际价格或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安排,进口国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的条件下,则按“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3)产品非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的情况下,当局可按“合理基础”决定出口价格。至于何为“合理基础”,《协议》未作规定。其次,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5。倾销与否或倾销的幅度如何,取决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出口价格的确定相对简单,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的确定则比较复杂,弹性也较大,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成为各国在反倾销领域矛盾和争

议的焦点。《WTO反倾销协议》对正常价值的确定采用三种方法,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和结构价格。(1)国内市场价格,也称为国内销售价格。GATT将其称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6。”使用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国内市场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该商品在出口国的交易情况,一般情况下,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第二、所采用的国内市场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交易商之间不能存在任何从属关系。第三、所采用的国内市场价格不能是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等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中的销售,其价格不能视为国内市场价格。(2)如果不存在国内市场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采用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所谓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分析,采用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涉诉产品相同。第二、该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第三、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第四、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不能低于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其他成本和利润后所形成的价格。采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要求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和利润额的计算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实际数据之上,实际数据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威性统计资料来取得。以上确定正常价值

的方法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西方国家认为不能采取以上三种方法,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价格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对外贸易由国家通过国营的外贸公司垄断经营,国家人为地建立官方外汇汇率等。GATT附件九《关于第6条注释和补充规定》第1款第2项为:“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适当。”按此规定,GATT将“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原则上确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如何确定,《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方法:(1)替代国价格。进口方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相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并以该第三国生产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结构价格为正常价值。(2)结构价格。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所得出的价格。(3)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当今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或类比国)的国内销售价格加以认定,如果同类产品在该替代国内无销售或销售数量太

少不足以使用时,则使用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同类产品在替代国的结构价格。目前,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尚缺乏更为公正合理的办法。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办法,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不科学性和歧视性,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年来,西方国家基于自身贸易利益考虑,也在修改其反倾销法,在选择替代国方面力求周全。如:美国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7;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在选择替代国时要考虑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存在、可比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以及执法的方便等,欧盟委员会亦于1998年4月获准将中国等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有条件地删除8。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要实现真正的公正,还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 

2、关于损害9的确定 

按《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要动用反倾销措施,除确认存在倾销外,还必须具备另外两个要件:一是倾销行为对进口国造成损害;二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损害及国内产业的界定。《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包括三种情况:(1)对进口国已经确立的产业有实质性的损害;(2)对进口国已经确立的产业可能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3)实质上延缓进口国产业的确立。这些统称为“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分别(或共同)构成发动反倾销的要件。损害的对象是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国内产业,指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全体,或者是占有该产品产量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国内产业的范围与反倾销税保护的范围是同义的,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同生产者之间有关系,或者产品的进口商就是生产者,这样的生产者不归为国内产业。这里,“有关系”的

解释很重要。如果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况,可以看作是“有关系”的:(1)一方直接或间接支配10另一方;(2)两者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支配;(3)两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支配第三方。在一国内如果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把该区域的生产者看作国内产业(这称为区域产业):(1)区域内生产商在区域内销售全部产品或者几乎是全部产品;(2)区域外的生产者在该区域内,对该产品进行实质性销售。其次,损害的确定标准。《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规定:“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国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度增加。”《协议》第5条第8款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停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损害主要根据以下事实来确定:(1)倾销的输入量。第一、绝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第二、绝对量的增加不显著,但是对进口国的生产或者消费的相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2)倾销输入对价格的影响。第一、输入价格同输入国的国内价格相比,是否有相当程度的下降;第二、根据倾销输入的影响,对输入国的国内价格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压制;第三、如果没有倾销输入,对可能产生的价格上升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妨碍。(3)对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价格的影响。对与该产业的状态有关系的所有的经济的要素以及指标进行的评价,比如:产量、销售、市场占有率、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者

开工率方面,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资金的流出流入,库存、雇佣、工资的增长,资本筹措能力,或者对投资有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不良影响等。(4)确定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威胁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臆测或极小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出现损害的状况,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具体地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的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由此引起进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第二、出口商能充分自由处置“迫近的”大量增长的情况,表明存在着倾销产品向进口方市场出口大量增长的可能性;第三、进口产品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抑制性的影响;第四、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这四个“全部被考虑的因素必须导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进一步倾销出口产品的情况迫在眉睫,重大损害将会发生,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5)累计评估。若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调查当局可累积估价该进口产品的影响。”即可以将所有的倾销进口产品加在一起(累积)来确定对本国产业的损害。但是,“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过该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7%。”同时,该协议第3条第3款还规定:只有在来自每一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且根据进口产品之间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恰当的情况下,方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作累计评估。最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认。《WTO反倾销协议》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议范围内的损害”,才表明倾销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确定这种因果关系时,审查机关应以“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还要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任何已知要素,这些要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不能把其他要素的影响归咎于倾销。 

3、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11。《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价格承诺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等都作了许多具体规定。(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一个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构成了:第一、倾销;第二、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三、倾销与所称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有关当局才会受理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应拒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查。(2)初步裁决。《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各缔约国有关当局可按守则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裁定。同时,协议也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有关当局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决。(3)价格保证。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商品价格或

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自动保证后,如果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因此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主管当局如认为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也可拒绝其价格保证。此外,有关当局也可主动提出价格保证的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作出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应定期地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价格保证执行情况的材料,并允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4)临时措施。《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本国产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可采取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扣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都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5)征收反倾销税。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不可超过但可少于该倾销幅度征收。《WTO反倾销协议》对国际反倾销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和经验,并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起到了规范性的指导作用。

4、关于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 

按《WTO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解决反倾销争端适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WTO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影响本协议运用的任何事项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当缔约方经过协商,有关争端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才能由

成员国政府将争议事项12 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在起诉方请求下,DSB应设立专家组 13。专家组应在6—9个月内向DSB提交报告,DSB根据专家组的报告进行决定或裁决。按《谅解》新机制,专家组的报告一旦被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关当事方必须遵守。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 

 

(一)我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与日俱增。1979年我国遭遇历史上第一次反倾销案,即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盐类、闹钟等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虽然此次指控以我方作出价格允诺结案,但自此以后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接踵而来,逐年增多。至2000年底,国外对华反倾销案已达426起,(1979年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90年代平均每年30多起),居全球之首。 14据统计,1990年至2000年全球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起,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达3000多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至少达千亿美元。反倾销的发起国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加拿大155起)。发展中国家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90—99年,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8起、美国184起、韩国171起、日本121起、台湾112起)。15国外频繁地发起对华反倾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上的因素(如: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对中国政治上的歧视,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

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概要

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最近十多年,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下,全球范围内企业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向全球公司(GlobalCorporations)的转型。按照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定义,简要地说,跨国公司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建立分支机构,由母公司统筹决策和控制,从事跨国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全球公司则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与一般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全球化程度大大提高,其跨国指数(海外资产、海外销售和海外雇员与总资产、总销售和总雇员的比例)超过50%。由于主要收入、主要资产均来自海外,全球公司发展战略、管理结构和理念文化与一般跨国公司相比更注重全球,形成了全球经营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 从跨国经营向全球经营的战略转变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全球范围内企业竞争的环境。冷战结束后两个对立的阵营不复存在,真正的全球市场开始出现。面对迅速形成的全球市场以及经济全球化潮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他们从过去以母国为中心的跨国经营转向全球经营,迅速进入和占领正在形成的全球市场。他们吸纳整合全球各国或各地区的各种最优资源,包括资金、市场、原材料、技术、人才,打造全球产业链,以全球资源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战略调整之一,从跨国经营转向全球经营。随着全球市场的出现,跨国公司首先把营销及服务网点撒向全球。随后把制造组装业务转移到新兴市场或者最适宜加工组装的地区。无论是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应对别人的全球市场挑战,跨国公司都不得不根据全球市场制定全球战略,从而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和开发新的竞争优势。全球经营成为跨国公司发展的常态。 战略调整之二,打造全球产业链。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设置营销服务、制造组装、研发设计等中心,形成了全球产业链。随着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对外开放以及90年代东欧和俄国经济体制转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制造组装业务转移到这些资源和劳动力低成本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制造组装基地。在低成本国家建立制造基地极大地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跨国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制造业务的转移,跨国公司也开始把研发设计业务向全球转移。近年来,跨国公司研发出现了从国内到国外,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通过在全球范围设立营销服务、制造组装和研发设计中心,跨国公司建立了自己的全球产业链。现代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企业间点对点的竞争上升到产业链的竞争。因此,跨国公司建立全球产业链对于其参与全球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战略调整之三,通过外包吸纳整合全球人力资源。由于全球市场迅速形成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销税。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格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13%-145%。5月29日,美国两家企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格板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此案涉及18家中国钢铁企业,价值9000万美元。 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997年8月28日,印度商务部反倾销当局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冶金及焦炭正式立案调查。印度起诉方为BLA公司,该公司得到印度工商协会的支持,称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给当地的焦炭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因 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外,还有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 看法 面对倾销与反倾销我们关于国际法规发律还处于发展阶段,这样促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我们要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 积极应对。反倾销是WTO 赋予的合法武器,竞争对手拿起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虽说令我们难以接受,却是天经地义。在遇到国外反倾销时,国内大多数企业显得漠

反倾销的所有措施

反倾销的所有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

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a95895876.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 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期发展的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现状策略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大,中国正成为最大的贸易输出国。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中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市场地位,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和阻碍。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反倾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二、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倾销的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3)构成要素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概念 (1)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贸易救济,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同产品不遭受倾销行为而引起的损害以达到维护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 (2)反倾销的作用 ①反倾销有时在一些国家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 ②反倾销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无可取代的作用。 ③从1948年GATT文本生效开始,世界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很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先后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同时各个成员国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三、中国反倾销现状以及原因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百亿美元。 1、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世贸组织的资料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434起,占全世界总立案数2743起的15.82%,排在世界首位,高出第二名212起的韩国一倍。而2009年截止到8月份,中国已受到欧盟、秘鲁、泰国、阿根廷、巴西、美国等国家采取的共计多达19次的反倾销措施。截至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已连发了14次预警提醒,涉及多个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当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0宗,占比超过7成,还涉及哥伦比亚、泰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2009年10月24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机遇和挑战

摘要: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由于世界各国在自然资源、生产力和科技水平、政治经济制度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经济全球化对不同的国家产生不同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的影响就像是一把双刃剑,衡量经济全球化的利弊与得失,中国又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机遇挑战趋利避害 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特征,成为从决策者、企业家到学者的共同话题。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全球化。1、贸易全球化的表现:贸易全球化主要体现在:第一,国际贸易增长率高于世界生产总值增长率;第二,国际贸易规模庞大,世界贸易依赖度高。2、投资全球化:国际直接投资全球化表现在:国际直接投资增长率高于国际贸易增长率和世界生产总值的增长率。3、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指一国的金融活动跨越国界日益与国际间的金融活动融合在 一起,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运用,超越国家疆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水平的相互依赖关系,即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状况;二是垂直的相互依赖关系,即利率和汇

率的国际联动和影响。当代世界金融发展呈现的三大趋势:(1)金融国际合作的趋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区域性、全球性金融组织;(2)融资证券化的趋势:传统的通过商业银行筹集资金方式转向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发行长短期债券的方式;(3)金融合作利益增强的趋势:世界金融中心和世界金融市场为各国融资提供了方便,提高了各国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了筹资成本。4、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全球化的表现:表现在当今约90%的国家都有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其足迹已几乎遍及全球。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已经使世界经济成为一个由众多国家组成的不可分割的立体网络。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相当尖锐的矛盾和问题。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件好事,它可以使我们更加富有。但是,另外一些经济学家持怀疑态度,他们指出,如果经济全球化真的那么好,那为什么国际经济还是如此混乱? 应当承认,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才刚刚起步,它给各国经济和整个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还难以预料,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经济全球化是一柄犀利的“双刃剑”,在促进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 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风险。作为一个客观的发展进程,积极参与、沉着应对是上策,而游离于经济全球化浪潮之外、拒绝经济全球化,只会带来固步自封,无益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自实行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

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 (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 (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 (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 (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宜接受的,可以拒绝价格承诺。 调查机关应当将拒绝价格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 第十二条价格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范围; (二)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调整方式等; (三)报告义务; (四)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 (五)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 (六)调查机关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承诺的提价幅度应当与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当;如果提价幅度低于倾销幅度,但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则提价幅度可低于倾销幅度。 第十四条价格承诺自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以下热点问题-环中律师事务所

当前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博士 一、完善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健全机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1997年条例”)在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法律,对于我国面临和受到来自国外不公平倾销做法的损害的国内成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产品进口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条例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中某些缺陷是巨大的。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条例”)解决了其中大部分问题,但是实践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澄清。将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仅是针对调查机关的变化对2002年条例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并增加了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前述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和澄清,反而多出了一个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那就是公共利益问题。 如不及时解决和弥补这些缺陷,将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今后将会遇到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挑战,甚至被逼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舞台上 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反倾销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我国反倾销以及反补贴条例的研究心得,呼吁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尽快地采取措施,解决和弥补现存的法律和实践做法中的缺

陷,以避免授人以柄。鉴此目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建议将目前由国务院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 除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第30条做出的规定)之外,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的协定依照法律程序对我国适用。WTO《反倾销协定》是约束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国际性规则,对于这些协定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事宜的执行和处理,中国作为成员国在国内仅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规定似乎不妥。如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由于涉及到国内司法审查机构的设置及有关程序规定的制定,我国仅以行政条例形式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可能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查最终反倾销裁定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审。由于需要就审查最终裁定及相关审查建立机构,并且由于所审查的裁定和审查内容涉及到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因此行政条例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特别是有关可能建立司法审查的机构和程序问题,更是如此。 不仅如此,从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角度看,国内立法以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 《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及其应对(一)

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及其应对(一) 摘要]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的主要载体,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势占据了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已经对我国的产业布局、技术研发、市场控制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关键词]跨国公司经济安全品牌保护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的主要载体,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500强已经有480强进驻中国,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跨国公司的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势占据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跨国公司的大量进驻已经对中国的产业布局、技术研发、市场控制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对此,我们必须加以高度关注。 一、跨国公司对中国的产业控制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我国产业进行控制上。跨国公司对我国的产业控制主要采用并购的手段,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重点转向我国重要行业的排头兵,抢占制高点。如西北轴承公司、无锡威孚有限公司、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变压器厂以及陕西鼓风机有限公司等在我国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已经或正在被外国跨国公司并购或重组。第二,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表现出整体并购,呈现出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如美国的卡特彼勒公司,从1995年开始与徐州机械工程集团建立第一个合资企业起,就着眼于对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整体并购,在并购山东工程机械厂后,又试图通过控股投资方式收购厦门工程机械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工程机械集团、河北宣化工程机械集团等,试图造成完全控制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局面。第三,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了联合行动。如钢铁行业,产能规模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米塔尔公司和阿塞洛公司,都把目光瞄准中国。2005年7月,米塔尔以26亿元收购华菱钢管37%以上的股份;2006年2月,阿塞洛以20.86亿元收购莱钢38.41%的股份等,在并购中国钢铁行业中相互配合,联合行动。据有关研究部门最近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已开放的产业中,许多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我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的77%,增加值的79%为外方所主导。轿车90%的产品为外方主导,机械工业85%芯片和精密制造设备、70%的数控与机械制造设备、80%的石油化工生产制造设备为国外所占领。 由于跨国公司的控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挤压。一是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垄断的市场等因素,在与国内的民营企业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二是目前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还是以GDP数据为主要指标。跨国公司因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得到投资的地区经济指标迅速提升,所以各级政府都乐意通过招商引资来获得政绩。以江苏为例,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或推动本地经济增长,过度引进外资,将好的土地、税收、资金供应等生产要素优先供给外资企业,结果是加重了本土企业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发展空间受到人为挤压,江苏本土企业难以与外资相抗衡,发展举步维艰,形成较为严重的“挤出效应”。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产业控制,严重威胁我国民族经济的自主权,对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技术控制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还表现在技术控制上。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技术控制主要表现在:第一,向中国转移“夕阳技术”。跨国公司在来华投资时,往往将本国行将淘汰但在我国还相对先进的技术或设备转移过来,并利用我国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占有新市场,以延长旧技术的使用周期,获得效益,同时也为它们在国内研发新技术铺平了道路。如汽车工业,

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论文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目录 【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新趋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国公司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面对国外跨国公司投资发展应采取的对策.......................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跨国公司作为的主要载体,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不断增加有力地带动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潮流。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已经进入全方位阶段,投资力度强化,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对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应对挑战。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中国市场

一、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重点投资的主要是服装、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90年代初期以后,跨国公司多投资于微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家用电器业、通讯设备业、制药业、化工业等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进入新世纪以来,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投资又逐渐成为跨国公司新的投资热点。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市场,其投资的产业分布表现为: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一、三产业发展迅速。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大多数集中在那些集中度和规模效应较高的行业里,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根据技术水平划分行业的标准,截止2004年底,在统计的1204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企业中,属于低技术行业的有217家,属于中等技术行业的有684家,高技术行业的有303家。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对中国市场环境的逐渐熟悉,以及对中国市场潜力和重要性认识的加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呈现出大规模系统化现象。这种大规模系统化,既表现为跨国公司不仅对单个企业进行投资,而且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同时又表现为既投资于生产性项目,又大规模投资于融资、采购、保险、咨询、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各个运营环节。更加重视其对外投资的全球市场整体性和系统性。 进入21世纪以来,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力度加大,研发机构数量增多。包括微软、通用汽车、英特尔、诺基亚、的世界著名跨国巨头在中国都建立有研发机构。在数量增多、额度加大的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趋势。目前主要有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与中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或合资进行研发、与中国企业建立技术联盟等形式。

2018年度国际的反倾销

角色: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商务部(代表美国帽子协会利益) 中国政府(代表中国六家帽子企业) 第一幕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帽子协会 美国帽子协会发邮件给商务部 PPT显示邮件内容: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请求商务部立案。 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 商务部领导(双双饰,双双对下属方挺说):中国的帽子企业低价进口我国,帽子协会已经反映这个情况,现在我们受理立案调查,你去对中国的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方挺:好的,明白,只要有数据证明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我国出口这些产品,那我们就有理由向中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 PPT显示:六个月后 六个月后,佳佳向双双递上数据分析报告。 PPT显示: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 第二幕模拟法庭 角色: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官)

美国商务部代表(代表美国帽子协会利益) 中国政府代表(代表中国八家帽子企业) 中美两方律师 PPT显示: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一,中国帽子企业政府干预,不应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政府是 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对方律 师对于这一点作何解释。 中方律师:(尉饰)中国改革开放,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 家控制。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二,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 购买行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 中方律师:(尉饰)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三,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中方律师:(尉饰)从调查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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