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民法论文
民法论文

民法内容概述

摘要:民法是为了保证社会日常生活正常有序的进行而制定的法律,现行的《民法通则》代替了民法典而存在,担当着民法典的阿訇要角色,同时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负责。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石,体现了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法之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核心。这两者都是民法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历史渊源

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在中国的历史上并不是本来存在的,是从国外“继受”而来的。”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如今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开花结果,融入了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以及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二)民法的内容、性质、调整对象及意义

1.民法的定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基本为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经济法之间划清了界限。而且,该定义也表明,民法的规范领域不限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

2.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等内容。

(2)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我国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建国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但经过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所以,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民法是市民法: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

3.调整对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1)有助于正确划分法律部门,区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

(2)有助于正确认识民法的调整方法。

(3)有助于使法院明确民事案件的管辖,从而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适用不同的程序,以便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科学的分工。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石,体现了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法之中,适用于民事活动各个领域,是指导一切民事行为、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1.特征:(1)效力贯穿始终性。(2)强行性。(3)高度抽象性。(4)功能补充性。

2.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解释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学者研究讨论问题所必须考虑的主观因素。

(二)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

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五)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八)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然产物,或者说是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在民事领域中,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三)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参考:北大法律信息网——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百度百科——民法基本原则

百度百科——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民法——民法概述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娄薇:民法基本原则之初探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张唯权: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