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经营管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经营管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什么叫“营改增”?

“营改增”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仅对各个环节中增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已征税款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

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是国务院关于结构性减税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之一,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次大“手术”。其根本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决策层希望通过其倒逼机制,摒弃分税制的种种弊端,启动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长远施政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二、“营改增”的整体进程及建筑业“营改增”情况

1、国务院有关“营改增”的进程安排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其次是北京等8个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

围内试点,并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通信业全国范围试点。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5年底就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预计在2015年初开始,目前已经没有退路,进入倒计时阶段。只能积极应对,提前筹划。

2、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框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高区域试点,原则上不出台财政补贴政策;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汇总缴纳,项目开票就地按比例预交,总部集中清缴;汇总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营改增”准备时间

历次试点地区和行业实施“营改增”,从国务院批准到实施日可准备时间不超过3个月,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准备时间26天。如果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留给我们来准备和应对的时间已经屈子可数。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支出,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建筑企业对分包方、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但是,在建筑行业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较低,建筑企业在许多费用环节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必将对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接准备,由此带来的税负风险将成为建筑企业的不可承受之重,

不夸张的预测,会有很多管理不规范的建筑企业倒在“营改增”的制度底下,“营改增”的实施之日也是建筑市场的重新洗牌之时。

具体影响如下:

1、对主营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的影响

“营改增”方案实施后,将按照增值税税制要求,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假设我们原有施工产值为1000万元,试行“营改增”后将变成1000/(1+11%)=909万元,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下降率为9.91%,完成考核指标将变得更加困难。

2、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国家按理论测算确定的11%的税率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实际上,由于建筑业外部环境很不理想,地区差异大,且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以及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建筑企业在抵扣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实施“营改增”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加实际税负基本成为定局。工程成本中61%的成本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施工企业才不会增加税负,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基本上不可能实现,一般情况下能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占到35%就已经不容易了。根据全国各建筑企业的测算,

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将从3%,上升到6%左右,也就是说,我们的利润将大幅度降低。

3、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2014年7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发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也将在近期出台。方案将按照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4年8月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2014年9-10月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调整,2014年8月—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要素价格、费用定额等内容的调整,2014年12月对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工程造价人员的进行全面宣贯、培训。调整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调整后,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特别是投标前测算的准确性,更是制约了经营承揽的中标。投标报价时必须把“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综合考虑到清单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率之内。同时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况:一、投标项目主材费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保证收到有效的进项增值税票;二、建设方以往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人家是否及时准确,避免超过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期限,造成增值税进项税失效;三、工程款支付能否按合同履约,造成我们付款之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进项增值税票;四、还要调查当地地材的销售商纳税资格,能否取得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对招投标工作的直接影响是:一、目前低价格中标情况下,标书中的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保守,可能无法中标;二、标书中的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

税额考虑充分,实际施工中,受施工地域环境的影响,部分材料因无法取得发票无法抵扣只能计入成本,直接影响项目盈亏。

4、对合作方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负将实行逐环抵扣,实际纳税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所以对合作方的选择将提出跟高的要求。合作方包括我们的业主方、材料供货方、专业分包方以及劳务分包方。首先要清楚业主的纳税性质,是否需要进项税进行抵扣?其次要了解分供方或合作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 后,按规定不是以企业全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所以选择分供商时必须和能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的单位签订合同。

5、对现金流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现金流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目前建筑业基本上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 后,建设单位将不

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款的支付常常滞后,有的拖欠时间还比较长,且导致施工企业也经常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设备款,货款支付难以及时,因此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验工计价款支付时还要直接扣除5%—10%的预留质保金等,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普遍滞后,质保金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预交增值税和集团公司汇总纳税的时间差将给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带来较大的支付压力,流动资金减少率将超过:1*11%/80%=13.75%,加大资金紧张的程度。

“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

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按总收人预缴增值税,参建的各子公司也要按各自取得的收人预缴增值税,如果两级单位都要预交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将压力巨大。

6、对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资质等级不高,竞争力不强,大型工程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分配给各子公司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各子公司再根据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也同比例承担税金。但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增值税票将逐级提供,逐级抵扣,虽然从表面上看并不增加税负,但是由于地方上会采用预交税的管理办法,会造成资金急剧紧张,该现场施工带来很大困难。

四、经营部门面对“营改增”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不是简单税种改变、征税机关变化,它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和层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触及企业深层利益。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利润总额不仅取决工程产值,更取决于经营管理、税务管理。建筑业的“营改增”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经营管理部门必须在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下,提前谋划、加强培训、积极应对,争取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利润大最化,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经营人员增值税知识培训的力度,让所有参与投标报价、合同谈判、费用控制和预结算的经营管理人员都要充分了解“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从意识上技能上满足营改增后业务需求。

2、协助各分子公司进行验工计价确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超欠验。竣工项目要千方百计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在建项目要按逐月确认进度工作量,及时计价,为“营改增”前财务部门完成营业税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确保既得利润。对于实在不能结算完的竣工项目,要全面考虑利弊,不能为了相对较小的利益一直拖到营改增后确认,这样可能会造成业主索要增值税发票而我方没有进项的情况,建议采用先确认没有争议的部分,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合理税收规划,适当进行超验,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但是杜绝自行超验,以免造成二次纳税。超验部分必须取得业主的相应认价资料。

3、彻底清理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单位和含主材分包的项目,这些分包单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公司进行业务分包,但是绝大部分不具备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营改增后很难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而我们必须给甲方开增值税发票,造成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尴尬局面,只税率一项将达到11%以上,再加上我们应该收取的管理费,如果收取的管理费比例不能超过总价的15%,我们的风险将远远大于收益。下一步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业务分包,彻底杜绝挂靠和转包,严格控制含主材分包。

4、加强招投标环节的控制,时刻紧盯和掌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修订进展。在国家或地区颁发新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后,马上组织所有经营人员进行贯标和解释。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与以前报价的不同,考虑报价含税或不含税价的确定,测算可抵扣税额的比例,当地的市场环境是否规范,能否获得预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与业主就主材问题充分进行沟通,争取采用“包工包料”模式,最好是含部分设备采购,可以答应业主指定厂家、甚至价格,把甲供模式转化成甲控模式,增加17%税

率的进项税内容,减少税负支出,增加利润;根据承包方式决定报价水平,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下一步,承揽工程公司的项目要谨慎对待税务风险,一般情况下他们的项目主材部分的税务主体会留给自己,抵扣其销项税。收集整理相关报价资料,测算积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可抵扣进项税占比,建立报价定额库,以适应“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需要。

5、强化合同管控,在新签合同中增加有关发票提供的内容,力求增加“合同价格应随着国家税制变动而变动”等条款。梳理所有未关闭合同,积极与甲方沟通,商谈试点前已竣工未结算工程及试点期间在建工程的计价原则和结算,力争在试点前结清已完工程价款,跨期合同金额要按期确认,使双方企业不因税制改革产生损失。在实施“营改增”后,积极研究税收政策和定额计费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求做到不增加税负。

6、加强分包管理,降低税务风险。梳理现有分包商建筑安装资质、分包进展情况,明确其纳税人身份,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身份和价格,在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一般小规模发票的情况下,从资质、价格、信用等方面综合考虑,考虑临界点问题。尽量杜绝或减少将劳务分包费用转换成人工费或其他不能带来任何进

项税额的业务。根据“营改增”的实施进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需修订进展,实时调整分包合同条款,对合同签订方、结算付款、价格条款、发票条款类型等内容进行调整。

7、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规范合同条款。公司所有对外交易合同都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对外交易合同必须有明确价款、发票种类、款项结算、支付条件、发票送达时限、提供发票违规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条款。必须明确提供具体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发票提供时间。

8、修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合理回避增值税的重复预交,尽量减轻税负和资金压力。我公司拥有12家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根据增值税政策,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主体下资产、物资调拨、任务承包都视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处理,集团公司与所属参建子公司都必须独立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各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按内部独立交易定价模式确定交易价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自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有有造成抵扣不及时造成税务损失的风险,最严重的是要承担两次预收造成的资金压力。下一步需要根据税收政策,按有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管理最优化原则,适当调整内部关联交易政策和核算体系。五、“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部署

按照公司统一部署,以中央财税改革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国家“营改增”方面的的法规政策,积极关注国家“营改增”在建筑企业的推进程度,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1、学习培训,引起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营改增”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内网和经营管理群里上传《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专题培训》课件。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

2、梳理现有分包商建筑安装资质、分包进展情况,及其纳税人身份。2014年11月30日完成。

3、积极安排部署各项目部进行验工计价确认工作,为“营改增”前财务部门完成营业税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确保既得利润。年底前基本完成。

4、修改分包管理制度及分包合同文本。积极准备,根据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进度,以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修订进展,合理制定修订时间和修订内容。

5、投标报价以及合同评审。从现在开始积极应对,实时修改和调整。

6、规范合同名称和条款。从去年开始就一直在进行这项工作,争取常态化。

7、重新修订关联交易政策及流程。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修订。

经营管理部

2014年8月30日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内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试点行 业行业名称行业名称 增值税 税率 增值税征 收率 原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 税率 交 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 11% 3% 公路运输 3% 缆车运输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索道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3%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3% 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3% 部 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 务 研发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技术转让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5% 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服务业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其他服务业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测绘、勘探5%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其他服务业5% 信息系统服务其他服务业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他服务业5%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知识产权服务其他服务业5% 广告服务广告业5% 会议展览服务其他文化业3%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6% 航空运输3% 港口码头服务水路运输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陆路运输3% 打捞救助服务水路运输3%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业5% 代理报关服务代理业5% 仓储服务仓储业5% 装卸搬运服务装卸搬运3% 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 金融业-融资租赁5%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租赁业5%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鉴证服务其他服务业5% 咨询服务其他服务业5%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 6% 服务业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 文化体育业3% 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https://www.360docs.net/doc/a37350665.html,/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2016金融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征收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论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影响及应对方法

论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影响及应对方法 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设、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商品和服务业,实现全覆盖,通过税收信用链,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的全面升级。其中建筑业由原业的营业税率3%改为现在的增值税率11%,营改增后必将对建筑业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谋划好营改增后的成本控制。 标签: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与应对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a37350665.html,ki.1672-3198.2016.15.054 1 税率提升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变为11%,相对于原来3%的营业税,增加了8%的税负,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也就是说建筑企业要有8%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抵消。税收义务开始实施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纳税,这将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很大的压力。企业在支付和征收增值税发票的同时,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时间差异,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差异,资金的机会成本占了较高的比例,从而影响了资金的现金流量和成本,企业在“营改”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这种暂时性差异给企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筑企业的项目成本主要包含五类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是建筑企业成本的主要部分。施工企业在这五大类成本中可以实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只有一部分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费用要看是否能分包。 (1)材料费用采购分为自行采购和甲供材料,甲供材料是指建设所用材料由甲方提供,当然建筑企业也就没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设方在招标时可能会要求所有建筑材料都甲方提供,因为这样甲方可以抵扣一大部分的材料进项税,从而降低了甲方在建工程的成本。这样无形之间就导致了建筑企业税负的增加。还有其他建筑材料也能引起税负的增加,比如:商品混凝土、砖、瓦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的规定,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②在沙、土、石或其他矿物的生产中,砖、瓦、石灰(无粘土实心砖和砖)。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水泥混凝土用于生产水泥)。 ④自来水。所以建筑企业从上述的材料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方面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2)人工费用是指建筑企业人工费是指承包基数测算内容内的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人及施工现场为工程制作构件、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工资和劳动保护费。也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分包人工费。建筑企业自已人工费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从分包商支付的劳动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应的财政政策进行辅助,作为财政政策重要工具的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相关行业的迅猛发展,使得建筑业的发展日趋走向成熟,建筑业的税收构成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这将大大降低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文章阐述了“营改增”的背景、内容及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多于消极影响,并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其内涵我国企业类税收的主要类型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税收的种类,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最为显著的是两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来计算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税额只需缴纳一次,即“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而营业额是以营业额来计算税额,没有抵扣,可能对同一营业额进行重复征收,即“道道征收、全额征税” 。

正是由于营业税本身存在缺陷不符合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即开始试点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渐过渡为征收增值税,这些改革促进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营业税的税率一般是3%?20%之间,“营改增”后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和17%,小规模企业税收税率是3%的基础上增加11% 和6%两档税率。自2016年5月1 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拟将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 实施后基本上避免了建筑业重复增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税收压力,并且建筑企业购置不动产及设备更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被抵扣,对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既大大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展了发展空间,又节约了最终消费者的支出,实现双赢。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将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建筑企业的方方面面。 (一)“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营改增”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在各行业趋于公平。第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降本增效的促进作用。原来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纳税额按照收入全额3%的税率进行征收,而占据建筑企业大部分成本的设备及原材料均不能项进行抵扣,这样会对建筑企业的原材料以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8-09-12T16:33:49.9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作者:唐明[导读] 摘要:“营改增”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其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效果。 身份证号码:35012119891230xxxx 摘要:“营改增”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其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效果。在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仍然存在着不降反增地可能性。建筑工程行业发展是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地动力,和社会关联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不仅会造成税负的变化,还对企业的建设成本、收入、资金管理、税金等造成较大影响。对于营改增这把双刃剑,企业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就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实际工作经验,简要的分析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营改增;影响 Abstract: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as the key point of tax reform,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evelopment effect of enterprises. Aft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it is still possible to increase the tax burden without reducing it.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dustry is the driving force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t present.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ill not only cause the change of tax burden, but also have a great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cost, income, capital management and tax rate of enterprises. As for the double-edged sword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how enterprises should choose has become the main problem faced by construction units. Based on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ing experience,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 AT on construction unit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 Camp to increase; impact 前言 建筑工程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为了有效地转变经济发展的形式,调整经济结构,我们需要加强分析营改增就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强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能力,进而为建筑工程行业营造出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1营改增的特点分析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工程应用方面有着一定区别,其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进行抵扣地完成。首先,以增值税来看,增值税主要是我们应该缴纳地税务为整个工程施工中的营业总额及其每项需要缴纳的税务差值。营业税主要是经过总地收入乘以应该缴纳税收比例得出的数据。就应该缴纳的税务对象进行分析,主要缴纳税收的行业就有建筑工程行业及其多个工程产业。增值税缴纳税收的对象通常是大部分第三行业、少部分第二产业的零售部门。在应该缴纳地税率上,其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例如说:营业税在3%-20%之间,但是增值税的值达到13%-17%。营改增主要优势在于改变税率,在改变之后,将增加6%-11%两个等级。第二,计算税务。一般情况下,上缴的增值税对一般的企业来讲是较为适用的,在上缴收入方,为确保某个地区财政稳定性,在实施了新地营改增计划后,就保持了其归属的不便。但是,占据的税收只有很小一部分需要行政部门进行分担。 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作用以及影响 2.1降低企业产业升级负担 科学技术发展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在当前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若想有效的提升其竞争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其产业升级。在我国税收征收的制度中就有明确地规定,企业中的规定资产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自身就是一种典型有着很高规定资产高比例地行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使用的生产设备是固定性资产,建筑企业的自身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抵抗的,这就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讲有着很大地负担。所以,不少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对企业自身的设备、技术进行升级,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发展效率有着负面的影响,进而限制了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整体发展。 经过实施“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设备、技术升级的负税进行减少,切实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产业化的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实力,促进建筑企业不断的发展。 2.2规避建筑企业的重复纳税 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自身并不完全是生产者,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需要批量的采购大量原材料及其设备。而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就是市场经济中地消费者,需要采购不少设备、材料,按照相关税法进行增值税务地进项税额的缴纳。生产者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的全额缴纳营业税。就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反复的纳税将对其行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2.3提升财务核算和管理的水平 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计算十分简单,是价内税。根据工程项目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计算出交税费用。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交税费计算十分复杂。企业的收入主要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的税额,其成本也需要抵扣相关的进项的税额,进项的税额与销项的税额主要是以一种全新应交的税金进行审核,应该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新的核算要求了财务人员努力的学习,提升核算的水平,进而充分适应新核算制度冲击,促进企业调整财务的结构,落实了财务的审核、发票及其物流等管理的工作落实。 2.4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为更好的适应新税收的制度,企业不仅需要创新财务制度,还需改革市场营销、经营模式、对内管理、对外服务、生产组织等的。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其上下游生产链的衔接则更加融洽,企业的进项税额就越多,企业的税负则就更轻,其经济效益则更大。 2.5对发票的收集及其认证难度有所加大 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要求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180天内完成认证,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的分散、涉及到的项目较广,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增值税的发票存在着很大地难度,并不能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规定时间里进行认证,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之后,将加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发票的收集及其认证难度。 3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3.1设备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直接抵扣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

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项目 1.铁路运输服务 代码:0101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陆路旅客运输服务 代码:010201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旅客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陆路货物运输服务 代码: 010202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 4.水路运输服务 代码: 0103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江、湖、川、河、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5.航空运输服务 代码: 0104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管道运输服务 代码: 0105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运输工具划分到对应税目 邮政服务应税项目 7.邮政服务 代码: 0200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应税项目 8.基础电信服务 代码: 03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移动网、卫星、波长、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9.增值电信服务 代码: 030200增值税税率: 6%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卫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移动网、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应税项目 10.工程服务 代码: 04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以下几点说明。 一、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地点发生变化 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 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的变化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税率的变化 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甲供材”无法抵扣 开发商直接购买钢材等材料,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二)进项税额取得难度加大 由于发票取得难度大,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大,跨区域经营模式很普遍。有些项目可能在偏僻、不发达地区,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由个体户、杂货店供应,一些主材也只能从个体批发商购买,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的上游企业,如经营沙石、材料的企业等,不少都是财务经营不规范的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 (二)不同材料进项税率抵扣差异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影响和应对策略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编者按:“营改增”虽有拖期,但2016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中强调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二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 单选题 ?1、整体而言,建筑细分行业中,产值利润率越低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越____?而行业产值利润率越高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就越___?(10 分) 小;大 B大;小 C小;小 D大;大 正确答案:A ?2、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____当期进项税额。划横线处应该填的字符为?(10 分) B 加号:+ C 乘号:* D 除号:÷ 正确答案:A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0 分) A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C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D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额 正确答案:B ?4、纳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多少?(10 分) A15%、10% 、10% C16%、9% D15%、9% 正确答案:B ?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哪些内容?(10 分) A工程服务 B安装服务 C修缮服务 D装饰服务 正确答案:A B C D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0 分) A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B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C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D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正确答案:A B C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冰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0 分) A公司资质 B招投标主体 C合同的签署 D发票的开具 正确答案:A B C D ?4、以下属于税务风险的有?(10 分) A发票的风险 B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 C挂靠业务的发票收受 D跨区域纳税的税收协调 E国地税合并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 正确答案:A B C D E ?1、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建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10 分) A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大多数的建筑企业都会遇到发票索取的困难(10分) 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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