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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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刍议

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由工程款的结算引发的,而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建筑工程款最终如何调整,是否按实结算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承包人一方在诉讼中往往会要求项目的全部或是部分的工程款按实结算,而发包人则不同意按实结算。本文试就从争议产生的原因、按实结算方式对双方利益影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按实结算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一、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以及按实结算的涵义

(一)我国现在的工程计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工程定额计价模式,这是我国历来采用的一种模式;另一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新型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定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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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1.工程定额计价方法

工程定额造价的计算方式是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工程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又称定额价,定额价格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这种计价方式是先由业主或是招标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编制一套工程量清单。然后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报出综合单价。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再加上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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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得到整个工程的造价。

3.两种计价的模式的主要区别

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经历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国家调控价”三个阶段。定额计价方式与清单计价方式最大差别在于体现了我国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不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1)在计划经济时代,建设工程的价格采取的是国家定价,通过定额计算出来定额价直接就是工程造价。

(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反映社会平均成本的定额价发展成为政府指导性价格,其性质为指导价。由承包商根据各自的个别成本,在该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形成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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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而2003年开始实行清单计价的反映是市场定价阶段。即工程造价由市场定价,但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清单规范强制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间接的调控和监督。

目前我国处于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两种计价模式并存的状态。

(二)按实结算的概念及本文所讨论的按实结算的内涵

1.按实结算其实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或是专业概念

作者翻遍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造价专业书籍,并没有找到按实结算这个词的概念。但按实结算这个词经常会出现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相关的法律文书中或是建筑专业、法律人员的口头中,甚至会出现在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中。比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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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实上,所谓的按实结算其实是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的一种约定成俗的说,是一种结算方式的概括表达。

2.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按实结算的有着不同的涵义

按实结算在实践中被相关专业人员使用时,其内涵并不是固定唯一的。其所表达的结算方式根据不同的使用的环境,上下文字的表述的差异有着不同的理解。

按实结算一般有两种涵义:一种是指工程款结算时,仅按实际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不进行调整,即结算时只调“量”,不调“价”;另一种涵义是指,不仅工程量要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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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调整,而且单价也要按定额进行计算,即“量”“价”均调。因此,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实际上就是定额价。这种按实结算的实际含义即是指按定额计价结算。

在实践中,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按实结算通常是指工程量按实计算,只调“量”,不调“价”,因为清单模式的报价,单价通常是固定的,在风险范围内是不会调整的。而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如无特别约定,按实结算一般是指“量”“价”双调。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此时的按实结算则应是指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不调整。

3.本文讨论的按实结算指的是按定额计价

由于清单计价模式下按实结算一般只对工程量进行调整,而对综合单价不进行调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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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风险由承发包双方合理的分担,因此,双方对结算方式产生的争议往往不大。而本文所讨论的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按实结算,将会对承发包双方产生的巨大的利益影响。对于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按实结算不仅完全规避了市场风险,而且通过自己企业的施工定额与政府颁布定额的差距可以保证一定的获利。反之,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样的按实结算则不仅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而且要承担全部的市场风险。双方对此会产生很大的争议,这也正是笔者之所以对此进行探讨的原因。

二、合同价与定额价之间的巨大的差价是承发包双方对按实结算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一)定额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

定额价是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一定的科学方法测定的,根据市场平均施工水平制定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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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市场指导的信息价为基础而编制的工程造价,体现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合同价是指由承包发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通过招投标或是协商而约定的价格。结算价是指在承发包双方工程在结算时发生的实际价格。

前面已经阐述过,定额价实际上是政府的指导价,是招投标人编制标底和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依据。合同价是承包商在定额价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协商形成的价格。合同价和结算价是一个建筑产品在不同阶段的价格体现。理论上,工程结算价格应等于合同价,但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导致工程的实际结算价往往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大相径庭。而在按实结算的情况下,按实结算形成的结算价就是定额价,两者在数额上是相等的。

(二)按实结算形成的结算价与合同价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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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双方协商约定的合同价往往要低于按实结算的定额价定额价体现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而承包施工企业在报价时根据的是自己企业的个别成本。承包施工企业由于各自管理,进货渠道,科技含量等的差异,因此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是不同的。正因为个别成本的不同,才有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才有了定额价基础上的下浮让利。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依个别成本报出的价格往往要低于社会成本的定额价,否则,其报价就没有竞争力,就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业务而生存、发展。因此,不管是通过招投标形式的中标价,还是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价格几乎都要比定额价低。

2.是否按实结算将会对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承包人为了中标或是获得业务,往往会在定额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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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10%到15%,甚至更多进行报价。除了特殊工程,很少出现合同价高于定额价的情况。因此,由平均社会成本形成的定额价,在目前建筑市场行情下,实际上已经成了施工企业有可能获得的最高的合同价。在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标的额的建设工程合同中,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合同价,与按实结算的定额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差。这就是为什么在工程款结算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必然会对是否应按实结算产生巨大的争议的原因。三、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价约定及结算的法律规定

(一)2004年10月20日财建[2004]36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三种约定方式:1.固定总价。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3.可调价格。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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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二)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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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款在结算时,约定为固定价的,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的价格;约定为可调价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行调价。有设计变更或其它变化的,对变化的部分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可按实结算。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无效合同按实结算已不符合目前实践情况,应当予以摈弃

2004年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适用前,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一般都是按实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在计划时代和市场经济初期,是起到了处罚性质的作用。因为那时的合同价几乎就是定额价,而按实结算,按承包人或是违法分包人的实际资质进行结算,并且不得获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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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得计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按实结算的价格往往是低于合同价的,确实起到了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日趋成熟,招投标和低价中标的原则的确立,施工企业中标的或是报出的价格往往要比定额价低到一至二成,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按实结算的价格往往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格要高出许多。这就会出现,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所获得的利益反而比合同有效更高的不正常现象。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为无效合同的处理确立了新的原则,即工程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当支持。但问题在于,如果承包人不是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而要求按实结算,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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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目前建筑市场形势下,按实结算出的定额价实际上已经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上有可能获得的最高的合同价。如果司法仍然按“无效合同,按实结算”的原则,必然会带来不利的后果。这将鼓励一些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然后再利用合同无效,要求按实结算,实现不正当获利的不正常现象,这对交易安全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司法实践应确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原则,摒弃按实结算这种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结算方式。

(二)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按实结算纠纷,应当根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慎用按实结算

1.固定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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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当事人在结算时往往提出价款变更要求。产生争议原因有两种,其一为价差争议: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工程所需主要原料有时会出现大幅的价格上涨,从而发生争议;原因之二为量差争议: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是约定的施工方式发生了变化。在结算时,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

对于固定价合同的争议,虽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规定固定价格不鉴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争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其一,对于价差争议。除非有情势变更的情况出现,否则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不予调整。

其二,对于量差争议。对于这种按实结算纠纷,当事人要求推翻合同价,要求全部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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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不应得到支持。但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要求按实结算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行调整。因为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变化的,这种变化不属于固定价涵盖的风险范畴。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可以对增减、变化的部分按实结算。

2.可调价合同或是暂定价合同

可调价或是暂定价合同,并不意味着工程款就要按实结算。可调价合同或是暂定价合同的结算与按实结算是有着实质性差异的。因为按实结算意味所有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率都要调整,而可调价合同的含义是指只对约定的项目进行调整,没有约定的则不应调整。同理,对于暂定价合同,也只应对暂定价格或项目的实际变化进行调整,而不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部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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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司法实践,有一个误区,即把可调价、暂定价合同等同于按实结算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动辄通过造价鉴定按实结算。笔者认为,这种把可调价、暂定价合同等同于按实结算合同做法,显然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应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仔细区分可调或暂定的项目和范围,对约定的项目或是范围进行调整,而不能全部的按实结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建设工程款全部按实结算的价格实际上就是定额价,实际上就是全盘否定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价。这对于发包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应当慎用按实结算,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平衡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以维护建筑市场正常交易的安全。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单价。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 呕心沥血整理word1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n settle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of cons truction project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 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 【2010年11月上下半月VIP会员免费更新下载】450份4.9G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T=P—M/N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关于工程预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

关于工程预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 一、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费用等政策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单位工程类别、面积及工期文件。 4、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竣工图纸(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图上修改,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但变更工作量超过30%以上,应重新绘制)、竣工资料。(合璧通信工程结算审查情况)。 5、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核定等文件。 6、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材料价格行情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7、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资料。 二、内容及步骤 1、熟悉了解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一。竣工结算审核时,首先必须了解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此确定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

2、熟悉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这是编审预结算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和了解,核对好所有资料。 3、了解预结算包括的范围。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了解预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例如配套设施、室外工程、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4、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及相应费用标准。任何单位估价表或预算定额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资料。 5、对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一般包工包料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重点应落实在竣工结算全部内容上,从工程量审核入手,直至进行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等有关项目审核。审核过程同施工图预算审核。 6、对招标投标承包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能实施全过程审核。其中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部分,只审核其中是否有违反合同法和施工实际的不合理费用项目,不再进行从工程量到定额套用的具体项目审核,以维护合同与招标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7、审核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等. 1)审校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等手续是否合理、合规。 2)审校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的工程实体与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的通知要求是否相吻合。

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有哪些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有哪些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所谓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工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它由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和若干个措施项目工程以及其他项目所组成,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是一个车间的土建、采暖、动力、电气、消防或给排水分部分项工程和该部分的措施工程以及其他项目所组成。这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的特殊项目划分,它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有很大区别。传统的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由若干分部工程组成,每一个分部工程又是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是工程计价的最小单位。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单位工程的进一步划分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它淡化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之间的界限,而是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融为“分部分项工程”,使得每一个单位工程,均由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组成。当单位工程竣工时进行的结算即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所谓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体。一个单项工程可以是一个车间、一座教学楼、一座图书馆、一栋住宅楼等等。一个单项工程由若干个单位工程所组成,如:一个车间需要由这个车间的建筑工程(土建)、采暖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

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所组成。当单项工程竣工时进行的结算即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就整个项目进行的结算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

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

浅谈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

浅谈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 龚晓兵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 E-mail:wlz33mm@https://www.360docs.net/doc/a37870209.html, 摘要: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可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如何既快又好的搞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结合本人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的一点心得,作出肤浅的分析与归纳。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确定;预算;结算 1.引言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经济效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有两种不同的内容:一是对于业主来说,就是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或以同样多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对于承包商来说,则是在建成符合业主或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前者要求少花钱,多办事;后者要求办好事,多赚钱。工程预结算就是在这一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进行的,它的每一个阿拉伯数字都代表着金钱,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过去在国家基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是花国家财政的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基建投资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据我省近五年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家投资比例大大减少,仅占社会总投资的20%,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人出资项目剧增,多达80%。不论是国家的投资还是私人的投资,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和效益核算都是不可回避的矛盾。如果这一矛盾解决不当,就易造成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竣工项目日后使用带来了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下面就这一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实践,浅谈个人的看法。 2. 工程造价构成与审核的意义 2.1工程造价构成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根据原国家计委审定(计办投资【2002】15号)发行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已经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颁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工程预结算审核方法及要点

预结算审核方法及要点 一、预结算审核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费用等政策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单位工程类别、面积及工期文件。 4、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竣工图纸(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图上修改,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但变更工作量超过30%以上,应重新绘制)、竣工资料。(合璧通信工程结算审查情况)。 5、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核定等文件。 6、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材料价格行情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7、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资料。 二、工结算审核的内容及步骤 1、熟悉了解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一。竣工结算审核时,首先必须了解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此确定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 2、熟悉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这是编审预结算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和了解,核对好所有资料。 3、了解预结算包括的范围。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了解预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例如配套设施、室外工程、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4、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及相应费用标准。任何单位估价表或预算定额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资料。 5、对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一般包工包料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重点应落实在竣工结算全部内容上,从工程量审核入手,直至进行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等有关项目审核。审核过程同施工图预算审核。 6、对招标投标承包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能实施全过程审核。其中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部分,只审核其中是否有违反合同法和施工实际的不合理费用项目,不再进行从工程量到定额套用的具体项目审核,以维护合同与招标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7、审核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等. 1)审校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等手续是否合理、合规。 2)审校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的工程实体与设计变更及现场鉴证的通知要求是否相吻合。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浅谈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步骤及审核方法

浅谈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步骤及审核方法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建筑行业也飞速发展着。而建筑施工中的工程 造价预结算会直接影响到建筑的整体水平,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就更是重 中之重了。在本文中笔者以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审核的原则、内容、办法等进行 了深化的剖析,罗列出了一些窍门和办法来提升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结算审核,并 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研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造价预结算审核;技巧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审核工作是一项非常繁琐而又必需详尽对待的技能 和经济相结合的计算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环节,所 以很有必要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技巧和办法进行研究,为公司提高建筑 工程造价预结算管理水平提供帮助,让公司获得最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以不断 发展壮大。 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阅作业的流程 1.1做好前期准备作业 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阅作业中,必定要注重前期的准备作业,对建筑工 程的施工图纸做到了然于胸,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其是不是完好,是不 是真实和精确。 1.2选取合适的检查办法 不一样的建筑工程,在规模和杂乱程度上,都有很大的不一样。除此之外, 因施工公司不一样,详细的施工办法也存在很大的不一样之处。在这种状况下, 有关人员在详细检查时,也应留意检查办法的选择,根据工程的详细特色以及综 合状况进行检查。通常,最常用的检查办法有全部核算审阅法、对比审阅法、分 组核算审阅法以及要点审阅法等等。 2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方法 2.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在建筑工程中较为普遍,事先进行图纸设计,按照图纸设计的要求,结合项目工程的组织设计、承包合同协议、工程造价预结算有关制度以及结 合现行定额等,以便对工程量、费用与定额单价进行准确的审核,该方法比较适 用于审核初学者使用,常用于投资小、工程小,操作简单的工程,全面审核法覆 盖面较广,审核准确、达到审核质量,但一方面全面审核法工作强度较大、容易 耗费时间,进而也会影响审核工作的效率。 2.2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主要是对审核工程造价预结算 审核工作中的要点环节进行审核,别的环节则不进行思考,相关于全部审核法来说。要点审核法可以提升审核的功率,减小审核规模,而关于审核人员,请求比 较高,有必要具有专业性的审核人员才能对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审核, 要点审核法适用于出资大、工程量较大的工程项目,因此要点审核法必不可少。 这儿所说的要点审核是指在对核算进行检查时,审计人员要对项目施工的要点进 行要点检查。这儿说的要点一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较大的工程量、高资金和高 核算的分项目和工程。榜首,工程造价预结算中一个很重要因素即是工程的单价 造价预结算,同时这是核算和审计点的要点。关于大型项目,以及花费多的项目,要检查的即是建筑的实图与规划的图纸是不是一致,他是不是对内容现已进行过 换算,进行的换算有没有过错的呈现,是不是存在低或高套的情况,对单件的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75条 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 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 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 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 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 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中国华电计[2005]877号)。 第二章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活力建设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协调工程结算活动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三)批复工程竣工结算超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算费的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 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核备。 (四)负责汇总、总结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为完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量部分)积累资料。 (五)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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