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布部门】天津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工作,以农业主导产品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途径,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为龙头,遍布农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民主控制,运行机制灵活,面向国内、国际农业两个市场的系统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农民专业合作体系,基本实现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合作化,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2、坚持为全体成员服务、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对外积极开拓经营业务,谋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自己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经营实体,通过统一商标、品牌,实施均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为切入点,引进先进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实现生产与市场、科研、经济效益的对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3、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充分利用我市经济发展的整体优势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机

遇,根据各区县地域优势和产业发展特点,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发展。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服务的效率和成果,体现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产品、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4、坚持积极支持、示范引导的原则

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积极指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税收减免、注册登记等方面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通过示范引导,提高发展带动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能搞强迫命令、强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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