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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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73公斤检疫不合格猪肉、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猪肉货值三倍,即35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根据以上“案情概述”制作的执法文书示例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时间: 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10分至 10 时 40分

检查(勘验)地点: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

当事人:蒋某

检查(勘验)机关: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检查(勘验)人员:张某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 024010 记录人:张某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对蒋某经营动物产品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时蒋某在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后的检查勘验情况如下:该经营摊点位于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摊点坐南向北成门子型,无门头,面向北摆有两组柜台,柜台两侧向上延伸焊接有一个门子型铁架。柜台上摆放一个肉案,在肉案右侧摆放一个电子称,门子型铁架上方有四个铁钩,其中二个铁钩上分别挂着二分体的猪肉两片,该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在肉案的左侧摆放有猪蹄四个,无包装物,经称重总重量为73千克,其中猪肉71千克,猪蹄2千克。该猪肉没有检疫印章,经营摊点内也未见张贴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用数码相机对现场拍摄了6张照片,并经蒋某核对无异。对涉案的73千克猪肉及猪蹄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手印)(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第1页共 1页)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蒋某

时间:2012年10月21日11时

地点: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

因你(单位)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异地保存于。

执法人员:张某执法证件号:024007

王某024010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2012 年 10 月 21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2年 10 月 22 日 10 时 08 分至 11 时 02 分

询问地点:甲县新德村××号×楼

询问机关: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张某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执法证件号: 024010

记录人:张某

被询问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 40 身份证号12345×××××××联系电话 136377×××

工作单位无职务无

住址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

问:我们是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并核对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的执法证件无异。)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的性别、年龄以及你的联系电话?

答:我叫蒋某、男、40岁,我的手机号是136377×××。

问:请出示你的身份证。

答:(向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

问:调查结束后我们要复印你的身份证,同时需要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签名并注明日期。

答:好的。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第1页共 3页)

笔录纸

问:你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是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你现在住哪里?

答:我就住在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

问:你的工作单位名称和职务是什么?

答:我自己开办的这个卖肉摊点,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职务。

问:请给我们出示该卖肉摊点的营业执照。

答:没有营业执照。我的这个卖肉摊点在农贸市场中,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问:你刚才说这卖肉摊点是你开办的,除你之外还有其他投资人吗?答: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再没有其他人投资。

问: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请给我们出示你经营猪肉的检疫证明。

答:没有检疫证明。

问:既然没有检疫证明,那你给我们谈谈这些猪肉的情况。

答:这些猪肉是我从甲县××屠宰场批发的,批发时我问屠宰场要检疫证明了,但屠宰场说该猪肉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的李某某说,可以按低于平时一元的价格,即每公斤4.5元批发给我,我为了贪图便宜,就购买了该批猪肉。

问:你什么时候向××屠宰场购买的该批猪肉?

答:2012年10月21日8点左右。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第 2 页共 3页)

笔录纸

问:你向××屠宰场购买该批猪肉的重量是多少?

答:重量是73公斤。

问:××屠宰场卖给你的猪肉的具体经办人是谁?联系电话是什么?答:是该屠宰场的李某某,电话是185××××××××××。

问:你从××屠宰场购进的这批猪肉卖了多少?

答:还没有卖就被你们查获了。

问: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是你对我们陈述的内容,现在请你认真阅读。如果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答:本记录我已阅读,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

(以下空白无内容)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第 3 页共 3页)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2年10 月 22 日 16 时 30 分至 17 时 02 分

询问地点:甲县xx屠宰场办公室

询问机关: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张某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执法证件号: 024010

记录人:张某

被询问人:姓名李某某性别男年龄 32 身份证号12345×××××××联系电话 136377×××

工作单位甲县××屠宰场职务场长

住址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

问:我们是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并核对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的执法证件无异。)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的性别、年龄以及你的联系电话?

答:我叫李某某、男、32岁,我的手机号是185×××××××××。

问:请出示你的身份证。

答:(向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

问:调查结束后我们要复印你的身份证,同时需要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答:好的。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李某某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第1页共 2页)

笔录纸

问:你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是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你现在住哪里?答:我就住在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

问:你的工作单位名称和职务是什么?

答:我工作单位是甲县××屠宰场,职务是场长。

问:请给我们出示甲县××屠宰场的营业执照。

答:好的。(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

问:你所负责的屠宰场最近检出过不合格猪肉吗?

答:检出过。

问:什么时候检出的?

答:10月21日早上7点左右驻场检疫员说有一头猪的肉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定为不合格猪肉。交给我们场方作无害化处理。

问:有没有盖章?有没有出具检疫证明?

答:没有。

问: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答:当时我们想为了减少损失,就没有作销毁处理。

问:那些不合格猪肉呢?

答:卖给蒋某了。

问:是谁买给蒋某的?什么时候卖的?在什么地方?数量是多少?

答:是我卖给蒋某的,10月21日早上大概8点左右在我的办公室卖的,共有73公斤。

问:多少钱卖的?

答:一斤4.5元卖的。

问: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是你对我们陈述的内容,现在请你认真阅读。如果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答:本记录我已阅读,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

(以下空白无内容)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李某某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王某

(共2页第2页)

案件处理意见书

甲动监告〔2012 〕 2号蒋某: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2年10月21日在你开办的摊点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的猪肉73公斤。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包括6张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据;2012年10月21日摄于摊点内肉案上方悬挂猪肉的6张照片,以及2012年10月21日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形以及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且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的事实,同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涉案猪肉为73公斤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包括两份《询问笔录》:2012年10月22日,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了,涉案猪肉73公斤来源于甲县某某屠宰场,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0月22日,对xx屠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内容与你相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且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12年10月21日,对你经营的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你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第一、二组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两份《询问笔录》中供述的猪肉数量相互印证。第

四组证据为一份《价格函》:2012年10月23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函,证明10月20日—27日期间本县检疫合格猪肉的价格为16元/公斤。第五组证据为一份当事人的身份复印件:你于2012年10月2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的身份,与第二组证据中对你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这个卖肉摊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事实,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肉73公斤;

2、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1168元三倍的罚款,计3504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甲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2012年 10 月 23 日

执法机关地址:甲县xx路xx号三楼303房间

联系人:张某王某电话: 6350xxxx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动监罚〔2012〕2号当事人:蒋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123456 xxxxxxxxxx 住址:甲县解放东路xx号x单元,联系电话: 1363778xxxx

当事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机关于2012年10月2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遂于当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1日在其开办的位于甲县××街市场××号的摊点经营73公斤猪肉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包括6张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据;2012年10月21日摄于摊点内肉案上方悬挂猪肉的6张照片,以及2012年10月

21日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形以及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且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的事实,同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涉案猪肉为73公斤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包括两份《询问笔录》:2012年10月22日,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了,涉案猪肉73公斤来源于甲县屠宰场,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0月22日,对xx屠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内容与你相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且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12年10月21日,对你经营的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你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第一、二组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两份《询问笔录》中供述的猪肉数量相互印证。第四组证据为一份《价格函》:2012年10月23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函,证明10月20日—27日期间本县检疫合格猪肉的价格为16元/公斤。第五组证据为一份当事人的身份复印件:你于2012年10月2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的身份,与第二组证据中对你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这个卖肉摊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事实,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动物,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花动监(2014)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立案后,当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技术规范,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和行政执法程序。 二、树立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和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奋进,维护执法形象和集体荣誉。 三、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文明。自觉接受单位及各级领导、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真遵守《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群策群力、并肩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五、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规定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下达整改意见书。 七、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通过单位领导责令动物检疫员实施补检或重检。 八、对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动物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九、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 十、负责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和其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十一、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十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2人以上,应当穿着统一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3)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10) 第三章37类执法文书书写模板 (14) 第一节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4) 第二节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8) 第三节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22) 第四节检验结果告知书 (25) 第五节卫生监督意见书 (28) 第六节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31) 第七节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4) 第八节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8) 第九节查封、扣押决定书 (40) 第十节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47) 第十一节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51) 第十二节物品清单 (55) 第十三节公告 (59) 第十四节封条 (61) 第十五节案件受理记录 (64) 第十六节立案报告 (69) 第十七节案件移送书 (73) 第十八节现场笔录 (78) 第十九节询问笔录 (89) 第二十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95) 第二十一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99) 第二十二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1) 第二十三节合议记录 (105) 第二十四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0)

第二十五节陈述和申辩笔录 (114) 第二十六节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119) 第二十七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2) 第二十八节听证笔录 (126) 第二十九节听证意见书 (132) 第三十节行政处罚决定书 (135) 第三十一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40) 第三十二节送达回执 (143) 第三十三节催告书 (145) 第三十四节强制执行申请书 (147) 第三十五节结案报告 (151) 第三十六节续页 (154) 第三十七节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157)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 (160) 第五章行政诉讼文书瑕疵问题案例 (169) 第六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常见案由 (185) 附件1陕西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号编写方法的指导意见 (210) 附件2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7版) (216)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剖析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

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制作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讲座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第四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第五节卫生执法文书的使用要点 第六节制作文书需要注意的时限问题 第七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第八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九节标准执法案卷讲解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是卫生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权制作。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目的是为了履行各项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任何一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都应当相应地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文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 (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它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格式为制作依据,一经按法定程序完成,就产生法律效力。 (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是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并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只针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法定的强制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制作的。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与之相适应,依法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必然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一经完成制作,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可并执行。如不履行,卫生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法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内容合法即实体合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或事件作出的判断、决定、要求、处分等内容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程序合法,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比如: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罚等) 3、规范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使用、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应注意使用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文书书写的规范性和应用程序的规范性。 (1)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文书规范规定的使用方法,在不同的工作阶段,使用相关对应的文书。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时,应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违法行为严重应对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或罚款时,应当使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能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中填写警告或罚款的内容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有些文书是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共用的,如采样记录笔录、封条等。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印刷模板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201 0001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编号:201 0001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 采样人签名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文号:乌卫确〔〕0001 : 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你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样品,产地为 ,年月日生产的批号为,规格为,标识为的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书面回复本机关或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文号:乌卫检告〔〕0001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依据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年月日年月日

2019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公告 13.封条 14.案件受理记录 15.立案报告 16.案件移送书 17.现场笔录 18.询问笔录 1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合议记录 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4.陈述和申辩笔录 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6.听证笔录 27.听证意见书 28.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送达回执 32.催告书 33.强制执行申请书 34.物品清单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2019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 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 储存条件 生产日期 及批号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样地点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品份数: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执法人员整顿。梳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监管,认真查验饲养档案、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有出必报,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所有屠宰场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同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入厂验证关和合格产品出证关。建立完整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耳标登记、回收、销毁的建档率达到100%,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等制度。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识上市交易,对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在指定地点经营或交易。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率和上市持证率100%。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管理。对设立依据、主管机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内容、收费标准、处罚依据、上岗人员的身份及监督电话等按照农业部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公示。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六)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严格收、发、领、用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买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对于在检疫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屠宰、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

卫生执法文书格式2015版

附件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和计生监督意见书 6.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和计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和计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案件移送书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合议记录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2.送达回执 33.催告书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37.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注:文书一、二、三联颜色要不同,以便区分一、二、三联。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和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样品份数: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此文转载于:才子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98326083.html,/ 一、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书面的文本和格式,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而且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具有规范的格式。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必要的形式,是法定的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行政执法文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体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严谨程序,关乎着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与效能。法律的实施要求通过一定的规范化形式加以表达、传递,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如果一项法律的实施没有通过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轻则只是内部制作人接受批评加以改正,重则影响一个部门的业务理论素质,甚至会使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因此,重视行政执法文书,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大意和敷衍塞责。根据行政执法的适用方向不同,在实践中可分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等等。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以用途划分,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执法笔录文书、行政执法函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档案文书等五种。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命令、决定、意见等文书,一般多在现场检查时使用。行政处罚文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只限于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行政执法笔录文书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所使用的书面笔录。行政执法函件文书是指传递行政执法的告知、移送、建议、回执等信息的文书。行政执法档案文书是行政执法立卷建档所需要的文书。 二、制定行政执法文书的目的: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文书样式

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卷 文号:XX卫(水、公、医)罚[年份]XX号 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 立案时间:结案时间: 受案号:结案号: 办理结果: 承办监督员: 卷内终止页码: 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 保存期限: XX卫生局

卷内目录文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电话举报、XX移送) 案发单位(人):单位:(单位写全称,如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法人单位写上; 个人写其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应再加上XX工商 户户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职务 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 案情摘要 案发时间(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XX)+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 本案尚需进一步核实,建议XX科承办,呈领导阅示。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请XX科核实后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报告 当事人:单位:(单位写全称,如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法人单位写上;个人写其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应再加上XX工商户户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职务 地址: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受理时间:年月日 发案时间:年月日发案地点:XX市XX路XX号+名称 案情摘要: 案发时间(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XX)+违法事实。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XX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同意立案。 本案从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科XX、XX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序号执法职权事项执法职权依据(条、款、项)执法职权 分类 备注 1权限内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行政许可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行政许可 3屠宰、经营、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以及跨省 区调运动物或经营、运输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43条、 46条 行政确认 4饲养、经营、运输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7条行政确认5依法收取检疫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行政许可 6对辖区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相对人的动物及其动物 产品和相关物品等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理; 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强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行政强制 7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种用、乳用动物未 经检测或经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出路;运载工具没有 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行政处罚 8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经检疫不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以及运载工具中的排泄物、垫料、容器等污 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5条行政处罚 9违反第2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6条行政处罚 10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跨省区引进动物种蛋等 未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条行政处罚 1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为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运输动物产品为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行政处罚 12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行政处罚 13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规定;藏匿、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0条行政处罚 1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条行政处罚15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2条行政处罚16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4条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DB22/T469—2009) 前言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闯、赵静萍、张旭宏、冯志民、林丰全、霍烽、陈光伟。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2003年5月1日实施)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归档案卷 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书、材料。 3.2归档案卷整理 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过程。 3.3卷 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归档案卷范围 4.1依据材料: a)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应作为立案的文件、材料。 b)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c)上级批件、会议决定等。

4.2立案材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等。 4.3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4.4案件裁量材料: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4.5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 4.6处罚决定材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7执行材料: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罚没款收据等及相关文件材料。 4.8结案材料:结案报告等。 4.9补充材料: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音像等各种有价值的文件材料。 4.10行政复议材料: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存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转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 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案件处理意见书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 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 (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 (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 (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精选多篇)

本文共有7494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第一篇: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先进个人事迹 段鹏飞同志,男,现年29岁。是白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股的成员,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期间,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和同事们出色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近两年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为白水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一年来他能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培训,每次都能认真做好笔记,认真学习,另外他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强化自身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做到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工作方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1、加大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户的依法管理。一年来他根据中心要求及股室的职责,针对县城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制度实行包片包点,当日检查、巡查等工作要求,对从外地购进的肉品及时进行市场监督检查并及时通知检疫员进行补检,补检数16头;对乡镇集市、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30次,检查城区肉品经营摊点200余次,发现不合格肉品5起,都能够及时做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经营7起,并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 2、加大兽药、饲料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他协同其他同事对全县52户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排查。

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瘦肉精",但发现过期失效药品300余盒,假兽药50余盒,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都进行了处罚。通过检查基本规范了我县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 3、加大活畜贩运的监督检查。一年来,他和其他同事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县的生猪、羊、牛贩运户进行摸底、排查,经统计全县从事活畜贩运的共40余户。主要以通过群众举报和突击检查等形式,严历打击无证、无检疫手续的非法贩运行为,共检查170余次,其中群众举报20余次,在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贩运的当事人现场都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严格处罚。 三、其他方面 一年来他配合防疫股圆满完成了春、秋两季防疫任务及采血、化验及全县奶牛的"两病"监测,并和股室其他同志圆满完成了全县蛋奶工程的监督、检查,及规模养殖场的摸底、督查。 第二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先进个人事迹 **同志,男,23岁,大专学历。现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疾病控制股科员。 **同志xx年参加工作以来,他以年轻人所富有的斗智,以其崇高的思想觉悟、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好强奋进的精神以及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无限热爱,听从领导指挥,不辞劳苦,始终奋战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第一线。 xx年10月26日,我省锦州市黑山县八道壕镇发生了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我省对此次疫情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一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 1 2009.10.21 案件登记表 2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 2009.10.21 现场检查笔录 4 2009.10.21 行政强制决定书 5 2009.10.2 6 送达回证 6 2009.10.22 陈述申辩笔录 7 2009.10.22 询问笔录 8 2009.10.26 案件处理意见书 9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2009.10.26 蒋某的检查书 12 2009.10.26 罚没收据存根清单 13 2009.10.26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状和建议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畜产品安全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如何抓好畜产品安全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及媒体关注的焦点。动物卫生监督对于打击危害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畜产品的安全隐患,促进畜牧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不同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人员机构和现状 XX县地处三省八县交接处,辖13个镇,167个自然村,共计人口23万人。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8人(其中借调处2人),全县申办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证的的共计22人(其中县级3人,乡镇19人)。从学历上看,本科3人(县级1人,乡镇2人),大专4人(县级1人,乡镇3人),中专15人(县级6人,乡镇9人)。从人员年龄上看,其中30岁以下7人,30到40岁5人,其余均为40岁以上。 虽然恢复了县级单设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我县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等监管工作,要求人员在8-14名,我县监督所人员是8名(其中借调出2名)。人员与承担责任相差很大,在现有6名人员,其中2名驻市场和XX 县宏源食品屠宰场,1名兼职本单位会计,1名兼职本单位内

文秘,平时执法人员明显不足,法定要求执法过程必须2人。 二、承担责任 我县定点屠宰场1个;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个活禽交易市场;个兽药经营门店,个冷冻产品经营店;个规模化养殖场的监管,尤其是养殖场的监管,养殖场分布比较零散全年至少对所有养殖场巡检2次。全年大小交易量年均在万头(只、羽),据这一实际情况,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工作任务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弱,特别是乡镇一级人员明显不够,很难顺利开展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存在问题 从人员情况和构成情况来看,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对贯彻《动物防疫法》的动物疫病预防为主,以检促防的工作方针难以落到实处。动物卫生监督既是一项管理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业务工作,需要一定素养和技术的人员来执行,目前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偏少,工勤人员较多,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编制不足,体制不顺,执法力量薄弱。动物卫生监督的监管面既有农村又有城区,服务全体群众,需要充足的人员做该项工作。我县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8人(借出2人),虽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但人员还是明显不足,工作任务重、

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试用格式)

案卷 案卷编号: 立卷单位 案由案号 当事人案件承办人 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立卷人 处 理 结 果 归档日期年月日归档人 保存期限本卷共页 备 注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页号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动监)罚 [ ] 号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本机构认为: 依据 之规定,本机构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当场处罚决定书 (动监)简罚[ ] 号 当事人个 人 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联系电话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内容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 姓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印章) 年月日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是否当场执行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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