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巡回审判纪实

定稿:巡回审判纪实
定稿:巡回审判纪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纪实

巡回审判的需求和发展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针对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遍使用民族语言交流、地方经济不发达等特定的环境区域,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法院以巡回办案的形式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传统的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式,它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

乌拉特中旗地处祖国边疆,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特别是牧区,牧民居住分散、交通条件较差、出行不便,给打官司的牧民增加了困难,客观上提高了诉讼成本。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落实党中央关于“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精神,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建立了主要针对牧区的特色巡回审判机制,把加强巡回审判,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百姓民生,贴近群众生活,方便群众诉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通过近几

年的艰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出了一些实践经验,走出了一条适合乌拉特中旗特色的发展之路。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关注民生,贴近百姓,构建和谐,以人为本,增强法院巡回审判,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巡回审判工作的具体开展和经验

(一)明确的工作目的。开展巡回审判除了方便、服务群众诉讼之外,更主要的是彰显调解魅力,守护和谐边疆。实践中,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创新机制,运用各方面资源,充分联系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地和谐稳定;强化普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行能动司法,把纠纷处理在诉讼前、诉讼外,把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使草原处处呈现天蓝水美、地广人和的和谐景象。

(二)正确的指导思想。按照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到群众中开庭、到群众中办案”的理念,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以“方便群众、简化程序、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巡回开庭、及时结案、案结事了”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几年来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臵司法资源,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坚持巡回审判“立、审、调、执”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诉讼。

(三)具体的适用范围。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巡回审判实践中,总结出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应该是有选择

的,不是所有涉及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巡回审判。通过不断摸索,认为一些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案件,乡邻关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和赡养、抚养、扶养案件,草牧场和农村土地侵权、流转案件,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当事人因农忙、年迈体弱、残疾等到庭确有困难的案件,特别是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双赢的案件,适用巡回审判更加合适。当然,在开展巡回审判时也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有抵触情绪的、不利于开展调解工作甚至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巡回审判。

(四)必要的指标量化。为了把巡回审判工作抓好、抓实,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庭、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法庭等庭室,特别是基层法庭和牧区巡回法庭,就其巡回办案和巡回调解的指标做了量化,并与年终的绩效考核挂钩,奖罚分明,提高干警巡回办案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和社会实绩。

(五)强硬的工作要求。一是强化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巡回办案的重要环节,切实把握好调解机会,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强调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方法、注重调解艺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妇联、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

二是注重宣传工作,把每一次巡回审判当作一次法律宣传的良好契机,针对一些社会矛盾突出的类型案,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贴近群众的优势,审判过程中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群众等现场观摩,以案释法。在审判前后,对旁听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解答,向群众发放印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常识传单,以便群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能够很好地理解。

三是强化能动司法,加大诉讼前、诉讼外的纠纷化解力度。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加之城镇、农村土地增值等因素,特别是当地铁路修建、工业园区建设、石油、风电项目落户、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城镇、农村土地、草牧场流转、征用、房屋拆迁等典型的、地域性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因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要求各部门创新能动司法,建立诉讼前、诉讼外的法律宣传和调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进社区、进农村、进牧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既保证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加强物质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巡回审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与当地苏木、镇政府、村委会、工会、妇联保持积极的联系,得到大力支持,选派了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设立了巡回审判工作点。法院自身也尽最大努力,加强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改善办公条件,更新车辆,特别是给辖区

面积最大的巡回法庭配备了科技含量高、设施齐全的警用车一辆,实现远程签章,有力地保障了巡回审判的顺利开展。

巡回审判尽显小法庭大作用

(一)审判与宣传同行

2010年8月2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牧区巡回法庭干警又一次深入到甘其毛都口岸,审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与往日不同的是,这一次同行的还有内蒙古电视台蒙语卫视《法律先行》栏目的记者。这一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是极为普通的一天,为了既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农、牧民的日常耕作,像这样的深入农村、牧区、口岸等各地,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搬到牧民的蒙古包中,已是家常便饭。这一天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不寻常的一天,看到法官同记者一同来到自家门口,刚开始双方当事人都有些紧张,经过办案人员的一阵寒暄,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拉近了,面对镜头也不紧张了,很快地进入了案件的审理中。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民事纠纷在一阵欢笑声中结案了事,当事人对着镜头向巡回庭的干警们竖起了拇指,表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案件审理完毕后,巡回庭的干警们并没有立刻踏上归途,而是在当地进行了一次法律宣传活动,虽然巡回庭经常举行这样的法律宣传活动,但这一次有电视台的记者同行,使得宣传活动收到了与以往不同的社会效果。

(二)千里雪中行,温暖人间情

2011年2月20日一早,巡回法庭的干警们在庭长的带领下驱车赶往巴音乌兰苏木乌兰依力更嘎查,处理一起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原本崎岖不平道路,再加上冬季积雪未融,办案车辆不适应恶劣的路况,陷入积雪中动弹不得,干警们只能下车用手刨开封雪,捡来石头垫在车轮下,合力用肩膀推着车艰难地向前行进,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努力,车终于被推出积雪。当来到当事人家中时,干警们已疲惫不堪,但他们未来得及喝一口水就开始进入到调解工作中。他们首先使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原、被告谈话,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早日双方邻里关系非常融洽,生产、生活中相互照应,只因原告的儿媳与被告产生矛盾,扰乱了正常的邻里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干警们抓住原、被告双方多年的交往和友情为突破口耐心说服教育,原告当即表示后悔,并提出撤诉,原、被告握着干警们的手用生疏的汉语表达着感激之情。

(三)调解与强制措施并用

为维护经济发展正常秩序保驾护航

2011年3月2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古采油事业部诉被告乌拉特中旗川井镇某牧民排除妨害一案。原告在被

告生产经营的草牧场内开采石油,双方因征用该草牧场的费用发生争议,被告私自将原告正常运行的网围栏门锁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活动,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院长对该案高度重视,组织分管副院长及办案人员,分析案情,要求立即着手处理此案。为了防止继续扩大损失,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经分析案情,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在庭长的带领下,立即驱车赶往川井镇图古日格嘎查。在途中办案人员制定方案,为了不扩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原告日后的生产活动保障正常的秩序,决定使用先调解后强制的方法来解决此案,在无法与被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再进行强制性手段。在到达目的地后,办案人员凭借多年来的办案经验,通过讲法理讲政策,耐心细致地给被告作着思想工作,终于使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当场主动配合将门锁打开,解除了原告正常生产的障碍。通过办案人员的努力,为原告企业发展,也为当地经济建设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壁垒。

(四)案结事了情不伤,纠纷化解意犹在2011年5月2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请求排除妨害案件。原、被告以及另外四户村民多年前由村委会组织,共同开发耕地及水井、供电设施,水井及供电设施设在被告的耕地中央,另外五户包括原告用水、用电须进入被告地里打开电闸,被告秋收时收取作物须经过原告的

耕地,多年来六户农户都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原则为对方提供方便。但由于近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不再让原告进入其耕地中使用供水供电设施,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耕作活动。了解案情后,办案人员立即拟定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赶往原、被告产生纠纷的农田中。到达农田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须派法警控制局面,被告已带人将水井及供电设施破坏,双方很可能产生暴利斗殴。办案人员决定先到现场了解一下情况,再考虑是否调用法警。到达现场后,原、被告正在口头争执,办案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双方才停止了激烈的争吵,为了不扩大双方矛盾,有利于双方日后的正常耕作,办案人员决定暂不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经过将近六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都松了口,被告表示不再阻碍原告进入耕地使用供水供电设施,原告也表示秋收时给被告提供最大的通行方便,双方愿意继续像往日一样互助互利地使用共用设施,原告当场提出了撤诉。在返回的途中,看着自己一身的泥土,望着远处那一轮鲜红的夕阳,干警们的脸上挂着一抹欣慰的笑容。

巡回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通过近几年开展巡回审判以来,即方便了群众诉讼,解决了老百姓诉讼难的局面,又为地方党委解决了长期因民事纠纷而影响精力,不能专心搞建设的实际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全旗新农村建设。

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巡回办案制度的落实,是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使人民法院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司法的有益探索。

时代的步伐前进不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与时俱进,特别是地处边远地区的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巡回审判资源配臵,调整充实法庭办案人员,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加强一线,充实一线;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为顺利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之中,建立起巡回审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更好地把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让流动的法庭守护永恒的公正,让吉祥的哈达永远飘扬在草原的天空,让牧羊姑娘的歌声永远甜美悠长。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法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拟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拟任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任 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本部分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正当防卫: 2、连续犯: 3、特别自首: 4、形成权:

5、缔约过失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4.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5.《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6.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2、庭审实行控、审分离,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废止传统的由法官读证、举证的做法。“控辩式”审判方式上,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出示所有有罪、罪重的证据,并经审判长同意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法官主持庭审,全面、客观地听取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这一点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控、审职责分明,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问外,不再大包大揽,而控方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职能,群众也不致再误认为法官同公诉人处于与辩方对抗的控诉一方,从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判断证据,显示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3、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传统中国刑事庭审模式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和民众眼里,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程序手段实现刑事刑罚权的专政活动。众所周知,我们一进刑事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囚笼式”被告人席,被告人带着刑具进入法庭,然后由法警将刑具予以解除,被告人进入“囚笼式”被告人席后,法警便将囚笼上锁,整个庭审便予以开始,这一过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已逐步走向法治化、人文化。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的圆桌式审判,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与例证,法院在审判中应增设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刑事审判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的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世纪的中国刑事审判方式将以权利平衡、权利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程序的公正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第80集) 【第695号】 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主要问题: 1、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的余罪自首证据材料应如何进行审查? 2、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审查认定。 【第696号】 谭继伟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主要问题: 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对被告人谭继伟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量刑? 【第697号】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性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主要问题: 1、被告人王友彬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第698号】 熊华君故意伤害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主要问题: 被告人熊华君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第699号】 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主要问题: 被告人吕志明作案后,谎称仅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亲属为使其摆脱犯罪嫌疑,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前来将吕志明带走,该情形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第700号】 袁翌琳故意杀人案——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主要问题: 被告人袁翌琳的亲属在得知袁翌琳杀人后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翌琳抓获,袁翌琳到案后如何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袁翌琳能否以自首论处? 【第701号】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主要问题:

党小组讨论会会议纪要.docx

党小组讨论会会议纪要 党小组作为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必不可缺的关键工作环节,做好党小组工作能有效的加强群众和党员之间的凝聚力,将党各项政策方针及时的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当中。下文是党小组讨论会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党小组讨论会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11.8 12:20-13:20 会议地点:ZZZ 会议名称:ZZZ 与会人员:ZZZ 会议记录:ZZZ 基本内容: 1、听取李源潮同志在辽宁省创先争优活动调研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并观看相关视频。 此次讲话向我们传达了“创先争优”的意义和精神,调动群众积极性,全面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并且广泛征求意见,力争搞好“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党员的我们应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要“创先争优”,作好表率。 2、主持人赵兰杰介绍胡的指示,加深我们对“创先争优”的理解。 的指示主要有四个意思:一是创先争优要为党的中心工作做贡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动力和保证;二是要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到党组织争先进,党员干部作表率,人民群众得实惠使创先争优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三是全党都要抓基层,各级党委都要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四是要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3、学习郭明义先进事迹,并观看视频。 郭明义同志从小受到党的教育的熏陶,传递雷锋精神是他毕生的追求。他不分工作贵贱,专于学习,任劳任怨,复员后做过矿企的司机、翻译,现任采场管理员,他把大部分时间都奉献给了矿山,每天坚持多工作两小时;他积极献血,20xx年来共计献血60万毫升;他不断支援希望工程、贫困学生、有困难的同胞,乐于助人,而不图回报;他生活俭朴简洁,他献工、献血、献钱,将能奉献的都献给了社会。他一直发扬着雷锋精神,他是好党员、活雷锋,他是“创先争优”的典范。 4、结合以上三项学习内容,围绕“如何立足学研,争创先进,争当‘十佳’,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集中学习。 张雨彤:郭明义同志甘于奉献、勤劳向上,生活勤俭、乐于助人的品质,值得我们学习。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XX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余茂玉何艳芳/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何谓“重大、疑难”案件,各地却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各自的理解,有的法院通过自行制定工作规则加以了圈定,有的则是以一种习惯的形式执行着自己的一套,有的法院甚至对案件不区分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一旦认为属于“拿不准”的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讨论。如著名学者苏力先生在其撰写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述及其调查显示的审委会运作状况就是: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的,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则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显然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另外,这些法院的做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习惯做法如在案件立案受理后一般就直接排期开庭,而且为了“方便”和“快速”,绝大多数案件是直接被安排为独任审理的,而这时审判员甚至连最起码的案件事实都不了解,何谈“重大、疑难”?何谈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事实上,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确实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 就刑事案件而言,依据刑诉法第149条,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当然司法解释中有相反之规定,此处不作详细分析,另文探讨)至于行政案件,由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孙中伟律师评论】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最后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都应认真学习、研究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真正内涵,对提高死刑的改判率及不核准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

以延期召开。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第1287号】 刘传林故意伤害案 ——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 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传林,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 月26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传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传林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情是由被害人父亲引起。刘传林的辩护人另提出刘传林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传林与刘元生、刘元生的侄子刘某某均系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高城村老高城组村民。2015年5月,刘传林与刘元生因琐事在刘某某家发生打斗,刘传林受伤。后刘传林 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经村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意用硫酸泼洒刘某某的孩子。刘传林从他人处骗得硫酸后,将硫酸倒入平时用来喝茶的塑料水壶中,准备作案。同年8 月17日11时许,刘传林见刘某某的儿子刘甲(被害人,时年8岁)、女儿刘乙(被害人,殁年5岁)与其孙子在一起玩耍,便赶回家中拿出装有硫酸的塑料水壶,将刘甲、刘乙骗至村后山树木中偏僻处,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传林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脸上、身上。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刘传林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脸上、身上泼洒。作案后,刘传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经鉴定,刘乙系被他人用强腐蚀性物质作用于体表和上消化道,致极重度烧伤,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甲头面部、胸部、双眼球被硫酸烧伤,现双眼无光感,容貌重度毁损,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林采取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传林因刘某某没有及时劝阻其与其他人的厮打而迁怒于刘某某,继而用硫酸报复无辜被害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党小组会议记录模板

党小组会记录 一、会议时间:20**年**月**日**:00—**:00 二、会议地点:党员活动室 三、参会人员:****、****、****、****、****(要求参会人员本人签字,支部委员应参加党小组活动) (缺席和列席人员也要表明,缺席要说明原因) 四、主持人:**** 五、记录人:**** 六、会议议题:(有什么写什么) 1.组织党员学习。 2.传达党支部决议、决定,讨论贯彻党支部决议、决定的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情况。 4.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活动。 5.分析职工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6.进行党员自评、互评和小组评价意见,进行责任区自评和党小组评价意见,同时完成党小组自评征求意见。 7.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主要讨论本小组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上报工作;入党联系人对发展对象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

8.评选党内先进,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方面工作。 9.党小组长要进行最后总结,集中大家意见,统一大家思想,提出具体措施和决议,便于党员贯彻执行。 七、会议内容: ****(党小组长):本次会议应到会****人,实际到会****人,符合会议要求,可以开会。本次会议主要****项议题,分别为:****(简要介绍)。 ****(党小组长):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题:由我带领大家学习公司和部门党委、支部所下发的需要进行学习的文件和报告等。(学习相关文件)会后,请各位党员对学习内容进行领会,掌握文件内容。 ****(党小组长):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题:由我向大家传达党支部近期工作安排和决议,布置相关工作任务(主要是党支部决议、决定,讨论贯彻党支部决议、决定的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党小组长):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情况。下面由我先汇报。 ****:(逐个汇报) ****(党小组长):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题: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工作。此次党支部双评工作要求主要有****,请各位党员在会后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有意见做记录) ****(党小组长):下面进行会议第五项议题:讨论一下近期我们班组的群众工作。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案件汇报人: 记录人: 讨论案件: 记录如下: 院长贾仁:现在我们就高秀峰、陈天明抢劫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很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高秀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高秀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公诉人控 告陈天明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支持其辩护人王东保主张的其行为构成销赃罪而不是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公诉人起诉书对本案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审判员宋小志:我认为公诉人指控高秀峰,陈天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本案的定性准确。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天明有没有唆使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审判员龚嫦彰:我同意宋小志的观点,被告人陈天明教唆他人抢劫车辆,在主观上方面是出于故意。他不仅对高秀峰说他有地方销车,而且明确告诉高秀峰,抢劫时用刀子威胁司机,用胶带捆绑司机手脚。被告人陈天明说这话时明知会引起他人抢劫的意图,但是他确希望这种犯罪意图的产生,属于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副院长程道明:我也赞成宋小志的观点。根据种种迹象表面应该是直接故意。 审判员李中华:但是被告人陈天明在案发前主观上不具有教唆高秀峰去抢劫汽车的故意,案发后是被告人高秀峰主动打电话去给陈天明去开车时他才知道事情。被告人陈天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王源外: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陈天明犯抢劫罪名不成立。陈天明给高秀峰说的抢劫汽车的方法是句玩笑话,陈天明不是有意教唆被告人高秀峰去实施抢劫,并且在被告人高秀峰与同案犯龙海抢劫时,被告人成天明不知道内情,并未参与其中,只是在事后去开的车,后卖掉。 副院长朱惠菲:但是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院长贾仁: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高秀峰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而被告人陈天明主观上没有唆使高秀峰犯罪的故意,并未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其事后明知车辆是高秀峰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扔予以窝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完整目录,其中2-8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请朋友认真学习参考,对我们有非常大的助益!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

如下: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 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 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案例吕升艺故意杀人案

案例: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8集) 2010年03月27日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130 【字体:↑大↓小】背景色:吕升艺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升艺,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逮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升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8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吕升艺在阳江市实验中学路口附近搭乘被害人李良勇的出租车到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海边。当车行至江城区丹龙村路口时,由于走错路,双方发生争执,吕升艺即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李良勇胸部捅了两刀。此时,李良勇想用双手抢吕升艺的刀,吕又持刀朝李的腰部连捅三刀。见李不能反抗后,吕对李进行搜身,抢走诺基亚6108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后搭乘过往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30分,李良勇被村民发现时已死亡。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升艺因小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在作案中又劫取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吕升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升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升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抢被害人的手机,原判定罪不当,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吕升艺在逃跑时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不当;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李良勇也有一定的过错;吕升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为:(1)吕升艺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刺多刀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吕升艺在杀害被害人之前没有劫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在杀害被害人后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3)本案被害人没有过错,上诉人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原判量刑适当。综上,建议对吕升艺的行为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以及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7年1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吕升艺仅因琐事手持利刃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吕升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期:91-0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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