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2013-10-22 来源:本站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三条居住建筑层高不应超过3.2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学生公寓层高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采取高低床布置形式时,层高可不超过3.6米。

居住用地内的住宅底层配套公建、小型商业或配套公建建筑,居住与其他混合用地内的住宅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4.8米。

复式(跃层式)住宅起居室、餐厅可通高,不计算计算建筑面积,除起居室、餐厅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上述超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S=s×H/h

(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

第四条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6.0米。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应超过9.0米。

商业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S=s×H/h

(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

第五条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办公、酒店建筑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5.4米。

办公、酒店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S=s×H/h

(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

第六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部分,办公、酒店会议厅、餐厅、厨房以及总统套房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厂房、仓库等工业仓储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限制。对于建筑无标准层情况,按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七条楼层地面标高低于最低室外设计地形标高超过室内净高的1/3的,视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和设备用房以外用途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架空层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楼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1/2面积。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架空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为建筑(包括住宅及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应低于标准层高,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公共通道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内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其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层高不高于标准层高时可不计算容积率。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和结构转换层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建筑底层临城市道路整体后退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骑楼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楼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住宅建筑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8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套型不控制单个阳台的面积。

住宅单套阳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面积的15%。

阳台不管其上盖高度为几个自然层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隔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超过两面围合的,作为建筑内部空间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应突出建筑物外墙,不应有建筑地板(楼板)延伸,满足视线通透、采光的基本要求,至少保证平行于窗洞一面为玻璃材质。

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应超过0.75米。

第十四条空调室外机搁板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空调室外机搁板个数不应超过居室(客厅、卧室、书房)数量,每个居室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不应超过1.5平方米。对于集中布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面积不应超过单个隔板面积与居室个数的乘积,每套住宅空调室外机隔板面积总和不应超过4.5平方米。

办公、商业、工业等非居住建筑室外空调机搁板按上述要求控制。

建筑内部设置的集中设备平台、设备间等设备功能用房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第十五条对于本规定及其他标准之外的、有特殊设计要求的、或规划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问题,由规划管理部门或专家咨询会专题论证。

第十六条本规定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