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4〕28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4年8月22日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名额分配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第六条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学校规定的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不能与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评审原则

第十条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办法和方案的制定、评审工作的实施、申诉受理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相关条件,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类型、学历层次、年级高低和学科差异等因素,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是否突出,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十七条校研究生学院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学科类别、培养类型、年级高低等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的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单位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40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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