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的确定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的确定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的确定问题

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发生案件一开始是按简易程序来审理,但后来发现不适合简易程序而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就这涉及一个问题:程序转换后如何如何确定举证期限?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简易程序虽然是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仍然可能涉及举证期限问题,也就是说,有的案件法院仍可能指定提出证据的期限,但这种情形的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无关,简易程序不存在证据交换的问题。一旦要交换证据,该案件就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提出证据的期限是否等于《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恐怕值得探讨,至少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简易程序中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的限制。《若干规定》有关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仅适用普通程序。

这里涉及两种具体情况:(1)转为普通程序时,原指定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是否应当重新指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2)转为普通程序时,原指定的证据期限上为届满,是否应当重新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又涉及到如何理解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简易程序的效力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而是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意见,既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说明按照简易程序已经经过的程序以及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例如原告按照简易程序的要求提起诉讼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程序都是有效的,尤其是审理程序。因为在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形式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具有很大差异。因此,一旦转为普通程序后,就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对没有给当事人指定据举证期限的应从转入普通程序,就要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诉讼,这是基本要求,延长诉讼时间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因此,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也无疑义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及答案 多项选择题(同名48525)

1、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ABCD )A.行政调解权B.行政仲裁权C.行政裁决权D.行政复议权 2、行政优先权包括(ABC )A.先行处置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权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AD )。A、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 4、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ACD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5、下列许可中属于独占许可的有(AB )A.专利许可B.商标许可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BCD。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 7、行政机关作出(ABD )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执照D、数额较大的罚款 8、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地应具有(ABDE ) A、确定力 B、拘束力D、公定力E、执行力 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 A、宪法B、法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下列选择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ABCE )。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海淀税务分局C.国家烟草局E.某行政公署 2.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AC )和开除。A.降级C.撤职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BD )B.具体行政行为D.应请求行政行为 4、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ABCD ) A.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D.可诉性行政行为 6.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AD )形式A.查封、扣押D.代执行 7.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ABCD )等形式。A.安置B.补助C.抚恤、优待D.救灾扶贫 8.我国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ABD )A.权属纠纷B.侵权纠纷D.知识产权纠纷 9.下列合同(ABC )属于行政合同。A.科研合同B.粮棉征购合同C.计划生育合同 10.行政指导的依据有(ABCD )。A.法律B.法律原则C.国家政策D.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1、行政行为具有(ABCDE)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2.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ABCD)。A.调查权B.建议权C.检查权D.行政处分权 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BC )管辖。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工作部门 4、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ABCD )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国家应予赔偿。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D、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5、下列(AC)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 6、下列(ABD)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申请遭拒绝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 7.下列(BD)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D、海关处理的案件 8.裁定管辖包括(CD)。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CD)C.部门规章D.地方规章 10.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有(ABCD)。A.特别冲突B.层级冲突C.人际冲突D.区际冲突 1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B )A.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12.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3.对下列哪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B)A. 天津市司法局 B. 天津市公安局 14.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CD) A.行政复议申请人C.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相对人)D.其他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15.具备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ABC ) A.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B.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第40条第2款和第13章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从条文内容上看,规定的较为原则。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5条,8个条文)和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5条)及20XX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共有34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从实现“公平与效率”和“司法为民”宗旨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 定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处理民事纠纷最关键的就是要依靠证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权利向民事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但是举证期限是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时间的。如果超出规定时间仍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的基本权利,一审二审都有举证期限。那么,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初字第号。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因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第2章 计算机硬件检测与维护

第2章计算机硬件检测与维护 2.1 计算机的可靠性P24 2.1.1 计算机的可靠性(RAS技术)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serviceability 计算机的可靠性是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三者的综合,通常称为RAS技术。 1. 可靠性 计算机的可靠性是指计算机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概率。 2. 可维护性 当计算机因故障而失效时,必须维修才能恢复其正常功能。因此可维护性就成为衡量计算机可靠性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3. 可用性 可用性指计算机的各种功能满足需要要求的程度,也就是计算机系统在执行任务的任何时刻能正常工作的概率。 2.1.2 计算机的安全性P25 计算机安全指计算机系统被保护,即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和数据受到保护,不因恶意和偶然的原因而遭受破坏、更改和泄露,确保计算机系统得以连续运行。 计算机安全包括实体安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运行安全等。 计算机实体安全(computer physical security)是指对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和载体、人员采取的安全对策和措施。这是一项最根本的保安手段,具体内容如下: 1. 温度与湿度 2. 清洁度与采光照明 3. 防静电、电磁干扰及噪声 4. 防火、防水及防震 5. 接地系统 6. 供电系统 2.2 计算机故障的分析P26 所谓故障是指造成计算机功能错误的硬件物理损坏或程序错误、机械故障或人为差错。若同一时间内只有一个故障,称为单故障,否则称为多故障。一个逻辑元件或电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完成应用的逻辑功能,则称这个逻辑元件或电路失效。 2.2.1 计算机故障的分类 对计算机中的故障,按物理起因和分析角度的不同,可分为多种类型。 1. 按影响大小分类

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

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 李 涛 段 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430071)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期限及不在该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的可能败诉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和举证风险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举证期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加以确定,并以较大篇幅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规定》中对如何确定举证期限还存有问题,值得作进一步操讨。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对于应以何种方式来确定举证期间,一般认为,应以法定期限兼指定期限的形式为宜,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在某一诉讼阶段或之前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期限,具体的期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指定。但是,《规定》却没有采用法定期限的方式,而是选择了指定期限,同时准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从而形成了指定期间兼约定期间的模式。对此,笔者认为较为合理。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应当是并行的,具有选择性的,两者可择其一适用。那么,在法院已作指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约定的举证期限来替代原有法院所指定的期限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规定》第33条第2款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客观上赋予了法院对当事人的约定期限具有审查认可权,为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以替代法院的指定期限创造了条件。人民法院只要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妨碍诉讼进程,就可以准许。不仅如此,法院在指定举证期限后,还应 鼓励当事人采取约定举证期限以替代法院所作的指定,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然,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必须短于法院原有所指定的期限。 但是,关于举证期限应何时予以确定,《规定》未予明确,仅是在第33条第1款中对法院何时方可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有所涉及。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依此规定,对案件指定一个明确的举证期限应是举证通知书的必备内容,并且举证通知书要与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即举证通知书最迟必须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制作并送达,所以举证期限的指定也应是在立案之日后5日内完成。但如此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举证通知书随受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时,被告一般都未作答辩,法院只单方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对被告的抗辩情况还一无所知。在这种没有全面了解案情、争议焦点和各方取证难易程度的情况下,要法院提出一个合理、科学的举证期限是较为困难的;二是依照立审分立的原则,在发送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案件卷宗一般还在立案部门,要保证举证通知书及时制作,理应由立案部门承担为宜。但立案部门依职权只是对案件是否受理作形式审查,而要其对案件作实体审查以确定举证期限,则多是勉为其难。如果由业务审判庭审查,又会出现案件移送手续繁杂、操作不便等实际困难情况,很难保证 ? 9 2 ?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年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 其后,路北法院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体制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各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 简易程序单独立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

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百度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三)实践操作有待加强。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 因此,使得小额诉讼走向两难境地。 范文写作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当事人方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颁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

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研究_刘蕊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刑事程序分 流作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程序公正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我国大陆与台湾均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二者在启 动、审判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很 大的不同。文中就大陆与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上述几个方 面进行异同比较,包括历史沿革、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程 序等。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大陆地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 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 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如注重并加强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建议进行程序分级等。[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简易程序;简易判决处刑;简式审判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3)04-0000-00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审判的公平、 公正,因此设置了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公开原则 等基本原则来约束普通审理程序,以保证上述目 标的实现。但国家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诉讼经济 也是程序法追求的价值之一,为了合理、有效的配 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保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 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 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通 常)程序而言的,是指法院不经普通的审理程序而 径行对案件定罪科刑或按简易审判程序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1] 我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也 无例外的设立了刑事简易程序[2],当然二者的刑 事简易程序有着诸多异同之处。台湾地区近年来 数度修改刑诉立法,总体上朝着“扩大适用范围” 的方向前进。而大陆地区在2012年3月1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更是对简易程序部分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增加被告人的同意作为启动简易程 序的要求。确实,我国大陆地区此次刑诉法对于简 易程序的修改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也不能仅凭台湾修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断定其刑事简易程序无可借鉴之处,而要看到其制度的诸多合理之处。因此,下文的论述,笔者将分别对二者的刑事简易程序做出论述,并 分析其亦同。一、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 史沿革与结构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1.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我国大陆地区在1979年之前没有《刑事诉讼 法》,而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 仅规定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 判,但仍未设置专门的“简易程序”。在1983年9 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关于 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 决定》中,针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的刑事犯罪案件,建立了一种与法定程序不同的 “速决程序”,这就是实践中的“严打程序”[3] 。虽然立法机关并未对这一 “速决程序”明确定性,但其实际上就是当时中国的刑事简易程序[4]。虽然这 一程序确实起到了加快了刑事司法速度的作用, 但同时又使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受到侵害, 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 简易程序之比较研究 刘 蕊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收稿日期]2013-04-28 [作者简介] 刘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生。第28卷第4期2013年7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Vol.28.No.4July 2013 111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410006009.html, 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针对原告提出,并且不能违反管辖的规定。那么,反诉的提起时间以及举证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法条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练习题 1、(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 )。 A.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B.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C.行政拘留 D.财产的查封 2、(单选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不服提起的诉讼,由(B )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 B.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D.原告所在地 3、(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B.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C.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B )。 A.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B.有明确的被告,但不需要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C.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5、(单选题)行政案件涉及款额(D )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一万 B.五千 C.一千 D.二千 6、(单选题)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A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二十 B.十 C.二十五 D.十五 7、(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该(B )。 A.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8、(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C)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A.5日 B.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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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现案件登记、现场执法文书证据管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管理、行政强制(暂扣)、立案程序管理、案件调查程序管理、询问笔录管理、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程序、案件移送管理、执法专用纸管理、法律法规库、违法行为管理、执法文书模板管理等功能。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处置流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各基层单位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确保行政执法环节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在新区范围内不同的执法主体对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置过程和处置标准都是一致的。{龙进信息} 来源:龙进信息官网longjin net 简易案件管理:提供简易程序案件的录入、查看、编辑等功能。

一般程序案件管理:实现一般程序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审批管理,覆盖案件从登记、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告知、复议、行政处罚、执行、行政强制、结案等全方位流程处理,实现在线流转。 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根据案件信息自动生成相应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每个文书都根据实际文书样式,执法人员只需要在案件登记时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在后续的过程中补充登记案件的调查详细情况,其他格式化的文本内容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套用固定格式最终生成各类文书。文书可以输出为Word或者PDF格式方便打印。通过系统自动的文书生产可以有效提高文书质量,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并方便文书的留档备查。 文书套打管理:系统控制最终要打印的文书,确定为要外发的文书(如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通过系统自动导出为PDF格式,在大队审批同意后,中队可以自由打印。打印用的纸张为大队统一印制的文书专用纸,纸上保护水印和公章。通过系统可以将文书的内容与打印专用纸的格式套为一体,打印后形成最终带有公章的外发文书。 案件证据管理:用户可以以附件上传方式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相关笔录,方便日后查询。证据附件可以是图片、视频、文档、声音等。 执法案由管理:通过执法案由管理可以使办案过程方便,案件办理过程中只需要确定其案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则自动填入。{龙进信息} 个人执法档案:以队员为单位建立队员执法档案,包括检查、执法、行政强制等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WORD文档 使用说明: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a410006009.html, 本WOED文件是采用在线转换功能下载而来,因此在排版和显示效果方面可能不能满足您的应用需求。 如果需要查看原版WOED文件,请访问这里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件原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410006009.html,/da47a0dfbb5d3ce97c403a97.pdf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PDF转换成WROD_PDF阅读器 下载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昌晖 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大大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许多新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举证确定举证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规定》颁布以后,笔者通过所在单位对《规定》的学习和讨论发现,审判人员对《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条款在认识上比较混乱,对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期限争论较大,形不成统一意见。这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使审判人员不敢放手使用这一证据新规则,从而对《规定》的适用效果产生

消极影响。在此,笔者就对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几 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开庭审理日期如何确定 在适用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可以开庭,如果此时举证期限尚 未届满,当事人在开庭后还可以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 在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规定》对开庭日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综合分析《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开庭审理之日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这是因为: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 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则对“新的证据”作出 了具体解释,即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一审举证期限届 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 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既然开庭时 提交的证据只能是新证据,而新证据又是在举证期限内没有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那开庭日期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开庭,而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那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究竟属于何种证据?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应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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