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在中国,其他法律都可以进入诉讼,唯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却不可以。为什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不能进入诉讼?这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或其他任何根据?不能进入诉讼,中国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呢?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必要性、可能性到底怎样?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宪法不进入诉讼的“根据”笔者试图找到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的任何“法”的依据,然而结果令人吃惊,中国宪法不可以在司法机关适用,竟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而是“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却不能在任何诉讼活动中发挥自己的效力,这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示或暗示它本身不得进入诉讼,相反它多次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即使在此前的几部宪法中,也从来没有条款显示它本身不可以进入诉讼。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子法”不可以废除“母法”,这个基本的法律定理应该是不容置疑的。退一万步讲,即使可以,我们也找不到一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查遍新中国所有的法律,包括已经被废除的法律,我们也查不到根据。有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

并没有规定宪法诉讼,但是,这一条同样没有规定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新出现的诉讼,为什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这些案件呢?所以说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从法理上说,法院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地方,只要有人到法院就某个纠纷起诉,法院就有责任通过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这些纠纷当然包括有关宪法的。更何况《法院组织法》也完全无权中止宪法的司法效力。是否有政策依据?也没有。是否领导人讲过话?首先,领导人不可以以言代法、以言废法。其次,新中国三代领导人从来没有谁讲过宪法不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相反倒是都一再强调宪法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不久前还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一定要十分明确,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宪法实施的最权威的论述。从中我们看到的是中国共产党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的决心和急切心情,没有任何地方明示或暗示宪法不可以进入诉讼。相反这将是我们推动宪法实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根本指针。由此可见,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既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也没有任何领导人讲话的依据。那么,宪法不进入诉讼的根据到底何在呢?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可以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二、对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过一个批复(以下简称“55年批复”)。“55年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出理由,只是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宪法,只是说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引用宪法,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③人们谈起中国宪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大都归因于“55年批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还有一个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以下简称“86年批复”)也涉及到这个问题。“86年批复”首先详述了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确认了哪些可以称为“法律”,从而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可见,“86年批复”在罗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时,只罗列了各种“子法”,没有把“母法”包括进

去。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该“批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对此,我认为不能把“86年批复”理解为排除了引用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示的,不可以“暗示”。再者,如前所述,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法律尚且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不可了。④其实,人们如果把该“批复”中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是顺理成章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是我们目前所能找到的关于宪法不可以在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引用的直接的“法律根据”。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批复”?作出这样的“批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们不妨再探讨一下司法解释的性质。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曾经明确指出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法院组织法》第33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1997年6月23日制定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那么,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选择哪些“法”要执行,可以引用,哪些“法”可以不执行,不得在判决书中引用呢?尤其是司法机关可不可以自行决定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不得加以引用,实际上是不承认其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自己要“司”的“法”是没有选择权的。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只有忠实地“司”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各种法律包括宪法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选择自己要“司”的法律的权利。而且,既然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是根本大法,那么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理应首先“司”宪法,保证宪法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而不是把宪法排除在自己要“司”的法律之外。《决议》和《法院组织法》给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司法解释权的界限十分明确,即限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没有授权人民法院选择哪些法律、法令应该执行,哪些可以不执行(况且如前所述,《决议》和《法院组织法》也不得作这样的授权)。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法律,更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宪法,剥夺宪法本身的执行力。所以,“55年批复”规定刑事判决不宜引用宪法条文、“86年批复”对可否引用宪法判案采取“暧昧”态度都是不合适的,它们均不应作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依据。再者,“55年批复”是针对1954年颁行的《宪法》而言的,早已不适应现行《宪法》的情况,后者在宪法本身的效力和实施方面有更充分和更直接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宪法》不能进入诉讼,不仅没有任何宪法的、法律的、政策的、领导人讲话的依据,而且也不应视为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两个“批复”造成的误解应予澄清。三、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尽管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实际上没有任何根据,人们一直在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但生活之树是常青的,客观现实并没有迁就人们的主观意志。笔者特别查找了从建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汇编,看有无法院判决引用宪法条款的。我很容易地就找到四

个这样的案件。在这四个案子里,法官在判决时均不同程度地引用了宪法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案件都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中一个是刑事的,另三个是民事的。另外还有一个案件就是直接的宪法诉讼,但法院并没有受理。下面逐一作些分析。(一)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1983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上。“谜文”说杜融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子狄振智装疯。杜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出问题,害怕妻子揭发,于1973年3月再次强行将妻子送进精神病医院,致使狄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0年。“谜文”发表之后,造成恶劣影响,使杜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无法正常工作。杜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两被告人采用写文章的手段对他进行诽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沈、牟二人不仅具有诽谤他人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诽谤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至于两被告人声称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据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⑤评述:本案中两上诉人的行为确已构成诽谤罪。他们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之一是,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行使宪法保护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无诽谤他人的故意,因此要求法院“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巧妙地引述了宪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言论出版自由权既受宪法的保护,同时宪法也要求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的智慧。由于“55年批复”的存在,法官“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但在本案中,法院对上诉人以宪法为依据提出的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的诉求,又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予以驳回,因此只能引用宪法规定,但是又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因而法官就先笼统地指出宪法的规定,然后又没有注明条款地引用了宪法第38条和第51条。这个判决很有意义。(二)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86年10月被告张学珍负责的青年合作服务站承包了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在施工拆除大梁时,大梁从中折断,临时工张国胜(本案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莉之兄)等人滑落坠地,张受重伤,后不治死亡。经天津市法医鉴定,张的死亡确系工伤所致,与其他因素无关。之后,双方在由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上发生纠纷,张连起、张国莉向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张入站填写登记表时,同意“工伤概不负责”的说明;张死因不明。据此,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在组织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作业,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采取预防措施,因此,这起事故是过失责任事故。经鉴定,张的死亡是工伤后引起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她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⑥评述:应该说这是一件普通的损害赔偿案。问题出在张国胜入站填写登记表时,同意“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既然登记表(即合同)明确载明同意“工伤概不负责”这个苛刻的条件,那么发生了工伤,应该由自己负责,不应向被告要求赔偿。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直接违反了《宪法》第42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和精神,因此是无效的。显然,如果法官不引用宪法条款,对这个案件是很难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的。(三)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5年1月18日《秦皇岛日报》发表长篇通讯《蔷薇怨》,对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之后,上诉人刘真认为该文失实,就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使用许多不

干净的语言,侮辱王的人格,并一稿多投,扩大不良影响,使王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均不同程度地发表了该作品。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刘真和《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要求刘真及四家杂志社承担法律责任。刘真和四家刊物都否认了指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真和四家刊物均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上诉人刘真撰写文章,多处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王的人格,侵害了王的名誉权。上诉人《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转载上述作品,也侵害了王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⑦评述:《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这里“人格尊严”被放在名誉权里在狭义上使用,因此从上下文和立法本意上看,这一条实际上讲的就是名誉权。然而,《宪法》第38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在这里讲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又包括公民的一般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⑧问题就出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公

民的一般人格尊严权。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往往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一般人格尊严权。学术界也都公认人格尊严不同于名誉权。⑨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一般人格尊严权,但是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却只能套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来处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诉讼,而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来全面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不合理、不正常的。在这个案件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条款来判案。在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只简单地提及宪法,以加强说服力,而没有直接引用宪法的条款。这样既避免了引用宪法具体条款,又达到了增加说服力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就是一个新例。(四)钱某诉屈臣氏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案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室强行搜身。钱某认为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判决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屈臣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评述: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

和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法院碰到了与上述第三个案例同样的问题。从有关报道看,一审法官按照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名誉权来判案,这个定性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基于侵权情节恶劣和屈臣氏公司的实际给付能力,一审才判处了较重的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在这里也提到了宪法,意识到应该按侵犯人格权来定性。但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二审法官硬将《民法通则》第101条按字面解释为对人格权的保护,因此钱某的律师郑传本认为,二审法官依据《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认定屈臣氏侵犯钱某的“人格权”,实属于法无据,且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是错误的。⑾我认为不能说二审判决于法无据,因为宪法确实有关于人格尊严权的规定,难道宪法不是“法”?二审问题出在未能直接按宪法条款来判案,而是很牵强地把《民法通则》第101条解释为对人格权的保护,因此,适用法律有误,正是误在此处。至于判决的结果,二审主要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判决赔偿1万元,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本案的侵权情节和后果确实很严重,一审判决赔偿25万元是合适的。就像本案一样,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子?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官可否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判案?在目前的情况下,这要看具体办案的法官。但是法官目前很难仅仅依据宪法来

判案,还要同时找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一起使用才可以。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那就只好类推适用一个最相近的具体法律规范或者干脆不受理这类案件。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官就干脆不予受理了事。

2018最新宪法模拟考试题与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考试试题 姓名: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第五条规定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和_____ ____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 规定的义务。 4、我国现行的宪法是________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____________ __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_____________ 公开进行 宪法宣誓。 6、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_______________ ,努力为人民服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 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____________ ,遵守___________ ,尊重_________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

常设机关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的多数通过。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_________ 、_____ 和_ _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__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A. 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___ 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A. 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 我国宪法规定,_______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 的特征。 A. 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公民 B.群众 C.人民 D. 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 适用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

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

中国与东南亚文化现象比较

从自然影响下说中国与东南亚文化 不可否认,自然是影响一个文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诚如曾经辉煌的四大文明古国无不依附于大河,多山多岛的地理环境造成了古希腊小国寡民的现状并同时成就了其独特的民主政治。而在中国古,北方广阔草原与它的游牧文化,中国腹地平原与它的农耕文化,南方临海与其渔业文化等无不体现了这一点。 即使不很专业的去研究,也不难发现,东南亚文化很多方面都有这中国的影子。历史是其一个不可避免的因素,这些都曾是中国的藩属。但从自然上看也并不难发现其共通性,东南亚与中国一样都是一个具有多样统一性的地域。大陆与岛屿并存,山地与平原同在的地理特点,同时存有亚热带与热带气候逐渐过渡的自然条件,有频繁的民族迁徙和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构成了多样的生活模式及多彩的民族文化。下面将说明在这共同自然文化下对两者的影响。 首先是语言,东南亚各国的语言有很多借鉴了汉语(特别是方言)。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从语言的分析,可以看出文化的接触和民族间的关系,这恰好像考古家从陶器、装饰品和兵器的分布可以推出结论一样。东南亚各国在语言上出现的汉语借词现象,不仅真是生动地记录了中国与东南亚各国文化交流的历史,同时也反映了其人口的一部分重要的构成——中国移民。 其次华人移居东南亚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有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游牧民族阻断了前往西域的陆上通道,对外交往智能依靠海路,从而推动了航海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下南洋。而近代,清末英法联军的入侵、甲午中日战争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再到辛亥革命之后,军阀混战,形成了几次大的东南亚移民的高潮。尽管称谓不同,但由于生活方式、民族习俗、生产模式的相同相似使其有着天然的文化同源和民族亲缘关系。跨境毛南族相互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文化关系,具有和睦相处,共生共融的特点。 再者中国与东南亚都同样以农耕文明为主的生活方式,使双方人民勤劳俭朴、重视家庭,这是农业社会长期形成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是约定俗成的价值观。以如家为核心的东方价值观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东南压地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后说到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另外一重要的文化想通之处——信仰。佛教是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在古代,东南亚是中国和印度文化主要的辐射带。正式在这样的条件下,起到了文化交流的桥梁,沟通了彼此的宗教感情,融合了民族艺术,创造了相似的宗教生活,推动了文化经济的发展与合作。 几近相似的地理环境、历史的相通和民族同源和华人同根,使中国与东南亚有着独有的的文化共性的资源优势。我想不管是中国还是东南亚,都应该重视这种优势,不仅要注重学术界的交流和合作,更要发挥民间外交的强大力量。

宪法试题及答案

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库 (共1000题) 一、选择题(共400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12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D)相适应。 A、社会发展 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 D、社会发展计划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 D )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 B、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 C、按需分配 D、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 B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A、1999 B、1993 C、1988 D、1982 8、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D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主权 B、领土 C、主权和领空 D、主权和领土完整 9、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A)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程 D、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B )。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工农联盟 1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A )。 A、重要组成部分 B、必要补充 C、重要基础 D、最具活力、最有前途的部分 12、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私营经济 D、个体经济 1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D )集体经济的发展。 A、保障 B、监督、管理和指导 C、保护 D、鼓励、指导和帮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C )的原则。 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三权分立 1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A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7、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 )。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8、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C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通过。 A、四分之一,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二分之一 19、宪法以(B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议 2

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

在历史进程中,中国与东南亚诸国有不同程度的交流和接触,带来相互深远的影响。 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交流,可追溯至汉朝时期,其后历代均保持着频繁的经贸和文化交流,虽然清朝初期采取闭关锁国政策,但其后海禁开放,两国之间的交流又再次活跃起来,及至民国时期,中马两国人民为抗日再并肩作战。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交往,早在汉朝开始。中国的陶瓷贸易开启了中印交往的大门,及至唐代,两国之间的佛教文化交流,为佛教作出巨大贡献。明朝时,明成祖加强发展海外诸国联系,印度尼西亚也是朝贡国家之一。 中国与文莱的交往,最早出现于唐代。及至宋代,文莱成为中国海外交通的枢纽区域,两国的官民船队经常往来,增进了两地的贸易交往。在明代,中国与文莱的交往更趋密切,两国之间存在着友好关系。 中国与越南交往,早在商周时期已有迹可寻。越南除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外,中越的佛教文化交流,也是两国间主要交流的载体。明朝时期,中越双方更因与其他国家有战争而关系更为密切。近代越南的内战,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华人在当中也占了重要位置。 中挝官方交往最早的记载是三国东吴黄武六年,老挝堂明国王遣使来朝。到了唐代,文单国四次遣使,受到热情接待,唐皇赐以封号。中挝两国的文化渊源关系,可以从老挝有关民族起源的神话传说中得到印证。 柬埔寨与中国的交往最早见于东汉至三国年期。南朝时,两国更发展至宗教文化交流。文化艺术方面也互有影响,“扶南乐”是扶南带有佛教色彩的宗教乐舞,三国时期孙权建立了“扶南乐署”,而这种音乐亦由当时传入中国,直至隋唐时盛行于宫廷内。 早在西汉年间,中国的航船就行驶到过泰国地区。及至宋元时期,泰国的素可泰王朝兴起,素可泰多次遣使访华,中泰的邦交变得非常密切。另外,旅居泰国的华侨将中国的医学带到泰国,而泰国的药物亦为中国医学所采用,令中国的医方中含有不少出自东南亚的香料成分。 中缅交往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四世纪,当时南方陆上丝绸之路经已开通,两国交往开始频繁。宋元时期,两国的交往出现了重要转型,由于宋朝时北方的陆上交通受阻,因而开发了海上交通,令宋朝与缅甸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明清期间,朱元璋曾派使者出缅,双方使臣频有往来,而当时的海上贸易亦有持续发展。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

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原因及四次浪潮

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原因及四次浪潮 08级世界历史学号:080210257丁万晓 摘要: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历史,根据其历史和规模,可分为四次大潮。东南亚地区是中国海外移民的最主要目的地。中国大规模移民东南亚始于17世纪,盛于20世纪上半叶历三波移民高潮。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移民不断。随着大陆改革开放及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飞速发展,中国人重启移民东南亚热潮。虽然推动不同时期的移民潮各有其不同的国内外因素,但就四次大规模移民潮而言,中国与东南亚的经贸发展和合作都是主要动力之一。随着中国与东南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中国与东南亚的政治关系保持良好,前往东南亚的移民仍将继续。 关键词:中国东南亚移民经济原因 一:中国移民东南亚的原因 生存与发展,一直都是整个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问题。对生存环境改善的强烈渴望,就几乎成为世界上所有民族的本能。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大批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定居的人,叫做移民。大凡较大规模移民现象的发生,需具备三项基本条件:第一,产生移民的地区是生活资料匮乏、谋生条件窘迫,或因政治变动造成寻求新的生存空间的压力与意愿,如土地的超负荷人口载量、战乱造成的经济残破、政治迫害等。第二,必须存在得以移居的新的生存空间,即有能力吸收移民的地区,如东南亚。第三,尚需使人民迁徙得以实现的条件,如海外移民所需要的运输手段,对新的生存空间的认识等。 1.经济原因 一般百姓移居海外,大都是迫于生活无着,处于饥寒交迫之下,不得已而被当做“苦力”、“猪仔”之类卖到异国他乡。 我国古代人口的急剧膨胀,使土地超负荷人口载量,古代的政府,横征暴敛,造成

了农村生产日益凋敝。特别是清朝后期,白银的大量外流,加上鸦片战争,给了古老的中国以致命的打击。铁路的修建,蒸汽机和电气设备的使用和工业的创办,中国古代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也随着瓦解,同时可以安插比较稠密人口的那一切陈旧的社会制度,也开始崩溃。处在我国这种形式下的我国农村,破产加速,地权日益集中,各种繁重的地税和敲诈勒索,使广大农民一无所有。同时,生产落后,工业未兴,国内也无法容纳浩大的农业劳动力,因此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飘扬过海,出国谋生。 此外,旧中国经常发生灾荒和战乱,同时,旧制度也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机问题。 2.政治原因 这里的政治原因不是指华人的侨居国,而是指中国方面,我们可以从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动乱所造成的海外移民来进行论述。例,明清两朝交替之际,有许多明代遗民不服清政府的统治,纷纷逃往海外;或者在台湾举兵相抗,失败后逃往南洋各国。温雄飞《南洋华侨通史》:“时清廷海通之禁,沿海居民迁徙者万家,皆陆续赴台湾受一为氓,或由台湾乘海外贸易之船,转赴南洋各岛。”①此外,宋末元初和近代几次革命低潮时期,也都有逃避政治迫害的华人移居东南亚。 19世纪70 年代以后,日、俄、英、法、美等帝国主义加紧侵略我国海疆和边疆,加深了我国的半殖民地化,民族遭受了空前未有的灾难,人民的生存环境经一部恶化,贫苦人民被迫离乡出海。 3.侨居国经济上的需要 侨居国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而本国的劳动力不足或劳动技能不够,需要大量的华工。例如,拉者二世执政沙捞越时期,允许华工入境,并制定优惠政策来吸引华人入境,例如,颁布《土地法令》和《鼓励种植条例》 二:华人移居东南亚的四次高潮 1.第一次移民高潮(17世纪初—19世纪中叶)

宪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1题:下列选项中提到“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的文件为 1.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2.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3.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1791年的法国宪法 第2题:下列选项中哪个表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1.监督原则 2.民主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分权原则 第3题:作为宪法渊源形式的“宪法解释”指的是 1.立宪解释 2.行宪解释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 4.监督解释 第4题:我国现行宪法的效力条款出现在下列哪一选项之中? 1.正文的分则 2.正文的附则 3.序言 4.正文的总纲 第5题:我国1982年宪法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第6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1.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2.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3.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4.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第7题: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1.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程序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4.禁止性规范 第8题:关于宪法规范性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1.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2.具有不完全的规范性 3.不具有规范性 4.其规范性需要部门法规范来体现 第9题: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为 1.分权性规范 2.责任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4.限制性规范 第10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下列选项中首先应当被采用的是 1.通过宪法修改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2.通过宪法废除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3.通过宪法解释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4.通过宪法停止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1. 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

2019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9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D )年 A 、 2年 B 、 3年 C 、 4年 D 、 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D ) A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C ) 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B ) A 、赔偿 B 、补偿 C 、兑换 D 、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D ) A 、“一国两制” B 、统一的多民族 C 、复合制 D 、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D ) A 、民主集中制度 B 、人民民主专政制 C 、政治协商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C ) A 、 2004年 2月 28日 B 、 2004年 3月 4日 C 、 2004年 3月 14日 D 、 2004年 3月 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B ) A 、 3/4以上 B 、 2/3以上 C 、 3/5以上 D 、 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 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B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总理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 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C ) A 、市一级人民政府 B 、县、市级人民政府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 、国务院 1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构提出质询案(A ) A 、国务院 B 、最高人民法院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中央军委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蒋韬,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大学东区学生宿舍620室。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住所:成都市二环路南昌二段十五号 诉讼请求: 1、被告在2001年12月23日在发布的招录行员广告中,限制男性身高不到168公分、女性身高不到155公分不属招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公开更正。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附:行政起诉状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A.人大 B.全体代表 C.民政府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A.协商 B.指导 C.领导 D.监督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B.国家的阶级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平等原则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A.合议制 B.主席负责制 C.集体负责制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国家结构形式 B.政体 C.国体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凡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因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多以裁判的方式作出,并常有两造当事人,所以又常称之为宪法诉讼制度,尽管有些活动并非真正的诉讼。这种制度至少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有一个或多个有组织的、专司宪法裁判之职的机构(包括普通法院);二是有广泛的宪法案件受理范围;三是有一套健全的程序制度。 由于各国的政治背景、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不同,其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各有特色,但仍可归纳为五六种模式。本文只择三种最主要者简要介绍。 普通法院模式 由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出现最早、历史最长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制度的鼻祖是美国,始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尽管这一先例的确定颇费一番周折,但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的贡献是非凡的。 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多为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二战后美国对其制宪活动的绝对影响,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的

终审权力。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也由普通司法机构司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同于违宪审查权)。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来源,最早并不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指美国),而是法院“自授的”。鉴于这一历史经验将法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一些国家将普通法院的这种权力以宪法形式确立下来。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通常不是抽象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因此,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当然,宪法和法律也为这一事关重大的诉讼设立了一些特别程序,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宪法法院模式 20世纪2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在审视了美国模式及本国国情以后,欧洲的奥地利、德国等国都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查机构。二战后的欧洲重建也包括了对法制的重建,更加完善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度,便是欧洲大陆国家重建法制的成果之一。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两种主要的模式。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只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不同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例如,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说,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宪法中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必须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a910063651.html,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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