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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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关于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整理的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咨询,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咨询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咨询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咨询对象搜身,假如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如何可能明白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峻,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能够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为必用哑铃去压颈项,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ldquo;头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rdquo;,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显然错误,ldquo;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rdquo;的结论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2】上诉人:陈times;times;,男,times;times;岁,times;族,times;times;省times;times;县人,times;times;厂会计,住times;times;市times;times;街times;times;号。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times;times;)刑普判字第times;times;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上诉人于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盗窃了林times;times;自行车一辆,卖给times;times;times;,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times;times;法院审判员张times;times;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为了争取ldquo;坦白从宽rdquo;,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times;times;年times;月到19times;times;年times;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ldquo;交代rdquo;,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times; times;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ldquo; 坦白从宽rdquo;的条件的。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

诈骗罪成功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诈骗罪成功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作为公司的负责人B某每天需要管理公司的业务进账,进出金融机构办理公司业务转账是家常便饭。2010年2月19日,因某供应商已发货,需要及时支付货款。B某于是前往某处交通银行办理。在柜员机上,B某发现柜员机上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当时的情形,B某内心十分复杂。在权衡再三之后,B某铤而走险,在从卡中转出5万元至自己的银行卡之后,又从卡中转出5万至自己的卡中。因此,B某总共转账10万至自己银行账户。在转账成功之后,B某心里一直担心。但是关于自己已经构成犯罪却浑然不知。失主在发现自己的被人转账之后,立即报警。经警方侦查,B某具有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前往B某办公场所,B 某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立即将事情经过说了出来。当即B某被警方带走。B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某及其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与一审辩护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改为委托本网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辩护人。两位律师通过缜密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得B某成功减刑,二审改判三年。B某及其家属表示满意。刑事律师办案 一审控方意见 原公诉机关认为B某于2010年2月19日在某区交通银行柜员机上见到失主A某某遗失的银行卡一张,在自己贪念的支配下,先后两次从卡中转账,共获得赃款10万元,给A某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委托本网专业刑事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代理二审辩护工作。两位律师在阅卷之后发现B某可能构成自首,而且通过被害人A某某取得了A某某的谅解,A某某出具了个人谅解的书面材料,通过基础性的工作,为B某争取减刑的辩护工作慢慢向前迈进。最终通过两位律师的工作,二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自首,且综合全案考虑予以减刑,最终B某获刑三年。 二审未公开审理该案,律师提交了二审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表示没有争议,但是一审在一些事实上认定错误,导致上诉人B某一审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B某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继2010年2月19日上诉人B某从他人遗忘在自动终端机的银行卡上转账之后,B某一直处在内心焦急不安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时一种暴露在银行摄像头、银行转账系统操作记录中的荒唐、滑稽的不合法行为,只是上诉人B某一直没有勇气来面对这个事实,承认错误。2010年3月1日,当公安人员出现在上诉人面前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未经依法讯问的B某变主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不合法的行为。虽然这一行为没有登记在案,但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 二、上诉人B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1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林,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原系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住阜阳市新天地小区10栋3单元606室。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东,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超,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阜阳市技术监督局后院16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锐,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振英,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住阜阳市新天地小区10栋3单元606室。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女,195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支行家属院。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乐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超,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初赛案例

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 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请根据以下案例材料,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详见:答题内容、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宋小帅销售减肥产品案”材料 (一)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小帅化名“李小丽”,并通过淘宝、QQ、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内抓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宋小帅,并从其租用的西浦三里27号501室仓库内当场查获待售的二十批次“瘦美”牌、“挺靓”牌等多种减肥类保健食品。同时,被告人宋小帅用于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的“iPhone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二部、“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Gateway”笔记本电脑一台、标签纸(包括陈氏植物减肥丸标签纸501张、“瘦美”瘦身加强版标签纸300张、瘦身伴侣标签纸800张、检封标签纸120张)、包装空袋150个等作案工具,亦被一并缴获。当天,

被告人宋小帅主动带民警到仓库找出并上交其找人刻制的两枚公司印章。后经鉴定,涉案的“广东××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均系伪造印章。 对于现场查扣的减肥类保健食品,经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该二十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具体如下:

(三)起诉、辩护情况 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宋小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小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8月间主营产品是“片仔癀”化妆品,减肥产品的销量并不大,之后才开始主要销售减肥产品,但总的来说量也不大。其找人刻制公司印章主要是用于辅助销售减肥产品,如有客户需要收据可以盖章使用,但最终并未实际使用,故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新闻侵权案例摘抄

1、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 《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 2、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3、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当日,张某被羁押。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5、案例: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公布了中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导读:本文是关于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储某、石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谢某、闵某、程某的供述,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提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对段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人民陪审员陈卫宁 人民陪审员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洁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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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 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案例 案例: 原告1:吕某,女,被害人之妻。 原告2:张某,男,被害人之父。 原告3:原某,女,被害人之母。 原告4:张甲,女,被害人之女。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 被告人王甲与吕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对吕某拳打脚踢,将吕某打倒在地,并欲拿凳子砸吕甲,后被人拉开。吕甲即打电话将被打之事告诉同厂的丈夫张某(殁年28岁)。王某随后到车间拿来一把剪刀藏于身上,当王某在厂内花坛边与吕某、张某相遇时,双方发生争斗。王某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胸部、腹部数刀,致张某因心脏破裂而死亡。吕某左臂被刺致重伤(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被张某殴打致鼻子出血。王某行凶后即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吕某受伤后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250.50元。法院一审判决: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上诉: 王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王某没有杀人故意,是张某先动手殴打王某后才持剪刀刺张某,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原审民事判赔数额不当,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670.22元。 检查员理由: 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王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吕某及工友的陈述,证人苗某某、王丙、王丁、张丙、宋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尸体及DNA检验报告、人体损伤检验报告、提取的凶器剪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1、王某因琐事纠纷首先对吕某拳打脚踢被劝开后,又取来剪刀,在与张某发生争执后,即持剪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多刀致其死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准确,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罪错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首先殴打王某,王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张某存在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法院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因琐事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出庭检察员关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平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犯诈 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金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 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株芦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 与谢双青(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株洲火车站,由被告人聂平均假装旅客与正在 此处等车的被害人刘宇搭讪,随后被告人桂金山以有熟人在火车站工作,能够 买到火车票的旅客身份,与被告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搭讪,并表示愿意通过 熟人帮其二人购买火车票,在得到被害人刘宇的同意后,被告人桂金山将被告 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带到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天华宾馆门口,再由谢双青假 装株洲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假装带被告人聂平均去买火车票,而后谢 双青再带被害人刘宇去购买火车票,并要求被害人刘宇将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及 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保管,然后骗得被害人刘宇的密码并告诉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在购买火车票的过程中,谢双青逃离现场。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共计骗得被害人刘宇现金约1800元、五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等物品。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从骗来的银 行卡上又取出现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刷卡消费人民币约57000元。 事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各分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0余元。

王某刑事申诉状示例

王某刑事申诉状示例 申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XX市XX宿舍家属楼联系方式:137XXXX1037 132XXXX5066 系乔某的母亲 申诉人因乔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XX省最高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百六十四页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 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 2.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第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运用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判;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案定量错误,量刑偏重;对乔某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对乔某组织淫秽表演罪达不到入罪标准,对乔某入罪的两起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科以治安处罚;对乔某入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乔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罪标准的四个基本条件即组织条件、经济条件、危害条件和行为条件。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以故意伤害罪定量错误;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乔某在该案中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试行办法》规定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其规定,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而不能突破其上限。因此第二审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应用 23.2012 ①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至2012年2月10日,判决书的选取面向S 省所有中级法院辖区,样本数量占同期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罪结案数的70%左右。从判决书的时间、地域跨度、数量及选取方式上看,此判决书样本能全面反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S 省醉驾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②此处的例行检查,既包括直接针对醉驾的检查,也包括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小纠纷引发的检查,其本质特征是没有因为醉驾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③营运机动车是指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车、小客车、轻型货车、小面包车、四轮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通常属于营运机动车。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总结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特点及审判规律,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及发现的问题,为最高司法机关规范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素材,课题组收集S 省法院一审醉驾刑事案件判决书775件 777人,①借用SPSS 软件系统,采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予以实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规范醉驾刑事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醉驾刑事案件基本特点呈现 775份判决书显示,醉驾刑事案件在犯罪构成、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呈现如下基本特点: (一)从犯罪构成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犯罪主体看,基本为文化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男性公民,且青少年占有相当比重。777名罪犯中,99.4%为男性,97.7%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78%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3.7%为25岁以下青少年。 2.从犯罪行为看,醉酒程度悬殊较大,过半罪犯的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载明醉酒程度的770名罪犯中,醉酒程度最低为80.6mg/100ml ,最高为425mg/100ml ,后者是前者的5倍多,52.9%的罪犯醉酒程度在醉酒标准的1倍以内。 3.从犯罪结果看,六成醉驾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实害结果。777名罪犯中,62.9%因发生交通事故发案,造 成了实害结果;37.1%因例行检查②发案,无实害结果发生,前者将近后者的2倍。 4.从犯罪方法看,作案工具以二轮摩托车、小轿车、小客车居前三位,非营运机动车是营运机动车③的 5倍多。777名罪犯中,58.8%驾驶二轮摩托车,24.6%驾驶小轿车,6.7%驾驶小客车;83.5%驾驶非营运机动车,16.5%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从诉讼程序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强制措施的适用看,强制措施适用率高,近五成罪犯被采取被羁押的强制措施。777名罪犯中, 98.2%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53.5%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4.7%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2.从量刑检察建议看,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数量少,采纳率较高。777名罪犯中,人民检察院对6.6%的罪犯提出量刑检察建议,其中,74.5%的检察建议得到采纳。量刑检察建议没有被采纳的13名罪犯,84.6%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轻的刑罚, 15.4%的罪犯被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重的刑罚。 3.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占主导,人民检察院倾向于在简易程序中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775件案件中,86.1%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87.2%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从定罪量刑看醉驾刑事案件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分析 ———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052

法律文书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648435.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陈述;被害单位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办资料、用卡明细、催收记录、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退赔部分赃款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同时,还必须提醒你: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文书(案例大全)

呈请拘传***报告书 我局(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男1976年生… 拘留的理由:… 拘留的法律依据: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省*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文化*住址* 该人自幼读书至**成年后**年月日涉嫌***被刑事拘留现押***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来源:举报或是扭送***本局*年*月*日接受年月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归案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经贪污侦查查明**** 经审查***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年月日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汉族,哪里人文化程度家民住址 该人*年*月*日因涉嫌*被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一案由群众举报,我局年月日接受了案件月日立案,现羁押与*** 经我局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局印) 年月日 附: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案券* 1 / 17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诉字[****]***检被告人简历罪于年月晶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被告人**盗窃一案经**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法讯问被告人案件材料,现已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院认为**** 此致区人民法院市***** *** 检察员:院印年月日*** 现押于犯罪嫌疑人***附项:1. *本案证据复印册2.×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号(2000)刑初字第×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看守所被告人***简历因什么罪被羁押********所律师辩护人罪,于年月日向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刑*字第×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院提起公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案情经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 不讳经审理查明…案情经过以上事实有…的证人证言或是实物为证法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以…为目的…意见。依照…. 日至年月日**月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 止罚金生效之日缴纳) 市中级人日内,通过本院递或直接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第二日起10 份2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1份副本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 / 17 日×月×年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一九××(院印) ×书记员××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号×检刑抗字第×)(×××× 厂。村××省×市人,无业,住×××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人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抢劫一案,由原审被告人王××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刑初字第×××)日提起公诉。×年×月×××人民法院以(×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月×日,有期徒刑处王××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人民法院重新审××月×日×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中级人民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分左右,3010时年×月×日晚×日以(月×××××)×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院于××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经过。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上诉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 不当,其理由如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日×月×××××年份××证言1×附:证人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3 / 17 ××号(****)×刑初字第5市第二监狱服刑。1990年县人,现在×市××××罪犯王××,男,现年32岁,汉族,×维持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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