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县交通局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以检查案件为主,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每年两次,不定期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法地点有无违规设卡,是否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案件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二)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三)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执法中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备案。

第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执法人员风纪不整和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县交通局可视情况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执法单位作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本月30号报县交通局备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四条执法单位向县交通局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时间及备案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县交通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理依据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县交通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单位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

第七条县交通局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执法单位对县交通局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九条县交通局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县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县交通局作出的监督决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执法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县交通局报备。县交通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第四条县交通局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五条凡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许发布。

第六条县交通局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县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由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五日内向县交通局报备。

第四条执法单位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县交通局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县交通局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执法单位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县交通局将督促执法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县交通局将督促执法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县交通局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县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县交通局作出的监督决定的,县交通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并实施后,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及时作出安排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实施的执法单位应当向县交通局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实施的做法经验;

(二)实施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的实际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其它配套文件情况;

(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县交通局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有关单位应按时报送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逾期不报的,责令期限补报;期限内仍不报的,由县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促进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县交通局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县交通局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会议研究、主管领导决定的,由单位或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县交通局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县交通局可根据情况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县交通局报告。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单位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交通局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县交通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使用交通部统一颁布的14种规范文书。

二、各执法单位报送季度所需各种文书数量,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申领表》。

三、运管所、地方站应建立执法文书领销台帐,领用有签字,使用完后应及时收回,并核销。

四、各执法站队行政执法文书,应有专人登记保管,严格履行领销手续,并健全违章处罚台帐、档案。

五、各执法单位,一律向县交通局执法办领取。各站队向运管所、地方站领取。

六、各执法单位领用数量,经县交通局核定后,由县交通局向滁州市交通局法制科统一领取,并按核定价格收取工本费。

七、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对私自印制执法文书或乱发乱用文书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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