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判断练习

罪数判断练习
罪数判断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正确答案:C

2、甲某放在卧室的手提包中的1万元钱被乙某盗窃。为了达到报复乙某的目的,甲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被盗5万元,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指使丙某证明自己被盗5万元。甲某的行为:()

A.构成伪证罪

B.构成诬告陷害罪

C.不作犯罪处理

D.构成妨害作证罪

正确答案:B

3、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表述是:()

A.张强与李玉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李玉家人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李玉提出分手。张强怀恨在心将李玉骗至市郊树林杀害,后又于第二日晚将李玉之母砍伤。张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B.王刚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找工作的乡下女赵艳从A市骗至B市,在寻求买主的同时强迫其卖淫。王刚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C.宋小文抢夺李老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因用力过猛致其摔

倒在地身亡。宋小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D.冯某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毁坏文物,对冯某的行为应予以数罪并

正确答案:C

4、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由于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问,贾某打死范某、重伤顾某、轻伤小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牵连犯

正确答案:C

5、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A.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B.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重合或者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

C.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D.数个行为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重合或者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

正确答案:B

6、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关押15日之久,甲的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

A.惯犯

B.牵连犯

C.持续犯

D.连续犯

正确答案:C

7、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构成拐卖妇女罪、****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正确答案:D

8、绑架勒索罪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想象竞合犯

D.牵连犯

正确答案:B

9、崔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对崔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伪造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

B.伪造证件罪

C.依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

D.招摇撞骗罪

正确答案:C

10、甲为筹集结婚费用,一个月内先后偷盗营业款5次,每次少则700元,多则2000元,共计7400元。甲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惯犯

正确答案:C

1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正确答案:A

12、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3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C

13、甲为其邻居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遂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甲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墙进入乙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仅18个月的儿子丙盗回家中。乙回家发现丙不见,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甲见无法将丙带走,而丙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怕被人发现,即将丙抱还乙的家人,并谎称丙是其从小偷手中追回,后装晕倒地。甲的行为:()。

A.甲是绑架罪的中止

B.甲是绑架罪的未遂

C.甲是绑架罪的既遂

D.甲构成绑架罪和放火罪

正确答案:D

1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15、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正确答案:B

16、下列犯罪中,不构成牵连犯的是:

A.为盗窃枪支而侵入他人住宅,窃得枪支后又予以私藏,构成盗窃枪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B.枪杀一人的同时造成另一人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C.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文物,构成盗掘古墓罪与破坏珍贵文物罪

D.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正确答案:B

17、青工于某,一日晚发现某单位大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车门未锁,就借着夜色将此车开出大院,驶到其情敌刘某每天上夜班必经的一小胡同口,将骑车上夜班的刘某撞死,然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因奔逃心切,不慎将一带小孩过马的女人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夜于某又将此车开回原地,尚未被人发现。于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B.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

C.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三罪并罚

D.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应从一罪重处

正确答案:B

18、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后来为了便于携带和销脏,二人又用斧子将该文物“铜鼎”砸碎。梁、程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

B.想象的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正确答案:C

19、周某为香港公司领导,曾批评过工人许林,许林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许林用钳子将设备上的贵重金属全部拧下,偷放在周某的办公室中,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许林又提出将周某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周某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周某拘留,后许林罪行暴露,许林的行为应定性为:

A.诽谤罪

B.诬告陷害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报复陷害罪

正确答案:C

20、下列各列情形中属于集合犯的是:

A.甲某伪造货币并运输伪造的货币

B.乙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了杀人活动

C.丙某是一邮政工作人员,某日其私自开拆别人的邮件并窃取了其中的5000元钱

D.丁某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常年进行非法行医

正确答案:D

21、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

A.李某在儿子童年时,替儿子在邻村订了一门娃娃亲,儿子成年后对这门亲事不满意,但李某强迫儿子娶这个媳妇,并将儿子暴打一顿后关在房屋里让其反省,儿子当晚跳楼、摔成重伤。

B.张某遗弃患有重病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太太,导致其死亡。

C.赵某在大街上公然强制猥亵侮辱一名少女,少女自感屈辱、自杀身亡。

D.王某对其丈夫前妻所生的8岁孩子进行虐待,下雪天将其关在鸡圈里,第二天孩子的鼻子完全被冻掉。

正确答案:D

22、某单位领导某甲曾批评过工人某乙,某乙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某乙用钳子将设备上的贵重金属触点全部拧下,偷放在甲的办公室内,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察案件时,某乙又提出将某甲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甲的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甲拘留。后乙罪行败露,乙的行为应定性为()。

A.诽谤罪

B.诬告陷害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报复陷害罪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竟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5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正确答案:A,C,D

2、甲某在地里拾到手枪两支、冲锋枪一支,各种子弹200余发,藏于家中。一年以后,甲某取出手枪一支,蒙面到一个地下赌场,朝墙上连射几枪,众赌徒闻枪声四散而逃,甲某将3万元赌资全部拿走。第二日晚,甲某持枪闯入一居民家中,又朝墙上射击数枪,致电灯熄灭。甲某害怕黑暗中被人突然抢住,发挥不了枪的作用,又朝室内开了一枪后逃离。该枪击中正在看电视的男主人,致其死亡。甲某的行为:()

A.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

B.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C.属于牵连犯

D.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D

3、在下列情况中,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

A.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组织安排的犯罪行为的

B.在我国领海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又以暴力方法拒缉私的

C.生产伪劣产品又以暴力抗拒技术监督机关人员的检查

D.缴纳税款后,又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退税款超过纳税额的正确答案:A,B,C,D

4、甲某在工地干活时窃取雷管100支,春节回家时携带上述雷管在某长途车站准备搭乘长途汽车返乡时,因形迹可疑遭到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窃取雷管的事实。对此案,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成立自首

B.甲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

C.甲某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

D.对甲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

5、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B,C,D

6、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

A.触犯非法经营罪

B.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D

7、关于结果加重犯,说法正确的有()

A.结果加重犯中,一个犯罪行为导致了两个犯罪结果,其中有一个是加重结果

B.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有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

C.结果加重犯中,对于加重结果有可能出于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

D.过失犯罪不可能出现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B,C

8、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正确答案:A,B,C,D

9、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教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正确答案:B,C,D

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为数行为但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选项有哪些?

A.结合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正确答案:A,C,D

11、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正确答案:A,C

12、下列犯罪中,构成牵连犯的有

A.为盗窃枪支而侵入他人住宅,窃得枪支后又予以私藏,构成盗窃枪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B.枪杀一人的同时造成另一人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C.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文物,构成盗掘古墓罪与破坏珍贵文物罪

D.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正确答案:A,C,D

13、实质的一罪包括

A.结合犯

B.结果加重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正确答案:B,C

14、下列法规中,哪些选项属于法条的竞合?

A.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B.泄露国家机密罪与泄漏军事机密罪的法条

B.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

D.诈骗罪与抢劫罪的法条

正确答案:A,B,C

15、下列情况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A.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盗窃他人财物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D.暴力抗拒缉私致检查人员重伤、死亡的

正确答案:A,B

16、吸收犯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A.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厅为

B.数个行为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C.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D.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正确答案:A,C,D

17、甲乙二人共同盗窃某金饰品,盗窃期间为了方便分赃,遂将其砸碎。甲乙的行为构成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应数罪并罚

D.牵连犯

正确答案:A,B,D

18、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

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感屈辱而自杀

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

1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5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正确答案:A,C,D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 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 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刑法 罪数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关于数罪并罚

宣告刑、执行刑和判决刑的概念和区别 这三个都和法院有关,可是执行和判决不能称之为“刑”,譬如,法院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所做出的裁决为判决(书),而对这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为宣告刑,最后,公安机关将法院的这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是执行。 宣告刑是犯的罪名,执行刑是应当执行那些罪如先抢钱后杀人应当以杀人罪执行,判决刑是当事人应该真正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无罪。 宣告刑某人已经判决罪名,判决刑是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罪并罚,,执行刑就是实际执行。 刑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具体的适用范围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3、举例:抢劫罪一般是三年至十年,从轻处罚最低是三年;而减轻处罚则是三年以下。 关于数罪并罚的计算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 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

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454891.html, 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见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新闻,但是其实许多人不明白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如果行为侵害的是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人格等一身专属法益,而且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可以进行分割评价的,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例如,一次性非法拘禁多人;一次投毒杀死一家三口;一次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了自己收养而一次拐骗多名儿童;合一次铡刀切断多人手指;一状诬告多人;在网上发一个帖子诽谤多人等,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进而以同

种数罪并罚。此外,对于侵害高度人身专属性法益的犯罪,是否认定存在数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罪刑是否相适应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仅为有期徒刑,而且没有如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将侵害多人规定为加重情节时,通常就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规范性地评价存在多个行为进而同种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特意强迫多人一起将手指伸到铡刀下,一次切断多人小指头的,由于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又不可能将轻伤多人评价为致人重伤,唯有认定存在数个轻伤行为进而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同种数罪并罚,方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存在数次规范意识的突破 “想象竞合因为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故违法性程度与并合罪并没有差异。其作为一罪处罚的根据应在于责任的减少,因为只有一次意思发动,一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既然行为人认识到存在多种性质不同的对象,就说明行为人存在多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有多次形成反对动机的机会,而多次违反法律期待,故其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应被评价为多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例如,甲到警察局长家行窃,撬开保险柜后发现有三支手枪和500万美金。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运出枪支和美元的办法:(一)将所有的枪支和美金装入一个大麻袋后,一次扛出去;(二)手中握枪、肩上扛钱;(三)左手拿枪、右手提钱;(四)一趟拿枪、一趟背钱,等等。从自然意义上看,似乎除第四种情形外,前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 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

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 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罪,且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不是把这些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总和刑期以下,一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与拘役由于刑种不同,不能合并执行,只能分别执行。 3 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罪都处以罚金,则总罚金为数罪罚金的总和。但有例外,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一罪处以罚金,则适用吸收原则。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部分财产,一罪被处以罚金,

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内容提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关键词: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折中原则合并原则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志实施更多的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采用吸收原则是不科学的。(二)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但实际弊端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采用绝对相加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往往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效果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限制药厂,根本无法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予以执行,并且逐一执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合并原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 (三)限制加重原则。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精神,采取单纯合并的原则也不科学。 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定的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刑罚的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合并原则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不期而遇鹷的并罚原则。(四)折衷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原则,因其取长补短,针对性强,灵活性强,适用面广。[!--empirenews.page--]一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如何并罚?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药厂,只执行拘役其主要理由是这种方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简便易行。二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律诗行较轻的刑种。既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药厂。这一思想实质上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三是有限酌情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结果是或仅执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执行不同刑种自由刑。四是按照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

罪数

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罪数的概念 “罪数”即指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一)理论学说 行为说主张,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其中关于行为数量的区分,又有“自然意义标准说”“社会意义标准说”“法律意义标准说”三种观点。 法益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犯意说主张,以犯意的数量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个别化说主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区分单纯的一罪时适用构成要件说;在包括一罪的场合要结合行为说与法益说;在科刑一罪的场合要适用行为说。 (二)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与对数罪是否并罚是两个问题。作者主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所以应当以行为所侵犯法益数量为标准。 但是,此处的“评价意义上的数罪”不意味着必然并罚,当一个重法定刑能够全面完整的评价“评价意义上的数罪”的不法与责任,

就不必实行并罚,因为罪数论就是为了量刑服务的。 (三)具体判断 1、一罪与数罪的判断 作者主张以“犯罪构成说”为标准,根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区分一罪与数罪,但是需要从不法到有责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2、并罚与否的判断 (1)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可以进行包括的评价,仅以一罪论处也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就不必并罚。(2)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适用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就可以实现量刑的合理化,就不必并罚。 (3)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一定要数罪并罚。 (4)按照刑法理论应该成立数罪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为一罪,从其规定。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 一、概述 所谓单纯的一罪,指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情形。 二、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特征如下:1、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徐行犯

D、结合犯 2、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 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罚,系想象竞合犯 D、属于连续犯 3、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 )。 A、结合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4、张某与何某有私仇,张某欲杀何某全家。一天晚上,张某身带手榴弹和砍刀闯入何家,见到何后,将手榴弹拉开向何抛去,爆炸后,张持刀向何妻刺去,何妻昏死过去,又用刀刺何的女儿。结果致何死亡,何妻、女儿重伤。张某的行为是( )。 A、应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两个故意伤害罪

B、是想象竞合犯 C、属于牵连犯 D、属于连续犯,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5、非法拘禁罪属于:()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6、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 A、吸收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集合犯 7、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哪种犯罪现象?()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8、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

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案例1: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4: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具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均有研究的必要。 一、问题的产生 对于要求犯罪数额的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数额犯。对于数额犯的定义,理论上仍存在一定分歧。从数额犯含义的本体出发最为直观的定义是:“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数额犯。”①立足于对数额概念的理解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②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③尽管各种定义不尽相同,但多是由于定义角度的不同导致,字有微殊而实无迥异,对于以数额作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是一致认可的。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的确立,数额在很多犯罪的认定上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实定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数额犯生成的法律根据源自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将数额作为广义上的情节,并由此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基准线,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门槛,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反过来又成为了《刑法》但书的具体化。纵观刑法典中的所谓数额犯,几乎全部由此框定。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在犯罪构成的设置上,没有采用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通行做法,而是由立法既作定性规定又作定量要求,堪称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其中,许多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的犯罪是以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标准的,成为我国刑法上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④由于数额犯的数量庞大,在实践中又大多属于高发型犯罪,因此,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我国新刑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有学者对此评价为:“中国刑法特别注重以犯罪结果、犯罪金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其特点是一种客观化的模式。”⑤ 毋庸讳言,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甚至不能算是体系严密的,并由此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划分却是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的固有特点。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类似外国刑法中重罪、轻罪、违警罪等不同层级的划分,我国刑法典确立的犯罪全部属于重罪,除此之外,便是违法行为。这样的结果便是大量的轻罪与微罪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仅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其结果就是,实践当中大量地将性质相同只是程度有所差异的行为作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处理。尤其是在数额犯中,现行立法的实质是将量的差别上升为质的差异,由此,数额标准的重要性得到了质的提升。此即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中关于数额犯的基本原理,其对于罪与非罪的划分是基于现行刑事立法体系而设定的,尽管在法理上不够严密、严谨,但在现阶段无法对刑事立法、司法体系作出重大变革的情形下,仍不失为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因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既然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那么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数额犯亦可谓最不坏的制度选择之一。 二、原则与方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⑥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大多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⑦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是划定犯罪圈的立法活动。由于该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理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理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 能够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能够超过2年达到3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 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升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 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合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 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 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 均应并罚。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2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3 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4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5 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6 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7 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8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9 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10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第八章 罪数理论(学生)

第八章罪数理论(学生)

一、德国竞合理论 德国竞合论研究的必要前提是行为充足了数个构成要件,进而探讨其罪数本质及处断原则。德国刑法典第52条是对想象竞合的具体规定,第53条是对实质竞合的具体规定,并分别用行为单数(Tateinheit)与行为复数(Tatmehrheit)予以表述。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被合称为“纯正竞合”,法规竞合原本不属于犯罪竞合的范畴,但鉴于其具有对照性作用,因此也将之纳入竞合论中一并探讨,被称为“不纯正竞合”。纯正竞合与不纯正竞合共同构成了德国竞合论体系。 (一)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都触犯了数罪,区别仅在于,想象竞合是一行为(行为单数)触犯了数罪,而实质竞合是数行为(行为复数)触犯了数罪,因此,区分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就成了认定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的关键,也是研究竞合论的入门工作。 当前德国竞合论的研究重心:行为单数的认定。 1、自然意义下的一行为 自然意义下的一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行为意思决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自然观察意义下的一个动作。 2、自然的行为单数 自然的行为单数,是指虽然从自然观察的角度看存在数个动作,但由于数个动作由一个统一的行为意志所支配,并且数个动作在时间、空间上紧密相连,以至于第三人从一般的生活经验上看认为是一个(整体的)行为。 3、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 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即法定构成要件如果把数个自然的意志动作连接为“法律——社会”影响性上的评价单元的,成立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但是,对于哪些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则存在一定分歧。 4、法的行为单数 法的行为单数所指的主要是连续犯(或称为“连续行为”)。连续犯无论是外观行为数还是所侵害的规范数都为数个,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个“概括故意”,行为所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实施方式相同,因而对其进行整体评价为行为单数。 (二)想象竞合 1、想象竞合的具体认定 想象竞合是指一行为违反数个相互间不能通过法条竞合排除的刑法法规,或者一行为多次违反同一刑法法规的情形。想象竞合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行为单数);(2)违反了数个不同的刑法法规或数次违反同一个刑法法规。 行为单数不等于想象竞合,行为单数只是想象竞合成立的一个条件。 德中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的区别:其一,外延不同;]其二,内涵不同。 “实行行为的部分一致性” “夹结作用”。当前德国主流的观点及司法判例:如果A、B行为中有一个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刑法分则中规定数罪并罚的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刑法罪数总结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 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 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 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 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 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 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从一罪处罚的情况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 4.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 处罚。 转化犯

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 A 行为的个数 B 结果的个数 C 罪过的个数 D 犯罪构成的个数 2、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 连续犯 B 继续犯 C 接续犯 D 结合犯 3、某盗窃犯盗窃了某个军人的手提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只手枪,盗窃犯即把手枪私藏起来。该盗窃犯的行为属于()。 A 想象竟合犯 B 连续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4、某单位工作人员甲乘被借调收款之机,在一周内三次窃取现金数千元,甲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 5、刑事责任的产生从()开始。 A犯罪行为成立时B犯罪行为结束时 C犯罪分子被抓获D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时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者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2、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3、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连续犯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集合犯 三、填空题: 1、吸收犯的“吸收”,主要表现形式有、、。 2、牵连犯的“牵连”,主要表现形式有、。

3、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四、名词解释: 1、继续犯 2、刑事责任 3、罪数形态 五、案例分析题 袁某、张某系某市无业人员,某晚二人潜入附近工地,窃得铁制水管芯10根,价值1 000元,次日,两人将铁管运至市郊宏兴废品站销赃,得赃款200元,二人均分。袁某告诉收购员秦某,“东西是偷来的,注意藏着点儿。”当夜及第二天夜里,袁某又两次潜入某机械厂窃得铜管20根,价值2000元,次日又运至收购站找到秦某销赃,得赃款45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分析袁某和秦某的行为分别是一罪还是数罪,各属于什么? 答: 六、简答题: 1、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最新数罪并罚

1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2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3 ↘ 4 第四节数罪并罚 5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6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7 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8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9 10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11 行的刑罚。 12 数罪并罚的特征: 13 1、一人犯数罪 14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15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16 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17 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18 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19 20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21 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22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23 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24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25 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26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27 28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29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30 31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32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33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34 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35 十五年。 36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37 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38 39 40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41 用吸收原则。 42 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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