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妇联倡议母婴室应成公共场所标配

深圳市妇联倡议母婴室应成公共场所标配
深圳市妇联倡议母婴室应成公共场所标配

深圳市妇联倡议:母婴室应成公共场所标配

2016年05月24日15:17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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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23日从深圳市妇联获悉,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发起深圳市母婴室项目,以此向公众传递母乳喂养的理念,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母乳喂养的好处,同时增加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配备率,向大众推广最佳的婴幼儿喂养方式,以期提高深圳市0-6个月婴幼儿纯母乳喂养率。记者23日从深圳市妇联获悉,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发起深圳市母婴室项目,向公众传递母乳喂养理念的同时,将增加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配备率。

母婴室目前在深圳仍不多见

记者23日从深圳市妇联获悉,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发起深圳市母婴室项目,以此向公众传递母乳喂养的理念,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母乳喂养的好处,同时增加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配备率,向大众推广最佳的婴幼儿喂养方式,以期提高深圳市0-6个月婴幼儿纯母乳喂养率。据悉,深圳市母婴室项目包含母婴室、APP、线下活动等一系列产品。同时还发出《深圳市母婴室项目联合倡议书》,提出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保护母乳妈妈在公共场所的哺乳权利等13条倡议。尴尬年轻妈妈进厕所哺乳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已破万,但是配备有母婴室的却远不及十分之一。许多购物场所的卫生间配备十分齐全,有的甚至称得上豪华,但却没有配备母婴室,女卫生间里也没有为婴儿换尿片设置小桌板。深圳的地铁站、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育婴室更是鲜见。深圳园林绿地多,周末午后,时常能看到妈妈推着宝宝在公园里散步,然而相关卫生间都没有母婴设备,大部分妈妈喂奶只能躲到私家车里,或让家人拿大衣或围巾当帘子遮挡。相对于其他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度更高的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母婴室的配备较好,但人流量同样较高的地铁站内,基本上看不到母婴室的身影。深圳市人大代表魏玮等今年两会前对深圳的母婴室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调研。人大代表的调研内容显示,深圳是全国公园数量最多的城市,然而在深圳的公园,新妈妈很难找到一个专门用于哺乳、换尿布的母婴室。包括莲花山公园、笔架山公园、中心公园、人民公园、东湖公园在内的12座市政公园,没有发现一处母婴室。社区公园同样难觅母婴室。市内地铁站也鲜见母婴室。地铁蛇口线、宝安线、龙华线和龙岗线的27个沿线站点,只有一处母婴室,设在布吉站,因为没有指引标志,使用率并不高。很多年轻妈妈表示,只能进厕所给孩子哺乳。目标2020年配备率超25%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表示,母乳是新生儿最重要的食粮,对宝宝的健康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国母乳喂养率不断下降。她说,公共场所母婴室配置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一直以来关心并积极推动解决的问题。深圳市结合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需要,从改善妇女发展环境的角度出发,在《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提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并在《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设置了“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备率”的量化指标,要求于2020年配备率高于25%。记者23日从深圳市妇联获悉,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发起深圳市母婴室项目,向公众传递母乳喂养理念的同时,将增加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配备率。妇联提供的消息称,此次深圳市母婴室项目,将会包含母婴室、APP、线下活动等一系列产品。其中,母婴室是为备孕期、怀孕期和哺乳期母亲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也是向婴幼儿的母亲和家庭传播正确母乳喂养知识的媒介。

APP则为孕期妈妈提供母婴室的地图和指引,以及母乳喂养知识和资讯。线下活动将会通过培训、交流会等不同的方式为孕期妈妈增强母乳喂养知识,与其他妈妈们相互交流,建立社群。马宏强调,公共场所母婴室项目建设需要加大力度,尽快推进发展。她说,在项目建设上,要加强跨界合作,扩大公益服务影响;加强项目探索,丰富公益服务内涵。规范项目标准,提升项目质量。他山之石美国在美国,母婴的权益被写进法律。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保护和负担得起的病人护理法》,该法规就专门规定,除非雇员少于50名,否则雇主应为哺乳女雇员提供专门的场所。美国38个州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在餐馆、商店和其他公共场所哺乳孩子的权利。日本日本有法例规定,婴儿会逗留而面积超过5万平方英尺的场地,必须提供最少1个附设婴儿床和座椅的育婴间。网友在日本旅游时惊叹,公共场所母婴室出现的频率几乎和洗手间相同,“母婴室无比精致:窗帘、软皮座椅、带安全扣的小床、热水器、自来水消毒过滤器、洗手液、卫生纸等一应俱全。”倡议规范母乳代用品市场据悉,深圳市母婴室项目将通过与专家团队合作制定项目监测标准,由妇儿基金会项目团队统筹监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朝着项目目标开展。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和结束后,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将会邀请专业的评估团队进行评估和再设计。同时,深圳市妇联发出《深圳市母婴室项目联合倡议书》,里面共有13条倡议,包括向新手父母传达正确的母乳喂养知识,让新生儿家庭支持母婴双双受益的母乳喂养方式;保护新生儿父母选择哺乳形式的权利,避免在新生儿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对新生儿进行奶粉喂养;促进新生儿家庭母乳喂养的经验交流和分享,传播正确的母乳喂养知识,改变不合理的喂养方式;在公共场合设立母婴室,为新生儿妈妈和宝宝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喂养场所;促进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为婴幼儿的母亲和家庭提供正确的营养咨询和指导;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多部门、多层面、多渠道参与合作促进母乳喂养;倡导纯母乳喂养,提高我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加大社会宣传,形成支持母乳喂养、关爱母婴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的家庭、社区和卫生保健体系的母乳喂养支持系统;促进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保护母乳妈妈在公共场所的哺乳权利,不驱逐正在哺乳的妈妈;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使母婴室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积极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营造更适宜妇女儿童健康的城市环境。

深圳社康中心制度

社康中心各项制度 1、社区联系制度 1、成立社区医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股份公司、小区物业、学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共同组成的社区健康服务领导小组。建立社区医院与街道办事处,社康中心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社区健康服务工作。 2、负责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3、负责动员社区居民,调动社区资源,共同参与和支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发展。 4、共享社区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做好社区健康服务各项工作。 2、健康教育制度 1、制定社区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有工作总结。 2、完成健康教育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各项报表工作。 3、负责本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文体活动。 4、定期出版健康教育宣传栏和播放健康知识录像。 5、向社区居民派发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和有针对性的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6、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对个人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7、对全体医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知识培训。 3、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社区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应有专人归类保存,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社区居民的个人/家庭及社区的健康档案,要求内容准确、各项统计数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诊疗时随时查阅。 3、健康档案的管理应达到对个人、社区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为社区诊断提供依据的功能。 4、建立健康档案借阅登记册。

4、计划免疫制度 1、认真学习领会《传染病防治法》的精神,搞好计划免疫工作,预防计免相关传染病发生。 2、认真做好冷链管理工作,保证冷链的正常运转及疫苗的质量。 3、做好社区内适龄儿童的造册建卡登记工作,每月了解新出生儿童的基本情况,并通知家长带儿童到中心来进行预防接种。 4、认真做好计免门诊工作。 5、及时地处理接种反应者,并做好登记。 6、每月做好查漏工作,每季覆盖一次辖区。 7、做好社区内托幼机构以及中小学新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8、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应急接种任务。 9、掌握有关统计数据,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5、儿童保健制度 社区儿童保健工作主要根据小儿不同的生理特点和保健要求,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保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了解家长在护理喂养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做好预防和治疗工作,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社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1、散居儿童体检。1岁内婴儿一年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体检2次,3—7岁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2、对体弱儿进行筛查并建立专案进行管理。 3、掌握儿童动态变化情况、儿童基数、迁入迁出等变化情况。 4、儿童常见病防治。 5、监测儿童体格发育。 6、按时准确登记、统计、上报有关的儿童保健基本数据和报表。 7、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保健咨询、健康教育等工作。 6、妇女保健制度 社区妇女保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孕期卫生宣教、宣传住院分娩和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做好妇女五期卫生保健;宣传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妇女保健知识,并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2018年深圳交通运行数据

2018年深圳交通运行数据 一、前言 2018年深圳市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全市综合交通继续高效、稳步发展。海、陆、空、铁、口岸等对外交通设施建设全面优化升级,深圳面向新时代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总体框架初步完成。全社会运输量保持稳定增长,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位居全球第四,机场客货运量增幅明显。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成功获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全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纯电动化,成为全球纯电动出租车规模最大、应用最广的城市。持续开展交通综合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品质,实现了全市道路交通平稳运行。

二、数字盘点

三、城市发展 1、经济增长稳中求进,跻身内地大中型城市前三甲 全年本地生产总值24,222.0亿元,同比增长7.6%,居内地大中型城市第三位。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9.0万元,继续居于全国内地副省级以上城市首位。南山区本地生产总值位列全市各区之首,龙岗区本地生产总值增速全市最高。 2、受深圳人才吸引、户籍政策放开影响,深圳市常住人口突破1300万人且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倒挂现象有所缓解 全市年末常住人口1,302.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54.70万人,非户籍人口847.97万人。各行政区中,宝安区常住人口最多,为325.8万人,南山区常住人口增长率最高,增长率4.8%。

四、对外交通 1、深圳机场围绕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的目标,持续完善国际航线网络布局,国际旅客吞吐量保持快速增长。 全年深圳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4,934.9万人次,同比增幅达到8.2%,增幅居内地前十大机场之首。 2018年深圳机场新增15个国际客运通航城市,其中洲际客运通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

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 (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二)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一般常见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的全科医学门诊服务;在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下,根据辖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本机构的实际能力,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诊所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满足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接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

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3.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有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施工图设计图样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1.1 设计依据 (1)业主的委托与意见; (2)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等; (3)深圳历年来的工程设计资料; 1.2 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7)《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 (8)《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 (9)《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2007); (10)《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2007); (11)《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12)《突起路标》(GB/T24725-2009); (13)《轮廓标技术标准》(JT/T388-1999); (14)《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15)《深圳市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标志、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交通安全护栏的设置标准》(市交警局); (16)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及规程。1.3 适用范围及使用注意事项 本图样适用于2018-2019年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可用于指导相应设计及施工。 本图所有设施均为目前深圳常用设施,大样图参考现状实际情况及全市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适用于现状相同规格设施的修复、更新等,基础等下部构件仅供参考,新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计。 2设计内容 2.1 交通标线 2.1.1 车道分界线 (1)可跨越对向行车道分界线为单黄虚线,用作双向两车道中心线,线宽为15cm,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400cm和600cm。 (2)可跨越同向行车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用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线宽为15cm;设计速度<5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200cm和400cm;主干路及以上道路或设计速度≥50km/h,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600cm和900cm。 (3)禁止跨越对象车行道分界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单黄实线三种。 双黄实线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用作单方向有两条或以上机动车道而没设置实体中分带的道路中心线,线宽15cm,标线间隔10~30cm,当间距大于50cm时,应用黄色斜线或其它设施填充两条黄实线间的部分,禁止车辆压线或进入该区域。黄色斜线线宽45cm,间隔100cm,倾斜角度45°。 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虚线一侧准许车辆暂时越线或转弯。越线车辆应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线宽15cm,标线间隔10~30cm,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400cm 和600cm。 2.1.2 导向车道线 导向车道线为设置于路口驶入段的车行道分界线,用以指示车辆应按导向方向行驶的导向车道位置,导向方向固定的导向车道线为白色实线,线宽为15cm,长度不小于30m。 2.1.3 车行道边缘线 车行道边缘线为实线,用以标示车行道边缘。一般路段时,线宽15cm,高快速路时,线宽20cm;除高速公路外,一般路段为黄色实线。 2.1.4 出入口标线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2.08 【实施日期】200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深卫发〔2007〕16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我市卫生事业“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要从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满足居民的卫生需求出发,建立和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以聘用(任)制为核心,以

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公示稿)

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 (公示稿)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目标与策略 (1) 第二章 强化枢纽地位 (9) 第三章 推进区域一体 (13) 第四章 融合交通土地 (17) 第五章 持续轨道建设 (20) 第六章 升级公交服务 (22) 第七章 重构慢行网络 (25) 第八章 优化道路功能 (27) 第九章 引导车辆使用 (29) 第十章 提升交通运行管理水平 (32) 第十一章 营造安全低碳交通环境 (34) 附件 近期措施汇总表

第一章 目标与策略 第一节发展形势 第一条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深圳市初步建成了现代化综合交通系统,为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的历史时期,深圳市进入经济社会全面转型阶段,城市地位全面提升。因此,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提高交通服务质量,建立现代化国际化综合交通体系,将成为深圳下一阶段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条 转型是下阶段深圳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最主要特征,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和城市空间结构、人口结构、居住及就业的空间分布、交通需求特征都将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交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1、城市定位的提升,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为深圳参与更大范围内竞争提出更高的交通区位要求。 国家赋予了深圳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际化城市等新的发展定位,要求深圳充分利用地缘优势,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进一步扩大深圳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扇面的辐射,强化对区域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2、增长中变化、变化中增长,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带来交通需求的持续大幅增长。 经济转型发展将带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 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市公安交管机关应当加强路面机动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市公安交管机关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卫人发〔2010〕87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路径》(深卫人发〔2010〕204号)任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资源到位、功能落实、科学管理、监管有效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以及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设置一类(街道级)、二类(居住地)、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三个管理类别,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规划建设、审定分类、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并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社区健 3

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

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营运商、移动通信营运商、通信营运商等单位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免费发布一定时段、版面的交通安全公益信息。 第二章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十一条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深圳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构建与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分工协作的城市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高市民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机构设置合理。 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为依据,建设以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同时将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并根据我市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调整和优化现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到2011年,建成布局均衡、配置规范、功能适宜、运转协调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使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成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社区首诊的基础平台。在确保全覆盖的基础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居民就医更加便捷。 (二)标准规范统一。

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解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问题,加强全科医学队伍建设,充实适宜设备;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推动适宜技术进社区,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到2011年,60%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到2015年,全面实现服务标准化、技术规范化,切实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需求。 (三)运转协调有序。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为辅。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保证和建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医院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机制。到2011年,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承担全市门诊量的40%以上;到2015年达到50%左右,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推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优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布局。 1.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网络。实施《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调整、改造、新建一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 2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2

深圳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通告

深圳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通告 2010-01-19 09:07:41作者:来源: 深圳商报 | 发表评论 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05号 深圳新闻网1月19日讯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市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市区部分单向道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振兴路: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二、振华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三、振中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四、福明路(深南路口至公交港湾站):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五、同福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六、百花二路(红荔路口至百花五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七、爱华路(南园路口至深南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八、八卦一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九、八卦五街(八卦四路以南):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十、八卦六街: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十一、八卦七街: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十二、八卦九街: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十三、新园路(人民北路口至永新街路口):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十四、永新街(新园路口至南庆街路口):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十五、迎春路:由南向北接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十六、乐园路(湖贝路口至中兴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十七、立新路: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十八、人民北路(立新路口至晒布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十九、深南辅路: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二十、建设路(嘉宾路口至解放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二十一、和平路(解放路口至嘉宾路口):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二十二、南园路(上步路口至松岭路口):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二十三、松岭路(南园路口至东园路口):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二十四、东园路(松岭路口至上步路口):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二十五、景田南四街: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二十六、景田南三街: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二十七、春风路(人民南路口至建设路口):由东往西单向通行。 二十八、海田路(红荔路口至福中一路口):由北往南单向通行。 二十九、百花二路(百花五路至百花一路段):每周一至五7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至18时,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三十、菩提路:由西往东单向通行。 本通告自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 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 网?|?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0 年 1 月19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 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 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

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 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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