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总则

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

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

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D=0.1457(Q/V)1/2

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管径,m;

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15m/s,

支管取V≤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第十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30%以上的高浓瓦斯必须集中抽采。

管路附属装置

第十一条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笼门弯进气侧及管路低洼处应设自动放水器,并有选择地安设除渣器。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器。

第十二条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十三条抽采干管应每隔500m进行标注,并且每隔500~1000m必须设置测压装置。

第十四条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封孔

第十五条预抽钻孔技术要求

(一)封孔管径应≥50mm。钻场多通及汇流管径应≥15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00mm。(二)预抽孔口负压应≥13kPa,抽采后,24小时内孔口瓦斯浓度应不小于40%。

第十六条卸压抽采钻孔技术要求

封孔管径应≥75mm。钻场汇流管径应≥20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50mm。

第十七条钻孔封孔必须实行带压封孔。易喷瓦斯钻孔采取临时快速封孔、合茬抽采措施。第十八条预抽穿层钻孔,每组注浆封孔24小时后合茬抽采。合茬抽采24小时内,矿和钻孔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抽采浓度低于40%的钻孔必须重新处理。

抽采计量及调校

第十九条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浓度、负压、温度、流量。

第二十条矿井以下地点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一)抽采泵站的进气侧。

(二)井下干管、支管、主要钻场。

第二十一条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井下干管、抽采支管、抽采钻场计量安设自动计量装置或孔板流量计。新建及改造地面抽采泵站、井下干管抽采计量地点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

第二十二条抽采自动计量要求

(一)矿井抽采量采取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抽采流量必须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安设在直管段,装置进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10倍距离,出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6倍距离。

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进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自动计量装置每月维护1次。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三)矿负责安排专人每5~10 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并建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调校台帐,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四)各矿(矿建项目部)、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调校单位和监管单位。

(五)采用孔板流量计对自动计量装置流量进行调校时,孔板流量计必须挂牌管理。自动计量装置的流量数据必须保持与孔板流量计的流量数据基本一致。必须定期清理孔板前后的积水和污物,每半年对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孔板流量计检查1次,每年对地面及井下干管安设的孔板进行拆卸清洗。

(六)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必须安设放水除渣装置。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旁通。

第二十三条抽采地点参数检查及次数规定

(一)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天至少测定1 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二)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三)预抽瓦斯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四)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1次抽采参数。

第二十四条抽采参数计算

(一)采用孔板流量计调校管道混合流量时,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Q 混=0.621k ()()

x 00446.01t 273p h -+?? 式中:

Q 混——混合流量,m3/min

Δh ——在孔板前后端所测的压差,mmH2O

P ——孔板下风端测得的绝对压力,mmHg

k ——孔板实际流量系数

x ——管道内的瓦斯浓度,%

t ——管道混合气的温度,℃

(二)所有抽采量的计算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 、温度为20°C 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二十五条 瓦斯利用计量

(一)利用瓦斯时,利用单位必须在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二)瓦斯罐或利用装置进气侧安装的计量装置必须折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

(三)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利用台帐,记录每天进气侧的抽采数据(包括流量、浓度和每天利用总量等)。

(四)瓦斯利用分公司每5~10 天对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调校,调校数据以矿孔板流量计流量数据为准,确保自动计量装置误差不超过5%。

(五)每月2日前,矿与瓦斯利用分公司对上月利用量进行对账,共同签字确认月度瓦斯利用量。

抽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的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 不得投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瓦斯治理分级治理原则,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 的回采工作面和涌出量大于3m3/min 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抽采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抽采率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核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抽采计量必须做到测量值可靠、计算准确、记录认真。抽采台帐必须由抽采班(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抽采区(队)长、通风副总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抽采报表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系统漏气增加流量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所有穿层钻孔必须使用与封孔管管径相匹配的钢丝软管联接,严禁使用铁丝捆扎,严禁在抽采软管上打眼。钻孔合茬推广采用封孔管卡固定软管。抽采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抽采系统必须完善自动放水装置,确保正常抽采条件下能自动放水,严禁采用停泵或关闭闸阀方式进行抽采管路放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井下移动泵泵站抽出的瓦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管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矿必须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置、计量装置位置、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置、抽采泵站位置等。

二、抽采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按规定定期对地面瓦斯抽采泵站防爆、防回火、防回气装置、防雷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严格控制使用井下移动泵,移动抽采泵站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其排放口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3、矿井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要求。新购置安装的瓦斯抽采管一律选用金属管,严禁使用PVC管(封孔管除外)、SUP管。

4、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必须牢固可靠,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车辆(矿车)通行地点应设有防碰撞的警示标志。

5、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设置放水、除渣装置。瓦斯抽采系统主干管路每年、使用防喷装置的抽采管路每季、钻场及支管每月清理、除渣一次。

6、矿井必须对瓦斯抽采泵站内瓦斯、管路内CO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瓦斯泄漏、CO等情况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瓦斯抽采钻孔内CO达到24ppm时,必须停止抽采,经采取注水或注氮等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抽采。

7、上隅角埋管抽采、高抽巷封闭墙压管抽采、Y型通风留巷内埋管抽采不得使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在用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其接头处、非金属管与金属管接头处必须采取安装导电带、每300m设接地极的抗静电安全措施。复用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仅限于岩巷使用;使用期限满3年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必须抽样检验阻燃、抗静电性能。

8、矿井计划停泵、切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管网维修,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高抽巷抽采瓦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层位选择。高抽巷必须布置在采煤工作面顶板裂隙带中上部。原则上高抽巷布置在距煤层25m 以外位置,距上风巷平距不少于20m。(有顶板裂隙带实测数据的,以实测数据为准)。

2、支护设计。高抽巷原则上以锚网索联合支护为主,特殊情况下选用金属棚支护时,金属棚支护段必须进行喷浆处理,防止产生火源。

3、高抽巷封闭。封闭前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对巷道支护条件差的地点进行加固,巷道内的导电体清除干净;封闭墙选择在支护良好的地点,实行双墙封闭,墙间距不小于1.5m,墙间用水泥沙浆带压注实。

4、加强监测。高抽巷抽采瓦斯时,巷道内的CO 、CH4、O2浓度实施在线监测,每周对高抽巷内气体成分(CH4、CO、CO2、O2、C2H2、C2H4等)取样分析。当巷道内CO气体浓度达50ppm及以上或出现C2H2、C2H4气体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集团公司汇报。对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存在自然发火隐患地点及时进行注浆、注氮、注液态CO2等防灭火措施,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5、绝对瓦斯涌出量(本煤层)在30m3/min 以下的采煤工作面,原则上不采用高抽巷抽采瓦斯。

6、采煤工作面原则上不采用尾抽巷抽采瓦斯,确需采用尾抽巷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编制专项防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7、矿要对高抽巷抽采瓦斯进行资料收集,并对高抽巷内瓦斯爆炸三角形规律进行研究。

四、岩巷瓦斯异常管理规定

为强化岩巷瓦斯管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特作如下规定:

1、岩巷布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突出煤层底(顶)板巷应布置在距突出煤层法距20m外,层位选择及层位控制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2、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的局部通风系统,工作面风量不得小于400m3/min。工作面预测有瓦斯异常或已发生瓦斯异常涌出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必须满足抽采、防喷需要。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施工,汇报矿调度,并查明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1)炮眼、探眼、锚杆(索)眼(探煤眼除外)或围岩裂隙瓦斯浓度达到3%的。

(2)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岩眼(孔)或围岩裂隙突然出水的。

(3)巷道风排瓦斯量达到1m3/min 或回风瓦斯浓度突然增大超正常值一倍以上的。

(4)前探、控层、抽采等钻孔岩石段出现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的。

(5)工作面突遇断层、煤线或岩层产状突变的。

4、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1)所有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层位控制预测图(石门揭煤工作面为防突预测图),图上必须标明煤层(线)、断层、岩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层位控制预测图必须现场悬挂。

(2)地质前探孔施工期间必须收集孔中瓦斯、水文地质、煤层(线)及构造等信息,并根据前探孔及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及时对巷道前方进行动态预报。

(3)严格执行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掘进区队必须连续掌握并记录煤线、断层、岩性及其它地质构造情况。

5、制定并严格落实前探措施。

(1)巷道在厚层砂岩中掘进或巷道顶板为厚层砂岩工作面,应执行厚层砂岩探眼循环探测制度,探眼超前各类眼(孔)不小于 1 米,由各单位总工程师负责明确具体要求。预测有异常或发生异常,钻探探查不清的必须使用物探。

(2)A 组煤底板岩巷必须采取钻探和物探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所有进入灰岩的钻孔必须同时采取防水防瓦斯措施。

6、强化现场瓦斯检查。现场带班人员必须对各类眼(孔)及围岩裂隙进行瓦斯检查;A组煤底板岩巷及其他岩巷预测有瓦斯异常或已发生瓦斯异常在过异常带期间,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7、各类电气设备必须保护齐全,杜绝失爆失保,巷道内所有瓦斯传感器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放炮前,必须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8、各类眼(孔)或围岩裂隙突然出水或喷瓦斯的,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

9、岩巷掘进作业规程必须明确防治瓦斯异常涌出的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

10、强化职工培训,提高对岩巷施工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的认识,掌握瓦斯异常涌出的应对措施。

五、瓦斯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

为规范瓦斯抽采自动计量,确保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矿井抽采数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装

一、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评价单元必须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包括流量、浓度、温度、压力传感器)。其他地点可安装孔板流量计。

二、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地点必须安装孔板流量计。抽采计量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除渣、放水装置。

三、抽采泵站选用涡街或V 锥流量传感器(V 锥应依据实际流量选择锥体大小);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评价单元选用V 锥或旋进旋涡流量传感器。

第二条管理

一、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制定和完善矿井瓦斯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制度。

二、建立自动计量和人工检测对照制度。抽采泵站司机每小时记录 1 次抽采自动计量参数(流量、浓度、温度、负压等),每小班检测1 次孔板流量计参数;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评价单元的每小班进行 1 次抽采记录和孔板检测,并将人工检测和抽采自动计量参数同时记入台帐。自动计量和人工检测数据对照误差超过5%时,必须立即通知监控、抽采部门进行调校。

三、加强计量装置的现场管理。建立抽采计量装置日巡检制度,每圆班必须安设专人对井下

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巡检不少于一次,自动计量装置积存污物必须及时拆卸清洗;实行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挂牌管理制度,牌板必须填写设备规格、流量参数、维护单位、维护人和巡检时间等。

四、设立抽采计量装置调校台帐。流量传感器每5天调校一次,其他传感器每10天调校一次,确保自动计量误差不得超过5%。调校时,监控、抽采部门设专人参加,调校完毕,双方共同在台账上签字。抽采自动计量调校器具必须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流量采用孔板流量计、浓度采用光学瓦斯机、温度采用温度计、负压采用U 型压差计进行调校。

五、抽采自动计量不得中断。因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自动计量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中断申请,经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抽采自动计量中断期间,按孔板流量计数据计量。

六、矿井监控网页中必须增加抽采自动计量动态组图,组图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更新。矿抽采区(队)值班室、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自动计量终端,并24小时实时显示。

七、其他地点安设的自动计量装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自动计量工作终端责任人,每月必须组织召开矿井抽采自动计量专题会议;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自动计量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平衡解决安装、调校、维护等技术工作。通风科负责抽采自动计量设计、组织安装验收、日常监管等工作。设计中,必须明确自动计量装置类型、规格和安装位置。抽采部门负责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日常巡查;监控部门负责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安装、调校、维护、日常管理,会同抽采部门进行抽采数据采集和抽采日报、旬报、月报编报。安监部门负责抽采自动计量监察工作。

二、信息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瓦斯抽采自动计量信息系统的维护。

第四条培训

矿(矿建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抽采自动计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处罚

一、虚报、假报瓦斯抽采数据,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第三条执行。

二、无计划中断自动计量、人为损坏及擅自拆除自动计量装置,以及显示值与孔板流量计测量值相差10%以上没有上述按规定及时调校的,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必须按事故追查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六、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范

1、岗位职责。

(1)矿长、地勘公司经理对打钻防喷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系统的完善负责。(2)矿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钻孔设计及实施。

(3)钻孔施工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防护及打钻防喷措施的

落实。

(4)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管钻机的安装及防喷装置的安装使用。

(二)设计规范

1、巷道钻场设计。

巷道(钻场)满足钻孔布置、钻机施工、风筒管路安装等的需要。巷道断面不低于 4.2m×3.5m(宽×高),钻场断面不低于4m×5m×3.5m(宽×深×高)。

2、钻孔设计。

(1)钻孔施工顺序应遵循由低瓦斯向高瓦斯区域、低应力向高应力区域、构造简单区向构

造复杂区、先小角度后大角度的原则。

(2)优先推行预抽降压,再次透煤。即:先行施工穿层预抽孔,见煤500mm停止钻进,预抽一定时间后,再二次透煤。

(3)消突钻孔施工,应采用“预抽卸压掩护,邻近顺次施工”的工序,并明确每个钻孔的施工顺序,确保钻孔在有效卸压范围内施工。

(4)强喷地点钻孔孔径Φ≤113mm,倾角应≤600,透煤孔时,孔径Φ≤94mm。

(5)地勘公司参与相关打钻地点钻孔施工的参数设计及审批,矿通风、地质部门负责提供准确的钻孔施工区域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资料

井下钻孔施工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说明

(试行)

第一条: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考核期内未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第二条:井下钻孔施工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三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三级:总分为70分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评级办法:

(一)检查评分执行《新集一矿井下钻孔施工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二)检查项目5大项,满分100分,考核评级采用扣分方法,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考核期内每发生一起重大非人身事故或生产性重伤事故,总分扣10分。

第四条:评分说明

(一)强化了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将钻孔施工任务、钻机台效、打钻瓦斯超限作为考核内容,并严控瓦斯超限。

(二)突出重点。并加大钻孔施工质量、孔径、封孔等的分数权重。

(三)量化考核。对钻孔孔深、孔径、封孔、打钻地点风量、安全环境等均给出具体量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同时重视打钻效率,将埋钻、断钻杆、现场交接班等纳入考核内容。(四)本次制定质量标准化,加大了对事故的考核处理力度,将考核期内每发生一起重大非人身事故或生产性重伤事故,总分扣10分。同时把考核期间未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作为考核评级的先决条件。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打钻喷孔严重地点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全负压通风巷道配风量不小于1000m3/min,独头巷道供风量不小于600m3/min;钻场内打钻采用拨风袖、风帐导风或局扇供风。巷道、钻场支护满足安全要求,高、宽符合打钻需要。

3、抽采钻孔孔径不小于108mm,封孔管径不小于50mm。需要抽采地点抽采系统到位,钻孔施工完及时合茬抽采。按规定要求进行封孔,封孔24小时后钻孔瓦斯浓度不小于4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4、钻机安装牢固,固定方式及固定点数量符合措施规定,设置不少于4根压车柱,压车柱必须有力。

5、钻孔施工参数符合措施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施工现场必须有钻孔施工基准线或中线,并配备坡度规、皮尺等量具。采用压风排渣时,安设风水三通,配齐灭火器材,下风侧20米处设置喷雾。

7、发生埋钻、断钻杆事故及时进行追查处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8、实行现场交接班,歇人不歇机,停机有报告。

四、文明生产

(15)分

1、电气设备保护齐全、可靠,无失爆。机电设备“三证”齐全。凡发现失爆的,本项不得分;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设备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完整;设备完好,安置规范、整齐、卫生清洁,并做到挂牌管理;开关上架,有标志牌。

3、施工现场悬挂钻孔设计牌板,钻机工操作牌板,钻孔施工牌板,吊挂整齐,并及时填写施工情况。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4、施工地点20m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煤尘积聚;钻屑及时清理,不具备运走条件的装袋码放整齐;施工用水进排水沟或引至附近的水泱内。

5、钻杆、钻机配件等上架、码放整齐,电缆风水软管、钻机油管分类摆放,固定牢固。

6、按要求使用孔内、孔口降尘装置。

生产单位:检查负责人:参与人员: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点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5 指标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6 其他 前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合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强、龙伍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 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4.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 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节总则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一、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 /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 /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15 m3 /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 (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 (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标准4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设计、安装、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管理。 并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MT/T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AQ1076-2009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并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的系统。同时也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 3.2 传感器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执行器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4 声光报警器 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5 断电控制器 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等的装置。 3.6 分站 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3.7 主机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治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在总结以往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各项准则凡属行业通用的规定、术语的表达,均符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云生、马丕梁、王玉武、范启炜、金玉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的基本条件、泵站的技术要求、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抽放工程及施工和安全与测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抽放瓦斯矿井、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及为解决瓦斯突出和局部抽放瓦斯矿井的一切区域。

2 抽放瓦斯的基本条件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 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2 在符合2.1条件拟建立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应稳定在不小于2m3/min以上; b)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第一节管理办法 1、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3、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抽放钻孔及浓度管理规定、钻孔封孔验收监督管理规定、抽采工序具体考核管理制度。 4、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A)图纸: 1)瓦斯抽放系统图; 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B)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3)泵房值班记录。 C)报表: 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D)台账: 1)抽放设备管理台账; 2)抽放工程管理台账; 3)瓦斯抽放系统和抽采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E)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5、加强对瓦斯抽采参数(抽采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流量等)的监测,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6、严格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质量,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第二节实施细则 1、突出煤层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采掘作业前必须测定煤体原始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等参数。 2、各类抽采钻孔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合理、可靠。 3、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来施工,做到均匀布置,并认真记录实际施工参数,并反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重新补打。实施过程中如遇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应当依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附件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 培训考核依据及适用范围 1.1培训考核依据 本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 1.2适用范围 本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 培训考核对象及条件 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的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抽采泵操作工、瓦斯抽采钻工、瓦斯抽采参数检测工。 从事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有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对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进行初训和延期复审培训。 3.1.2 通过培训,使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具备从事本岗

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3.2 初训内容 3.2.1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3.2.1.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 3.2.1.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要求; 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 5)煤矿“三违”及其危害; 6)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岗位危险预知与风险管控有关要求; 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要求; 8)煤矿井下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3.2.1.3煤矿瓦斯抽采作业安全技术知识 1)本工种相关的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a)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b)矿井采掘基本知识; c)矿井通风基本知识; d)矿井瓦斯防治基本知识。 2)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规范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规范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 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1.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

到第1.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简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2.2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临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2.2.4 瓦斯抽放泵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地面抽放泵站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

煤矿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

煤矿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通防科:_______ 机电科:_______ 工程师:_______ 矿长: 编制单位:泰丰煤矿 编制日期:二零一二年三月

瓦斯抽放管路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要求,并结合《防突规定》,特在风井井筒内敷设安装第二路瓦斯抽放管,为确保施工安全,特编制本措施,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一、巷道概况 风井井筒巷道为斜井,井筒净宽4m,风井井筒导“1”点到“导11”点斜长为945.6m,倾角-25°;平巷长度为60m。井口钢筋混凝土长度为50m。巷道轨道距离敷设抽放管路的巷帮为2.2m。抽放泵站距离风井井口直线距离为95m。 二、敷设管路系统概况 瓦斯抽放管计划使用直径450mm矿用聚乙烯PE管与高负压小流量瓦斯抽放泵相匹配。直径450mm瓦斯抽放管的敷设采取吊挂式敷设,每隔3米设置一个吊挂点,每隔16米设置一固定点,用于加固瓦斯抽放管放置管路下滑。 三、瓦斯抽放管路安装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应把工具、材料准备齐全。地面稳绞车安装固定完毕,提前进行试运行,确保完好正常使用。 2、抽放管材向井下运输必须采用平板车装运,装车时高度不准超过要求的高度和宽度,装好后用两个手拉葫芦捆绑牢固,以防管子滑落、刮帮影响运输。 3、管材提升运输应先与稳绞司机联系好,严格按照提升运输规程运输。上下扒钩要联系好,严格按照铃声信号提升

4、并严格执行规程的要求。 4、管材运到现场后应摆放到预定地点,要求摆放整齐、牢固,不得妨碍运输、通风。 5、管路吊挂眼要求每3m一个孔,每孔深度不小于400 mm,注眼用快速水泥注牢固。 四、瓦斯抽放管路安装安全措施 1、管路安装施工前应先观察施工地点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后先处理,确定无隐患后再施工。 2、现场管路运输敷设,人工抬管材时要同起同放,上山运输时要杜绝行车行人。 3、在较高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以防被管子砸伤或摔伤。 4、连接法兰时严禁将手指插入法兰盘间隙和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5、管路安装负责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当施工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施工,将施工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 五、施工操作工艺 1、本次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要求用帮部吊挂的安装工艺。要求吊挂“平、直、牢”,第二路管路敷设在第一路抽放管(630mm)的上面离地不小于1.2m。 2、敷设管路时要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逐节接入,管子连接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过老巷掘绕道第一循环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工作面名称: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2014年7月5日 目录

编制依据 (3) 矿集体审批意见 (4) 一、工作面情况 (5) 二、工作面瓦斯情况 (5) 三、工作面采取的瓦斯抽采措施 (6) 四、工作面施工钻孔及瓦斯抽放情况 (7) 五、工作面抽采率 (7) 六、工作面预抽瓦斯效果评判 (8) 七、抽采达标评判 (9) 八、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结论 (10)

编制依据 1、《116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2、《116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抽采设计》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集体审批意见 本报告于2014年7月5日早07:30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体会审通过。参加审查人员有: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科成员、掘进区长、防突科长。会审认为,1162回风巷过老巷掘绕道第一循环瓦斯预抽效果、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抽采率等都满足要求,所以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并强调以下几条意见: 1、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和局部预测,防突考察工进行验证及预测时,掘进施工单位需为其提供压风等服务。 2、日常收集的瓦斯地质数据,及时归档管理,以便进行瓦斯地质分析。 3、遇断层、二合顶等地质构造时需加大局部预测的密度。 4、任何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打钻有喷孔、卡钻现象,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瓦斯持续上升,响煤炮,煤粉或煤壁发冷等突出预兆,则以后的掘进过程中均要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煤炭工业出版杜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深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 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3) 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5) 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 (6) 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 (7) 第六章瓦斯利用 (10) 第七章奖惩 (11) 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2) 第九章附则 (13) 附录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

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拍 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人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XX 煤矿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区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6 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300m预抽时间不少于4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0.5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 2m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各定义 (1) 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 5 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 (4) 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 7 瓦斯抽放方法 (7) 8 瓦斯抽放管理 (8) 9 瓦斯利用 (10) 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0) 附录 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44) 附录 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 (14) 附录 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6) 附录 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7) 附录 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 (19) AQ 1027—2006

前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代替 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 奉标准与 t 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 (MT/T 692 一 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 ——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 ——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 ——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 ——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 ——增由 B 了瓦斯刺用: ——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

XX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XX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煤矿(以下简称“XX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落实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依据上级相关标准,结合XX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XX煤矿通防科作为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XX 煤矿其它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四条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标准体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抽采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抽采管理、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

岗。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 第八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第九条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瓦斯抽采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实现矿井“抽掘采”平衡。 第五章瓦斯抽采技术工艺 第十条矿井应当按照上级瓦斯治理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地面预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应当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18)规定。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 27-2006)规定。 第十一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的设计原则。 第十二条抽采工艺方案的选择应按下述条件进行: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 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 前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启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强、龙伍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 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4.1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c)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应用(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84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应用(正式版)

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在六家煤矿的 应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六家煤矿隶属于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设计生产 能力为90万t/a,该矿井于1990年12月20日开工 建设,1998年初进行试生产,20xx年10月16日正式 移交投产。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一水平,投产采区 为南二和西二2个采区。井田含煤地层为佅罗系上统 元宝山组下段,煤层赋存深度350~600m,区内共有4 个煤层组,其中2个主要煤组共有9个可采煤层,煤种 为老年褐煤。矿井2003-20xx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都为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分别为5.16m3/t、 6.1m3/t、5.29m3/t。但由于煤层埋藏深度大,一些地

煤矿瓦斯抽放泵房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泵站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采泵站为重要的安全场所,除抽采泵司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二、来宾检查、参观和其他需进站人员一律凭进站许可证进站,并在站内签字登记,一切进站人员必须自觉将手机、烟火等交值班室暂为保管,离站时退还,严禁在站内抽烟、使用手机或使用明火;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到岗覆职,不迟到、早退,严禁在当班中打牌、下棋,脱离岗位等。 四、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抽采参数的检测记录、出入泵房人员登记等工作,做到不漏记、不缺失; 五、值班人员对站内电器设备、照明、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抽采泵房必须进行周检、旬检及月检,并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瓦斯抽采泵站安全制度 一、瓦斯抽采泵站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不准用火取暖,站内严禁吸烟; 二、站内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都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应严格按防爆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及检查,确保防爆设备的性能正常发挥; 三、抽采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雷电、防爆炸、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并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 四、禁止在站内和抽采管道附近进行气割、电焊等作业,若必须进行时,需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站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站内要存放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沙),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检查; 六、抽采泵司机必须穿戴整齐,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起,并戴帽操作。

抽采泵站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达作业现场,因故不能上班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交接班应按规定的时间在泵房值班室或泵房内进行,交班人员要详细交待上班抽采瓦斯情况、抽采设备运转状况及及安全状况,接班人员要按规定程序认真检查设备运转及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记入交接班记录,经双方鉴字后,交接班当算完毕。 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 1、按规定对设备检查发现异常时; 2、设备、配件及材料不清洁、整齐时; 3、工具及所有公物数目不清时; 4、各种记录没有认真、准确填写时; 四、交接班人员应提前作好交班准备,交接班双方在鉴字前,交班人员不能离开作业现场或托人交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交班: 1、发现接班人员班前喝酒或神志不清时; 2、本班职责范围内的事没有处理完毕时。

瓦斯抽采工程标准

第一部分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联孔标准化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1.1根据瓦斯涌出预测情况,对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委托设计,并上报审批。 1.2矿井抽采系统原则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泵系统,系统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功能,且能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1.3瓦斯抽采系统中运行抽采泵能力与备用泵的单台能力一致。单一预抽系统或采空区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1台,具有本煤层预抽和采空区抽采互通功能的抽采系统,备用泵台数不得少于运行泵台数的60%。 1.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参数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路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 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 1.5.1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1.5.2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 1.6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自动检测计量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1.7每个瓦斯抽采钻场和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计量装置。 1.8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 1.9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 1.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计量装置要求计量可靠,检测及时。 1.1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并汇总汇报。 1.1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预抽管路系统中瓦斯浓度低于35%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 2.矿井瓦斯抽采管路 2.1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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