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构成一罪的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显然,采取犯罪构成说,首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考察行为人对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

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故意造

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由此可见,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只对一个客体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所盗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客体,故以一罪论处。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2)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倘若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设施)的法律评价,故仅认定为一罪即可。如若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利用所盗窃枪支杀人的,不能认定为一罪。因为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不可能包含对盗窃枪支‘罪的法律评价;反之亦然。再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否包括了数行为?如果包括,则不能认定为数罪,而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如果不包括,则可能成立数罪。例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故对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数罪。反之,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则应认定为数罪。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个客体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第一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疑

问成立数罪。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下面只讨论这类现象,刑法理论通常将其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罪数形态背诵版

司法考试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2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3 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4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5 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6 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7 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8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9 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10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 A 行为的个数 B 结果的个数 C 罪过的个数 D 犯罪构成的个数 2、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 连续犯 B 继续犯 C 接续犯 D 结合犯 3、某盗窃犯盗窃了某个军人的手提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只手枪,盗窃犯即把手枪私藏起来。该盗窃犯的行为属于()。 A 想象竟合犯 B 连续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4、某单位工作人员甲乘被借调收款之机,在一周内三次窃取现金数千元,甲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 5、刑事责任的产生从()开始。 A犯罪行为成立时B犯罪行为结束时 C犯罪分子被抓获D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时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者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2、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有()。 A 继续犯 B 想象竟合犯 C 集合犯 D 连续犯 3、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A 连续犯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集合犯 三、填空题: 1、吸收犯的“吸收”,主要表现形式有、、。 2、牵连犯的“牵连”,主要表现形式有、。

3、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四、名词解释: 1、继续犯 2、刑事责任 3、罪数形态 五、案例分析题 袁某、张某系某市无业人员,某晚二人潜入附近工地,窃得铁制水管芯10根,价值1 000元,次日,两人将铁管运至市郊宏兴废品站销赃,得赃款200元,二人均分。袁某告诉收购员秦某,“东西是偷来的,注意藏着点儿。”当夜及第二天夜里,袁某又两次潜入某机械厂窃得铜管20根,价值2000元,次日又运至收购站找到秦某销赃,得赃款45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分析袁某和秦某的行为分别是一罪还是数罪,各属于什么? 答: 六、简答题: 1、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个星期,甲的行为属于()。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徐行犯

D、结合犯 2、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 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罚,系想象竞合犯 D、属于连续犯 3、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 )。 A、结合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4、张某与何某有私仇,张某欲杀何某全家。一天晚上,张某身带手榴弹和砍刀闯入何家,见到何后,将手榴弹拉开向何抛去,爆炸后,张持刀向何妻刺去,何妻昏死过去,又用刀刺何的女儿。结果致何死亡,何妻、女儿重伤。张某的行为是( )。 A、应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两个故意伤害罪

B、是想象竞合犯 C、属于牵连犯 D、属于连续犯,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5、非法拘禁罪属于:()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6、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 A、吸收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集合犯 7、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哪种犯罪现象?()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8、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说课讲解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 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也与罪数

四种形态总结

四种形态总结 一、掌握“四种形态”内容“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

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三、“四种形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一)“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二)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我校党总之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三)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

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类型概念特征例证罪数确定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 着手实行到终 止以前一直处 于持续状态的 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 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 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 既遂之后; (4)在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和对象。 非法拘禁罪。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 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 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2.想象竞合犯 (观念竞合犯,想象并合犯,想象的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 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数个 罪名的犯罪形 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此为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 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刑法学P.49)]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 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 人,打伤一人。这一杀人行为,触 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 罪名。 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同时触 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该两 罪之间无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 想象的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从一重罪处断。 (确定罪名轻重的方法:主刑 刑种的轻重;同种刑以高限的长 短;高限相同者,低限的长短; 若两罪都有两个以上罪刑单位, 则需具体分析。 3.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刑 法规定的一个 基本犯罪行为, 由于发生了更 为严重的结果, 刑法规定加重 其法定刑的犯 罪形态。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 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 死亡是加重结果。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 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法条竞合犯指由于刑法本 身的复杂性,使 一个犯罪行为 的发生,同时符 合多个法条规 定的犯罪构成 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 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 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 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泄露军事秘密罪,必然同时符合泄 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一般采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 款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时, 采用重条款优于轻条款的原则。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

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有关,涉及想象竞合理论的运用,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

罪数如何判定

罪数如何判定 一、案情 被告人:杜某,男,26岁。 被告人:李某,男,56岁。 199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与在某基建工地干活时结识的青年李志勇(另案处理)一同下班回家时,李志勇说:“黎明乡红星村院里有废铁管,咱们去整点出来”。被告人杜某表示同意。当日深夜,李志勇到杜某家将其叫起,二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潜入黎明乡红星村村委会院内,盗出铁制水管芯32根,价值人民币6344元。之后,二人用李志勇从家里推来的手推车,将赃物运至红星村联友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320元,二人均分挥霍。 2000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来到联友废品收购站,问收购员李某是否收铁管子,李说收。被告人杜某返回家,将邻居王某家手推车推出。凌晨3时许,杜某潜入黎明乡红星市场某工程机械厂厂外维修钻井工地,连续两次盗窃施工用的旧深井水泵轴16根、防水电线33米,价值人民币3058元。孙连续两次将赃物送至联友收购站,并告知李某是偷来的。被告人李某将赃物过秤后收下,要被告人杜某早上8点钟来取钱。孙走后,李某扒掉防水线的外皮,将防水线藏匿于屋顶,又将水泵轴藏在收购站旁边的胡同里。公安机关接到失窃单位当日清晨的报案后,立即对附近废品收购站进行调查,当天便将被告人杜某及李某抓获归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对被告人杜某、李某分别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该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3日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1. 被告人杜某为贪图钱财,两次于深夜秘密窃取公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9千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

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杜某深夜所送物品系盗窃所获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捕获盗窃罪犯,并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的规定,对本案二被告人判决如下:1.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 被告人李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二、问题 1.如何判断罪数? 2.一罪如何分类? 3.数罪如何分类? 三、研讨 1.如何判断罪数 国外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着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具体又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衷标准说、混合标准说等。这些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3篇第12章刑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详解

第十二章刑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截止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 A.五个 B.六个 C.八个 D.九个 2.我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一条文规定了()。 A.属地管辖权 B.属人管辖权 C.保护管辖权 D.普遍管辖权 3.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原则。 A.从旧 B.从轻 C.从新兼从轻 D.从旧兼从轻 4.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罪刑相当原则要求()。 A.应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 B.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C.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适用 D.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加以保护 5.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追诉时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5年不再追诉 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0年不再追诉 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5年不再追诉 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6.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不属于犯罪特征的是()。 A.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 C.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D.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7.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8.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犯罪形态只存在于()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刑法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2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答案】AC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二/54)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二/15)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行为。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

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引诱幼女卖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2597918.html,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 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

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牵连犯

罪数形态总结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3项)。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第240条第1款第4项)。换句话说,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第358条)。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第358条第1款第4项)。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强奸与强迫卖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第318条第1款第4项)。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条第1款第5项)。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3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争议问题:除立法、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因为受贿而犯(第九章)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司法考试答案是数罪并罚。 11—7(2002/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答案:D。 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紧急避险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被迫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 1.常见的预备行为: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编写) 作者:蔡雅奇 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 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1 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 罪;(2(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 的一罪” (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 ,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 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可参见2005/2/10,2002/2/5。 5 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对此,可参见2015/2/8、2002/2/43。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亦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 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人、伤害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6 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参见2015/2/8之C项、2014/2/6之D项、2011/2/3之D项。 7、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1)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而且,被包容的前两个罪名应当处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变化情况。对此,可参见2011/2/56之B项。 8。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1(3)强迫卖 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总论)-十二章起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属于(B)的立法规定。 A.想像竞合犯B.牵连犯C.结果加重犯D.结合犯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的这一规定是(B)的立法例。 A.牵连犯B.吸收犯C.结合犯D.结果加重犯 3.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C)。 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罚,系想像竞合犯。 D.按吸收犯处理。 4.甲虐待其妻乙,某天打乙,第二天辱骂乙,第三天又对乙冻饿,这些方法反复多次地实施。甲的行为属于(A)。 A.徐行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即成犯 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C)。 A.结果加重犯B.结合犯C.吸收犯D.想像竞合犯 6.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A)。 A.想像竞合犯B.实质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 7.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C)。 A.想像竞合犯B.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 8.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D)。 A.继续犯B.吸收犯C.牵连犯D.连续犯 9.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D)。 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 10.法定的一罪有(B) 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 11. 下列诸罪中,(A)是继续犯。 A.非法拘禁罪B.贪污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下列哪种犯罪是继续犯(ACD)。 A.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B.受贿罪 C.遗弃罪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故意犯罪过程、阶段暨停止形态关系示意图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 (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预备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犯罪预备的类型 1、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和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 2、物质的预备和意思的预备 3、自行预备和他行预备 4、障碍的预备和中止的预备 5、实质的预备和形式的预备 实质预备是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但仍然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预备类型。 形式的预备指刑法条文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 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立法例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其具体做法是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应当处罚预备行为的各种具体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得减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