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结—全手工

刑事诉讼法总结—全手工
刑事诉讼法总结—全手工

刑诉过程=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2、立法任务

查明事实+正确用法惩罚犯罪+无罪不受罚+遵纪守法+尊重保障人权+保护权利3、国家机关职权

公安机关=侦查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查机关=检察权=检查、批准逮捕/其直接受理案—侦查、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权

4、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案=公安机关职权

5、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法院/检察院独立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9、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公检法+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翻译

公检法+当地通用语言审讯、通用文字发布

10、两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两审终审

11、审判公开+辩护权

审判+除另有规定=一律公开

被告有被保证的辩护权12、法院定罪才有罪

13、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院审判+依法实行陪审员陪审

15、法定不追究情形

A=不追究/已追究+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A=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A=特赦令免刑

A=告诉才处理的+没告诉//撤回告诉

A=嫌疑人/被告死亡

A=其他法定免追情形

管辖

18、立案管辖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

特殊=A刑事案件由检查机关+立案侦查

更特殊=自诉案+由法院直接受理

A=贪污贿赂罪

A=国家机关人员+渎职罪

A=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

A=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其他重大案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20、中级法院管辖

A=中级法院+第一审

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A=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案件

注意: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

23、级别管辖变通

上级法院+必要=可审查下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下级法院+复杂重大案件+需由上级法院审判一审,可请求移送

24、地域管辖

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特殊=由被告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可由该法院管辖

25、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最初受理的审判

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6、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下级+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商家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27、专门管辖

回避

28、回避对象与理由

对象=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A=自行回避/被要求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

A=本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A=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A=与本案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9、特殊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请客送礼=回避30、回避决定权以及程序

审判人员=法院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查人员=检察长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31、其他人员的回避与理由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

32、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己辩护或委托1-2的A作为辩护人

A=律师

A=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或被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A=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

A≠正在+执行刑罚///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3、委托辩护人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被告人=随时委托辩护人

告知辩护人时间点=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受到移动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三日内→犯罪嫌疑人

=法院受理案件三日内→被告

34、指定辩护

A一般=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符合援助条件,应当排出律师

B特殊=聋、哑、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

C更特殊=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

36、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限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法律帮助

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

37、辩护人权利

A=会见/通信

A=辩护律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A=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一般罪的会见要求

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48小时内

特殊罪的会见要求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般期间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移送审查起诉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时=不被监听

38、阅卷权利

辩护律师+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审查起诉之日起=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9、申请调取证据

辩护人/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

40、辩护人告知

辩护人+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4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A

A=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A=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向其调查取证

A=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2、辩护人义务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违上述规定,涉嫌犯罪=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处理44、诉讼代理人

A+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A=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B=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5、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与例外

辩护律师+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信息情况=有权保密;但知悉委托人/其他人→准备/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证据

48、证据的定义与分类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

证据包括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言

D=被害人陈述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F=鉴定意见

G=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H=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9、被告有罪的举证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检察院

自诉案件+举证责任=自诉人

50、证据收集规则

审判、检查、侦查人员+依法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2、收集证据的可信与惩罚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单位、个人=手机、调取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应当保密

毁灭、隐匿、伪造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依法追究

53、适用口供原则

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A+B+C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镇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4、证据排除规则

应当予以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56、法庭审理中非法证据的处理

审理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54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57、证据合法证明

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其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检察院可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58、法庭调查中证据的排出

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不能排除存在+54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排除

60、证人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认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证人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的人≠证人

强制措施

64、强制措施的概括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65、取保候审与执行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可以取保候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A=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A=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执行

66、取保候审的流程

公检法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保证金

67、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8、保证人的义务

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69条+发现被告证人可能/已经发生违反69条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处以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义务=A+禁止令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A=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A=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A=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A=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禁止令可同时一项或多项

禁止令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禁止令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禁止令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禁止令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予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70、保证金的数额

数额=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制定的银行的专用账户

71、保证金的退还

未违反69+取保候审结束=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其他法律文书=领取保证金

72、监视居住与执行

公检法→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A=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A=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A=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抚养人

A=案件特殊情况/办理案件需要+监视居住更事宜

A=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特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执行=公安机关

73、监视居住的执行流程

执行地方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特殊=无固定住所=指定的居所执行

更特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执行≠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执行,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74、监视居住的刑期

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一日=管制刑期一日

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两日=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75、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义务=A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A=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A=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A=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A=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77、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取保候审≤12月,监视居住≤6月

78、逮捕的流程

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79、逮捕条件

概括条件=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A行为=应当逮捕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A=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A=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A=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应当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B

B=可能判处10年有期刑罚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的

可以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80、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A

A=正在预备犯罪、死刑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A=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A=在身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A=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A=不讲真是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A=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1、异地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异地逮捕、拘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82、扭送

任何公民就送A→公检法

A=正在实施犯罪/犯罪后即被发觉的人

A=通缉在案的人

A=越狱逃跑的人

A=正在被追捕的人

83、拘留流程

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措施

拘留后羁押,应当立即/≤24小时+将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家属通知: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外,应当≤24h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84、拘留后的讯问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24h内=进行讯问

86、审查逮捕是应当讯问的情形

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讯问嫌疑人;A=应当讯问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A=嫌疑人要求向检查人员当面陈述的

A=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审查逮捕的意见听取:

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可以讯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87、批准逮捕权

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批准逮捕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8、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检察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89、拘留期限

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3d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d;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上述时间可延长30d

检察院+受到提请=≤7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91、逮捕的程序与通知

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逮捕后≤24h内通知家属。

92、逮捕后的讯问

法院、检察院对各自批准逮捕的人+≤24h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24h内进行讯问

9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主体A有权向公检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收到申请后,≤3d内做出决定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

99、附带民诉的提起

个人民诉:

一般=被害人+因被告犯罪行为遭受物资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诉

特殊=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使

公共民诉

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院提公诉时+可以附带民诉。

100、财产保全

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

附带民诉原告人/检察院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诉保全的规定。

101、附带民诉的调节

法院可以对附带民诉案进行调节,或者根据物资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102、附带民诉的审理

刑诉附带民诉一并审判为原则,为了防止刑诉过分延迟,可以在刑诉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判民诉——延迟推后审判民诉为例外

103、期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其他文件≤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但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间=截止期限届满日,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105、送达

送达接收=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本人/本人不在=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

送达拒绝=留置送达=邀请他的邻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理由、日期+送达人签名=认为已经送达;

其他规定

106、法律用语规定

侦查=公检+办案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强制措施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和被告;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自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立案

108、立案材料来源

报案/举报=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报案/举报

控告=被害人对犯罪事实/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控告;

自首=犯罪人向公检法自首

流程处理——公检法对上述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动处理,并通知知情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移送

110、立案条件

公检法对材料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不予立案;

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复议。

111、立案监督

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本害人认为应立而不立,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

116、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讯问=公检的侦查人员+≥2人

被羁押在看守所=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117、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出示证明文件后,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对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12h,重大、负责+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24h;

不得连续传唤、拘传形式的变相拘禁。

121、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可录音录像——对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或者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询问证人

122、询问证人的地点

地点:可现场进行、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供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所在地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125、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的规定

勘验、检查

126、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

侦查人员—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检查,必要时可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勘验、检查。

130、人身检查

提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可对身体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样本;

犯罪嫌疑人拒绝——必要时可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医师。

搜查

136、搜查证

进行搜查+出示搜查证=一般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搜查;

137、搜查程序

搜查时+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其他人见证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39、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财务、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无关的不得扣押。14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检察院、公安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应当配合;已冻结不得重复冻结。

143、对查封、扣押物的处理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邮件、电报+++++

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鉴定

145、鉴定程序

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签名——故意做虚假鉴定—法律责任

146、鉴定意见的告知与异议

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提出异议申请,可补充检定/重新检定。

147、精神病人检定

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技术侦查措施

148、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立案后——A+根据侦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检察院立案后——B+侦查需要+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交有关机关执行

B=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追捕——C人+经过批准=可采取追捕必需的侦查技术

C=通缉的/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49、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

一般≤3月,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3月;

151、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可依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152、特殊侦查措施获得材料的证据效力

以本节的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诉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若必要,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通缉

153、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自己辖区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154、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月。

156、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A案件+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2月

A=交通十分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A=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A=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A=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57、侦查羁押期限再延长2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以156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决定=再延长2月。

158、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和不计算

重新计算=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大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是姓名、组织、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调查期不计算内,自查清之日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159、侦查机关听取辩护意见的义务

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并记录在案。

160、侦查终结的条件与手续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结条件

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

检察院自侦案件

164、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检察院自拘留后≤24h讯问。

165、自侦决定逮捕

检察院自侦认为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d内做决定;特殊可延长1-3d。

提起公诉

169、审查起诉的期限

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1月做决定,重大复杂,可延长0.5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上述期限。

170、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71、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必要时可要求公安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1月,且最多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决定。

173、不起诉的适用

应当不起诉的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

175、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想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176、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A/B

A=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若维持不起诉决定,再直接向法院起诉。B=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177、自找的不起诉异议

对173-2可以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7日=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抄送公安。

审判

审判组织

178、合议庭组成

基层法院/中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审判员三人/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构成合议庭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院、最高院+审判第一审=审判员3-7人/审判员和陪审员3-7人——构成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权利

审判抗诉/上诉案件——审判员3-5人合议庭

合议庭人数应当是单数,审判长=院长/庭长or院长/庭长指定审判员中一人担任。

179、合议庭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180、合议庭决定

合议庭平移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又合议庭提请院长+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委员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181、开庭审判的条件

公诉案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82、庭前准备

决定开庭审判——确定合议庭成员+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d前→送达被告和辩护人;

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83、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应当公开审理=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了→

绝对不公开=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秘密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85、开庭任务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186、法庭调查

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被害人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进行陈述;

其次向向被告讯问

第一发问人——————公诉人

第二发问人——————被害人+附带民诉的原告

第三发问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许可

第四发问人———————审判人员。

187、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警察也适用)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88、强制证人出庭以及例外和后果

强制证人出庭=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除该证人是被告配偶、父女、子女外。

证人拒绝出庭/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一般/////经院长批准,处10一下拘留=严重

对拘留(后者)处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190、审查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91、休庭调查

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

核实=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192、调取新证据

庭审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

对鉴定意见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适用鉴定人出庭有关规定。

法庭有权对上述申请,应当决定是否同意。

193、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均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94、违法法庭秩序的处理

审判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不听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1k以下罚款或15日拘留;但罚款/拘留—经院长批准。——————被罚人对罚款/拘留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95、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A=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有罪

B=无罪判决——依法认定无罪

C=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198、延期审理

A+影响审判进行=可以延期审理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A=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A=申请回避+因此不能进行审判的

199、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依198-2延期审理的案件,检方应在1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00、中止审理

A+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中止审理

A=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A=被告人脱逃的

A=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A=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A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2、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般期限=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3月。

可延长期限=可能判处死刑案/附带民诉案/156规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月;若特殊还需延长,请最高院批准。

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改变管辖后,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补充侦查的案,从侦查完毕移动法院后,重新计算。

自诉案件

204、自诉案件的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由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C=被害人由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不予追究。

206、自诉案件的调节和和解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节

自诉人+宣告判决前——可通被告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202-3不适调节。

被告被羁押,审理自诉案件期限=202-1/202-2规定;若未被羁押,则为受理后6月内。207、反诉

自诉案的被告+在诉讼中——可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简易程序

208、简易程序的适用

基层法院管辖+A=简易程序审判

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A=被告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A=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检察院+公诉时=可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09、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A=不适用建议程序

A=被告=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A=重大社会影响

A=共犯案中+部分被告不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A=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210、简易程序的合议庭

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判3年以下刑罚——可组成合议庭/也可审判员一人独任;超3年=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213、简易程序的特殊

送达期限、讯问、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期限均不限制;但,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14、简易程序的审限

受理20d内审结,若可能判3年以上刑罚,可延长1月。

二审程序

216、上述主体

A——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书状/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A=被告、自诉人+它们的法定代理人

A=被告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同意

B——不服一审中关于附带民诉部分的判决/裁定

B=附带民诉的当事人

B=附带民诉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219、上诉与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上诉、抗诉=≤10d

不服裁定+上诉、抗诉=≤5d,均从接到书本的第二日计算。

221、抗诉的程序

A级检察院向A级法院—提出抗诉书+抄送A+1级检察院;A级法院将抗诉书+案卷移动A+1级法院,且抗诉书副本移动当事人。

A+1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A+1级法院撤回抗诉,且通知A级检察院。

222、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犯案,只有部分被告上诉,应当全案审查。

223、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

二审法院+A=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

A=被告判处死刑的+上诉案

A=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A=其他应当开庭的案件

若决定不开庭审理——应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25、二审结果

A=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C=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C实体内容发回重审后,再对判决、裁定抗诉/上诉=不得再发回重审。

226、上诉不加刑原则与例外

被告一方上诉案——二审不得加重刑罚

发回重审——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补充侦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刑罚。

检方抗诉与自诉人上诉不受限制。

227、违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

A=违反回避制度

A=剥夺/限制+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A=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A=其他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32、二审审判期限

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应当≤2月内审结;死刑案/附带民诉案/156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批准/决定=可延长2月;特殊还需延长=最高院批准

死刑复核程序

238、复核合议庭

最高院审核死刑+高院审核死缓=三审判员合议庭

239、最高院复核结果

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重审/予以改判

240、最高院复核程序

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检可向最高院提意见;

最高院应当将所有复核结果通告最高检。

审判监督程序

241、申诉主体与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检察院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42、申诉案的再审条件

申诉案+A=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C=原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D=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审判人员+审判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行为

243、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自己再审=本院院长+已发生效力判决、裁定——发现事实、法律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差级再审=最高院对各级法院///A+1级法院对A级以下法院+已有效判决、裁定→有权提神/指定下级法院再审。

不同身份再审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A+1级检察院对A级以下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以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抗诉。

抗诉再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4、指令再审的审理法院

上级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指令与原审法院不同的下级法院,若原审更为合适,也可指令原审。

245、再审的审理

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原审法院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一审——————再审以一审程序审判,结果可上诉、抗诉

原二审或提审案——再审以二审程序审判,结果为终审。

再审开通审理+检方应当派员出席。

246、再审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中止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法院决定是否

检方抗诉再审=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由检方决定

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可以决定+终止原判的执行

执行

248、执行的依据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执行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A=终审的判决、裁定

A=最高院核准死刑+高院核准死缓的判决

251、死刑的停止执行

执行法院接到+最高院死刑命令——7日内执行;若A,则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院

A=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A=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立功表现——可能改判

A=罪犯正在怀孕

253、转交执行

由转交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10内——将法律文书转交给执行机关。

一般转交——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特殊——转交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月以下——直接有看守所代行;

拘役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54、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罪犯+ABC=可暂予监外执行;

A=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无期徒刑+B=可暂予监外执行

A+可能危害社会/自伤自残=不得外保就医

A必须就医——由省级政府制定医院诊断并证明

交付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看守所报书面意见于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且将意见抄送检察院。

258、社区矫正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5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执行

260、罚金——法院执行,不可抗拒事由——缴纳困难→可减免

261、没收财产——法院执行,必要时+公安

262、减刑假释的监督

服刑期犯罪/发现未判刑罪——执行机关交检方处理;

减刑、假释申请——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法院裁定+副本抄送检方。

特别程序

27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可能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检方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听取公安、被害人意见。

273、附条件不起诉考验

A+考验期内=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A=实施新的犯罪/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

A=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考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无A+考验期满=检方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74、未成年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被告<18=不公开审理

但,经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被告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

27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时<18+判处5年以下刑罚=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仅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除外。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277、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A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

A=系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3年有期以下刑罚

A=除渎职罪以外+7年以下刑罚+过失犯罪

A+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规定。

279、和解的效力

已和解案——公安向检方→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检方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法院依法从宽处罚。

逃逸死亡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80、启动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被告逃逸+通缉一年)//被告死亡——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涉案财产=检方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公安认为前款符合,写没收意见书-移送检方。

281、审理程序

犯罪地、被告居住地+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公告6月内,被告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公告期满后——审理+厉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82、审理结果

裁定——没收/驳回申请

被告近亲属、厉害关系人、检方不服裁定——上诉、抗诉。

283、终止审理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审理中+被告投案/抓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

285、强制医疗的申请与决定

公安+发现符合条件=写强制医疗意见书——送检方,检方审查符合——向法院提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决定。

286、审理

法院+合议庭审理——通知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场+若被告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援助。

287、审理期限与救济

法院+审理符合=1月内做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决定=向上一级法院复议。290、军报与监狱犯罪侦查权

军队内犯罪——军队保卫部分侦查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监狱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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