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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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楼东平、陈文东

本文荣获2009年绍兴市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二等奖

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转移实体企业的资产,导致实体企业资不抵债,没有债务清偿能力,如果不能突破法人人格,仍然是让空壳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会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无疑给客户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本文是笔者在办理一起人格混同关联公司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可我们的观点,突破法人人格,要求关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帮助我们的客户全额挽回经济损失。

一、案例引发的法理思考

(一)案例简介

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1月2日止,原告浙江某服饰公司共向第一被告上海某商务公司完成交货合计200万元,但第一被告分文未付。另查明,第二被告上海某服饰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两被告之间有三个股东相同,多个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也相同,财产、财务也混同,商标、网址、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等相同。于是,2007年4月5日,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人员相同,实际办公地址相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因此,请求两被告对原告的货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股东不同,但两被告的管理人、主要经营业务、主要经营方式存在同一性,财务、对外广告宣传存在承继性。因此,认定两被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做出后,第二被告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在人员、财产业务混同,两被告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因此,原判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条款,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上海商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思考 一审、二审都认定姐妹公司的法人人格发生混同,并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但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却存在着一些差异:一审判决的依据是两被告因人格混同,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因此,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的依据是两被告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因此,要求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两级法院对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笔者收集国内相关司法判例,发现关于

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对对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法院的判决依据存在差异,有的判决是依据民法诚信原则,有的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等。判决标准的差异性,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法理依据存在争议。因此,笔者拟在探讨法人人格混同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过程中,捋清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二、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不适用公司法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一)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的引入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表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虽然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适用的完整性与可操作性方面存在欠缺之处,尚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相关司法解释。正如江平教授在《<公司法>的修改和发展》中指出,“…所以现在用两个‘滥用’笼统地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滥用独立人格,滥用有限责任,子公司的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如何滥用就由以后的司法解释解决了。…”[i]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操作规则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民二庭高级法官金剑锋在其合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指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较为复杂,理论界在对适用情形进行归纳时也是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其中,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此种情形下,股东已经实质违反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三)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学术语,而是对某种公司状态的概括,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仔细分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内容,就会发现它与司法操作规则里叙述的人格混同是不一样: 1、混同的主体不同。主体的不同,直接决定着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前者的混同主体是公司与公司,是一个公司法人与其他公司法人人格相混同,责任主体是混同的各个公司;后者的混同主体是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责任主体是股东与公司; 2、违背的法律原则不同。法律原则的不同,直接决定着法律适用的不同。前者违背的是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原则,违背的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财产要相分离,所适用法律是公司法和民法;而后者违背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违背的是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分离原则,所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 3、混淆效果不同。效果的不同,直接决定着法律后果的不同。前者会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是跟哪个公司进行交易,受益者是各个姐妹公司,相对应的责任承担者是各个姐妹公

司;后者会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是跟股东进行交易还是跟公司进行交易,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相对应的责任承担者是股东和公司。

正是基于上述三个不同点,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也是一直判令人格混同的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可以反推出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继续沿着人格否认制度,深挖其内在精神

1、学界、司法界的观点争锋——是否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奚晓明、金剑锋认为,考虑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可以适用反向刺破面纱和三角刺破制度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展解释来追究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的责任。反向刺破面纱,是指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三角刺破(Triangular Piercing)”[ii],是指当一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控制多家姐妹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一家被控制的公司为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债务负责的制度。在“三角刺破”中,债务责任首先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制股东,接着从该控制股东又流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公司,从而形成责任三角流动,被揭开面纱的姐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控制股东责任在作为其姐妹公司上延伸而已,是一种直接追究控制股东在姐妹公司所占有的财产的形式。[iii]

著名公司法学家朱慈蕴也认为,“…将各个姐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滥用姐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姐妹公司上,由此来制止股东滥用若干姐妹公司实现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共政策目标的违法行为,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iv]并且,朱慈蕴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v]是“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总括性规定,只要是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无论是扩张情形,均在本款的规制范围之内。”[vi]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廖凡博士则反驳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与该条规定相冲突,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不得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v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调研》的课题组在深入调研各级人民法院后指出,目前,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当法官被问及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将姐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债权人施以救济时,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尚不能从该规定的文义上推出可适用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姐妹公司间面纱。”[viii]2、笔者:当前司法实践表明,引入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困难很大。 从法理角度而言,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和三角刺破面纱制度赋予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其权利的情况下,优先于股东分配公司财产,临时性剥夺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的庇护,是符合民商法诚信原则、公平正义,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是对法人人格制度合理的扩展。 但从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实践角度来说,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也是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设置,不得做框架外的扩展解释,即使这种解释是正当合理的。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扩张解释的法律依据,但是,地方法官大多数认为,尚无法从第20条第3款来推出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地方法官不认可,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不会使用反向揭开公

司面纱来断案,也就意味着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而且,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是对传统公司独立制度的彻底颠覆,在司法适用中,需要考虑和权衡的各方面利益更为复杂,债权人将会绕开通常的判断程序,将债务人在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的财产纳入诉讼程序;如果公司中还有其他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股东,将会对他们不公平。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较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的使用一向比较谨慎,且少被使用。[ix]而我国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时间尚短,地方法官的素质有限,这导致地方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无法很好地把握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进而损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根本,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特殊情况下的补充,司法实践妄不可丢了根本。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综上,虽从法理角度可以提出适用反向揭开面纱和三角刺破来追究姐妹公司连带责任的观点,但是,在目前,我国引入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和三角刺破制度的难度很大。

(二)笔者观点:过渡使用民法传统理论作为追究其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1、正当性分析

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考《民法通则》第37条对法人基本要件的规定,对在这些要件上存在混同的企业,认定其法人要件不完备,追究姐妹公司连带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为三家公司表明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各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原审法院判令装饰公司的债务应由其他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使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没有扩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是直接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来追究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的连带责任。

2、相关法理基础

受上述判决启发,结合我国民法理论的特征以及姐妹公司人格混同的特点,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1)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义务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xi]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奚晓明、金剑锋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做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xii] (2)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

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个困难点:

(1)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2)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3)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完善: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人格混同下的姐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是目前的司法审判惯例,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应当被确定下来。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符合情理、法理,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可度不高,实践难度较大。为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更有效地追究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的连带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转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 1999年3月,贾某担任甲厂经营厂长负责销售。2002年1月,贾某与其妻刘某发起设立并登记注册了乙公司,贾某私自制作甲厂的代理销售委托书并让乙公司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截至2002年10月,乙公司共欠甲厂208.3025万元货款。2006年12月,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江苏省江都市公安局曾于2003年清算乙公司有资产370多万元。诉讼后,乙公司仅余资产30多万元。 丙公司由尹某等8名股东于2004年2月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尹某与贾某系母子关系,尹某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74.6%,聘用贾某为常务部经理。丙公司所登记的办公室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号码与乙公司完全相同,其经营范围与乙公司基本相同。现甲厂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能认定两个公司间存在人格混同,甲厂要求丙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于乙公司与丙公司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甲厂存在合理怀疑,应将提供财务账册或丙公司注册资金流向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丙公司。经法庭释明,丙公司以

财务账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由此可推定人格混同的事实成立,且对乙公司的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判令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概念。 公司人格混同,又被称为“人格形骸化”,通常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从而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形。人格混同是对公司与股东间异常紧密关系的描述,既包括单纯的一家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的状态,也包括关联公司之间因控制股东的操纵而完全混同的状态。前一情形为公司法所确立的顺向人格否定制度的形式要件之一,可以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而追索股东责任,因此并无独立于人格否定制度讨论之必要。后一情形即本文所论述之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这种股东利用其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控制,行使欺诈或者阻却债权人合法诉求的行为,超越了传统意义上“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顺向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而直索股东责任的涵盖范围,英美判例法为此创设了“反向刺破面纱”及“三角刺破”规则予以规制,逆向否定关联公司独立人格。在我国,目前法律对这类行为尚缺乏明确规定。 2.人格混同下关联公司共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2008年12月20日谢祥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A ?民主党派的监督 C.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 ?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C ?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系 3 ?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 A ?严格解释 C ?历史解释 4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 A ?实质推理 C. 归纳推理 B?人民群众的监督 D .法学家的监督 B. 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D .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B. 自由解释 D .逻辑解释 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B. 演绎推理 D .形式推理 5. 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A .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 C. 文义解释 D .逻辑解释 6. 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A .法律解释的主观说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 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 .解释学循环理论 7. 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A .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 C ?法律规范 D ?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 C ?法律规范 D ?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A ?执法机关B.司法机关 C ?合法程序 D ?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A ?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 C.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的是() A ?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 C ?法的制定 D ?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A ?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 ?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 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A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 ?是中国的判例法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举证责任分 配原则 导读公司法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防止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由于独特的组建模式,更容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如何确定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则直接关系到能否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本期推送一篇来自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希望能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审判实务中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分 配原则。内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转自| 出庭派裁判摘要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之诉中,应区分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 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一审审理情况原告应高峰因与被告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德公司)、陈惠美发生其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原告应高峰诉称:被告嘉美德公司由被告陈惠美独资经营。2012年8月2日,原告、两被告及案外人陈倬坚(陈惠美丈夫)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应高峰对嘉美德公司进行投资并持有该公司股权。因接洽时间较短且签约时两被告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全,合同特别约定:签约后的三个月内,若应高峰对两被告在签约前和签约后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报表有不同意见或者两被告违约时,应高峰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终止投资协议,嘉美德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应高峰已投资资金。合同另约定:陈倬坚将其拥有的Amada在中国港澳地区的品牌权利完全转移给嘉美德公司,案外人上海均岱日用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岱公司)的所有业务转移给嘉美德公司。合同签订后,应高峰向嘉美德公司支付2 081 63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两被告签约后补充提供的财务资 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嘉美德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与签约前两被告所告知的财务数据严重不符,且陈倬坚名下Amanda品牌及均岱公司的业务也未按约转入嘉美德公司。据此,应高峰依据约定通知两被告终止《投资合同》,两被告同意退还400 000元,同时对余款1 600 000余元如何归还做出声明。但此后,应高峰多次致电、致函,两被告均拒绝退还余款。应高峰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嘉美德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 方式与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但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区分。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产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办公生产设备与其股东的营业场所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产资料。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产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产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识别与处理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识别与处理 文|马卫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公司,作为一种更具规模性和竞争性的企业组织型态,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同时由于关联公司往往利用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转移风险、逃避法律责任,关联公司的识别与规制也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现象突出,采用多种形式规避法律适用,侵犯劳动者诸多权益,劳动者对此反响强烈;同时给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带来不少困扰,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与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现象相比,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法院审理难度较大,尺度把握不一。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乱象及时进行有效规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一、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表征 1、搭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混淆用工。 由于设立新公司的成本较为低廉,部分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即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

容、财务等同一或高度混同,公司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混淆用工,劳动者也无法知晓自己到底属于哪一家用工单位。在发生纠纷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推诿,均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使得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矛盾对立激烈。这些多发生在偿债能力较为薄弱的小微企业。 2、采用出租经营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隐蔽用工。 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主张已经将相应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相应业务外包给第三人,劳动者和自己不属于劳动关系。通常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集中于商场、超市、酒店以及部分老国企等用人单位的各类销售人员、服务员、厨师等。表面上他们虽然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服装、工作内容等进行统一管理,但往往会与关联企业签订出租、承包合同,或者将该部分业务外包给与其存在业务、资源联系的公司,以隐蔽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工龄的计算、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 3、利用集团公司旗下不同子公司,交替用工。 实践中,集团公司为了业务发展,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往往将员工在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频繁调动、交替用工。在和员工签署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法案例分析(人格否认)

公司法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法理学试题 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学习测试试卷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 在题后的括号内。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选项中关于对法理学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C )。 A、法理学是沟通法学各学科的桥梁 B、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学习法学的入门知识 C、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具体应用法律的知识 D、法理学能锻炼人们的法律思维能力 2.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D )。 A、社会调查的方法 B、历史考查的方法 C、价值分析的方法 D、辩证唯物主义 3.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是( A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关系 4.关于法的要素,提出“规则——原则——政策模式”的法学家是( )。 A、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B、美国法社会学的代表团人物庞德 C、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 D、德国哲学家、法律哲学家黑格尔 5.构成法律体系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是( C )。 A、选举法 B、单行民事法律 C、部门法 D、授权法 6.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B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由于水灾使铁路中断,导致某运输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法律事实,属于( C )。 A、合法行为 B、违法行为 C、法律事件 D、有效行为 8.法系的划分标准是( B )。 A、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体系 D、法律部门 9.近代意义的法制原则始于( C )。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 10.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C )。 A、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B、一般人的行为 C、他人的行为 D、所有人的行为 11.《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属于( C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技术性规定 12.当代中国社会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A )。 A、成文法 B、不成方法 C、判例法 D、习惯法 13.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应作( B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系统解释 1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 D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里斯多德 15.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 D )。 A、责任的内容 B、责任的人数 C、责任的程度 D、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的不同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导读:本文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许福忠 【案情回放】 201*年9月,南雄公司与名人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向名人公司出售TPU薄膜,合同买方签字人为名人公司的职员颜红霞,合同项下货物分别由名人公司颜红霞、胡正立和名川公司季海丰签收。11月8日,名川公司发传真给南雄公司,要求对部分高透透明膜和低透透明膜调膜,落款处签署“名川季海丰”字样。11月20日,名川公司再发加盖本公司公章传真,要求南雄公司调膜。11月21日名川公司又向南雄公司发传真,要求在调膜的费用中扣除其相应损失,落款处除加盖名川公司公章外,还写有“名川财务”字样。名人公司、名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二公司的住所地同在一处。南雄公司供货共计25万余元,名人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南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名人公司、名川公司共同支付货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两公司均行使了作为货物买方的合同权利;两公司组织机构、财产、业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判决名人公司支付

原告货款,名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7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同观点】 本案中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若构成人格混同,二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场所相同、财务存在混同,但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不能轻易撼动。法人人格否认是一把“双刃剑”,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非常审慎地适用,以免滞碍企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因此,不宜判定由两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的组织机构、财产、人员、业务等存在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虽有相似之处,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间人格混同的场合,如果存在其中一公司是另一公司股东的情形,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两公司间不存在持股关系,则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此时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条件的规定,考察混同公司是否满足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要求。对这些存在混同的公司,认定其法人要件不完备或者根据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追究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为关联公司,且构成人格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学专业法理学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2.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4.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遵循着—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 5.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法的体系—法的体系———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 C. 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2.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 A.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的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3.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 A. 法的调整性职能B.法的保护性职能 C.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D.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B.消灭私有制 C.消灭剥削阶级 D.无产阶级取得政权 5. 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 )。 A. 单纯的说服教育B.必要的强制 C. 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单纯的强制惩罚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法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A. 反映的内容不同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 形式不同D.调控的功能不同 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 A. 法律规范B.法律关系 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法的适用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国家就有法制 B. 有国家就有法治 C. 有法制就有法治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 )。 A. 个人法律意识B.群体法律意识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内容提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我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然而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事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①。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于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其首推19世纪后半期于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Refrigerator Translt Co)一案中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木滋曾作过这样的精辟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

法律硕士法理学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

法律硕士法理学基础模拟试题及 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和()。 2.公元前18世纪的()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上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 3.西方社会现存的两大法系是()和()。 4.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 5.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和()。 6.在我国,广义上的立法主体既包括(),又包括()。 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 8.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9.法治的客体是指()。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法律规范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一个法律规范等于-个法律条文。() 2.法一经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过后即开始生效。() 3.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有了法即有了法学。() 4.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而它不具有共同性。() 5.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7.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即为立法体制。() 8.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9.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 10.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都是法律规范。() 三、多项选择题(在给出的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从法的起源看,法()。 A.是从来就有的,有人类社会就有法 B.不是从来就有的,整个原始社会历史时期都没有法 C.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起源于奴隶制社会 D.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萌芽于原始社会的末期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出现在()。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 D.伊斯兰法系 3.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 A.法律调整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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