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区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条业主身份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是指本小区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经初步统计,本小区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为㎡,业主总人数为个。(如在投票过程中,因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业主等原因出现,导致总投票权数的数据有变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5-15人(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12名,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超过5名方能开始正式的选举。

第六条在报名时间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不足5名时,采用以下其中第□1或□2或□3种方式处理(可选择):

□1、在已报名的候选人基础上,继续公开征集候选人报名;

□2、即时终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解散;

□3、其他方式。

第七条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的业主进行审核后,报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候选人的名单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7天(可选择)。

第十条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候选人公示期满,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的形式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选择)。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发放选票,选票应发放给业主,如收到选票的是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第十三条选票采取以下第□1或□2或□3种方式发放(可选择):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派发;

□2、选票统一放在社区居委会,由业主自行领取;

□3、。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进行现场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投票的时间为日(可选择)。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1500户以上的小区可以延长至15日。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在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

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则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

第二十一条统计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结果时,应将所有的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的总数(以下称为“建筑面积数”)和业主支持人数的总数(以下称为“业主人数”)后,按下列方式确定选举结果:(一)候选人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则按照候选人获得建筑面积数或业主人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建筑面积数高或业主人数高的当选。

(三)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但当选最后一名委员的候选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或由筹备组将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在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内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四)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1、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5名(即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时,不足的名额,根据差额选举的要求,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增选。

2、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为5名以上的单数的,可以由筹备组与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协商后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直接确定当选

的候选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不再另行选举;不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对不足部分的委员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再次确定第二轮候选人名单。

3、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选票的候选人为5人以上,协商后缩减业主委员会人数,但最后两名候选人得票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或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第二轮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五)所有候选人都未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本次选举失效。

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决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依法生效。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统计完毕后,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任期为2年。

第二十七条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

_______(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

(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

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 1 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______年___月___日

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区域以图纸标明为准。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

等。

第六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白天:晚上:,节假日为:白天:;晚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

□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条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通向天顶、天台或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本小区(大厦)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大厦)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2、。

第五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小区(大厦)内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第三十二条本小区(大厦)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

第三十三条利用本小区(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玫瑰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郑州市玫瑰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长江中路105号 物业类型:住宅、商用 建筑面积:162000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郑大南路 西至:金海农贸市场 南至:二七消防大队 北至:长江中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发电设备、太阳能、鱼塘、健身器材、树木花草等所用的共用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因按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能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说明 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 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县)(路、街)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 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 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 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 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如出现失火、失窃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主装修房屋,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

饰装修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业主违规装修房屋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 主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业主的关系。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九、因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业主单独或共同维修、养护承担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专有建筑面积分摊筹集资金。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3) 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4) 第四章其他规定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

施情况; 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 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 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 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 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业 主 管 理 规 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公约社区大法>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 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9875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_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 路(巷) ---------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户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

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00-17:00、节假日不得施工。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业委会业主管理规约(公示版)word范本精选

X X X X X X 业主管理规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3)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4) 第四章物业服务 (7) 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8)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9) 第七章监督管理 (10) 第八章附则 (11)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12) 附件2:基本情况 (1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12) 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12)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号。 物业类型为:商住混合,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 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安全、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公共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 事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以内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无法解决相关问题,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福田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