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依据 (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 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 船舶种类、 建造时间、 尺度、 吨位、 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 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 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 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 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3.1 3.2 3.3 3.4 3.5 3.6 3.7 船舶配员;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载重线要求;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 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 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3.10 4 4.1 4.2 4.3 4.4 4.5 5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现场核查; 询问;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 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 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 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 形:
6.1 6.2 7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 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 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1条 目标船选择
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 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

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 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 初步检查 2.1 2.2 2.3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2.1、2.2 的检查过程中未发 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 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 告”交船方。 第3条 详细检查 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 款所述情形的,应进 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 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3.1.1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 3.1.2 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3.1.3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 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 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 或未执行这 些操作; 3.1.7 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 3.1.8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 3.1.9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1.10 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 3.1.11 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3.2 3.3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 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 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 关导则进行。 第4条 中止检查 4.1 4.2 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在中止检查之前, 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 并按本部分7.1 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 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 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4.3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 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

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 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 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 继续检查完毕后, 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B 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 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 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 关的备注栏中。 4.6 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2 的规定进行。 第5条 缺陷判断和处理 5.1 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 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 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 5.2.1 开航前纠正; 5.2.2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5.2.3 滞留; 5.2.4 限制船舶操作; 5.2.5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5.2.6 驱逐船舶出港; 5.2.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 检查报告

6.1 6.2 6.3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 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6.4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6.5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 中的《Guidelines for Completing Inspection 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 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 滞留和解除滞留
7.1
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 序进行:
7.1.1 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1.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 组组长。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通知的, 可视为已同意。 7.1.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 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内 “Action Taken”栏中签注滞 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 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 时在“Recogonized 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 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7.2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7.2.1 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 人”。 7.2.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 检查组组长。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 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7.2.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 应在“检查报告”相应 “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 码。 第8条 复查 8.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 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8.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 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 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8.3 8.4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 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 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8.4.1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 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 《报告》复印后存档;

8.4.2 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 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 表。重新签发的B 表应能反 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 跟踪检查 9.1 9.2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的规定, 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 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 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 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 应按照本部分10.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 查情况。 9.4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9.4.1 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 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 9.4.2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 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 陷的纠正情况。 9.5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员应按照本部分8.4 的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 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 9.6 跟踪检查中新发现缺陷的, 可以按照本部分3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 在跟踪检查结束 后方能实施。 第10条 信息通报和反馈 10.1 滞留信息通报
10.1.1 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填写《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通报船 旗国政府。 将外国籍船舶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视为已经通报国际海事组织。 10.1.2 如导致滞留的缺陷与认可组织有关的,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 当填写《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通报相关的认可 组织。 10.1.3 解除船舶滞留, 实施滞留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 《NOTIFICATION OF RELEASEOF SHIP》通报船旗国政府。 10.2 跟踪检查信息通报和反馈
10.2.1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 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填写《REPORT OF DEFICIENCIES NOT FULLY RECTIFIED OR ONLY PROVISIONALLY REPAIRED》,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者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 忘录》成员当局。 10.2.2 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

《REPORT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请求实施跟踪检查 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 局。 10.2.3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 局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 《REPORT OF ACTION TAKEN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在2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 《亚太地区港口 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 10.2.4 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有关的跟踪检查信 息应抄报中国海事局。 10.3 与保安有关的信息通报
10.3.1 拟对外国籍船舶采取 “驱逐船舶出港”措施的,由中国海事局批 准后实施并统一通报相关船旗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 通知有关船 舶检验机构或认可组织。 10.4 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10.4.1 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电子邮件、 传真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 港口国监督检查信息。 10.4.2 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港口国监督检查信息应记录 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第11条 信息录入 11.1 港口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5日内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 系统。

第12条 归档 12.1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港口国监督检查档案。 检查档案应 包括下列内容: 12.1.1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其复印件(适用于跟踪检查); 12.1.2 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 12.1.3 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 12.1.4 《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如有); 12.1.5 《NOTIFICATION OF RELEASE OF SHIP》(如有); 12.1.6 《REPORT OF DEFICIENCIES NOT FULLY RECTIFIED OR ONLY PROVISIONALLY REPAIRED》(如有); 12.1.7《REPORT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如有); 12.1.8 REPORT OF ACTION TAKEN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如有); 12.1.9 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12.2 每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个工 作日内归档。港口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C 部分 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1条 目标船选择 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 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 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 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 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1.2.6 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 初步检查 2.1 2.2 2.3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 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 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 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 详细检查 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款所述情形的,或在 跟踪检查中新发现若干明显缺陷的,应进行详细检查。其中1.2.4 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 3.1.2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3.1.3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 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 陷; 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 或未执行这 些操作; 3.1.7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 3.1.8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2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第4条 缺陷判断和处理 4.1 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公约, 正确运用专 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4.2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 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及实施检验的 可行性,参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下列一种 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 4.2.1 开航前纠正; 4.2.2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4.2.3 滞留; 4.2.4 限制船舶操作; 4.2.5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2.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5条 检查报告 5.1 5.2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员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 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3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滞留理由的书写规范及内容可参照《船舶安 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5.4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滞留理由,必须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对应条款的索引。 5.5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填 写说明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填写完毕后,加盖船舶安全 检查专用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船 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第二联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6条 滞留和解除滞留 6.1 对船舶实施滞留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6.1.1 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6.1.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 组组长。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通知的, 可视为已同意。 6.1.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 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 处理代码,注明依据,必要时也应注明行动代码。 6.2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
6.2.1 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 人”。 6.2.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 检查组组长。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

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6.2.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 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 理代码。 第7条 复查 7.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 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7.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 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 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7.3 7.4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 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 查合格章,并在原“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 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7.5 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8条 跟踪检查 8.1 8.2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 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9.2.1的规定,请求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9.2.3的 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8.4
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第3条的规定进行 详细检查。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 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9条 信息通报和反馈
9.1
滞留信息通报
9.1.1 对中国籍船舶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或者驱逐船舶出港措施,检 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 表》,并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 机构。 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的义务: 9.1.1.1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受检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均应 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且; 9.1.1.2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 查信息准确输入船舶动态系统的。 9.1.2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 检查港海事 管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 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9.2 跟踪检查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9.2.1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 实施 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 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 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9.2.2 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 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 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2.3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 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 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3 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9.3.1 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在内 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相关信息。 9.3.2 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应记录发 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第10条 信息录入 10.1 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 统。 第11条 归档 11.1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 检 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1.1.1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11.1.2 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 11.1.3 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 11.1.4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如有); 11.1.5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如有);

11.1.5 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11.2 每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 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 个工 作日内归档。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D 部分 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 1 本部分所指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 籍海船以及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 2 3 对小型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适用本部分规定。 对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初步检查与详细检查应合并进行,检查 人员可通过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 船员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演习等方式检查A部分3适用部分 的内容,并收集缺陷支持证据。 4 5 6 7 8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填写参照C部分第5条的规定进行。 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现场决定是否滞留小型船舶。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参照C部分第7条的规定进行。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跟踪检查参照C部分第8条的规定进行。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录入参照C部分第10条的规定进行。 E 部分 附则 1 船舶安全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一般由持证等级较高的检查员 担任,或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2 2.1 定义 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 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 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2
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 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 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3
指定负责人是指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 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 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一般应 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2.4
其他说明性材料包括证明船舶缺陷真实存在的各种资料, 如文字说 明、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复查职责的 书面理由。

附表1:
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
Flag State/consulate Classification Society Fax no. E-mail
Number of pages, incl. this
Dear Sir or Madam who might be concerned: (Insert ship’s name), flag, IMO No. – Detention of ship The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has on (date of inspection, month day year) carried out an inspection of the above ship at (insert port), China. The ship is detained on (date of detention, month day year) due to the following detainable deficiencies: 1. 2. 3.
Enclosed please find a copy of Report of Inspection and Notice of Departure Prohibition. For further enquiries, please contact: (直属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Or, Department of Ship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sitration Tel: 86-10-65292876 Fax: 86-10-65292875 Address: 11, Jian Guo Men Nei Ave. Beijing, China Post Code: 100736 email: China_psc@https://www.360docs.net/doc/a015808190.html,
Yours faithfully,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 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船舶配员;

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载重线要求; 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现场核查; 4.3询问; 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安全质量监督部工作流程图

安全质量监督部工作流程 管理信息传递 安全培训 安全、质量检查 贯标管理 应急准备与响应 优质工程申报 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审核、 制定公布年度 创优规划 公司 上级职 能部门 定期检查 (分片包保、 部门委派) 岗位 技能 培训 危险源辨识 评价 重点检查 不定期检查 修改安全质量 管理计划 领导 死亡及以 上事故 培训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项目部实施、 质量过程控制 安质部部长 公司重、难 点工程及高 风险项目安 全质量过程 监控情况 不定期专项 安全活动、 节假日、季 节性施工安 全质量检查 编制应急预案 定期专项安 全活动、季 节性施工过 程控制 公布公司重大 危险源清单及 安全质量管理 方案 评审、 改进完 善预案 24小时内报 告到公司调 度,由公司 报告政府有 关部门。项 目部立即组 成事故调查 组,配合公 司进行事故 调查处理。 三类 人员 培训 特种作 业人员 培训 立即报告企 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必须在24小 时内分别报 告集团公司 和属地安 逐级报告至 项目部,由 作业队负责 安全管理的 领导,组织 有关人员进 行调查处 安质部副部长 安质部副部长 成立应急领导组织机 构与应急救援队伍 项目申报 监、公安、 检察院、工 会等部门。 安质部整 理、汇总 并报总工 审核 安全、质量 配置应急物 资与设备 理。 主管工程师 活动总结、优质工程 及标准化工地验收 内部审核、 外部审核 持证上岗 企业主管部 门会同属地 有关部门组 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 设备部归口管理 合格后 应急知识 应急响 应与预 案实施 结果 报公司 结案 结果报 集团公 司结案 上报集 团公司 或相关 评审单 位 不合格 定期 评审 教育、 演练、 监控 项目部及其相关管 理人员 的取消 或重新 上报 安全质量目标考核、 安全质量责任包保兑现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 理,严禁瞒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 备案

最新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开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监督室在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安全监督小组,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小组应督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阐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要求、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用电方案、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塔吊拆装方案、施工电梯拆装方案、基坑支护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6、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8、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10、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计划;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678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 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全面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吸取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施工监督管理,结合地铁工程当前安全生产状况及常见质量通病,切实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不断提升项目部的安全质量水平,现结合我标段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理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检查

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目标 通过检查,全面落实施工安全质量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推进安全质量管理的程序化和标准化,最大程度消除安全质量隐患和违章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生产保障措施,彻底排查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项目施工任务持续稳定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我部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特成立安全质量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部进行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 [2014]11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

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对本中心检测工作安全(包括人员和设施等)的环节和过程实施有效的 控制,以保证本中心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检测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品、防 辐射、防爆、防毒、防火、安全接地、防雷击、防触电、防机械损伤、防盗、安全保密等多方面内容。 3.职责3.1最高管理者应关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的健康与安全并作出妥善安排。 3.2检测人员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的安全工作督 查,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监督本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4.程序4.1人员的安全管理 4.1.1检验测试工作要贯彻安全作业的原则,确保人身安全,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必备装束(如X射线探伤检测时穿铅衣等)。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 做好预防措施,以确保仪器设备、人身及检测工作不受损害。 4.1.2全体工作人员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4.1.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督查,消除隐患, 不断改进安全条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4.2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仪器设备的安装应保证安全和方便使用。带电使用的设备应做好设备的 安全接地,接电管线,线路应妥善布置,开关、插座应保证安全完好使用,以防 触电。 4.2.2检验测试过程中易产生机械损伤、辐射及类似安全隐患的,应在设备上或设备周围加装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安全网等) 423开展检测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标准、操作方法精心操作。测试

完毕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 4.2.4仪器设备运转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5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超功能、超负荷使用。 4.2.6当检测过程中发生停水、停电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机,以防仪器设备受损。 4.2.7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操作仪器设备。 4.3检测环境的安全管理 4.3.1本中心的设施和环境控制严格按《检测工作环境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并保证正常安全使用。 4.3.2对相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加强安全控制,做好仪器设备、办公设施的安 全防盗工作。 4.3.3在相关工作场所所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应急安全设施并放置于醒目易取 的地点。根据需要还应配备其它相应的防范和应急装置。(如安全警示牌、安全线等), 4.3.4下班时和节假日放假前,要对设施和环境进行检查,切断电源、水源, 关好门窗,避免安全隐患。 4.3.5定期对设施和环境进行督查,查找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排除。 4.4样品及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4.4.1样品存放按《样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有专门且适宜的贮存场所。 4.4.2容易造成公害,必须监护处理的样品按规定办法进行监护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及造成危害。 4.4.3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物品等)的购置、验收和贮存按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66377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方案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方案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落实国家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执行总公司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总公司级、总部级重大安全风险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总公司、总部级级重大安全风险点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以工程风险管控为核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深化工程监理现场监管作用,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形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 序(新编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 序(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505-4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与监察,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全矿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工作情况。 3.2安全副矿长对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监察职责,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3.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3.4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3.5生产科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 3.6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 控制程序 4.1矿长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安排贯彻落实。 4.2各单位严格按“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组织施工或作业;负责做好事故隐患的日排查与整改工作,以消除矿井事故隐患;坚持周五职工安全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安全形势、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相应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3安监站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每月一次检查本矿现场管理实

房地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检查工作程序

安全、质量检查工作程序 受控状态: ____ 受控 ________ 发放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2018-04-02 ________

1目的 通过对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公司)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公司 开发房屋的质量,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质量监督中心、集团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公司) 3定义 4职责 4.1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工 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4.2项目部(项目公司)根据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 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工程监管力度,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 平。 5程序 5.1 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如果 工程建设顺利,没有安全质量隐患,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如果存在问题,应

该对工程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分析,一般问题,以工作联系单形式 通知项目部(项目公司),由其安排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重大问题,上报技术总 监,由技术总监进行分析、调研,提出解决方案,联系项目部(项目公司)进行 协商解决。 5.2项目部(项目公司)根据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的工作联系单写出整改通知单要求监 理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5.3施工单位针对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监理企业制定 的整改措施,进行工程整改。 5.4监理单位检查通过施工单位的整改部位后,通知项目部(项目公司)检查。 5.5项目部(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检查通过施工单位的整改部位进行检查,通过 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安全质量监督中心。 5.6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对项目部(项目公司)检查通过的整改部位进行验证。如果情 况良好,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如果仍存在问题,则再次给项目部(项目公司)发 出工作联系单指出存在的问题。 5.7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每周写出工作报告报技术总监审核,并听取技术总监的指 导性工作意见。 6 记录 施工过程内业资料审查表(BT-AJ-30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BT-AJ-303 )、 建筑施工质量检查表(BT-AJ-304)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1 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先了解目标传接受检查情况,根据船舶种 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 3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 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 操纵船舶设施、设备;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 形: 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 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 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 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1.2.6 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 2.1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2.2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 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 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 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工作安全分析,识别工作中每个工序、每个环 节、每个阶段的风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以消除风险或将 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制定 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 井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属单位及基层队,包括各 施工项目部、临时施工现场、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工作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评估现有的作业; ——新的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非常规性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2 参考文件 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GWDCD1/EMS205-2008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 GWDCD1/HSEMS206-2008 对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控制程序 GWDCD1/HSEMS237-2008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GWDCD1/HSMS3023-2008 “两书一表”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部岗位职责

质量安全部岗位职责 一、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质量控制总目标,督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供应商编制质量控制系统并进场审查,督促和核查其落实情况。 2.负责对从业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统一协调全线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4.负责制定质量、安全及试验检测的有关管理制度,统一试验检测所采用的试验规程、技术标准、报告表格、原始记录格式。 5.负责制定项目有关质量、安全的检查评比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检查评比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试验检测机构的建立和正常运转,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按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 7.负责对项目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工作。 8.巡视工程施工现场,掌握质量动态,负责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的日常巡检、抽检工作。 9.负责督促、检查各从业单位及时编制工程质量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相关资料,确保相关资料编制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10.负责统筹安排特殊材料、重要部位以及某些新材料、新结构的外委试验检测。 11.参与项目阶段、季度综合评比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检查

评比工作。 12.参与审核、签认工程计量支付资料。 13.协助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二、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条令条款。 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3.负责安全相关报表的填报、发生安全事故情况的上报以及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的审核。 4.协助公安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民爆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 5.协助安监部门对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跟踪落实各类安全事故的鉴定工作。 6.组织从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7.协助完成对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协助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Ship Safety Inspection System 1.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载的各项要 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The purpose of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s to promote ship to maintain good technical status, accord with vesse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contain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hip seaworthy, satisfy the conditions, to promote all safety rules and operating rules for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safeguard shipping safety operation. 2.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检查、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 的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按期进行的自查。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are divided: port state inspe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ip securi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etent authority, the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done by company each depart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rine undergo the self-examination. 3.主管机关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联络,结束后船长将主管机关的船舶 “安全检查通知书”及时反馈公司安监部,岸基各职能部门指导船方对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缺陷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hip security examination implementation by the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contact, after such examination the captain will "safety inspection notice" timely feedback to company control safety department, each shore-based department should guide relevant vessel to rectify and reform, and implemented corrective complet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4.公司对船舶的定期安全检查 Companies in the vessel’s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4.1.检查部门:安监部、SMS办公室、机务部、船员部。 Inspection Dep.: Safety Supervision Dep.; SMS Office; Technical Dep.; Crew Dep. 4.2.检查周期为每6个月一次。如船舶不回国内港口,安监部可委托船长进行检查,并把 检查结果反馈给安监部。 Inspection cycle is once every 6 months time. If vessel didn't return domestic ports, Safety Supervision Dep. may entrust the captain for inspection, and the results feedback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 4.3.各个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自管理内容的检查,内容参照(SMI-0102-1)船舶安全检查/ 自查记录/报告表的标识进行,但也不限于现有的标识内容。 Each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respective according to function division management content of check, content reference (SMI–0102-1)ship safety inspection/self-inspection record/report form., but which is azonic present marked contents. 4.4.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检查人员要及时向船上指出,填写(SMI-0102-2)公司主管人 员登轮检查情况记录/处理表,重大问题应按SMP-0910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的规定执行。 For the problem found in inspection, the check personnel should promptly points out to the ship, fill in(SMI-0102-2)Inspection record/disposal table for supervisor aboard ship, the severe problem would execute the regulation as per the SMP - 0910 un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accidents and danger report analysis and corrective procedures hereof. 4.5.船长应组织各部门人员按整改要求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The captain should organize personnel of all departments to rectifica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and mad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4.6.下次公司检查时,应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复查。 The company inspect relevant vessel next time, should review the deficiencies which discovered during last inspection. 5.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 Self-check of vessel safety inspection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47436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质量大检查实施方案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全面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吸取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施工监督管理,结合地铁工程当前安全生产状况及常见质量通病,切实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不断提升项目部的安全质量水平,现结合我标段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理念,按照国家安

安全员工作流程

安全员工作流程 1 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 2 范围 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3 职责 3.1 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安全工作的全面负责人。 4 程序 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1 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安监局。 4.1.2 培训对象 4.1.2.1 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全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对 负责对 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考核,并将名册及试卷 存档。4.1. 2.2 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4.1.2.3 对复工人员进行复工教育培训。 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4.1.2.4 不合格者将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4.1.2.5 4.1.3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办理及年审、换证工作。 4.1.3.1 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 4.1.3.2 从事电工作业人员; 4.1.3.3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4.1.2 安全检查 4.1.2. 1 每月对所属安全管理区域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检查组由安全部、生产管理部门、行政管 理部门组成。 4.1.2.2 安全员每半月对所属安全管理区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1.2.3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做好记录,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 4.1.2.4 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4.1.2.5 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对“三违”人员和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没有按期整改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4.1.2.6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及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4.1.2.7 及时填写安全现场检查表,各检查小组成员签字。

A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A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A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4.3? 询问; 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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