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相关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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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相关问题与对策

作者:田宏舸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5期

摘要公诉裁量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公诉裁量权涉及公诉权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关于公诉裁量权的规定较为粗略,指导思想和适用原则也较模糊,实践应用不统一。

关键词公诉裁量权暂缓起诉不起诉撤回起诉

作者简介:田宏舸,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20-02

从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看,公诉裁量权的扩张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是与刑事法学强调轻刑化,强调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对于公诉裁量权扩张这一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可能存在弊端,但更应看到其存在的合理因素以及对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积极影响。由于公诉裁量权本身的运行可能存在公诉权滥用等问题,如何建立完善的机制既能使公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优势作用,又能使之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稳定运行,是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刑事法律也确立了公诉裁量权,对于这些问题,我国也需要积极面对。目前,我国的公诉裁量权存在理论和司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公诉裁量权存在的困境

1.公诉裁量权的种类单一。在我国,公诉裁量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诉裁量权的种类单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严格意义上的公诉裁量权只有酌定不起诉一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才刚刚开始探索,其他不起诉的种类,如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等在法律层面都没有给检察机关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可以这样说,我国公诉裁量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可以适用的方式只包含微罪不起诉(也就是酌定不起诉),公诉裁量权的种类是非常单一的。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作出起诉或不起诉两种决定,并不包含中间地带,且检察机关如果在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不需要进行起诉,此时,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的权力,案件也只得通过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做无罪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2.公诉裁量权的适应范围有限。目前,检察机关可以自主的裁量的案件只包括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类型。要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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