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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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标 签】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一字﹝1999﹞53号

【发文日期】1999-10-11

【实施时间】1999-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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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 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操作指南

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操作指南 一、浏览器设置及控件、证书安装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中的Active控件全部启用。同时在登录过程中请等待控件自动安装完有提示请选择“安装”或“是” 如图所示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上的工具按钮接着点击Internet 选项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安全接着点击自定义级别在弹出的窗口中把全部ActiveX控件启用。 只有首次使用才进行以上设置。 二、登录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登陆地址为上的“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或116.52.1.243如果出现下图时请选择继续浏览 1安装证书如下图所示点击是以后将弹出如下图所示窗口点击是完成安装。 2安装控件证书安装完后将安装控件如图所示请等待控件安装完。 只有首次登录时系统会提示安装控件和证书。 3输入用户名、密码、校验码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yngsfpkt 点击登录登录后点击新版报税系统。 第二次输入的用户名、密码与第一次相同。 三、发票开填 1修改密码添加开票员和自定义商品登录后请点击设置再点击修改密码输入原密码和新设置的密码输入完后点击确认第一次登录后请务必修改密码点击添加开票员输入开票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输入完后后点击保存点击自定义商品。输入完后后点击保存以上步骤完成后退出。 2发票开填。 用添加的开票员登录。 点击发票开具选择相应的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确定输入发票信息核对发票号码和纸质发票号码是否一致相符后点保存打印。第一次打印发票时请先用白纸打印。 如出现打印错位时请点击打印调试根据打印出的发票进行调试。 先要选中对应的发票规格后再调整上边距和左边距直到不再错位后再放入发票打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划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 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主管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 2.执行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计划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成果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计划处、成果处负责对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和维护单位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负责人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各地区各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称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促进业务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3 出国培训管理司委托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技术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维护工作。 2.技术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 2.1技术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实施和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管理。 2.2 严禁利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2.3 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挪用和改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内容信息,如需增加信息,须得到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批许可。 2.4 严禁在使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具有密码破解、网络扫描等功能的软件。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文件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 甬人培中[2006]8号 关于举办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讲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打造宁波品牌城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结合甬人培[2006]4号《关于开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系列专题培训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邀请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技术研究院信息与数据处理所前任所长,世界教科文组织(UNISCO)中国地区首席,中国仪器仪表学会(CIS)第一位外国专家委员斯岛依斯洛夫教授和卡尔斯鲁厄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同时是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IITB)现任所长的Jürgen Beyerer教授于2006年9

月14日来宁波进行为期一天的公益性免费讲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6年9月14日8:30—17:30 二、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后河巷20号宁波工程学院信息楼一楼报告厅。 三、参会对象:各加工、制造企业的企业决策者、生产管理者、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讲座的主要内容: 1.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介绍; 2.质量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及全面质量管理; 3.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的图像处理和评价研究; 4.作为生产质量保证的关键技术——自动视觉监测技术; 5.可靠自动监测系统中图像获取的意义; 6.线性纹理的图像处理技术; 7.质量管理的数学基础; 8.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9.行业内和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 1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请有意参加人员由单位将名单在9月6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jxjy@https://www.360docs.net/doc/ac15922936.html,)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传真及联系电话:毛旭军 87147161 注:讲座一天,中午免费提供快餐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ac15922936.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

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 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5]1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外专办发[2015]140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加强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管理,提升局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局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引智事业信息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引智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引智工作重要举措和活动内容,解读新的政策规定,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引智工作。 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坚持执政为民,把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引智信息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公信力。 公开透明,加强互动。及时准确发布引智信息,开展交流互动,倾听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使局政府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引智信息的第一来源、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把握互联网传播规律,适应公众需求,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保障能力,加强协同联动,传播引智工作主流声音。 二、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三)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将局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新的政策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性。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研究制定新的引智政策规定时,要同步做好网络解读方案。在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规定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引智相关政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ac15922936.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ac15922936.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0-10-06 13:46:55 查看:768次字体:【大中小】 云南省地方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 摘要: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管理迈向新的一步!2010年4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将陆续启用,旧版发票延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年04月01日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阅读: 登记编号:云府登69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2月23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 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现就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方案为总则,按照“简便、易行、可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完善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实现机打(含税控)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发票管理新格局。以强化科学管理与服务意识为主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阶段建立全省发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普通发票的信息化管理。 二、票种简并的主要内容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票种简并,主要以发票填开方式来进行票种划分,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见附件)。 (一)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 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暂时在税控收款机Ⅰ、Ⅲ、Ⅳ型上推行)。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139.7mm;190mm ×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专用)共5种规格,其中190mm×101.6mm 为常用规格,其余3种为辅助规格(过路过桥除外)。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特殊情况可以为单联、两联或多联。 将目前交通运输业发票中的云南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云南省交通汽车客运(旅游)包车票2种;服务业发票中的云南省照相业专用发票、云南省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云南省广告专用发票、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4种;综合类发票中的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云南省医疗单位专用发票、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3种,共9种发票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共2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国际海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保险业(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报关代理业和人寿保险冠名发票共6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 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Ⅱ、Ⅲ、Ⅳ型4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共5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仍保留。其中: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为规范“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使用本系统的目的是实现外国专家证件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通过办理外国专家证件汇集全国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高效的工作信息交流平台,为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统计数据的动态分析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系统网站与网页 系统网站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ac15922936.html,,点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系统页面。 三、系统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系统的管理与建设,制订有关办法与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负责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教科文卫专家司负责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委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库管理、网络安全和技术改进等工作。 四、用户管理 (一)使用本系统应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包括系统管理用户、业务管理用户、发证机关用户和聘请单位用户。 (二)系统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业务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和教科文卫专家司。 (三)发证机关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委托的市级外国专家局等发证部门,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设在有关国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等。 1、发证机关用户应指定其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权限内的使用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为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人员。 2、 发证机关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系统管理相关申请,系统息公机关用户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 员的联系信息,保证联系信息的有效性。 3、发证机关用户应及时办理聘请单位提交的依据有关规定默认应予办理的时限,逾期将自动通报。 4、发证机关用户应按权限在系统内发布和更新有关信告等。 5、发证

外专局认可的“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学名单”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工作签证,学历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学历高、学校实力强,对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办理都是加分项。 中国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系统也认定了世界大学的500强排名名单,公事通整理如下,请参阅。 外国人持有以下学校的学历证书,在办理工作签证时,根据工作城市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可以咨询我们。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名单 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 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 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 加州大学-伯克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 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加州理工学院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 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 加州大学-洛杉矶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华盛顿大学-西雅图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 加州大学-圣地亚哥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urich 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加州大学-旧金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 西北大学(埃文斯顿)Northwestern University 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 东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okyo 密歇根大学-安娜堡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 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 伦敦帝国学院Imperial College London 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 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 哥本哈根大学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爱丁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明尼苏达大学-双城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 京都大学Kyoto University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 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6]476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6〕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要求,继续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人才培养和储备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现就做好2017年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严格控制培训总体规模,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结构,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专业性,鼓励结合国内科研生产需要与国外同行、同专业间开展的专题性研究培训项目,进一步增加专业技术、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的比重,坚决制止一般性项目的规模反弹。 (二)切实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和立项必要性分析,要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瓶颈”问题确定项目,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优选承担培训任务的境外机构,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可以根据项目内容的实际需要按年度连续或分步立项实施,直至解决问题为止。培训主题和内容必须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出国(境)参训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必须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必须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继续加大对赴专业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培训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培训规模。 (三)切实加强培训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严把立项、执行、结项总结和成果跟踪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关。各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职责,要健全服务于一线专业人员培训特别是中长期培训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适合单人或小团队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的预培训和外事教育制度。要把控规模、调结构的实际效果,执行率的高低,境外培训的监管,结项总结、核销的及时性和质量,成果的数量与水平以及培训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立项原则 (一)优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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