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论文关键词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责任范围

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及原因

(一)迟延交付的概念

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按期交付而言。我国《合同法》第290(1)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可见,我们可以对延迟交付下这样的定义:承运人无正当理由,致使货物未在约定期间、合理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交付收货人。

(二)延迟交付的原因

由于航运固有风险很大,而且不可预测,航运技术水平的限制,历史上对海上运送时间的要求并不很高。导致延迟交付的原因五花八门,最主要的由下列几个方面:(1)承运人或船长在装货港或中途港的不合理长时间滞留,或在航行途中未合理遣速。(2)船舶不适航造成事故或航行途中修理,及至不及时修理。(3)船舶未按正常地理航线行驶,即绕航。但对于绕航,海商法已经另有专门规定,本文不作探讨。(4)其他原因,如目的港拥挤、罢工等延误停泊。

二、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规定及缺陷

(一)《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规定

在我国《海商法》制订过程中,对是否规定“迟延交付”曾有极大的争议。以货方利益为代表的

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认为在《海商法》中应规定迟延交付的定义和承运人对货物迟延应负的责任。而以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规定迟延交付的定义及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责任。在最后定稿过程中,《海商法》起草人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

(二)“迟延交付”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1.根据《海商法》第50条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只有一种形态,即“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因此明确约定是解决承运人迟延责任的根本方法,但是,在租船运输中,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存在困难。航次租船运输中,书面协议除有租船合同外尚有提单。但提单仅有装船日期,而没有明确到达日期。在班轮运输中,船期公告中列明了船舶到港时间,但这是否就可以明确把它作为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呢,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因为即使是班轮运输,调整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提单,而提单中并未明确约定运输期限,也未明确以船期表或公告为到港时间。承运人完全可以抗辩船期表或公告是一种预告,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虽然货方在订舱时,会竭力提出要求船公司明确到达时间,但船公司不会接受货方约定到港时间的条件。所以,船货双方实际上不可能在合约或提单中明确约定时间。既然如此,按《海商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那么承运人即使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也不论其原因如何,承运人对货方遭受的除灭失、损坏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概不负责。这对货方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2.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增加了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该义务能否“补充”加诸到国际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身上呢?结论是否定的。因为《海商法》是特别法,而《合同法》的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在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加诸承运人新的义务,实际上就是改变了《海商法》已经确定的“迟延交付”原则。

笔者认为,《海商法》实施中,由于该法对“迟延交付”规定中没有采用合理时间的标准,出现

了大量不合理的结果。特别是国际贸易对航运服务提出了更迅速、更准时的要求,保证货物及时运送已成为各种运输方式间竞争的一个要素。对延迟交付的界定,笔者建议在《海商法》修改中必须规定合理时间的标准。

三、迟延交付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及二者的丧失

(一)免责、责任限制

船长未合理速遣,一般都是航海过失,在《海牙规则》或相关立法下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也规定,货物迟延如果是某种免责事项引起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承运人也可以利用合同或提单条款来进行抗辩。

《海商法》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即在迟延交付下承运人仅赔偿运费为限。

(二)免责和责任限制的丧失

《海商法》第50条第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第59条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见,迟延交付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货方。即货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即承运人免责或不能享受限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货方要有证据:

1.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即承运人有不合理谨慎之处。如对易腐货物等对时间性要求很强的货物,承运人明知过了时间货物就可能腐烂、变质,故收货人未在预计时间内收到货物就已构成承运人过失的初步证据。另外,如船舶明明有空舱位,承运人却不安排装运,而将货物留到下一个航次才装运等。

2.证明承运人故意或者轻率。“故意”是指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明知道会产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轻率”指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明知可能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损害结果,而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地造成这样损害

结果的发生。

3.承运人或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种形式。“作为”是指不该为而为之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指该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

4.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即货方的损害结果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轻率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造成的延迟交货承运人没有过失,更无故意或轻率,不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便要负,也只能是运费为限。笔者认为,承运人不能免责,也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理由是,首先作为一个谨慎、善意的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应当仔细核对装船记录和数量,发现差错后及时更改;其次,即便是提单签发已交给发货人,来不及更改的话,承运人也应当另行书面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以便收货人提早向商检、海关等部门作出解释;再次,承运人在货物已到目的港时,应当先卸货交付收货人,以避免损失的扩大。除上之外,承运人在货物可能延迟的情况下,应当事先通知收货人。但前述几个方面承运人均未作为,显然承运人对此解释为“不知道”会造成迟延交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常理的。故其行为是有过错的,对造成收货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迟延交货损失的赔偿范围

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时间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二种,一种是物质损失,如鲜活货物因运输时间过长而腐烂;另一种是经济损失。《海商法》第57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在《海商法》第59条规定了承运人对限制赔偿责任的丧失。那么在丧失了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延迟交付承运人赔偿范围如何呢?

迟延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可由《海商法》调整,而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何来调整?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免责事项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第50条的规定使迟延交付也适用第51条。这样,在约定或合理时间不交付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可免责,而经济上的损失就不能免责。第56条也仅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从而合理时间内不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而且根据《海商法》第207条第12项和第22项的规定,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笔者认为,由于《海商法》对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参考普通法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承运人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对承运人而言,就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能合理预见的损失应当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对间接损失,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控制,因为对承运人而言,不能要求其预见到诸如“停工损失和收货人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退一步讲,即使货物灭失了,承运人也不赔偿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而货物灭失是比迟延交付更为严重的违约形式,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出发,承运人理应不能预见到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货方由义务减轻损失,如果能证明收货人未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则承运人可以作出抗辩,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如承运人证明迟延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条是对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所作的规定,并未明确经济损失也可以援用。但笔者认为,参照该条规定的精神,若承运人能举证证明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是不可抗力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规定过于苛刻,没有规定合理时间标准,不符合现实状况。同时对于迟延交付的赔偿范围也不明确,故撰写此文,希望在《海商法》修改中能充分注意到该方面的缺陷,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国际货物运输是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或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实现货物进出口的必然要求和必须手段。承运人通过提供运输服务是位于一国境内的货物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并交给收货人。 国际货物运输按运输工具和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如果这些运输方式的两种以上相结合就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最早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上占重要地位。特别是现代,随着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现代化,船舶载重量越来越大,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也增强,而且海上航线增多,遍布世界的海上航线将世界上各地的港口连接在一起,海运成本低,载重量大,所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方式,其运量占全世界的货物贸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技术和服务等无形财产不需要运输。并且该货物必须是合法货物。判定一项货物运输是否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标准是运输的货物是否跨国界移动,而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是否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国际是否不同。而判定货物是否跨国界一定的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与目的地是否位于一国境内。如果一项货物运输的启运地与目的地尾部不同国家境内,该项运输为国际货物运输,否则为国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必须由托运人和承运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确保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约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义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证明是各类单证。 第一节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及特点 海商法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s a contract under which the carrier, against payment of freight,undertakes to carry by sea the goods contracted for shipment by the shipper from one port to another.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劳务合同。 2.风险大于其他运输合同。 3.具有涉外性——国际性。 4.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privity of contract),也即对第三人有拘束力的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成为合同的基本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要流转,运输单证为第三人持有,第三人作为收货人要受该合同的约束。通常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约束合同双方,他人不能为第三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但是存在一些例外,如保险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它们是能约束第三人的合同。 5. 海上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 班轮运输合同(liner transport) 又称件杂运输合同或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有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表现形式为提单,因此也叫提单运输。 2.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案例一 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 不清洁提单货损案 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轮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赔偿其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拒绝偿还余下十几箱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不清洁提单货损案,在货物装船时已出现货物外表有破损的情况时,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的做法是对收货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承运人和出口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收货人如果知道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就有权利按合同要求,拒绝不清洁货物,而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做法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收货人把不清洁货物当作清洁货物去付款赎单,这样进而剥夺了收货人本来享有的拒绝接受提单、拒绝付款的权利。对承运人而言,本案中,承运人在接受了卖方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由于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合法持有提单的第三人来说,提单是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因此,这样的行为对承运人有很大的风险。对卖方或托运人而言,为了结汇的眼前利益,卖方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样做会使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心降低,有可能会使货损扩大,进而加大卖方根据保函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损就由原先的28箱扩大为40多箱。而且由于卖方这样的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卖方面临着被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不但可以起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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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练习题及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我国某出口商托运一票货 C. 远东一欧洲航线 D. 远东一地中海航线 根据《国际海运 危险品。 A. 爆炸品B.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有毒物质 3. 国际海事组织目前下设 ( )个委员会。 A. 3 B.5 C.7 D.9 4. 以下组织中, ( )和其他三者的基本性质不一样。 A. IMO B.BIMCO C.ICS D.CMI 5.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集装箱货物通常选择由 ( )进行 运输。 A. 多用途船 B .全集装箱船 C.杂货船D.半集装箱船 一、判断题 1. 货物积载因数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 ) 2.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 个技术咨 询和海运立法机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是 IMO 制订 的。( ) 3. 液体危险货物的闪点越低,说明其危险性越大。 ( ) 4.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所有标志均须满足至少一个月海水浸 泡后,既 不脱落又清晰可辨。 ( ) 5. 按照港口费收规定和运价本规定,通常将单件重量为 9 吨以上的货物 称为重 件货物 ;将长度超过 5 米的货物视为长大件货物。 ( ) 三、多项选择题 1. 准确计量货物对货物运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下列说法中错误的 有( )。 A. 货物的量尺体积取货物外形平均长、宽、高的乘积 B. 货物的准确计量直接决定集装箱货物的运价和运费计算 C. 货物的重量一般以净重计算 D. 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可以通过测量货物的积载因数的方法计算出 1. 物通过海运去长滩 通常应选择 ( )航线 ( Long Beach , USA) , A. 远东一北美西岸航线 B.远东一北美东岸航线 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油漆、清漆属于 ( ) 类的 2.

提单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海牙规则》 三、《维斯比规则》 四、《汉堡规则》 一、概述 (一)提单的含义及适用问题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证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证明提单项下货物的重量(件数)及表面状况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1.提单与合同规定不符 【案例1】 托运人与承运人口头约定:M轮对一票桔子西班牙A港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英国B并卸货。 提单条款: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 “M”轮并未直驶英国B港,而是经比利时的X港至B港。 延迟到货损失:桔子的进口关税;桔子的价格下降。 讨论问题 假定1:托运人索赔 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合同效力高于提单。 假定2:提单的善意受让人索赔 提单相当于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为准。 2.提单记载与货物状况不符 【案例2】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承运人欲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商品检验证明,证明内在质量良好;发霉是这种货物的属性,特别是在南方雨水季节;作为工业酒精原料之用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我公司保证对目的港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接受保函,出具了清洁提单。 (1)提单的证据效力 观点1. 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只要承运人能提出反证, 证明装船后自己已经克尽职责,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是由托运人的 原因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 观点2.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对货物与提单记载 不符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3.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包括 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之间提单是最终证据。(汉堡规则确认)。 (2)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有效? ◆有的国家:无效 ◆有的国家: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确认) 对包括提单受让人在内的第三人是否有效? 保函对第三人一概无效。 3.无单放货 如何定性? 违约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 侵权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违约、侵权竞合说 关于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2009年3月4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 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 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 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 侵权责任。 (二)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1931)《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1977)《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议定书 1978(1992 )《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008(未生效)《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的制定背景 船方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 船货矛盾激化 立法方面:1893年《哈特法》,规定最低限度责任及免责范围。 司法方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结构与基本内容 结构 1——10是实质性条款 11——16是程序性条款 主要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 3. 责任期间 4 .赔偿限额 5. 诉讼时效 基本评价 海事制度:无序——有序 海运风险:独担——分担 提单内容:繁琐——简洁 局限性 自身的局限性与发展的局限性 两种修改方案 《维斯比规则》:修补 立法成本、立法效果、制度协调 《汉堡规则》:重建 建立船货双方平摊风险的新秩序 中国的态度 中国未加入任何一个公约 海商法借鉴的三大公约的内容 一些船运公司的提单选择适用海牙规则 书面作业 题目:简评《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进出口、航运业等)。

民航货物运输 题库11

民航货物运输复习题库 二、名词解译(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航空货物运输: 2.承运人: 3.运价: 4.鲜活货物: 1 4.鲜活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保鲜、保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时限内到达和交付的货物。1.公布直达运价: 2.贵重货物: 3.领空飞越权:

1.公布直达运价:承运人直接公布的,从运输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直达运价。 2.贵重货物:是指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 3.领空飞越权:飞出国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飞入或飞越其它国家的领空,允许不允许,就形成了第一种权利。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4.集中托运:是集中托运人将若干批单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开展最为普遍的一种运输方式,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9.航空运输: 10.危险物品(DGR-DangerousGoods): 品或物质称为危险物品。 11.鲜活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保鲜、保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时限内到达和交付的货物。 12.货运代理:是伴随着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通常是接受航空公司或托运人的委托,专门从事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工作,如揽货、接货、订舱、制单、报关、交运或转运等,为货主和航空承运人提供各种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是航空货物运输市场中连接货主和航空承运人的重要桥梁。 单选择题

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不凭单放货承运人逍遥法外 https://www.360docs.net/doc/a517086202.html, 2005-10-27 16:49:00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泉州天嘉玩具有限公司(下称天嘉公司)与美国旧金山玩具公司(下称旧金山公司)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天嘉公司售予旧金山公司一批玩具,FOB 厦门总价为11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 10月27日,天嘉公司将该批玩具交由美国捷达国际运输公司(下称捷达公司)承运,捷达公司签发了天嘉公司为托运人、旧金山公司为收货人、启运港厦门、目的港美国旧金山的一式叁份记名提单。该提单正面右下角签发章左侧印有“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提单背面首要条款用较为显著地区别于背面其它条款的字体和颜色标明:凡是依据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所代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任何索赔,适用于《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 11月7日,货抵目的港。11月9日,捷达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旧金山公司。因无人付款赎单,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给天嘉公司。天嘉公司遂持全套正本提单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捷达公司赔偿因无单放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11.5万美元。 捷达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其提交了由美国某知名海商法教授兼律师出具并经公证、认证的书面材料以及两个美国法院判例,说明根据《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规定,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未收回正本记名提单而直接将货物放行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因此其无需承担责任。 [审判] 经海事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天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关于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否凭单放货,还是可以在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后不凭单而放货,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判决认为,记名提单因收货人被特定且不可转让,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即视为妥善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不论是否收回正本提单。有的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所有的提单均应凭单放货,记名提单虽然不得转让,但这只是其在流通性方面的限制,承运人的凭单放货义务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海商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在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单放货并无统一或绝对的结论。严格地说,该命题实际上是一个对各国国内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或国际公约的研究问题。换言之,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应如何放货,需要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约定以及纠纷所应适用的准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1)[1]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货物运输实务各章节试题与真题及复习资料

《货物运输实务》 单元一、概述 一、判断题 1.货物运输还是物流和供应链效率和价值的要素之一。A 2.运输单证的管理是一项绝不可以掉以轻心的工作。A 3.物流描述的是原材料和产品流入、流经和流出企业的全过程,实物在供应链上的流动可 以将价值传递给最终用户,因此运输构成了供应链上主要的物流活动之一。A 4.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水路、公路、航空和管道五部分组成。A 5.从所有权总成本的角度看,采用更低成本的运输方式是绝对合理的B 6.国道主干线由“五纵七横”12条线路组成,覆盖了70%以上全国城市总人口。A 7.运输作业中所涉及到的组织称作“货代”,A 8.运输作业中的托运人,也称作“发货人”、“委托人”或“货主”,是运输合同中的主要 当事人之一。A 9.货运代理以承运人的方式经营时称为无船承运人(NVOCC),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 职能。A 10.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A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不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有关的业务。B 12.有时,由于进口管制的原因,最终的收货人并不体现在运单上。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 进口商,而在“通知人( Notify Party)”一栏显示的可能才是真实的收货人。A 13.分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货代,而主运单上的收货人则往往是真正的收货人。B 14.包装的目的之一是便于储运,包装分为单个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A 二、单选题 1、物资的( C )就构成货物运输实务的重要因素。 A、时间位移 B、空间位移 C、时间和空间的位移 D、流动 2、物流是供应链的一部分,( B )是实物流动的最主要载体。 A、仓储 B、运输 C、信息 D、流通加工 3、除了垄断行业和寡头垄断行业,各个行业中的现代企业管理基本都是围绕着( C )进行。A、物流B、人才C、客户的需求D、新技术 4、( B )是连接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部分立交的公路 A、高速公路 B、一级公路 C、二级公路 D、三级公路 5、目前,各国的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活动有所不同,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大体可归纳为( C )大类: A、1 B、2 C、3 D、4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问题: (l)根据海牙规则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拒绝提供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根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根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 案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案例四: 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 货物品质: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 溢短装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5%(国际贸易规定) 5. 约量: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 定牌: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 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 CIF: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 背书: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 CFR: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 FCA: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 CPT: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 CIP: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 佣金(C):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 折扣(R):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 班轮: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标注重点)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地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地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当事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地人,或是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地人. “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地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地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是以固定地航线、固定地航期和固定地运费将众多托运人地件杂货运至目地地地运输合同. 注:它一般是格式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地部分舱位,装运约定地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地合同.(一般由双方协商订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直达运输转船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三、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班轮运输承运人地基本义务 班轮运输承运人承担地最基本义务:()船舶适航义务()管理货物义务()不得随意绕航义务()按时交付货物地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船舶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适航地涵义——船舶适航:船舶地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地能力.包括三方面:首先,船舶本身适航. 其次,船员适职. 最后,货舱适货. 、适航地时间——适航地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即可. 无船舶适航证书,可认定船舶不适航;备有船舶适航证书不能说明船舶当然适航. 、关于“谨慎处理”() 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地船舶缺陷,属潜在缺陷(),不视为不适航 案情简介:年月“涌泉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号”轮船体开裂进水地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原告托运人秦皇岛某公司起诉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涌泉号”轮虽于年月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事故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 、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地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级地该轮,在遭遇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判决结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地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妥善谨慎管理货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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