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orit101号令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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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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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4-7-12

执行日期:2004-8-12

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修正)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 〔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于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67.29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 〔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 〔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 〔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 〔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 〔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 〔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 〔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 〔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 〔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 〔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 〔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 〔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 〔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 〔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 〔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 〔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 〔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 〔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209 〔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 〔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 〔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 〔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 〔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 〔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

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 〔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237 〔近视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2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 〔适用性〕

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规定,方可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规定,方可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

67.303 〔一般条件〕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305 〔精神科〕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307 〔神经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309 〔循环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311 〔呼吸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 〔消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315 〔传染病〕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67.3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 〔血液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327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前庭功能障碍;

(2)言语或发音障碍;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 〔听力〕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摘要) ■办学宗旨和目标 办学定位:根据学校“建设高水平的地方综合性大学——绍兴大学”的办学定位和“立足绍兴、服务浙江、联系行业、面向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医学院提出了“以人文学科为基础,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线,以相关医学专业为特色”的办学定位。 以人文学科为基础,即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优势,更好地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线,即把临床医学专业为医学院最核心最根本的支撑专业,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临床技能的应用型医学人才”;以相关医学专业为特色,即把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和水平,为做大医学院奠定坚实基础。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秉承“修德求真”校训,坚持“质量为重、人才为本、特色为上、协同为要”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进内涵式发展,加快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遵循学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卓育英才”的院训,医学院进一步完善了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积极推进临床医学专业“2.5+2.5”教育新模式,加强医学人文教育与临床实践训练,造就致力于服务地方医疗卫

生事业并具有较高人文素养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发展规划:在稳定本科教育规模的前提下,着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把医学院建设为“立足浙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以医学人文为特色优势的区域性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医学院”,使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在浙江高等医学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力争办学水平进入全省同类医学院校前列。 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初步临床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能在基层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应用型医学专门人才。 ■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的办学优势 1.学校具有悠久的越文化办学历史和丰富的人文环境。 2.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培养得到了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有力支持。 3.各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交叉融合,扩大了临床医学专业的发展基础,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学习、交流、合作的机会。 4.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综合性大学为医学教育提供的教学基础设施、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图书信息资源、后勤保障服务等,为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了人、财、物的有力支

中医学本科教育规范(标准)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1 —

前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1 —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一、医学教育认证的概念和要素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和途径,是由指定的专门机构采用一套程序和标准对医学院校(院校)或教育项目(专业)进行审核与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既定的教育质量标准,并协助院校和专业进一步改进教育质量的过程。 一般而言,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由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认证的对象和认证的主体。院校认证由地区性或全国性认证协会把高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证,是为了评判整所院校的教育质量;而专业认证是由专业协会对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计划进行认证,评估高等院校所开设的某种专业是否符合预先制定的基本标准,为进入专门职业工作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医学专业认证特指医学行业的专门协会和医学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对医学领域的相关专业进行的质量评价,以保证从业人员进入医学行业所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并能根据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逐步改进。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护理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已经开展了专业认证工作。 (二)认证的基本要素 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是认证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 认证标准是医学教育质量要求的基本规定,也是医学教育认证、评价的参照体系和行为准则。由于医学教育认证的地域范围、理念以及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认证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体都涵盖了医学教育全过程,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育资源、学生、师资队伍、教育管理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应该说明的是,标准的确立并非意味着教育计划和内容的严格划一,而是以承认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差别、尊重每个医学院校的特点和不同发展状况、尊重其合理的自主权为宗旨,因此各医学院校在遵守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的总体原则下有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度来展现自身特色。同时,为鼓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模拟提问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模拟提问 (一)通用部分 1.你知道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吗?(见P2第6条) 2.你知道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目的和意义吗?(见P1第3条) 3.在你校准备接受认证过程中,学校要求你做了哪些具 体工作? 4.你知道南昌大学的办学宗旨和目标吗?(见P22第8条) 5.你知道南昌大学医学部的办学定位吗?(见P22第8条) 6.你知道南昌大学的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程序吗? (见P56第100条)是否参与过制定过程?是通过何种方式参 与的? 7.你知道南昌大学在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上作了 哪些探索吗?(见P23第10条(2)(3)) 8.南昌大学临床医学(五年制)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见P23第10条(1)) 9.南昌大学临床医学专业采用何种课程设置模式?(见 P28第21条) 10.你知道南昌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吗?(见P27第18条)是否参与过修订过程?是通过何种方式参与的?(见P35第41条) 11.你了解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吗?是通过什么途径知晓的? 12.南昌大学的医学教育教学资源是否充足?你认为还 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建设? 13.南昌大学教务处、医学部和临床医学院是什么关系?都有什么职能?(见P55第99条) 14.如何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的优势促进医学的发展?(见P25第15条)

(二)教师部分 1.你了解你校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的培养目标吗?(见P23第10条(1))在教学活动中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培养目标的? 2.你了解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在校学习期间的整体教学安排吗? 3.你了解课程整合的意义吗?(见P28第22条)你对课程整合改革有何思考? 4.学校医学部近年来持续开展教学改革(见P54第96条),你参与了哪些改革吗?成效如何? 5.对PBL相关背景知识了解吗?(见P30第24条(3))你有开展PBL教学经历吗?对这种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有何 思考? 6.学校和学部、学院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教职工代表会议,你曾参加过哪些会议?最近一次参加的相关会议是何时召开的?关于什么内容? 7.学校设有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你对教师发展中心开展的工作有何建议? 8.学校设有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你参加过其中的活动吗? 9.你了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吗?(见P46第75条)有何建议? 10.你了解学校“215人才工程”吗?有何建议?(见同上) 11.学校和医学部、学院(医院)不定期举办教育教学专家报告或讲座,你是否经常参加? 12.学校有教师培训机制,你是否参加过教学进修学习?是否有出国学习的机会? 13.你所承担的课程是如何组织教学的?采用哪些教学 方法?近年来进行了哪些改革? 14. 教研室在师资较为有限、科研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是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体系

附件四: 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接轨,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障体系的教育标准及准则指南,受教育部委托并经其批准,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并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本标准在与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含了对医学教育办学过程的规范和对毕业生应达到目标的要求。 为了保障《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设置课程计划,以便能够达到各院校制定的学生培养目标,各院校都应具有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工作机制,能够评估和监测教育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修改课程及课程体系以达到培养目标。 认证原则 认证是一项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认证过程赋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证工作基本原则:1.主要注重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学术标准及社会的需求;

2.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和分析以及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3.运用相应机制来保证认证机构使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认证过程; 4.认证机构定期性地审核认证过程和标准。 认证标准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认证机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领导下,设立“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聘请具有丰富医学教育经验的专家形成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小组,负责评估、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机构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3)定期向政府、社会大众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发展提出建议; (4)建立和更新参与认证评估工作的专家库;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根据评估组评估结果,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制方式,得出认证结果。

(完整word)卫生部人事司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疹、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并经过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应知应会三十六问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应知应会三十六问 (内部资料妥善保存) 一、什么叫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高教〔2008〕9号,通过学校自评和外部专家考察评审,以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帮助学校找出弱项或差距,提出改进医学教育方向,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二、专业认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专业认证的目的是教育质量的保证和改进。 保证质量:注重培养目标的实现,即判断专业是否达到基本质量的要求。 改进质量:帮助医学院明确缺点和弱项,不断改进与完善以促进教育质量的发展。 三、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是什么?它的本质和基本要素是什么?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是《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本标准是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质量的要求和规定。它涵盖了两大要素:一是人才培养的规格(即知识、技能、态度/素质),二是培养过程的规范(即办学和教学的规范)。 四、“21世纪医生”的要求? 建立医学教育标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适应卫生保健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力求与公认的全球标准接轨,为医学人力资源的全球流动和交流,从事跨国界服务奠定基础。因此有必要了解国际医学教育界对未来医生提出的要求,作为我们设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参考。 1993年世界医学教育峰会公报(又称爱丁堡宣言):医生应促进健康,防止疾病,提高初级卫生保健。医生要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病人治病和减轻病

人痛苦。医生还应该是优秀的卫生管理人才;病人和社区的代言人;出色的交际家;有创见的思想家,信息专家,掌握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知识的开业医师和努力终身学习的学者。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卫生人力开发处的Charles Boelen博士首先提出了“五星级医生”的概念。所谓“五星级医生”是指未来医生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 (1)Care Provider,即:能根据病人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总体需要,提供卫生服务;(2)Decision Maker,即:能从伦理、费用与病人等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和合理选择各种诊疗新技术;(3)Health Educator,即:医生不只是诊疗疾病,更应承担健康教育的任务,主动、有效地增强群体的健康保护意识; (4)Community Leader,即:能参与社区保健决策,平衡与协调个人、社区和社会对卫生保健的需求;(5)Service Manager,即:协同卫生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真正做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五星级医生”也可作为确立我国21 世纪医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参考标准。 五、教育部、卫生部何时印发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标准》包括哪两个部分内容? 答:2008年9月1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含3大领域35个目标;二是临床医学专业的办学标准,分10大领域44项标准。 六、我国开展医学教育认证的三个理由是什么? 答:①全球推进教育质量保证,认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②中国医学教育形势严峻(核心教育资源明显匮乏、临床实践因考研就业及缺乏法律保障等原因而受到严重冲击、现代医学教育体系不完善),认证是治本良药;③医学教育国际化来势迅猛,认证是顺应国际形势的必然之路。 七、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包括有哪些?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及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快速高水平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于2019年10月参加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同期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63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号),《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9]9号),《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9]10号)文件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重点考察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 . .

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持续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高水平的综合性大学中的医学院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审核性评估和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以认证、评估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整合改革,促进教师转变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完善学生成绩评定体系,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努力探索和建立健全学院部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使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和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三、认证及审核评估的主要容(一)总体要求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 注重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体现学院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 注重以校、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校、院、专业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 注重学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自身特色。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研究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研究 发表时间:2016-11-11T14:44:54.167Z 来源:《健康世界》2016年第20期作者:殷子凯 [导读] 新时期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学模式与医患关系的不断变化,这也就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吉林省敦化市实验中学 133700 摘要:现阶段社会的高速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本文主要从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相关的分析,通过对研究背景的阐述以及目前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现状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 关键词:临床医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前言:新时期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学模式与医患关系的不断变化,这也就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是医学生未来从事医疗事业打下坚实知识储备的基础教育,现今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具有了更广泛的内容,医学生不仅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还需要具有例如心理素质等其他素质,从而实现医学生的全面提高。 1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背景 1.1医疗改革下的医学模式 科学技术不断革新,也影响到医学的发展水平,医学的发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进程中有着不同的医学模式,从有神论的医学模式到自然科学的医学模式再到仪器设备医学模式,进而进入到生物医学的医疗模式,并且逐渐向身、心、环境统一发展的医疗模式转变。 1.2高等教育改革下的新目标 高等教育是将学生之前所学的知识进行升华,是学生接受新科学技术知识的起点,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所以在新时期的发展,配合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特点,高等教育的教学目标也要配合时代的发展进程,根据时代的要求从而培养出与时代相接轨的高素质人才[1]。 1.3新时期背景下的挑战 在当下信息大爆炸的时期,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应用,在教学中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使得教育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结构上都产生了变化,这就要求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不仅要学会课本中的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国际上医学相关知识的最新动态,从而与时代相结合。分析当前的医患关系和药物的价格情况,都有可能使医生出现价值观以及思想上的变化,从医者为民到为己谋利,变相的向患者收取医药费等,因此要根本解决这类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医生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2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现状 2.1教育体制的缺陷问题 中国的教育体制更注重学生的应试能力,也就是俗称的应试教育,学生对于教育要求的知识内容掌握情况良好,但是与国外的教育相比,我国的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都有待提高。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们逐渐意识到素质教育同样也是教育的重点,高等学校也开始适应社会的需求,开始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教育,但是由于教学目标以及缺少系统标准化的评价体系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学校的教育结果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 2.2培养目标中的问题 由于临床医学专业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所以专业教育的教学培养目标不同,这也导致对于学生综合能力评价指标也不同,如果贸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统一的评定,可能会影响到对学生专业教学目标的培养。例如临床医学专业教学更加注重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以及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而体育专业可能会忽视学生对文化课知识的掌握,更加注重对学生身体素质方面的训练,所以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评定指标要经过系统的科学研究进行计算,要将学生的培养放在首要位置,从而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2.3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评价指标问题 根据对部分学校进行调查显示,临床医学专业目前对于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大多数都是高校自己制定的,每个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并不统一,而且仍然存在以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的评价指标,缺乏对学生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以及身体素质等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指标,而且评价指标系统不完善,对综合素质中的各个维度素质界定不够清楚,而且在评价指标系统中缺乏科学的比重计算,每项素质的占有比重不合理,这样也会导致综合素质的结果不够准确,容易造成学生对自身素质产生误解。 3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实例 实例一:在杨敏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人才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一文中采用实践研究的方法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究。研究对象是广东省211重点医学院校的学生,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专家访谈的方法结合Delphi法以及Fuzzy综合评价法,通过对现有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该具备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筛选,从而制定出新的体系方案[2]。 最终的体系建立是“雷达图”分析法,雷达图的各个维度代表的含义不同,通过计算的出数据后,数据的数值结果越大就代表评价对象的整体综合素质越高,如果雷达图的形状越近似圆形,那么代表评价对象的综合素质里的各个维度素质更均衡。 实例二:张肖《临床医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研究》中也对临床医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透彻的研究,从而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含了两个评定指标,分别是课程分数与费课程分数指标,在这两个总指标下课程分数指标还包含有医学类、人文类、技能类、其他等四个子系,在这四个子系指标下还包含十一个维度指标,非课程分数指标也包含四个子系指标,在四个子系指标下含有十二个维度指标,从而建立了一个包含内容广泛的评价指标体系[3]。 结论: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全方位的成长和发展,从而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就需要高校对教学目标进行改革创新,将素质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之中,从而形成新的教学模式,需要学生不仅掌握临床医学专业的必须知识,还需要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创新的能力等综合素质。新时期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是多元化的,所以建立一个科学的、标准的、统一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势在必行。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 2001年11月,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正式出台?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文件,为各国在医学教育标准方面的互认搭建了一个国际性平台。“最低基本要求”包括7个宏观的教学结果和能力领域。 一、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 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敬业精神不仅包括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也包括对一组共同价值的承诺、自觉地建立和强化这些价值,以及维护这些价值的责任等。医科毕业生必须证明他们已达到以下各点: λ1、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λ2、正确的职业价值包括:追求卓越、利他主义、责任感、同情心、移情、负责、诚实、正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λ3、懂得每一名医生都必须促进、保护和强化上述医学职业的各个基本要素,从而能保证病人、专业和全社会的利益; λ4、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在尊重病人的福利、文化多样性、信仰和自主权的前提下,医生、病人和病人家庭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关系; λ5、用合乎情理的说理以及决策等方法解决伦理、法律和职业方面的问题的能力,包括由于经济遏制、卫生保健的商业化和科学进步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冲突; λ6、自我调整的能力,认识到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重要性和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包括个人医学知识的不足等; λ7、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并具有和他们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的能力; λ8、认识到提供临终关怀,包括缓解症状的道德责任; λ9、认识有关病人文件、知识产权的权益、保密和剽窃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λ10、能计划和处理自己的时间和活动,面对事物的不确定性,有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 λ11、认识对每个病人的医疗保健所负有的个人责任。 二、医学科学基础知识 毕业生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科学基础知识,并且能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医疗实际问题。毕业生必须懂得医疗决定和行动的各种原则,并且能够因时、因事而宜地作出必要的反应。为此,医学毕业生必须掌握以下的知识: λ1、人体作为一个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生物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 λ2、疾病发生时机体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 λ3、决定健康和疾病的各种重要因素和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人类同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 λ4、维持机体平衡的分子,细胞、生化和生理机制;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标准操作指南 1.宗旨与目标 1.1 宗旨与目标医学院校必须明确其办学宗旨和目标,包括学校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查阅学校发展规划,了解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 2.了解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学校的实际条件的符合程度。 1.2 宗旨与目标的确立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经过各利益方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校师生周知。 1.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办学宗旨和办学目标的制订程序,是否有各利益方参与; 2.是否有师生可以看到的成文的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目标; 3.组织座谈会,了解师生对学校办学宗旨的理解情况。 1.3 学术自治独立的或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校必须根据各自的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应能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能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应该得到大学社会人文学科及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同时努力加强大学各学科间的融合。 1.查阅并分析教学计划、办学情况与办学目标之间的符合程度; 2.查阅综合大学中医学院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使用综合大学资源情况;了解学科交叉融合的情况及大学对医学教育的支持措施和保障。 3.查阅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效果; 4.查阅学校相关部门的经费使用机制及使用情况。 1.4 教育结果医学院校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应具有的素质,制订合适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五年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成为符合要求的医生。对长学制的本科学生,则必须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医学学位。 1.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 2.分析学校为保证达到规定的具体培养目标所采取的保证措施及具体的评估考核办法。 3.查阅医学院校毕业生调查有关资料,如毕业生调查次数、结果、结果反馈情况、学校利用调查结果完善教育计划情况。 2.教育计划 2.1 课程计划 1.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 1.查阅课程计划,了解其先进性及是否符合学校定位; 2.查阅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资料,了解课程计划改革的总体思路、具体计划及配套措施; 3.考察课程计划落实情况。 2.医学院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1.查阅课程计划,了解其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最新资料推荐------------------------------------------------------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及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快速高水平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于2019年10月参加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同期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63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号),《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9]9号),《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9]10号)文件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重点考察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办学定 1 / 11

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2019.111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分为四个领域:科学和学术、临床能力、健康与社会、职业素养。每所院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毕业生的预期结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医学教育是一个包括在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的连续过程。本科毕业生具备了一定的从业基础,为毕业后进一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但是医学生毕业时尚不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这就要求他们在日新月异的医学进步环境中保持其医学业务水平的持续更新,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教育培训以及掌握的科学方法将为他们终身学习与发展提供支撑。 1.科学和学术领域 1.1具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掌握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 1.2 能够应用医学等科学知识处理个体、群体和卫生系统中的问题。 1.3 能够描述生命各阶段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自然病程。临床表现、诊断、治疗以及预后。 1.4 能够获取、甄别、理解并应用医学等科学文献中的证据。 1.5 能够掌握中国传统医学的基本特点和诊疗基本原则。 1.6 能够应用常用的科学方法,提出相应的科学问题并进行探讨。 2.临床能力领域 2.1 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同行和其他卫生专 业人员等进行有效的交流。 2.2 能够全面、系统、正确地采集病史。 2.3 能够系统、规范地进行体格检查及精神状态评价,规范地书写病历。 2.4 能够依据病史和体格检查中的发现,形成初步判断,并进行鉴别诊断, 提出合理的治疗原则。 2.5 能够根据患者的病情、安全和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临床检查

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

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 2001年6月 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 定义 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推荐如下本科医学教育的国际标准,它分为九大领域共计36个亚领域。 领域是根据医学教育结构和过程中明确的组成部分来定义,包括如下方面: 1.宗旨及目标 2.教育计划 3.学生考核 4.学生 5.教学人员/考核 6.教育资源 7.教育计划评估 8.管理和行政 9.持续更新 亚领域是每个领域中的具体方面,与操作指标相对应。 每个亚领域都有其特定的标准,分为两个层次: ●基本标准:这是每所医学院必须达到的标准,在评估过程必须展示出来。 基本标准以“必须”来表示 ●质量提高:表示该标准与国际公认的最佳医学院和本科医学教育一致。医学 院应能证明他们已全部或部分地达到了该标准,或已经及正在采取积极行动

来达到这些标准。因各校的发展阶段、资源及教育政策不同,达标情况也各有不同,即使是最负盛名的学校也可能达不到所有标准。 ●注释:用来深入阐述或举例说明该标准中的用语。 1 宗旨及目标 1.1 宗旨及目标报告 基本标准: 医学院必须确定其宗旨及目标,并使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有关各方周知。办学宗旨及目标应说明其教育过程是培养学生成为初步合格的医生,具有在医学某一领域进一步深造的功底,并能在卫生保健系统承担医生的各项工作。 质量提高: 宗旨及目标内容应该包括对社会职责、科研、社区参与,及参加毕业后医学培训的能力要求。 注释: ●宗旨及目标的报告可包括有关本校、本国及地区性政策的一般及特殊问题。 ●某一领域可以是某一医学学科或研究领域。 ●毕业后医学培训包括开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专科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 /进修。 1.2 参与制订宗旨及目标 基本标准: 医学院的宗旨及目标报告必须由主要利益方确定。 质量提高: 宗旨及目标报告的制订应该以广泛的利益方的意见为基础。 注释: ●主要利益方包括院长、院务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大学、政府主管部门及行 业本身。 ●广泛的利益方包括教师、学生、社区、教育及卫生保健机构、行业组织及毕 业后教育人员的代表。 1.3 学术自治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础知识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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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础知识(供参考) “认证”知识 1.《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以修业五年为基本学制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为适用对象,只对该专业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面提出最基本要求。 2.《标准》对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提出了哪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1)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要求;(2)知识要求;(3)技能要求。 3.《标准》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提出了哪几方面的基本标准? 《标准》围绕宗旨及目标、教育计划(培养方案)、学生成绩评定等10大领域和44个亚领域分别制定了标准要求,具体的十个方面为: ①办学宗旨及目标的标准; ②制定教育计划的标准; ③学生成绩评定的标准; ④与学生相关的标准; ⑤与教师相关的标准; ⑥教育资源标准; ⑦教育评价的标准; ⑧科学研究的标准; ⑨管理和行政的标准; ⑩改革与发展的标准。 4.《标准》中明确了哪几方面人员在课程计划制定方面的重要地位? 《标准》提出了课程计划从制定到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重要地位。 5.《标准》对课程计划的核心要求主要有哪些? (1)《标准》详细列举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自然科学课程,生物医学课程,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及医学伦理学课程,公共卫生课程,临床医学课程等六类课程的基本要求; (2)强调了预防医学、人文科学以及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课程的教育; (3)医学院校应积极开展纵向或(和)横向综合的课程改革,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2002年,教育部召开医学教育标准国际研讨会,研究国际医学教育标准,部署国际标准“本土化”的研究工作。会后,教育部、卫生部设立专门项目,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课题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在总结我国医学教育合格评估、优秀评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七年制医学教育教学与学位授予工作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都必须达到的各项教育要求,研究拟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本标准已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以修业五年为基本学制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为适用对象,只对该专业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面提出最基本要求。本科医学教育是整个医学教育连续体中的第一个阶段,其根本任务是为卫生保健机构培养完成医学基本训练,具有初步临床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良好职业素质的医学毕业生;为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和在各类卫生保健系统执业奠定必要的基础。医学毕业生胜任临床工作的专业能力要依靠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职业发展和持续的医疗实践才能逐渐形成与提高。本标准全国通用,但承认不同地区和各学校之间的差异,尊重各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本标准转变指导方式,不提出具体的教学计划、核心课程、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各学校的个性发展及办学特色留下充分的改革与发展的空间。本标准反映了我国医学教育面对的国际趋势、国内环境和社会期待,是制订教育计划的依据和规范教学管理的参照系,各医学院校都应据此制订自己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建立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本知识解读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本知识解读 1. 医学教育认证的形式与宗旨? 医学教育认证是由指定的专门机构采用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医学教育机构进行审核与评估的过程。 形式:同行评议;外部质量审核。 宗旨: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同时鼓励超越基本标准的质量发展;尊重院校合理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2. 什么是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我国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通过学校自评和外部专家考察评审,以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帮助学校找出弱项或者差距,指出改进医学教育的方向,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 医学专业认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1)更新教育思想,促进真正意义的“以学生为中心”教育观念的形成,保证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体现; (2)依据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对学校医学教育进行全面客观的诊断,帮助学校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办学理念和发展远景,以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地发展; (3)认真查找与国际医学教育的差距,明确学校医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为更大力度的改革奠定基础; (4)促进我国医学教育进入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平台,建立起国际认可的、有中国特色的国内认证体系。 4.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原则有哪些? (1)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尊重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3)重点考察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目标、办学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状况,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4)确保认证标准的稳定性和认证程序的严肃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的建议。 5. 医学院校应以何种态度申请临床专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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