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扣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1﹞61号

【发文日期】2001-04-28

【实施时间】2001-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扣缴前仍按大地税发﹝20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财政统发工资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税所得的监督管理,做好差额税款的征收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1.1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 的意见 2011-08-11 [来源]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夯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基础,现针对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政策 各基层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契税计税价格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办法计征契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规定,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各基层局在征收契税时,要严格按照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征契税;对于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确认契税计税依据时不得扣除。地方政府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不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精神的,各基层局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业务时,应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要求,对包括工业用地在内的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各类项目用地做到应征尽征。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管理 各基层局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出让契税时,应当认真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契税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应当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对于纳税人后续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跟踪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继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1.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1〕7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 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 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 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 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 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 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 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 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 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 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 (一)领购信息认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2]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财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形成的研究开发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增值税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8年12月31日前,对于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产业政策 1.设立动漫游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及能大量吸纳就业、出口创汇的优秀动漫游企业给予扶持。 2.设立网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从事互联网或物联网、三网融合经营活动及网络产业收入比重高、贡献大的网络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3.设立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设计产业有关的国内重大设计研发项目和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等给予支持,对设计研发中心认定的及获得重大奖项的设计企业和设计者给予奖励。 科技政策 1.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