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易修改word版 (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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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

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

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

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

最新高校常用公文写作培训资料资料

公文写作 一、公文写作的原则: 1、合乎法规——不与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 2、实事求是——不浮夸,不回避,立足实际;(总结、调研报告等 3、主题突出——一事一文,突出主题;(请示、策划) 4、条理清晰——层次感强,简单明了;(通知等)用语得体——表述 准确,不生歧义,避免口语化和错别字。 二、公文写作的格式: (一)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纸,其幅面为210mm×297mm,A4纸为左边距2.8厘米,右边距2.6厘米。双面印刷,左侧装订,钉距适当(一般为上四分之一处、下四分之一处)、无坏钉、 无漏钉、无重钉,整齐牢固。 (二)行文格式主要要求: 1.标题: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一般用2 号宋体字(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一般占正文宽度3/5为宜.标题字数过少,可把字距适当加大;如字数较多,超过正文宽度4/5以上就应根据标题语句分两行或多行排列。2.分行不破词,即不要把一个词或一个数字割裂分排在两行内 现在有几种格式参照: (1).直线式:15字以内 例如:梧州学院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方案 (2) .短长式:15-28字

例如:梧州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 2008届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工作方案 (3).长短式:29-33字 例如:共青团梧州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委员会 关于免去蓝珍华职务的报告 (4).纺锤式:34-45字,也称“橄榄型”、“梭子式”。 例如:梧州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学生会 关于召开梧州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 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 3.正文:标题下空一行开始,字体一般用仿宋体,字号一般为3号 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宋体字(加粗)或黑体字。 4.结构层次:正文中的如有多个层次,则第一层应标为“一、”,第 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但对四个层次的标题字体没有区别,建议一级标题用黑体,二级用楷体,三级用宋体加黑,四级同正文。 5.表格:正文中如有表格,需要将其从中抽出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 表述。正文中穿插表格,往往隔断公文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但有的公文中也常穿插一些小表格。 6.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4号仿宋字标 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7.落款:即发文机关或单位称,字体、字号同正文一致,落款应居 左对齐。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_读张明楷教授_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_

第21卷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May 2011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毛舒逸(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 ———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毛舒逸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桥梁的刑法解释,是实现正义和刑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发挥宏观指引作用 的正义理念与起中观规制作用的法益的契合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解释者应当心怀正义,围绕法益这一核心概念, 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制约下,目光往返于生活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充分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对刑法条文做出最合理而圆满的解释,从而保护法益,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关键词:正义;法益;刑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5-0095-04 张明楷教授将其基本理念运用于中国刑法分则的演绎和论证, 推出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该书一改传统刑法分则著作对刑法条文逐条逐款解释 的体例,从整体着眼,综合分析,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相互交织,娓娓道来,犹如一股清新的春风迎面吹来,令人耳目一新而深感惬意,字里行间都充满了作者对法律匠心独运的解释和对人权的深深维护。 全书共十三章,论述了刑法分则解释中的十三个问题。本文对全书的内容大致做如下逻辑把握: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及宏观上的总体把握;第五章论述了法益对解释构成要件的重要指导意义,而第六、七、八章实质上都是 法益与要件的关系问题上的展开与延伸;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则为正义与法益对刑法 解释进行规制的具体问题。三个部分宏观把握、中观切入、微观阐述,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得益彰。由此,不难发现,正义与法益是作者解释刑法分则的理念与原则。从宏观上说,正义可谓是永驻心间的神圣信仰,而法益则是从中观角度对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有力指导武器。 1正义理念对刑法解释的宏观规制 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观。由于中外各 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也会存在 差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 大不同的面貌。”[1] 尽管如此,正义仍存在一个共同 的基础,即“人们应当像自然界中‘正、端、直、平’的 事物一样, 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面对人文世界”。[2] 而正义又永远与自然法相连,可看作是自然 法的本源。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价值指导,自然要在设计法律条文时体现正义,以在应用时实现正义。张明楷在开篇便强调“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 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运用合理 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倘若法律条文确实有歧义,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解释条文之后,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提出意见,而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一味抨击立法。 1.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解释方法 作为刑法生命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要求刑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尊重人权即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在纷繁复杂的今天,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越来越多元化,解释者要最后得出正义的结论,就必须平衡好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中学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首要的。“就法律之本文,依其章句,绎其文理,以 求其涵义所在” 。[3]但这种解释方法不是万能的,语言文字的含混性与模糊性衍生了其他解释方法:扩

快易网球发展与价值综述

快易网球发展与价值综述 发表时间:2019-10-18T14:37:51.32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作者:伍子杰[导读] 自2007年国际网球联合会(简称ITF)将“快易网球”做为网球运动推广计划在全球推广以来,“快易网球”在世界掀起了一股新式网球学习热潮。但近些年研究认为,“快易网球”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不及往年,推行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尚出于缓慢发展阶段,尽管推广运用的速度不尽人意。该文以“快易网球”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快易网球”的相关网页,综述归纳“快易网球” 的推广、价值、教学应用等发(北京体育大学,100084)摘要:自2007年国际网球联合会(简称ITF)将“快易网球”做为网球运动推广计划在全球推广以来,“快易网球”在世界掀起了一股新式网球学习热潮。但近些年研究认为,“快易网球”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不及往年,推行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尚出于缓慢发展阶段,尽管推广运用的速度不尽人意。该文以“快易网球”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快易网球”的相关网页,综述归纳“快易网球”的推广、价值、教学应用等发展状况,以期为我国“快易网球”在校园中的教学运动和推广提供全面的理论依据。关键词:快易网球;网球教学;高校 自2007年国际网球联合会(以下简称ITF)的快易网球教法理念引入中国至今已有10年之久,相关文献虽有很多,不外乎对快易网球进行解释,阐述其优越性,呼吁高校及中小学进行教法改革,否定传统教法,并提出师资不足、场地不足、教法落后等一系列问题,随即大力提倡增加投入、培养师资等问题。 网球运动是一项能够实现有氧运动与无氧运动交替进行的体育活动,坚持参加网球运动的青少年,能够实现身体机能的健康发展,使心理素质、一支品质与学习能力得到有效改善。长期以来,网球运动并没有有效融入我国全民健身体系之中,笔者宋琳在青少年快易网球推广表示其重要原因是网球运动教学模式过于专业化。[1]通过快易网球的推广与实施,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青少年群体参与网球运动中来,进一步扩大网球运动的健身价值。 1快易网球概念界定和特点 1.1快易网球的概念界定 “快易网球”是国际网球联合会网球推广计划“Tennis Play & Stay”的中文名称。根据快易网球书详细介绍了国际网球联合会(ITF)快易网球(play&stay)项目的核心理念及10步教学法,并据此实践、总结出了一套特别适宜于成人网球爱好者的初、中、高三级进阶学习模式,通过每个阶段10次课,共30次课程的学习,可激发起初学者们对网球学习的兴趣,逐步实现会打网球,并“懂规则、能比赛、会欣赏”。 1.2快易网球教学特点 快易网球教学法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周峰等人的《论快易网球》采用文献资料法,认为“快易网球”作为针对初学者的教学理念与方法体系,更为注重初学者的体验和兴趣。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通过改良设备及地等因素,帮助初学者较快的进行网球对打,在对抗过程中体验网球的乐趣,感受网球运动的魅力。快易网球教学法则具有趣味性和观赏性。快易网球具有舒适性和安全性。不同层次的受教者可选择相应规格的网球及场地,授教者亦可因材施教开展灵活的教学形式,在教学过程中使学习者感到身心放松并保证了教学的安全性。 2快易网球的推广价值 2.1快易网球在体育院校的推广现状 目前,快易网球从2007年引入中国已经有十余年之多,但在国内体育院校的普及和推广程度仍有待提升,皱小秘在快易网球教学法在体育院校网球选修课推广运用中的困境以及对策研究中通过调查分析,快易网球在中国网球协会的支持下在体育院校陆续进行站点培训,培训次数最多的是武汉体育学院,总共进行了3次培训;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及西安体育学院进行了2次培训;沈阳体育学院培训1次;体育院校的每一次培训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球爱好者,进行网球学习交流。 3快易网球的教学应用 3.1“快易”教学应用现状分析 皱小秘通过对全国五所体育院校网球选修课教学方法运用的调查,传统教学法在网球的教学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在网球选修教学过程中使用传统教学法的教师有29人,占82.9%;而单纯选择快易网球教学法的进行教学的几乎没有;选择两种方法兼顾的教师有6人,仅占17.1%;在采用两种方法的同时使用传统教学法则占主导地位。 3.2快易网球教学法应用效果 卢河根在快易网球教学理念与方法在高校网球教学中应用研究中表示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验结果显示:“快易网球”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网球教学更受学生喜爱,更有效的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 4.快易网球推广对策 李兴昌在快易网球高校网球教学应用网球教学具体措施包括更新观念、改进场地器材、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网球教师教学水平。[4]包括(1)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参与主体认知。(2)加强学校重视程度,完善经费保障制度。(3)合理调整课程结构,调动学生学习热情。(4)加大师资力量,培养优化创新意识(5)结合传统教学方法,促进技术优势互补。 5建议 5.1目前,快易网球的培训体系仍不够完善,网球的教学价值、扩岗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在以后的培训中,构建一套由中国网球协会、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各省市官方组织、合作培训、俱乐部和个人组成多维度培训体系,才能利于网球资源合理配置和实现各方以经济收益为目标的快易参与热情。 5.2加强竞赛体制改革,提高网球初学者和业余网球爱好者的参赛热情,实现培训对象广泛话——市场受众细分化——业余竞赛体系良性化的快易网球推广模式,促进我国网球产业良性发展。参考文献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标签: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 在刑法认定的犯罪危险问题上,结果无价值刑法观认为,行为无价值以规范违反来限制法益侵害划定的违法标准,在理论上应当比结果无价值的入罪范围小,可是事实上在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上,行为无价值却处罚了更多的未遂犯,形成了逻辑上的缺陷。笔者以为,这个批评不成立: 第一,从处罚范围上看,刑法并不是绝对的处罚越少越好。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就是对国民保护机能的弱化和行为规范引导的不作为。单纯形而上的讲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的大小并没有强硬的说服力。扩张不能犯的范围表面上粉饰了刑法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口号,实际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和严格的刑罚阶梯,并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优越性。 第二,从违法判定基准上看,不能犯上两论的分歧,集中于行为对法益损害危险的有无:结果无价值采取事后的纯客观的科学判断;行为无价值则采取事前的行为人及一般人认识的事实的主客观判断。结果无价值的客观危险说,方法论仍然停留在结果的实害犯层面,即要求作为未遂犯处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有一个对应的侵害结果。如以为是活人而实际上是死人的射杀行为,黎宏教授认为只能是不能犯。可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既遂犯的结果就作为不能犯处理并不妥当。

网球——双人落地颠球教案

网球教学设计 (水平四)九年级 一、设计思想: 本单元以“认识网球、体验网球、学习网球和实践网球”为设计思想,针对初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网球技能形成的阶段性特征等,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不同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培养学生自主参与活动为重点,介绍了网球的基本知识和快易网球练习方法,从培养学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实际出发采用游戏、竞赛、spark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和合作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每个学生都能在体育活动中体验到主动参与并获得成功的乐趣。使学生在网球活动中,既发展技能、增强体质,又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行为规范,注重学生的核心素养,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教材分析: 本单元中“快易网球”课程,作为面向初学者的初中学生,给我们带来了最新的理念与方法。快易网球强调网球教学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强调更好地与学生沟通交流。同时,通过对器材和场地的改进,采用合适的球、球拍以及球场来展开教学,并通过充足的、适当的比赛和活动让学生体验比赛带来的乐趣,使学生能够很快的喜欢上这项运动,更容易地掌握基本技术,能够在比赛和活动中不断提高水平。为日后与网球结缘打下良好技术和心理基础,对提高学生体育核心素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学情分析: 本次授课班级为九(1)班,该班男生16人、女生14人。该年龄段男女生身体素质差异较大、基本无网球基础。但这个时期的学生喜爱运动,有学习的兴趣,有较强的参与欲望,有较好的合作意识,但是对网球运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术、运动技能及战术大多数不了解。该时期的男生特别喜爱对抗性竞赛,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对技术教学有客观上的促进条件,但女生对学习体育运动的兴趣和欲望相对男生而言较弱,为此,课堂上教师应区别对待,多关注女生的教学情况。营造出能鼓励任何能力的学生,并发展他们的技术、技能、比赛创造力和理解力的教学内容。无论孩子水平如何都要让学生在课程中表现自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体育活动中体验到主动参与并获得成功的乐趣。

快易网球手册

《快易网球手册》 许多年来,网球作为一项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受欢迎的程度有目共睹,在这个文化多元、信息开放的时代,网球以独特的文化和商业魅力在众多体育项目中脱颖而出,成为商业运作最成功的项目之一。 进入公开赛时代以来,网球在全球化方面走在了大多数运动项目的前面,推广和普及工作在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取得了爆炸式的进展。然而,国际网联的统计数据却显示,这项运动参与人数在世界范围内增加不显著,与国际网联和各国网协所做努力不成正比,由此可见网球运动的发展遇到了“瓶颈”。 2002年,国际网联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研究影响网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研究发现,增加网球人口的关键,在于解决网球爱好者尤其是初学者流失的问题。作为解决方案,国际网联于2007年在全球同步推广Tennis Play &Stay计划。中国网球协会作为重要成员,最早投入了这项推广工作,并在2008年底推出了Play &Stay的中文品牌“快易+乐享”。 快易和乐享的概念很好地囊括了网球爱好者最重要的两种需求:初学者要能以快速、有效、容易接受的方法掌握网球的运动技能,是为“快易”;掌握了网球的基本技能之后,要有充足的、适当的比赛和活动能够用于体验排名和同级别比赛带来的乐趣,能够在比赛和活动中不断提高水平,是为“乐享”。 中国网球协会肩负着在中国普及和推广网球运动的使命,通过培训增加网球人口数量是根本方法。国际网联Play Tennis(中文:快易网球)课程作为面向青少年和成年初学者的教学方法,给我们带来了组织初学者培训课程的最新理念和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网球教学的趣味性与实用性,强调更好地与初学者沟通交流。同时,通过对器材和场地的改进,采用合适的球、球拍以及球场来展开教学,使初学者能够很快的喜欢上这项运动,更容易地掌握基本技术,为日后与网球结下不解之缘打下良好技术和心理基础。 Play Tennis Manuel(中文:《快易网球手册》)由国际网联发展部组织20余名各国泰斗级教练和专家共同编写,专为从事网球初学者教学的教练制定,核心理念清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手册中文版由中国网球协会、北京体育大学和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的团队翻译校对成稿,作为构建中国特色面向广大网球爱好者的培训体系的骨干教材,正当其时。希望国内广大网球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有志于从事网球推广和普及工作的各界人士,在网球教学和培训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学习、参考和使用本手册,不要仅局限于模仿具体的训练方法和手段,更重要的是理解、领悟、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网球教学方法的理念、规律和特点,以此推动我们在网球训练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与变革。 发展网球运动,实现网球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网球人共同的责任。经历了2008年奥运会的洗礼,中国的网球所呈现的良好势头和市场氛围让我们有理由期待那个收获的季节并愿为其不遗余力地辛勤耕耘。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 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 ·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需要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念。 另一方面,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通晓正义的诸方面……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解释犹如法律本身,也服务于正义,正义的各种原则表现在实在法的解释里。”(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不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一)

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一) 【摘要】环境刑法的创设起步于本世纪7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环境刑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且各具特色。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相对较晚,截止刑法典修订以前,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编纂。对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依赖单行刑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呈零散支离状态。修订后的刑法典架构了环境刑法的雏形,将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植入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作为环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现形式的刑罚内容不仅圃于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而且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条款规定的汇总,缺乏一种突破性的理念追求,传统思维定式的固有缺陷没有得到订正。在刑法中中加大付环境犯罪的刑罚比重和惩治力度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需求,也是保护人类环境必然产物。而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的犯罪较传统犯罪类型大相径庭,因此,环境刑法研究的视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辨方式,正是这种理性思辨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本文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及环境刑法的保护客体三个方面析解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这些命题的未来定位与走势关乎环境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传统刑法理论的拓展与鼎新。 【关键词】环境刑法刑法理念犯罪客体立法建议 一、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系统的环境刑法制定之后,环境刑法的适用仍与环境行政法之间始终保持一种依存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使环境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蕴含了“行政违法性”的内容。因此,环境刑法的刑罚条款与环境行政法规定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关联性可称之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所谓行政从属性,系指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其可罚性的依赖性,取决于环境行政法或基于该法所发布的行政处分而言。1]这种理论观点主要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刑法理论,特别是德国学界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学界很少涉猎这一问题的研究。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研究上的重要课题,也是实务中确认环境犯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行环境刑法的法条内容尽皆涉及违反环境行政法的问题,如“违反国家规定,……”(第338条、第339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第340条)等等。这种规定形式表明环境刑法具有依赖行政法的属性,那么,环境行政法的规定究竟对环境犯罪的构成起到何种作用,是否属于环境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是我们的讨论重点环节。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之间存有一种从属关系,因为环境刑法并未规定环境犯罪客观特征的具体内容,这些认定环境犯罪的决定因素大都规定在环境行政法中。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行政违法性的程度往往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志。这一点从现有的环境行政法规定可以得到印证,如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表明超出行政处罚范围的污染大气行为应由环境刑法调整。换言之,环境刑法条款中的“违反……法律或法规”与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体现出一种关联性的层次衔接,并非一种完全的依赖性从属。目前,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环境刑法条款涉及的专业性概念应以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依据,如固体废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有关术语的解释。二是违法性要件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应依照行政法的标准界定,如“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物”(第338条)所指的具体方式,“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第339条第2款)等。由此可见,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上,而且是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由于现行环境刑法涉及的环境犯罪多系结果犯或情节犯,2]犯罪的成立还应以某种法定要件的出现为已足,故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属于一种相对的行政依赖性,而不是绝对行政依赖性的环境刑法,我国环境刑法条款的行政从属性多属于这种情形。国外学界比较注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研究,一些研究成果常常为环境刑事立法所采纳,有些成果值得借鉴和尝试。德国在环境刑法方面

高校网球课应用快易网球教学法的尝试

高校网球课应用快易网球教学法的尝试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学习网球的兴趣越来越高,但由于高校网球场数量少、面积小,束缚了网球运动的发展。在高校网球课上引入快易网球教学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网球场的潜力,让初学者在短时间内掌握网球基本技能,推动网球运动在高校的普及。 标签:高校网球课;快易网球;教学法 现代网球起源于英国:1873年,英国少校温菲尔德在伯明翰发明了草地网球,并迅速在贵族圈中流行开来,继而风靡全世界。尽管今天的网球运动已经成为大众体育活动的一部分,但人们还是习惯称网球为“贵族运动”、“高雅运动”[1]。网球运动集动态美、艺术美、礼仪美、环境美、服饰美于一身,具有高度的观赏性、娱乐性、竞争性、健康性、文化性,有利于提高身体的柔韧性、灵敏度与大脑的反应速度,释放人的精神压力,锻炼人的力量、耐力,培养人的气质与美感;因而深受高校学生欢迎。——但网球运动对场地、器械的要求高,含金量大,高校学生很难在网球课上熟练掌握网球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立足现有条件,改变教学观念,尝试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一、高校网球运动现状 1、网球教学不受重视 据调查,三分之二的高校学生表示喜欢打网球;但网球教学至今不受学校重视,还处于倡导、起步阶段。——2013年前后,全国只有20%的高校开设了网球课;今天,仍有许多高校尚未开设网球课。 2、网球场数量少,质量差 传统的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都是著名世界比赛项目,因此高校高度重视三大球教学,学校的体育场地也让给了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只能给网球场留下很小一块面积。——许多学校只有一两片网球场,最多只能满足一个班的网球教学。而且这片网球场通常只是一块条件落后的水泥地(正规网球场应为弹性丙烯酸场),网带破败不堪,长期得不到修葺改善[2]。 3、学生基础较差 绝大多数高校生在小学、中学时期没有接触过网球,因而普遍缺乏网球的理论知识;他们的素质参差不齐,网球基本技术差距明显;有些会打网球的学生习惯性出现错误动作,在比赛中不善于运用练习中的技术;此外,绝大多数学生的身体协调性、灵活性、反应速度、体能较差。 4、网球课时少

(2020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 属于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 (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 别于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 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 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 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乙的妻子甲明知尸体为乙所盗,仍为乙窝藏、转移尸体。对甲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赃物”? 11.组织、强迫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公文处理培训,心得体会

公文处理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公文写作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公文写作培训总结 公文 写作培训总结 11月28日,我有幸参加了集团公司举行的行政公文写作培训。在短短的一天时间里,认真 聆听了老师的授课,其内容紧紧围绕写作知识,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很大的启发。 现就此次培训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课程中,老师讲解 信息写作的基本知识,我觉得更具体、更实用,他从消息的标题、导语、正文、结尾等重点 部分着手,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通过自己的写作经历,把成功的经验毫无保留的和盘托 出,使我们深受启发。老师在讲解会议工作报告写作、会议纪要的记录,以其通俗易懂的语 言、轻松的方式告诫大家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受益匪浅。 这次培训使我拓宽 了思路,我还了解了一些写作技巧,认识到工作中的小事可以反映出大问题。我们每个人在

平凡的岗位上,身边不会发生那么多轰轰烈烈的大事件,可我们能通过平时细心观察在平凡 中找到闪光点,因为生活中处处有新闻,从身边的平凡小事也能发现许多的新闻素材。 经过这次的培训, 的确带给了我一场思想认识的洗礼。由此我感觉到工作就好像是写作:首先,写作需要明确 目标。写文章首先要立意,做工作首先要定目标。我们对每一项工作任务要有一个明确的定 位,找准突破口,然后有的放矢, 果断行动,一气呵成。其次,写作需要掌握基本知识,要有责任心,做为一名企业员工也要 这样,踏实走好每一步,在每一个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再次,文章是需要不断修 改的。“文章不厌百回改”,好文章是改出来的,同样在工作中我们也必须时时自我反省工作 中做得不够完善的地方。最后,写作需要持之以恒。文字工作靠日积月累,做工作也要持之 以恒。必须有谦虚谨慎的心态,学习各方面的知识充实自己,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细心观 察周围的一切去发现问题和契机,并一直坚持下去。 虽然只有一天的时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法学讲坛 刑法解释理念 张明楷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客观解释),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本意(主观解释);对于刑法文字表述的缺陷,应当通过解释予以补正,批判刑法不如解释刑法;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出来的;解释者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刑法 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 中图分类号:D 924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9428(2008)06 0140 10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本文根据作者2008年9月11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演讲录音整理而成。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实际上是对解释目标的争论,就是说对法条的解释结论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才是妥当的、合适的。主观解释论追求的是要把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候的原意揭示出来。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你的观点是违反立法原意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所欲得到的解释结论就是要把立法者的本意揭示出来,这就是主观解释。而客观解释基本上是否认存在立法本意或立法原意的,是主张法律有其自身的客观真实的含义。我个人就是客观解释论者。 现在有的人一遇到问题时就主张立法解释。实际上以前我们的立法解释很少,后来立法解释多起来了。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刑法界主张追求立法本意,而立法机关是最能够知道所谓立法本意的,于是就要求立法机关作解释。我这里先讲一下立法解释的范围。人们现在所说的立法解释也很宽泛。比如说将刑法典中关于用语的解释也称为立法解释。实际上他们不是解释,而是法律本身。再如,把有关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上对草案做的说明也作为立法解释。其实,这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解释,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所讨论的是法律草案本身,而不是讨论关于草案的说明。所以真正的立法解释只能是在法律公布之后,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中的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把借记卡也解释为信用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立法解释。之所以有这些解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司法机关总认为制定法律的人是最知道法律原意的。但我认为,我们是不可以追求立法原意的。 第一,立法原意是什么,根本就不明确。立法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一个人。我们怎么能知道那么多人他们当时怎么想的呢?我们又怎么知道他们想的一样呢?而且我估计,在那几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没有一位代表把七万字的刑法条文从头到尾都看完。即使他们看了,即使他们对每一个条文都做了充分的讨论,可是在最后按表决器的时候,每一个人心里怎么想是不一样的。比如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里的?人民#指的是什么?张三代表可能想的是?保护人民,不保护敌人#,所以我赞成;李第16卷第6期2008年12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 l o f N ati onal Prosecutors Co ll ege V o.l 16N o .6D ec .2008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无疑是刑法解释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司法者通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虑、观察、分析,同时遵循同一性、排他性等原则,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以规范解释作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便可以最大化地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进行分析、说明,探求规范的法律的意义;那么刑法解释就是探求刑法规范的法律意义。毋庸置疑,刑法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真正发现其规范意旨,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才能在个案中实现真正的正义,进而实现刑法的价值。本文以体系解释为切入,通过对其基本内涵、适用前提的探析,尝试对刑法体系解释适用的原则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刑法体系解释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一、刑法体系解释的基本内涵 1、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 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体系”内涵认识的不同。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从体系的概念可以看出,有

的学者将体系界定为整部刑法典,有的学者将体系限于刑法分则,还有学者将体系的范围仅仅缩小为与某个法条有关的上下文的条文内容。从解释论上来讲,“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体的理解”,同样的对于具体刑法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对整部刑法的正确认识。又因为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集中反映了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协调性,所以在阐释某个刑法条文时必须将其置于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中才能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基于此,本文将刑法的体系解释定义为: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综合考虑、观察、分析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条文(包括但又不限于整部刑法典)后,阐明该条文的一种合乎规范性旨意的解释理由。 2、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 对于各种刑法解释理由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这关乎到了某种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的观点是,解释是根据裁判者的不同喜好和口味任意选择的,此种解释方法在彼种案件中可能存在不适用的问题,所以其否定了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在运用时的位阶可能性;而很多学者对于解释理由运用时的次序可能性都持肯定的态度。笔者同意后种观点,但这不代表某一解释理由在适用优越于另一解释理由。某种解释理由的运用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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