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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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目录

一、行政许可--------------------------------------------------------------------2

二、行政处罚--------------------------------------------------------------------5

三、行政强制-------------------------------------------------------------------18

四、行政征收-------------------------------------------------------------------22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27

六、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28

七、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图---------------------------------------------------------29

八、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30

九、企业年度检验流程图---------------------------------------------------------31

十、企业备案流程图-------------------------------------------------------------32 十一、商品展销会登记流程图-----------------------------------------------------33 十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流程图-------------------------------------------34 十三、广告审批(登记)流程图---------------------------------------------------35 十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图-----------------------------------36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行政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e18920049.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组织机构代码表

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请认真核对本表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如发现证书有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经办人签字: 申办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机构代码★ 办证机关依法对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代码。新申办的单位不填此项 二、是否涉密★ 若经营(业务)范围涉密或单位不宜公开,请在“机构是否涉密”中填是,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填否。上述填报内容将编入“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并对社会开放服务 三、是否发卡★ 新申办单位填写需要发IC卡的数量 年度查验时,已经发了IC卡的单位填写发卡的数量,若没有发过IC卡的单位不填写 四、机构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的全称,必须与登记批准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公章一致, 不能按习惯叫法或简称填写。 1. 企业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 2. 事业单位应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3. 社会团体应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4. 机关应填写机构编制机关批准的名称; 5. 其他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单位名称; 6. 民办非企业应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7. 个体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 8. 工会法人单位应填写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9. 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时,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1)一个单位几块牌子,如“兰州中心气象台”,同时又称“甘肃省气候资料中心”,其中“气象台”是法人名称,“中心”是法人别名,不承担民事责任,发证时应选用法人名称,用加挂的方式将别名用()附后,只发一个代码证。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及别名备查。 2)两个单位合署办公,如“省纪委”和“监察厅”,两个单位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各自的法人名称,发证时应作为两个单位处理,分别颁发代码证。 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1. 企业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2. 事业单位必须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3. 社会团体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4. 机关必须填写上级主管机关任命的主要领导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5. 民办非企业必须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组成,是组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官方平台和基础。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马永顺律师推荐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实名制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开放查询,并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核发的上述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式样表现。 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是基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开发的搜索引擎,实现对全国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合法组织机构的代码和基本信息实施管理、查询、检索和组织机构关联性统计分析的系统软件。在安全授权的条件下,授权的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等操作。平台采用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响应时间控制在毫秒级。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是指将全国各类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依据、历史变迁的文字、图表的纸质档案形成数字化的档案。这些纸质档案包括: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的证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关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及其他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以及每一个单位的变迁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拥有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每个单位的信息都含有所代表组织机构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地理信息为纽带将组织机构嵌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生成GIS共享平台,将为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和空间地理信息系统拓展更大的应用空间,为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优质服务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令(债转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外网使用手册(业务用户)1030

用户操作手册 注: 由于不同浏览器支持插件的不同,请使用IE浏览器,IE版本请在IE8及以上版本,并且保证涉及插件的正确安装,下载的插件自动安装失败,请下载插件文件包解压手动逐个安装,并且保证客户电脑有office或者WPS工具以便调用,当前系统对浏览器的兼容性正在优化中。 文档撰写在演示系统下,当前支持手写签名和电子签名 1.界面介绍 1.1首页介绍 进入首页后,页面样式如图所示,有注册用户登录和营业执照登录两种方式 其中左侧部分为各种帮助页面,点击打开后可以获取各种帮助信息,右侧为登录界面,如果没有用户名密码,需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左侧帮助页面介绍: 登记须知:系统业务办理介绍。

办事指南:办理业务整体流程介绍。 表格下载:需要填报的相关表格模板以供下载。 操作手册:系统使用说明 亮照查询: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实名认证:该系统全部使用人员信息均通过实名认证 1.2系统用户注册界面 使用此系统的企业都需要在此系统内注册一个用户,并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系统中每一个录入项后面都有一个对此录入项或录入规则的解释,注册用户分为个人用户注册和企业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身份证信息、正确的手机号码(当前只支持河南省内手机号),获取点击获取验证码,手机会收到一条含有验证码的短信消息,将验证码输入后点击提交。 提交后,页面弹出该用户独有的二维码信息,通过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用户的实名认证操作。若用户手机未安装APP,请点击弹出页面中点击下载扫码APP,扫码安装APP软件(当前只支持安卓客户端) 如图所示左图认证二维码,右图下载APP二维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须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开始进行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上年检范围 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2011年度年检。 二、网上年检时间 2011年度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企业登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e18920049.html,)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本企业2011年度年检材料及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参加网上预审。截止2012年6月30日前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年检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年检材料的,应于2012年6月30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网上年检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推荐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登 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e18920049.html,),点 击网站主页“网上年检”栏目即可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未获 得登录密码的企业,首先需要注册获得登录的密码(参加上年度 年检时使用的登录密码无效,企业须重新注册获取登录密码), 具体操作参照“网上年检系统”首页的“用户指南”。

工商局注册公司及查询

工商局注册公司及查询 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我们首先要先选定一个工商局,你的公司注册在哪个公司,就到哪个工商局分局办理。【公司宝】小编以北京工商局注册公司为例,手把手教大家注册公司。注册公司主要分为三步:核名、办证和刻章。首先【公司宝】小编先从工商局注册公司流程的核名开始为大家一步一步讲解。工商局注册公司第一步:核名 1、首先百度搜索“北京工商局”,找到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点击进入,如图所示: 2、打开网站后,找到首页导航上的“在线办事”,点击进入,如图所示:

3、进入到用户登录界面,如果已有账户,直接登录,如果是新用户,需要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一个账号,然后进入到用户注册界面,根据提示填写登录信息和用户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4、账号信息填写完毕点击确定后,系统会自动进入到用户登录状态。点击“名称登记”,然后点击下方左侧“我要起名”,如下图所示: 5、然后系统会跳转到“我要起名”页面,企业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图所示:

6、接着跳转到填写补充信息:公司类型(内资公司/外资公司)→是否特殊行业→是否特殊区域→是否国资委投资→工商分局选择→投资人信息,如图所示:

接下来就可以提交信息等待审核了,特别提醒公司名称网上核准一次性可以提交6个名称,根据您的喜好顺序进行填写,当第一个不通过时,会继续核准第二个,以此类推。多提交几个公司名称的话,主要是为防止公司重名,节省办理时间。【公司宝】小编提醒大家,公司核名完成后,就可以进入到工商局注册公司流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局注册公司第二步:网上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则一般是先到工商局网站上下载公司注册申请材料,根据页面说明进行签字和盖章,可选择”关键材料上传“或”现场提交材料“。如果选择”关键材料上传“并上传成功后,请等待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号 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依法进行核实。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受理和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9 【实施日期】2011.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 近年来,随着金信工程的深入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网站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 政府网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对提高工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在使用查询、交流互动、舆论宣传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重要政策措施和行动部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办事服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密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交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促进职能发挥和队伍建设,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在总局统筹规划管理下,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整合为核心、以政府网站为平台”的服务理念,高度关注、深入分析人民群众最根本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不断丰富政府网站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网站的便民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一个股权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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