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九鼎工矿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简要过程 (1)

第二节安全管理及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2)

第三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6)

第四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7)

第五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7)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8)

第一节矿井概况 (8)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23)

第三节矿井生产情况 (25)

第三章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情况 (31)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1)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5)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7)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0)

第五节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3)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8)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51)

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59)

第九节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72)

第十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9)

第十一节其他系统生产能力简述 (84)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87)

第一节各环节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87)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90)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90)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92)

第一节存在主要问题 (92)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措施 (92)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简要过程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位于永城市北部,井田中心距永城市23km。矿井始

煤层,矿区面积73.95km2,设计生产能建于2004年12月,2009年12月投产,主采二

2

力是120万t/a,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4]581号)等文件,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委托河南九鼎工矿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查和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核查煤炭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

本次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如下:

一、现场收集资料及核查

(一)现场收集资料

1、收集了该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

2、收集了该矿井的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图;

3、收集了该矿井主要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

4、收集了该矿井经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及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5、收集了该矿井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通风能力测定报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6、收集了该矿井地质报告;

7、矿方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二、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小组,现场调查了解了薛湖煤矿生产系统情况,按照必备条件要求核查了矿井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核定条件、各生产系统是否完善、使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收集了薛湖煤矿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等各类必备图纸,查阅了有关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以及有关报表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的情况,依据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资源储量、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能力以及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等系统能力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提出了各生产系统最终核定结果,针对各生产系统核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编制完成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二节安全管理及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现场对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安全管理必备条件进行核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矿井证照情况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于2006年3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1000000610054,有效期至2036年03月30日;2015年3月重新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MK安许证字【2015】211006Y,有效期至2018年03月30日;2014年3月办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11481000027126;2013年4月11日矿长取得了安全资格证,证号为:MK41SHH0407,有效期限至2016年4月6日。目前,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属证照合法有效生产矿井。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情况

薛湖煤矿设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防突副矿长等领导职位,生产管理机构由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通防科、安检科、机电科、地测科等职能科室组成,生产一线由综采队、综掘队、掘进队、开拓队、巷修队、机电队、运输队、抽采队、通防队等队伍组成保证矿井的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及副矿长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各生产科室科长、主任均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薛湖煤矿建立了以安委会为中心,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网络,从矿长、总工程师及副矿长到各科室科长、主任,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到各岗位工人,层层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尽其责,各行其职。

薛湖煤矿以“推行制度化管理”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行“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了相关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体系。

薛湖煤矿重视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了矿井技术档案,配备专职人员对各类技术资料、图纸分类存档,并进行电脑管理矿图及技术资料。矿井编制有管理制度汇编,各项制度完善。

3、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

薛湖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治理煤与瓦斯突出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为此,矿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防突管理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防突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技术副总、生产副总

成员:由通防科、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地测科、调度室、企管科、政工部、劳资科、办公室、通防队、打钻队、检测中心、安装队、采掘区队及机电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2)设置防突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每月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议,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4)每旬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主要为抽放系统完好情况,安全防护实施完好情况,远距离爆破措施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完好情况,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通风系统是否符合防突要求、防突材料使用管理情况,工人对防突措施及防突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一切与防突有关的工作。

(5)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严格执行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组建了抽采队和打钻队,进行瓦斯抽采和钻探工作。

(7)采用“穿层钻孔、高位钻孔、采空区埋管、隅角埋管抽采”等综合抽采瓦斯方法,并实现分源分抽,形成了“大管径、大流量、大孔径、高负压、分源综合抽”的多方位瓦斯抽采格局,基本上做到了“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确保“抽、掘、采”平衡。

薛湖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如下:

矿井有《薛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明确;有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齐全。矿井重视“六大系统”建设,“六大系统”安装到位,运行正常,可为矿井提供安全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对新入或新调动工作的员工进行矿、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进行一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4、各安全、生产系统运行情况

矿井目前通风、供电、运输、排水、提升、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完善,运行正常。

5、矿井生产布局及生产技术装备情况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开拓,生产水平为-780m,现生产采面为2109综采工作面和2303综采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倾斜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回采工艺为一次采全高,顶板管理为全部垮落式。掘进工艺为炮(综)掘,岩巷主要采用锚网喷支护,煤巷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矿井综采工作面装备采煤机、液压支架,井下煤炭运输采用皮带运输。矿井采掘平衡,生产布局合理,技术装备先进。

6、设计及图纸情况

薛湖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及其他设计资料齐全,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图纸完备。

综合以上条件,该矿井具备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第三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8、《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

二、技术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

2、《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贯彻国办法[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

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

9、《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豫工

信煤[2014]581号)。

第四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本次生产能力核定范围为薛湖煤矿生产区域,本次生产能力核定核查了矿井的资源储量、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能力,以及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等,本次生产能力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见表1-1。

表1-1 生产能力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第五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薛湖煤矿各系统最大生产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467.8万t/a,最低生产能力为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为127.4万t/a。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之规定,并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档次划分标准,按就近下靠的原则之规定,最终确定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为120万t/a。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第一节矿井概况

一、地理位置、企业性质、地形地貌

薛湖煤矿隶属于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豫、皖两省交界的河南省永城市,行政区划属薛湖镇管辖。矿区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西偏北3公里处,距永城市23km,西距商丘市75km,东距徐州市80km,南至安徽淮北市40km。

本区位于淮河冲积平原北部,地势平坦开阔,总体为西北高,东南低。其周围村庄较多,其东面距宋河村800m,北面距候寺及候洼村约650m,南面距张楼、许庄约250m。矿区铁路支线接轨于青(龙山)-阜(阳)铁路,连霍高速公路从本区北缘通过,砀山~永城公路从井田东部通过。周围既有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又有铁路干线,交通非常方便。交通位置见下图。

图2-1-1 交通示意图

二、井田位置、边界范围,拐点坐标,井田面积及相临矿井边界关系

薛湖煤矿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属永城市薛湖镇管辖。地理坐标为东径116°17′30″~116°28′30″,北纬34°05′30″~34°10′00″。矿井范围为2006年3月国土资源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范围(证号:1000000610054),由43个边界拐点连线圈定,矿井东西长16km,南北宽2.8~6.5km,面积73.9508 km2,各边界拐点坐标见表2-1-1。

表2-1-1 薛湖煤矿边界拐点坐标一览表

三、井田地质情况、地层,含煤地层、构造

(一)地质构造类型

矿井位于区域构造——永城复背斜北部仰起端,次一级构造——聂奶庙背斜的北

翼,总体构造形态是一走向北西西的单斜构造,区内由于受东西构造和北北东向构造的控制和影响,使其构造形态局部复杂化。地层产状在西部为近南北向~北西西向,向西倾斜;中部走向北西至87勘探线转为近东西向,向北倾斜,倾角在浅部为25°左右,深部一般5~10°,沿走向及倾向均有小型起伏;62勘探线以东、受北北东向滦湖断层带影响,地层走向变为北东向,并发育北北东向的背、向斜构造,其北端走向转为东西,向北倾斜。

矿井内断裂构造发育,主要发育北北东向、北东向和近东西向三组断层,均为高角度正断层,其中东部以北北东向断层为主;中部发育北东向和近东西断层;西部以近东西向断层为主。矿井内共发育断层108条,其中落差大于100m的8条;落差100~50m的6条;落差50~20m的13条;落差小于20m的81条。大断层主要分布于井田东、西边缘的两侧,且相互平行,使地层呈阶梯状展布或形成地垒、地堑,构成井田边界。如东部的滦湖断层组、西部的万庙断层组。

矿井局部发育岩浆岩,主要分布在东部66勘探线以东及西部87勘探线以西。岩浆岩侵入各煤层范围不同,其中二2煤岩浆岩侵入范围较大, 三2

及三3煤侵入范围较小。

2

岩浆岩的侵入使可采煤层被吞蚀或局部吞蚀,残留部分也往往大部分变质形成天然焦。

综上所述,矿井构造复杂程度为中等。

(二)含煤地层及构造情况

永夏煤田属华北地层区鲁西分区徐州小区,自下而上发育寒武系、奥陶系中下统、石炭系中上统、二叠系、三叠系及新近系和第四系地层,其中上石炭统太原组、下二叠统山西组和下石盒子组及上二叠统上石盒子组为含煤地层,主要可采煤层多集中在山西组和下石盒子组三煤段。新生界松散沉积物覆盖全区,平均厚312m,为一掩盖型煤田。永城隐伏背斜是煤田的主体构造,控制含煤地层的分布,两翼发育次级宽缓褶曲,地层倾角较平缓,一般5~20°。断层以北北东向及北东向为主,近东西向断层次之。区内局

部有岩浆岩侵入,部分煤层因接触变质变成了天然焦。

本矿井发育地层由老至新有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石炭系中统本溪组、石炭系上统太原组、二叠系下统山西组与下石盒子组、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及石千峰组、新近系、第四系,其中太原组、山西组、下石盒子组和上石盒子组为含煤地层。现将发育的含煤地层自下而上分述如下:

(1)石炭系上统太原组(C2t)

本组为含煤地层,即一煤段。由薄~中厚层状石灰岩、泥岩、砂质泥岩、砂岩组成,含薄煤3~4层,据区内钻孔揭露,未见到可采煤厚点,各煤层基本上无经济价值。全组共含石灰岩9~11层、单层一般厚3~5m,厚者可达14m。本组地层厚135~142m,平均139m。与下伏本溪组呈整合接触。根据岩性特征该组可分为上、中、下三段:

①下段:自本溪组铝土质泥岩顶至L2灰岩顶界,厚30m左右。该段下部为细粒砂岩夹粉砂岩、泥岩,砂岩底界为本组与本溪组界线,具水平纹理及波状层理,富含黄铁矿结核,含少量植物化石碎片及炭屑;上部为灰色厚层状石灰岩(L2),富含动物化石及燧石结核,为K2标志层。

②中段:自L2灰岩顶至L7灰岩底,厚60m左右。主要由泥岩、砂质泥岩、粉砂岩、薄层石灰岩及薄煤层组成,煤层均不可采,灰岩中含大量动物化石,泥岩多具鲡状结构。

③上段:自L7灰岩底至山西组底,厚50m左右。以石灰岩为主,夹薄层泥岩、细粒砂岩及煤层,灰岩中含蜓类等动物化石,顶部第一层灰岩厚1m左右,层位稳定,为K3标志层;中部常发育一层厚9.0m左右的灰岩(L9),含较多燧石结核,厚度稳定。

(2)二叠系下统山西组(P1sh)

煤底板砂岩至下石盒子组底鲕状铝土该组为本区主要含煤地层,即二煤段。自二1

1

质泥岩(K4)底,由泥岩、砂质泥岩、粉砂岩、砂岩组成。含煤3~4层,分布于中下

部,其中二2煤是本区主要可采煤层。本组地层厚68~109m,平均92m,与下伏太原组呈整合接触。以二2煤层为界分为上、下两段:

①下段(即二2煤以下):为一套层理非常发育的粉、细粒砂岩互层,呈明显的缓波状水平层理,含2~3层薄煤(二1煤),底部以条带状的细粒砂层或砂质泥岩与下伏太原组海相泥岩呈整合接触,有时分界不明显,本段厚约40m。

②上段(二2煤以上):以砂岩、砂质泥岩、泥岩组成。砂岩中有时交错层理发育,以含岩屑为特征,顶部砂岩富含较大棕色的云母片,钙、泥质胶结。本段厚约50m。

(3)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P1x)

该组为本区含煤地层,自K4鲕状铝土质泥岩底至K7中粒砂岩底,为本区主要含煤地层之一。由泥岩、铝土泥岩、砂岩、粉砂岩与煤层组成。本组地层平均厚404m,与下伏山西组呈整合接触。据煤、岩层组合特征可分为三、四、五三个煤段。

①三煤段:为本区主要含煤地层,底部为灰白色铝土泥岩,局部为紫花色,含菱铁质中~粗鲕粒(K4),局部具同心圆结构,层位稳定,厚约5m左右,其物性特征明显,自然γ为高异常,视电阻率为高阻,为本区主要标志层(K4);中部为细粒砂岩、砂质泥岩夹煤层,砂岩中岩屑含量较高,常具黑白相间的微波状水平层理;顶部砂岩中含菱铁

与质成分,局部较集中,普遍含铁质鲕粒。煤层主要分布于中上部,含煤5~6层,其中三2

2

三3煤为本区大部可采煤层。本段地层厚55~100m,平均78m。

②四煤段:由紫花色、灰色、深灰色、灰黑色砂质泥岩、泥岩、炭质泥岩、粉砂岩及少量细粒砂岩组成,紫花色泥岩中含菱铁质鲕粒。底部为细粒砂岩或粉砂岩,含菱铁质成分,为K5标志层。本段地层厚100~150m,平均126m。

③五煤段:由黑灰色、紫花色泥岩、绿灰~灰色中、细粒砂岩及粉砂岩组成。底部一般为灰白色中、细粒砂岩,成分以石英为主,硅质胶结,一般厚约9m,为K6标志层,但84线以西,K6往往相变为粉砂岩或砂质泥岩。K6之上75m左右含煤线或炭质泥

岩,为五煤层位,为辅助标志层。煤层之下紫色泥岩中含粗菱铁质鲕粒。本段地层厚178~223m,平均200m。

(4)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P2s)

该组为本区含煤地层,自K7中粒砂岩底至―平顶山砂岩‖底,主要由灰绿色、灰色、紫花色泥岩、砂质泥岩、砂岩、煤线组成,地层厚约350m,与下伏下石盒子组呈整合接触。据煤、岩层组合特征分为六、七两个煤段。

①六煤段:由灰绿色、紫花色砂质泥岩、粉砂岩及薄层砂岩等组成。底部为中细粒砂岩,含较多云母片,厚一般5m左右,为K7砂岩标志层;下部含数层灰黑~褐色硅质海绵岩,其菱形节理发育,坚硬,为一辅助标志层,据1007、7718两孔中硅质海绵岩镜下鉴定,岩石主要由硅质及钙质海绵骨针组成,其主要成分为玉髓及方解石,基质为粘土。本段地层厚187m左右。

②七煤段:由灰绿、紫花色砂质泥岩,粉砂岩及灰绿色、灰白色中细粒砂岩组成,含铁质结核,局部夹黑色泥岩及铝土岩,底部为灰白~灰绿色中粗粒砂岩,含小砾石,厚一般5m,为K8砂岩标志层。本段地层厚171m。

四、主要可采煤层情况,煤层赋存条件、煤层层数、厚度,资源储量

(一)煤层

本区煤层赋存于石炭~二叠系含煤岩系,含煤岩系分四组七个煤段,即石炭系上统太原组(一煤段)、二叠系下统山西组(二煤段)与下石盒子组(三、四、五煤段)、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六、七煤段),含煤地层总厚度993.0m,共含煤13层,煤层总厚度5.76m,含煤系数0.58%。其中上石炭统太原组与上二叠统上石盒子组仅含薄煤层及煤线,含煤性较差;下二叠统山西组和下石盒子组地层含可采煤层及局部可采煤层,含煤性较好,是本区主要含煤地层。主要含煤地层煤层发育情况见下表:

表2-1-2主要含煤地层煤层发育情况一览表

(二)煤质

1、物理、化学性质

煤的物理性质

本矿井二2、三2

、三3煤层均为黑~灰黑色,少量钢灰色,似金属光泽,均一状~

2

条带状结构,性脆,具贝壳状及参差状断口,层状构造,裂隙较发育,大都有松散易碎的碎裂煤及粉粒煤。各煤层的视密度见下表:

表2-1-3二2、三2、三3煤层视密度测试结果表

2、煤的化学性质

(1)水分(Mad)

本矿井二2、三2

2、三3煤原煤平均分析基水分为:三

3、三2

2

煤贫瘦煤0.80~3.65%,

平均1.06%;贫煤0.56~3.75%,平均1.30%;无烟煤0.56~4.02%,平均1.73%。二2煤贫煤0.51~1.77%,平均1.01%;无烟煤0.56~4.02%,平均1.54%。天然焦0.43~3.23%,平均1.39%。

(2)灰分(Ad)

本矿井二2、三2

2、三3煤原煤平均干燥基灰分为:三

3、三2

2

煤贫瘦煤17.89~31.43%,

平均24.34%;贫煤15.86~35.84%,平均22.94%;无烟煤23.42~38.50%,平均28.88%,属中灰煤。二2煤贫煤9.79~29.21%,平均16.91%;无烟煤9.28~17.42%,平均14.39%,属低中灰煤。天然焦15.72~36.67%,平均24.61%。

(3)全硫(St.d)

本矿井二2、三2

2

、三3煤全硫平均含量一般均小于1.0%,多在0.4~0.6%之间。三

3、三2

2

煤贫瘦煤0.29~2.98%,平均0.52%;贫煤0.36~1.44%,平均0.54%;无烟煤0.51~

0.77%,平均0.62%,属低硫煤。二2煤贫煤0.28~1.14%,平均0.36%;无烟煤0.28~0.67%,平均0.49%,属特低硫煤。天然焦0.32~2.28%,平均1.02%,一般是焦化程度较深者,全硫含量很低,若属半焦者反而比煤层有所增高。

据测定各煤层全硫以有机硫为主,占0.35%,黄铁矿硫占0.06%,硫酸盐硫占0.04%。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500WT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 xxx煤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2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3 第三章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4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7 第五章供电系统能力核定---------------------------12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20 第七章通风系统能力核定---------------------------28 第八章压风系统核查情况---------------------------42 第九章洗煤厂洗煤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5 第十章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8 第十一章各系统能力核定结果-------------------------49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 一、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艺、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水平、采区划分。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斜井和平硐混合式开拓方式。矿井现有一个开采水平(xxxx水平),一个准备水平(xxxx水平)。xxx水平现分南北两大区,其中南区又分四个采区,一、二、四采区已采完,现三采区正在回撤,预计2011年年底结束;北区分为五采区、六采区,现五采区为生产采区,六采区为准备采区。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采掘全部实现了综合机械化作业。 二、矿井队组在册情况 回采队:两个 开掘头:十个(掘进头6个,开拓头4个) 三、近几年生产完成情况 矿井2008年完成产量300万t;2009年完成产量268.9万t;2010年完成产量300万t;2011年截止目前完成283万吨,预计完成产量330万t 。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底。工业指标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为0.70m,原煤最高灰分为40%,原煤最高硫分为3%;参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的煤层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一致,即矿井批准开采的山西组2#煤层和太原组10、11号煤层。估算边界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 围边界一致。 井田内批采2#、10#、11#煤层保有资源储量23831万吨(其中气煤455万吨,1/3焦煤9339万吨,肥煤14037万吨),累计开采动用资源储量3248万吨,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7079万吨。 二、各煤层基本情况 1、本井田构造属简单类,主要可采煤层属稳定型。 2、2010年8月,对xxx井田内各可采煤层资源储量进行核查,编制了《山西省xx煤田xxx煤矿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该报告通过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国土资储备字(2010)361号文预以备案。报告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井田保有煤炭资源储量总量23831万吨{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11b)为11549万吨,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10365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为83万吨,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为812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为1022万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火铺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doc

目录 第一章概述............................................................................ - 4 - 第一节简要概述矿井的生产建设过程、生产能力变化过程、生产能力变化情况 .................................................................................. - 4 -第二节本次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 5 -第三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 - 6 -第四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 6 -第五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 - 7 -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 - 7 - 第一节地理位置............................................................................ - 7 -第二节井田面积............................................................................ - 9 -第三节井田煤层地质情况............................................................ - 9 -第四节水文地质情况.................................................................. - 10 -第五节开采技术条件.................................................................. - 11 -第六节矿井储量及可采煤层数量及厚度 ................................. - 17 -第七节开拓方式、开采方法...................................................... - 18 -第八节法定单位测定的该矿瓦斯涌出量、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安全基础数据.................................................... - 19 -第九节煤类、煤质及用途.......................................................... - 20 -第三章矿井目前生产状况.................................................. - 20 - 第一节矿井建设及批复情况...................................................... - 20 -第二节矿井设计单位.................................................................. - 23 -第三节立项、批准单位.............................................................. - 23 -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

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另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XXX矿井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XXX设计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 丰城矿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前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志着一个独立完整的煤炭生产系统正常的产出水平,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以下简称曲江矿井)于2003年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设计服务年限54.8a。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后复核结果为81万t/a。

针对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8月19日来曲江矿井检查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的意见,现根据2014年6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2014年10月至11月对曲江矿井生产能力进行了重新核定,并编制了本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对矿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降温制冷系统能力进行核查;对矿井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核查;提出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在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核查人员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定,矿井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在此表示感谢! 目录 1 概述 1 1.1 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1 1.2 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过程简述 1 1.3 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依据 2 1.4 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2 1.5 最终确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

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 (二)30 万t/a 至90 万t/a 煤矿以 3 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 .. );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 t/a ..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 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7)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4)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7)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1)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3)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5)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5)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5)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6)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06)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6)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

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吴桂桥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XX市吴桂桥煤矿XX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炭工业XX设计研究院股份XX 二O一五年七月

XX市吴桂桥煤矿XX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工程代号:H D2009 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 煤炭工业XX设计研究院股份XX

二O一五年七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

目录 第一章概述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X和技术标准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4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5 第二章煤矿基本情况5 第一节自然属性5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27 第三节矿井投产后主要生产环节及系统变更情况28 第四节煤矿生产现状29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36 第一节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39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41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43 第五节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46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51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56 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65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79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放、通讯、防治水等系统核查情况83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86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88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88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89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90 第五章问题与建议91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91 附表:XX市吴桂桥煤矿XX生产能力核定表 附件:XX市吴桂桥煤矿XX生产能力核定附件 附图:XX市吴桂桥煤矿XX生产能力核定附图

道江井2012年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1)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2)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2)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 (2) 第一节自然属性 (2)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14)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14)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计算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1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0)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23)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23)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25)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28)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30)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33) 第九节地面生产能力系统核定 (54)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55) 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核定 (55)

抽采达标能力核定 (65)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情况 (70) 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72)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72)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72)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72) 第五章问题与建议 (73)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73)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73)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本公司受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12】238号文件,我单位组建了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小组,任命了核查组长,配备了有关专业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专家。本着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以严格、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矿井的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进行核查与核定。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进行核定生产能力,并同时进行了抽采达标能力核定。通过深入现场和井下、实地考察、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和分析,按《标准》规定,以煤矿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最终的核定生产能力。最终确定该矿井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本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据如下: (-)《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四)《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规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5]1091号文);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提取资料单 委托方(盖章): 承担方(盖章):阳泉市煤炭设计室 一、证件类 1.采矿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二、上级批准文件 1.年度安全评价结论意见 2.瓦斯鉴定等级批复文件 3.水患矿井认定文件 4.双回供电系统竣工报告 5.反风演习报告 6.依法认定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7.储量核实评审意见书(注明可采储量) 8.矿井安全评价报告 9.省煤炭工业局对矿井生产能力认定文件 10.采煤方法改革设计批准文件 11.采煤方法改革设计安全专篇批准文件 三、图纸类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包括后3年的采场接续安排,分颜色在图标明)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矿井运输系统图

5.矿井排水系统图 6.地面供电系统图 7.井下供电系统图 8.地面生产系统图 9.选煤厂选煤流程图(无选煤厂的矿井可不提供) 四、其它材料 1.前三年度实际产量(分年度具体填写) 2.通风报表 3.瓦斯报表 4.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注明可采储量) 5.提供资料承诺书 五、主要生产系统技术装备 (一)井筒特征 注:①井筒数目多于表中设置数量时,可另附页; ②井筒装备填写轨道或罐道规格。 (二)井上、下车场、煤仓 1.井口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 m

2.井底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 m 3.煤仓,装煤方式,手动□,手动□。容量 m3 (三)提升系统 1.主井提升方式 ①绞车□ 主提升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电机型号,功率 kW,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提升钢丝绳,型号,直径 mm,单位长度重量 kg/m 减速比: 提升容器,矿车□,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箕斗□,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罐笼□,型号,自重 kg,载重 kg,一次提升数 实际一次提升时间, 秒 ②胶带机 设备型号 SP2002-65 ,配套电机型号 YPTG355M3-4A ,功率 3×250 KW,带速 3.15 m/s 实际提升量, 400 吨/小时 2.副井提升方式 主提升设备,型号 2JK-2/30 生产厂家洛阳矿山机械厂,出厂日期 1981年 1月。 电机型号 JR2355M3-6 ,功率 160 kW,生产厂家江西电机厂,出厂日期 1981 年1月。 提升钢丝绳,型号 6×7+FC右同向,直径φ28 mm,单位长度重量 2.75 kg/m 减速比: 30 提升容器,矿车□,型号 1TU型,自重 750 kg,载重1000 kg,一次提升数 3车。

吴桂桥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工程代号:H D2009 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3)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55)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55) 第二章煤矿基本情况 (66) 第一节自然属性 (66)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2626) 第三节矿井投产后主要生产环节及系统变更情况 (2727) 第四节煤矿生产现状 (2929)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434) 第一节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3434)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737)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939)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040) 第五节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343)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848)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5252) 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6262)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575)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放、通讯、防治水等系统核查情况7878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8282)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8383)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8383)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8484)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样本(审定:唐开永)

XX县XX镇XX老砂厂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设计生产能力:2万t/a 核定生产能力:3万t/a 院长: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工程编号: 四川XXXX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九月

参加核定人员名单

目录 前言 (5) 第一章企业概况及井田地质特征 (9) 1.1企业概况 (9) 1.2井田地质特征 (11) 第二章矿井储量与服务年限 (14) 2.1矿井储量 (14) 第三章矿井生产现状 (15) 3.1矿井开拓开采 (15) 3.2矿井通风 (17) 3.3供电及通讯 (18) 3.4安全监控 (19) 3.5运输、提升、排水 (20) 3.6地面生产系统 (20) 3.7其它 (21) 第四章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21) 4.1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21) 4.2通风能力核定 (23) 4.3供电能力核定 (33) 4.4运输能力核定 (35) 4.5提升能力核定 (36) 4.6排水能力核定 (39) 第五章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确定 (39)

5.1安全装备及灾害预防能力评价 (39) 5.2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确定 (40) 第六章矿井薄弱环节与解决措施 (41) 6.1矿井存在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41) 6.2主要整改措施 (41) 附件:1、委托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附图:矿井开拓及通风示意图 附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表

前言 XX县XX镇XX老砂厂是“四证”有效的合法矿井。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采矿许可证〉〉法定生产能力为2万t/a。该厂在技改过程中,对巷道断面、通风、运输、机电设备等方面严格按规程要求,在技术改造和安全投入方面力度很大,投产以来,产量逐步上升,安全状况良好。2003年实际生产矸石1.0万t。2004年实际生产矸石2.0万t,2005年实际生产矸石2.5万t,经核定现已达到3万t/a生产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为了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正规生产,鉴于该矿井有瓦斯,参照国家对煤矿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管理,该厂特委托我公司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规定,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该厂进行了现场实际调研和资料收集,根据目前矿井储量、开拓布置、井下开采现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的能力及矿井综合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并编制了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一、编制报告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编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1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要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第三节核定要紧系统环节及结果 (3)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 第二章煤矿差不多概况 (4) 第一节自然属性 (4) 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31) 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 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36) 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6) 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 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 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 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 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4) 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7) 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4) 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7) 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101) 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况 (103) 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5) 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5)

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105) 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 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6) 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要紧问题 (106) 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6)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按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下设的10个专业组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十矿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紧过程如下: 一、首先由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传达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豫煤行〔2006〕576号)及平煤集团《关于开展2008年部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对本次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由平煤集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十矿签订了生产能力核定合同书。 三、由十矿技术负责人详细汇报十矿关于矿井建设、生产环节、要紧生产设备等情况。 四、现场收集资料 (一)收集了十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 C=10-4L·T·P·N(万t/a) A C=598.67(万t/a) 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1654737/11973397=0.138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 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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