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

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试论大部制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展望——以广东省为例

试论大部制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展望 ——以广东省为例 摘要: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而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目前各类行政部门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的现象。因此大部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广东在大部制改革中提出将深圳、顺德、广州和珠海作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先行先试地区。四地形成三种大部制改革模式,分别为行政三分的深圳模式;党政联动的顺德及珠海模式;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富有稳健特色的广州模式。广东各地大部制改革极其富有探索性,为全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与广泛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探索先行,深圳模式,顺德模式,广州模式,精简结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一、广东省大部制改革背景 2009年初,广东省在为落实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指示进行工作布置时,将深圳、顺德、珠海和广州等地列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先行先试地区,并颁发了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按照中央要求,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在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在12月底前基本完成。2009年7月底、9月中旬,深圳和顺德率先公布了大部制改革方案,随后,广州、佛山、珠海、江门、东莞等地的大部制方案也陆续公布。通过比较广东各地大部制改革方案,对今后行政改革的方向也会有所启示。下面我会针对广东省内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深圳、顺德、珠海、广州)的大部制改革情况进行比较和讨论。① 二、深圳的大部制改革 (一)改革概况 在十七大及十七届二中全会对行政机构改革提出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后,各省市陆续进行了大部制改革。相对来说,深圳经济发展更快,市场化程度更高; ①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彭澎,《广东大部制改革:比较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立案登记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183 立案登记制度 Sample registr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

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免费分享今天起,我们正式迈入立案登记时代。来法院立案,你肯定会要用到各种文书的,所以,小编今天大手笔给大家整了个《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让大家一目了然~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样式五~“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这个清单既是去法院登记立案的“必选项”,也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给你的“回执”,事先准备好,省时又省力,再也不用担心材料不全来回白跑啦~文书样式指引目录 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 样式三:申请执行书 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

偿案件用) 样式七: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样式八: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样式一: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 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 刑事自诉状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大部制改革之部门职能交叉.

大部制改革 -----之部门职能交叉 内容提要 大部制的概念::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 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2.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3.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 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职能交叉之现象 两个典型:1、对食品的监督管理2、武汉市是老工业基地 职能交叉的两面性:1、积极2、消极 在推行的大部制改革中要如何避免?职能分解必须建立在部门合作的基础 上,不能过分强调需分清所有的职能。 出现职能交叉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职能的法定化是源头治理职能交叉问题的 良策。大部制改革实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 是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的有效途径。 职能法定化具体实施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职能交叉 引文:写作意图:就大部制改革中部门交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选题的目的:让更多的人了解大部制改革及相关知识,促进大部制改 革的顺利进行。 选题的意义:大部制改革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 了方向。 写作范围:大部制改革,主要是其中的部门职能交叉。 正文 “大部门体制”的提法源于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称,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半月谈》杂志称,这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改革的新思路,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大部制的概念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

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大部制改革推行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2.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3.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大部门改革中的职能交叉现象 目前我国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分现象突出,监督流于形式,使决策部门普遍受到执行利益的干扰,导致问责更困难,国家利益部门化。 职能交叉的两面性 ?一方面,交叉如果处理不当,出现职能重叠、或管理上的真空,就可能成为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够理顺运行机制,职能交叉又会成为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协调一致、促进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积极因素。 在推行的大部制改革中要如何避免? 职能分解必须建立在部门合作的基础上,不能过分强调需分清所有的职能。重要的不是把一切都一一分清,而必须认识到许多事情必须要由一个以上的部门协同进行,重要的不是把一切都一一分清,而必须认识到许多事情必须要由一个以上的部门协同进行,要在划分中明确各部门主管与协助、为主与为辅、主持与参与的各自的职责权限,并且在部门间建立一种互动、共动、联动关系的协调机制,这样就能避免或减少职能交叉扯皮现象,保证政府管理活动运转协调。 出现职能交叉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大部制改革实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是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的有效途径, 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不难理解,造成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机构林立、分工过细、职能界定不清。进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实行大部制改革,无疑为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找到一条有效途径。实践证明,无论从国外的经验和国内多次机构改革的成效均可以说明。这次国务院实行大部制改革后,通过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等,以机构整合方式解决了原来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同时通过“三定”,集中解决和理顺了46个部门之间70余项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但问题是,机构整合、职能明晰后是不是交叉扯皮问题就不会再发生了呢?个人认为,仅有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和划清部门职能边界来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

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 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 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大部制改革的优势和弊端

大部制改革的优势和弊 端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优势:·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亮点一:体现一个“综”字 方案综合考虑了改革的长远目标和当前的改革重点,综合考虑了当前国际大环境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需要和可能。此次机构改革方案的形成和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适应了我国新时期、新阶段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必须符合这样一个整体要求和时代背景。” 亮点二:突出一个“转”字 方案突出了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体现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方案将突出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到部门职能的配置上。比如,合理配置国家发改委的宏观调控职能。方案提出,国家发改委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

的重大问题等。同时,要进一步减少国家发改委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亮点三:探索一个“大”字 方案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出了若干个大部门。 比如,拟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是一个大部门,它不是以往工业管理部门的回归,而是按照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工业改造相结合和军民结合的要求,负责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部门,但不干预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又比如,拟组建的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民航融为一体,对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再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将从体制上打破“白领”和“蓝领”的区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 亮点四:关注一个“民”字 方案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了若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而且方案明确了卫生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符合客观规律,是实事求是的。 亮点五:尊重一个“实”字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修改建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姓名张璐 学号1564001453019 工作单位宁夏音豪传媒有限公司 所在分校中宁电大 指导教师李磊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7年11月 写作提纲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2.1 保障当事人诉权 2.2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3 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2.4 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3.原因分析

内容摘要 立案登记制,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2015年5月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力,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较后,得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

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015年5月,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文件开始正式施行。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要求: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立案分离的我国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分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这些制度的采用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苏联实行的是立审分离的制度,审判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 年 10 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1991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对于起诉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 199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则明确了立审分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忽视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此外,“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接受起诉材料、不出具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影响立案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纯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此外,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流。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大部制改革-政府行政改革趋势分析

育明教育 【温馨提示】 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 大部制改革 解析:“大部制”改革是近几年比较热点的问题,育明教育咨询师建议大家在复习行政管理的时候,要多留意。育明教育咨询师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弄明白了,关于“大部制”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一、含义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目前我国行政机构存在的问题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而不仅仅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虽然这些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基础性的工作。

关于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阜南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研: 一、近三年立案受理情况 二、“不立案”的具体情形 1、“不立案”的矛盾纠纷类型? ①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③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④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 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 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 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 ①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熟悉当地法规,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果法院不给裁定,敷衍你,到人大政法委去告法院。③选择上访或者上诉。 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 ①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

生根本性的动摇。②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③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 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 2、客观因素 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将不立案作为压制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工作手段。②权力一体化背景下的诉讼障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权力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共同体中名义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一体化,但因种种缘由,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归根结底还要依赖于行政权,使司法与政治以及公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当前权力环境下,甚至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前提和生存空间,而使司法权常常事实地受制于行政权。因此,即便在权力共同体内部,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的事实关系。③关于立案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在于希望减少原告败诉的几率,减少审判中出现错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 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大部制改革背景

大部制改革背景: 众所周知,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不时出现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情况,对此,民间戏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也有“九龙治水”等说法。大部制改革,就是要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部门集中成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减化行政审批,提高政策执行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在国务院2008年以前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 前景 大部制改革绝不简单仅仅是行政改革,改革的前期是政治改革,后期就是经济改革,大部制是两者的结合点,因此,并不只能从行政的视角对改革进行设计,要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多元角度进行探索设计。 对大部制改革的看法 中国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之:艰巨性 权力整合难 重叠的职能部门盘根错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整合这些行政资源,就像剥蚕丝一样,每一根丝都触动一大片官场神经,稍有不慎,不是形成权力真空,就是形成新的权力交叉、重叠,还会引起官场“地震”。大部制下,相关几个部的权力重新洗牌,整合到一块,考验改革者的政治智慧和操作水平,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心细如丝,做到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确实不容易。 机制磨合难 一个整合了不同部门利益的强势大部委,可以打破现有部门利益格局,消解部门之间掣肘因素,压制部门利益追求冲动,从更宏观和科学的角度进行政策决策、执行和监督。大部制不是几个“小部”的简单迭加,如果这样的话,在大部制下,原来的“部”降格为“司”,“阎王”变成了“小鬼”,但手中的权没有变,仍然行使过去“部”的职权,改革就没有意义。 运行监督难 实行大部制管理后,由原来的几部委组成新部门,权力和财力势必更加集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 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 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 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 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 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通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是民事诉讼主体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该制度与诉讼主体的诉权保障直接相关。本文通过浅析民事立案制度的概念、历史背景等,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的利弊比照和立案登记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笔者会提出几点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标签: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民事诉讼 一、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相关背景概述 (一)民事立案的定义。 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一节中。立案和受理在我国语境中基本没有差别,如果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可以说“受理更加侧重于审查的过程,受理的结果是法院立案;立案更加侧重于结果,法院审查之后于以受理即为立案”针对民事立案,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不仅是程序的起点,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沿阵地。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而立案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行使诉权的的功能。 (二)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历史背景概述。 第一阶段就是新中国成立至八十年代中期,法院未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缺少统一标准,立、审、职不独立,且由于缺乏监督,为立案环节的黑箱操作留下了较大空间。第二阶段是1986—1996年,此阶段国内部分地区法院试行立案、审判、监督分立,但由于改革上不彻底,仍未斩断立案与审判之间的关联,起诉难问题依旧存在。第三阶段是1996—2000年,该时期司法改革在全国积极展开,切断了立案、审判和执行间的利益线条,完善了监督体系,缓解了之前的问题。第四阶段是2000年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一阶段内,“立审分立”制度下的立案审查制度逐步完善,起诉条件逐步细化,立案工作被进一步专业、规范化。这就是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各个阶段。 二、立案审查制弊端和立案登记制优势 (一)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从前述可以看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首先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决定受理与否,其审查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及管辖权等。立案审查制的弊端如下: 第一,将诉讼要件作为起诉要件,导致起诉要件过高,出现不予受理与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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