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报告-建设工程领域现行制度及改革动向分析

专题研究报告-建设工程领域现行制度及改革动向分析
专题研究报告-建设工程领域现行制度及改革动向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现行制度及改革动析

一引言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9月1日印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包括上述文件在内,8月至9月住建部密集地出台各类治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文件,逐步落实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的要求。

住建部近期出台的各项文件体现出建筑市场未来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本文借此机会梳理建设工程领域主要现行制度,并分析未来改革发展的方向,以供交流。

二近期政策概述

2014年5月4日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2014年7月1日住建部再次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上述两份文件对建筑业各方面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构想。

总体来说,上述两份文件对建筑市场的改革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加强质量安全的控制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住建部本次改革的重点,首先通过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其次通过标准化进行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再次通过安全生产制度,通过政府和政府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共同监督;最后进行专项治理,包括推动重型机械一体化管理、鼓励专业化机构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专业咨询等。2.开放建筑市场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的地域歧视和隔阂,住建部提出打破有碍于市场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做法,对建筑市场的信息,包括监管信息、劳务信息等,进行体系化管理。

3.政府监管和审批的改革

住建部提出改革监管和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具体表现在调整资质管理,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补充政府监管。

4.推动建筑业水平提升

住建部提出通过标准化、关键技术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培训和管理劳务人员、提升设计水平、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升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BIM”)在内的建筑业技术能力等措施推动建筑业发展。

综上,住建部就我国建筑业的现状制定了全面的发展政策,既包括行政改革也包括建筑业市场的发展措施。总体而言,住建部的政策体现出了减少行政干预,扩大市场作用的大方向,当然针对建筑质量等焦点问题,也提出了重点治理的举措。

三建设工程政府管理制度的回顾

对于建筑市场,相关政府部门长期担负着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为此,以住建部门为主的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制定了体系庞大、内容众多的管理制度,涵盖了建设工程的方方面面。例如对于主体的管理规定,包括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等管理规定等;关于市场管理制度,包括市场信息管理、发包和分包规定、劳务市场的管理;有关工艺工法、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等;以及行政审批、备案等程序性管理规定等等。

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近期政府管理制度的变化,笔者对于现行主要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单梳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制度如下:

1.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是建筑市场中发包人公平选取承包人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国家已制定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大量部门规章,实践中各地建设部门也纷纷设立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服务市场与平台,形成了非常严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然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法规司领导就曾指出,各地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过低过严,评标专家缺乏规范,邀请招标中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法律责任还需要完善和补充、细化1。除此之外,实践中各地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规模和标准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实际上造成了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也增加了业主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1

参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立法调研座谈会召开》,载于中国采招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Statute-42536-5.html。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实施条例》,正式启动了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改革,提出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收归国家发改委等要求2。

由于《实施条例》对招投标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改革举措,尤其是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力求在每一环都设置异议答复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修订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从该送审稿的变化中不难看出,修订的重点在于对“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以及相应调整强制招标的项目类型和规模标准。2.标准文本制度

标准文本制度长期以来作为政府管理和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等各部门均相应制定了各自领域的标准文本。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成为国家标准文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使用。同时由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

2

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按照上述要求,住建部2010年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住建部2010版”),作为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的配套文件和建设工程的行业标准文本。此外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和印发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2年实施的《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使用发改委编制的标准文本(目前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3,而《实施条例》颁布后,一些部委和地方又更新了相应的标准文本,以使自己的文本能够既符合《实施条例》规定又能够满足本行业或地区的行政管理要求。例如2013年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特别注明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013年5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并在2014年4月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注明依据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和住建部2010版制定。

根据实践中各部门的要求,一般优先适用各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各地没有制定标准文本的一般适用行业标准文本,行业没有标准文本的一般采用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或其他通行版本。当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然也有部分政府部门对于备案文件采用具体哪个版本的标准文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此外,各政府部门对于允许当事人修改标准文本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需要实践中与主管政府部门沟通确定。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一直是政府管理建筑工程市场的重点,《建筑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此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此外住建部等各部委对分管行业也分别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总体而言,上述法律法规对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质量安全的综合性规定;第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规定;第三,工程和货物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四,质量安全相关的行政审批、备案、现场检查、验收、保修等规定;第五,其他质量安全相关的规定。

4.造价管理制度

虽然工程造价理应属于建设单位等市场参与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即由市场产生和调节价格,但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混乱的现状和建筑工程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对造价制定了管理规定,并设立了造价站等机构督促执行,甚至在部分地区存在政府部门公布文件直接调整双方当事人就某一项材料或其他单项价格的情况。

一般而言,造价管理制度包括清单规范、定额标准、价格组成和调整等管理规定、政府及相关单位公布的市场信息价、收费标准规定、工程资金管理规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规定等。其中2012年12月25日住建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3版清单的发布和实施成为2013年造价管理制度建设中影响重大的事件之一。

5.工期管理制度

同工程造价相同,工期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对工期的规定较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并且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

由于压缩工期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且工程进度往往也是建筑工程争议焦点之一,各政府部门为此也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就工期管理颁布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

四政府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长期以来,前述政府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完善之处,例如在工程质量方面,工程质量事故特别是严重的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不尽完善,质量责任的落实不到位5。在建筑市场方面,“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较为浓厚的中部省份,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市场没问题,但在相关政策、法规方面会设置一定的门槛。这些

4

对于合理工期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如下: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赶工期,损害承包单位的利益。实际工作中,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出现问题的情况很多,这是应该制止的。

5

参见《住建部:内地工程质量存三大问题将启动空前治理行动》,载于凤凰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a/20140927/13152032_0.shtml。要求整体来说合理、合规,但在项目投标备案等方面的规定比较苛刻,外地企业执行起来的成本要比本土企业高很多”6。此外,对于标准文本,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声明非强制使用,但在行业和地区行政管理和备案时往往要求强制使用,并且对于双方当事人能够补充或修改之处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这些行业和地方标准文本,缩小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也是当前建筑市场中急需改革的问题之一。

针对上述建筑市场中的问题,住建部制定了64号文和92号文,系统的开展了各项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发布,其他政府部门也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改革情况调整了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经初步梳理,近期国家层面主要出台了20项新规,详见附表。

各项主要制度的具体变化和改革情况如下:1.招投标制度-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尚未正式颁布,但92号文第五条已明确规定:“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92号文下发后,各地建设部门纷纷响应,对招投标制度改革进行研讨和试点,例如2014年8月2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下发《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创新非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方式,“改革招投标方式。选择长沙市作为试点地区,选择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试点,可以不实行招投标,也可以不实行强制监理,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是否委托监理单位”;9月18日

6

参见《住建部拟推建筑业市场化改革》,载于全景财经,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news/cjxw/201407/t20140722_685714.htm。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临沂召开全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座谈会研讨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方式7。

住建部上述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的要求,有利于扩大市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适应了目前建筑市场中多数非国有业主的诉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文件尚未施行时,建设部门的试点应征得发展改革部门的同意和控制试点范围,将试点情况统一反映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正式文件中,从而在全国各行业范围内统一范围和标准。

此外,2014年8月25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针对“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对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运营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

2.标准文本制度-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

包合同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4年计划修订《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其中6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

7

参见落实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载于鲁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fc/201409/t20140918_1732051.htm。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4]74号),7月24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4]418号),已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对于勘察合同尚未正式征求意见。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治理行动落实

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作为本次改革的重点,住建部专门制定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整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该文件系统的说明了住建部治理质量问题的方式:首先住建部要求建立质量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分配制度;其次住建部提出通过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再次要求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发挥监理作用;最后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

为了完善和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颁布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规定了项目经理需要履行的十项安全职责,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终身质量责任。

上述文件对负责人提出了终身行政质量责任,突破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负责人的责任限定。《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要求责任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对于负责人主要是承担其个人故意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的质量责任,并没有要求对包括社会影响恶劣等宽泛的情形承担质量责任。123号文和124号文适用的情形更加广泛,留给主管部门解释的空间也很大,因此在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完善归责原则和处罚标准等,在实践中严格执行,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4.造价管理制度-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运用并

放开部分服务收费

2014年9月30日住建部施行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提出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确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形成科学的清单规范体系,制定定额编制规则和与市场向适应的定额,改革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工程造价服务、计价活动监管机制、造价行政审批制度,推动诚信体系和培养造价人才等。

2014年2月1日住建部修订施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主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高投标限价制度,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由于16号令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性,2014年上半年以来在全国进行宣传贯彻,成为建筑市场中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对此,92号文进一步强调了“建立工程造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92号文对造价管理提出的改革方针与16号令侧重有所不同,16号令强调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组价以市场竞争产生为重点,92号文同时强调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要求健全定额体系。此外,92号文明确提出清理各类计价依据,发挥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服务作用,建立造价数据库等服务措施。

此外,2014年7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5.资质管理制度

2014年5月28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对2007年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进行了修订。

相较于此前规定,本次住建部规定了7种可以使用简化程序的情形,而无需按照此前规定只要是新设分立、派生分立和企业经济性质变更都需要重新核定,方便建筑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进行整合。6.市场管理制度-重点打击违法承发包行为

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承发包行为是住建部的重点工作之一,2014年9月9日住建部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并且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建部制定了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认定标准、情形和罚则,并且制定了从2014年至2016年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划。对于违法转包分包等,《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文禁止,但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尤其是目前建筑市场中承发包模式的多样化使得界定合法与非法变得更为复杂。住建部本次出台的规定补充了违法承

发包行为的具体标准,为建筑市场和政府执法提供了客观的依据。系统整顿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改善。

对于劳务市场的管理,2014年7月28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针对目前劳务市场中的人员素质偏低、流动性大、农民工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住建部提出推动劳务施工企业组建自有劳务人员、办理社保和教育培训、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劳务分包计价管理和基地化建设等,形成保护建筑工人的长效机制。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劳务市场的政策,例如湖北省要求将实名制纳入质量安全检查范围,并要求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8。

7.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国家、行

业、地方和社团标准

2014年9月22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建标[2014]139号),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提出“形成级配合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社团标准,以及层级分明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体系架构”等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工程标准目前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比较严格,而部分地区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混乱,多头管理,工作交叉,制定与修编滞后,不能满足建设事业的需要9。针对上述地方标准问题,2014年3月3日住建部下

8

参见《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办〔2014〕228号)。

9

参见《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载于滨州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bzzjnew/news/ShowIt3.aspx?treeid=108&id=2 634。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5月5日下发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要求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住建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住建部备案。同时规定由住建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五政府管理制度改革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虽然前述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司法审判有所不同,但组成政府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司法审判的依据之一,管理制度对建筑市场的影响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检验。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一”)至今已有十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施工合同解释一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随着承发包模式的多样化,工期质量和价款问题的复杂化,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统一适用的标准。因此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开始对起草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二”)进行大范围调研,以期取得共识,解决工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10。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公布施工合同解释二,但其征求意见稿中已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工程管理制度的讨论11,主要包括: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进行调研》,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719074272.html,/spyw/mssp/201306/t20130628_185800.htm 。

11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公开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1.合同效力的争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认为对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一些地方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中也支持借用资质签署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12。

但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对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不属于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筑法》并没有规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或者借用资质的施工合同无效,作为强制性规定,资质管理从内容和设置目的而言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认为不能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如果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只能要求当事人承担规定的行政责任,并且是对施工合同解释一的直接否定。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等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无效。《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补充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

(二)征求意见稿,本文中引述内容可能与未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相关观点仅供参考讨论。

1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冒用、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他人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招标项目出现上述情形因为中标无效时合同并没有成立,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因此施工合同效力可能受到进一步挑战。

2.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对于内部承包界定为: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事实上北京市高院已在其审判指导意见中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住建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对内部承包做出明确例外的规定,其第七条对于转包规定的情形中有部分情形在形式上与内部承包非常相似13,但总体而言,住建部对承包单位将工程交由内部机构或个人完成是否认定为转包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是否设立了管理机构并派驻了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管理义务或只收取费用;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承揽了全部工程并只缴纳管理费;是

13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

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否以内部承包名义将承包工程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住建部的上述标准与最高院和北京高院的意见有所不同,最高院和北京高院主要关注的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劳务关系,承包人是否承担管理责任和是否对外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由于上述标准的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承揽关系被法院认定为内部承包,也有可能收到住建部门的处罚,例如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分支机构完成并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承担权利义务,但只收取固定利润或管理费的。

3.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后果

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后果征求意见稿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另一种认为:“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以后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对此,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由于实践中大量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实际执行,仅是为了办理备案取得施工证等建设手续,所以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扩大实际履行合同的适用范围。部分地方的高院已经在审判指导意见中补充说明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14。这些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实际履行合同的适用范围。

解决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备案合同矛盾的根本途径实际是调整施工合同备案的行政管理标准。住建部在2001年6月1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就规定要对中标后签署的合同进行备案,各地也制定了具体的要求15。在实践中,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执行标准并不相同,很多地方要求备案合同必须选用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于专用条款只能填空不能进行全面修改,也有一些地方对于备案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组价也有要求,否则就不能进行备案。正是由于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过于僵化,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往往需要另行签署一份实际执行的合同。

本次92号文提出对备案管理进行改革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包含对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改革。最高院关于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的意见,是否能够影响到政府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反思,有待于在改革中进一步检验。

4.支持索赔时限的规定

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提出:“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部分高院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观点16。

对于索赔时限(Time-Bar Clauses)的约定,在国际工程合同中非常普遍,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版)都规定了雇主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通知,承包商应在察觉或应已察觉该时间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通知17。FIDIC 施工合同条件(2006年多边银行协调版)也规定了业主应当在察觉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不超过28天的期间内尽快发出通知,承包商应在察觉或应已察觉该时间或情况后42天内发出通知18。

事实上,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也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28天的索赔期限,但并未约定承包人超过期限后丧失索赔权利19。九部委版施工招标文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合同范本,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超过索赔期限将丧失索赔权利20。2013年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明确约定了超过索赔期限将丧失索赔权利21。

长期以来,对于索赔时限的讨论有两种观点:

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17

参见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第2.5条和第20.1条,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版)第2.5条和第20.1条。

18

参见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06年多边银行协调版)第2.5条和第20.1条。

19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6条。

2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件第23.1条和23.4条。

21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9.1条和第19.3条。一派观点认为这类约定应当有效,主要理由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正义,并且这里约定的是实体权利的消灭而非与法律规定有违的诉讼时效,此外有利于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解决问题,也符合《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防止损失扩大的目的;另一派认为这类约定不应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是一项基本原则,且这类时效性规定应当依法确定,承包商仍可以对业主的过错提出索赔,并且司法实践中普遍的态度是实质重于形式,因此不支持这类约定。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显然支持了这类约定的效力,一旦正式生效,将进一步确认前述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中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并统一解决了索赔时限的争论。

5.仅登记备案合同的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当事人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上述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上述的修改,实际上缩小了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适用范围。施工合同解释一强调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效力优先,但由于目前尚未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范围,大部分建设项目都需要招标,并且一些地区要求对非招标的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并且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提等,导致实际上备案合同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意见,结合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范围,能够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遏制实践中黑白合同的问题。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涉及工程质量、结算等大量与工程管理制度息息相关的内容,受限于篇幅

限制,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六总结

2013年新一届政府当选后施政方针中一再强调制度改革和发挥市场的作用,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住建部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了62号文和94号文,提出对建筑市场的改革方针和系统的改革试点方案,并在近期集中公布了一批具体的文件,逐步落实建筑市场的改革要求。

对于本轮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总体而言在于协调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职能,改变以往过多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建筑市场的作法,同时对于政府的具体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变革;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机能,统一开放建筑市场,发挥建筑市场中各主体的作用,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对于本轮改革的主要措施,笔者认为对于招投标、标准文本等制度,应该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自由,尤其是对于不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增加市场的灵活度更有利于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要求;对于工程质量、违法承发包等重点提出需要治理的问题,要着重考虑政府监管的具体方式,在提高监管的效率的同时减轻市场各方的负担;对于本次强调需要进一步发展的监理业、咨询业、建筑劳务业等,除了放宽收费标准外仍然有待于出台进一步鼓励政策,提高管理水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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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稿【精品范文】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稿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刚才,我们一起收听收看了国务院、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徐光副省长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提高认识。这次国务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x号文件精神。我们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今天的会议精神,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行政审批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处在较快增长的阶段,但营商环境不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营商环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这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营商环境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对改善我市项目建设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项目落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个阶段以来,建筑工程类项目审批在政府行政审批方面流程过多、耗时过长。我

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对审批环境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审批上。因此,对我们来说,国务院下达这个文件正当其时,大家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不等不靠,加快推进。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办理时限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要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里要求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并从5月1日起实施施工图的综合审查和一致性审查。在完成省定目标的过程中要明确两个原则。一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开工前办理即可。二是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去年我们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3350”改革,对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压缩至50天。在改革过程中,市级单位已经涉及到内部流程再造,比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内部科室的审批程序调整,以适应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天完成审批的要求。这次审批范围又扩大到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全部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多图联审、一次性审批”。市县两级要不等不靠,参照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根据重点改革内容,由政府牵头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优化,解决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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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项目分类指引(试 行) 第一条为细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对应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制定本分类指引。 第二条本分类指引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咨询、审批、设计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分类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 第四条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改造项目。 第五条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全建设条件,生成结果推送至审批阶段。审批阶段包括: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即办;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类项目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且建设单位承诺严

格按照出让时约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的,设计方案免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联合核发;未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或建设单位对出让时约定的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需增加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施工许可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 第六条利用存量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2.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 第八条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适用于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 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第九条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项目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做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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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的采购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在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时,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严格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法定条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项目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规定,明确采购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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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资料整理规定 一、基本术语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

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缺陷:对规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二、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资料整理规定 为了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水利水电工程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的要求进行填表。工程质量评定表全部采用部颁新表,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往来申报资料,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2003的施工监理工作表格。 (一)单位工程开工资料 附件:1、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14→合同项目开工令02。 2、施工技术方案申请表01→批复表05。 3、施工进度计划申请表02→批复表05。 4、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06。 5、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07。 6、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08。 7、施工放样报验单11。 (二)分部工程开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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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郑州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郑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处典型案件,提出治理对策,完善法规制度。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35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健全项目资金筹措论证机制。确定申报项目,要论证各类资金到位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要论证项目单位实际筹资能力。需财政配套的项目,要先落实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旅游局、法制局、国资局、经委、园林局(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 2、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报告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报告 一、项目名称:xx初中教师周转房 二、项目管理 该项目按原计划执行,除出现基础超深之外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确保工程建设按原则逐步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工程资金的效益.目前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 一是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拦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在抗震设防上符合我县抗震设计.设计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 二是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上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阳光操作. (二)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度,实行施工全过程监督.一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现场监理;二是校安办组织项目学校培训甲方驻工地代表,使甲方驻工地代表能把握重点,做好进场材料的取样、检验,砼、沙浆配合比的监督与取样,施工过程的监督,并记好施工日志.三是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检测验收,作好记录,签署意见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是校安办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通过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施工.五是加强工程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项目学校签字、县质检站把关后,向县校安办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校安办组织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站、建

设、消防、施工和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六是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基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四、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施工工地必须制作施工告示牌;二是设立隔离带做到施工区和教学区隔离;三是搭建脚手架、挂安全防护网;四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相关人员进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五是施工安全员必须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六是现场监理发现有危险行为及时制止.由于措施得力,在整个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制(需求机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信用机制)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3.招标投标制(竞争机制)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

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排查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力以赴,认真组织,迅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以“早、实、明、快”的工作作风,全面抓好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圆满完成了专项治理排查阶段任务。现就我局开展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部 署,以“早、实、明、快”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一)、早,即抓早部署,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局在省、市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迅速召开了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要求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二)、实,即注重实效,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专门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明确二位分管副局长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和有关单位组成,指定局建管科为牵头科室,并设置专门联络人,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水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也按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同时专人负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实、做好。 (三)、明,即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和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做到目标、责任和分工明确,我局还专门召开工作会议,对开展全市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市专项治理检查组各位领导: 区委、区政府对这次检查工作非常重视,银峰书记、海祥区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但银峰书记到中央党校参加学习,海祥区长到北京出差,因此,我受两个主要领导的委托,代表区委、区政府向检查组汇报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不当之处,请检查组批评指正。 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41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治工发〔20**〕3号)要求,我区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等七个重要环节,期间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以案件查处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1、突出问题排查情况 经统计,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区共有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243个,其中投资规模500万元(含)至 1000万元的87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63个,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17个,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76个;其他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有119个。合计项目总数362个。 经过排查发现,多数单位基本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做到程序规范、科学决策、严格招投标、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工程建设手续和资料齐全。但是,多数项目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经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788个。其表现形式:(一)项目决策环节问题208个;(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104个;(三)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问题60个;(四)规划管理问题79个;(五)招标投标问题37个;(六)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类问题263个;(七)资金安排使用问题37个。目前各单位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狠抓问题整改工作,能够整改的问题已基本完善,其余问题也作了清理、说明和处置。 2、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 (1)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情况 按照中央、市及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在永川召开的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会议精神,正积极推动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统一交易平台、综合监督平台及整合评标专家资源等有关

2020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调研报告

2020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 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安 全方面突出问题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20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 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 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一、调研内容: 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 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2.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低劣、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等问题。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0年共下达我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资金1011万元,29项,分三大类,其中基本农 田改造2300亩,投资165万元;社会事业新建文化室、卫生室、学校等1700平方米,投 资241万元;通路工程修建126.7公里,投资605万元。基本农田建设以丙中洛乡秋那桶村、双拉村;捧当乡闪当村、迪麻洛村,资金已下达给各乡政府,并实施完成。社会事业 项目以卫生、文化、学校已下达给教育、卫生、乡政府,并实施完成。通路工程资金已下 达给交通局,并实施完成。 二、调研项目: 1.水利建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库除险加固、排涝、灌溉、水 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中央和地方投资项目。 3.扩内需项目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与对策思考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与对策思考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是各种腐败行为的高发区,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一直非常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这一领域的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仍然是斗争最激励的战场之一,为了有效地防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本文将侧重阐述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存在的重点环节和表现形式,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提出粗浅的治理对策建议。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及其原因剖析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主要存在于工程立项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设计变更、附属临时工程、工程监理质监、工程资金拨付等诸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为: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大多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承担单位,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留下方便之门;水利工程招投标,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贿赂,明标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商;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取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骗取工程款;在工程监理、

质量监督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款结算中,一些承包商通过向建设单位提供礼金、旅游、吃请等手段而多结算工程款的行为;有些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外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未纳入招投标范围,招投标覆盖面不够大等等。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分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上的误导,致使采用非法手段谋取高利的欲望膨胀。一些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干部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经济、自由经济,讲求的是经济效益,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只要能捞钱,什么规矩都可以不要。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现象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承揽工程,千方百计贿赂建设管理部门干部,以租用其手中的发包权力,揽到工程。 2、建筑市场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滞后。水利工程在计划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管理、招投标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还有不少漏洞。如水利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方式和评标办法千差万别,招投标及评标过程人为因素多,使得投标人为谋求承包权,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施加影响,评标结果无法公正、公平。工程中标后合同管理,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预决算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各个环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报告三篇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报告三篇 篇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项目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及20XX年3月30日省交通厅“在厅直属系统深入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按照文件要求,于20XX年4月7日我部就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制度建设、资金管理等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合理安排时间,组织精干力量,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决策 检查结果: 所有上交报告都及时得到批复,并取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核许可。有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批复,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报告、国土部门对项目的用地许可、林业部门对项目的使用林地审核许可、水利部门对项目防洪评价等有关许可和项目施工许可的批复。 二、招投标行为 检查结果: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施工主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按规定委托工程师监理,不存在将工程肢解发包规避招

投标行为;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资质挂靠、代理机构等违规操作行为;评标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进行;中标后,投标人不存在转包,非法分包行为;不存在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的问题。 发现问题: 施工任务中劳务合作较多,有关责任义务划分的条款不严谨,如条款中,劳务合作单位有“使甲方解脱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和义务"。 整改措施及期限: 后期的劳务合作中不可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转移,前期已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中要将此条款进行说明和更正(20XX年4月15日前)。 三、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检查结果: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进行土地预审;新申请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和进行安置补偿,项目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的规费、价款支付到位。 四、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 检查结果: 在工程质量方面,我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满足法规要求。我项目部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 工程建设实施期间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等不良行为。办理了工程保险和人身、财产等意外伤害保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我项目部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合法人事关

项目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地方因素分析

对地方基层干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若干思考 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当前公认的腐败重灾区,县、乡、村三级地方组织直接处于工程建设的第一线,更是首当其冲。从某市近些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在不少地方屡有发生,而且围绕工程腐败线索,往往查出一系列窝案串案,牵出一群、一片的地方基层干部。面对当前无论数量和体量都空前庞大的工程建设任务,不仅基层干部的行政管理能力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其抵御腐败的能力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大建设热潮中,如何确保“工程妥上马,干部不落马”,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新挑战。本文试从地方基层干部的角度,结合某市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对地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进行若干分析。 一、地方基层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点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资本密集、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队伍成分复杂,极易产生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和暗箱操作。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用工选择、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腐败呈现全程化的特点。而县、乡、村干部掌管一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多数都有参与,因此也就产生了诸多的腐败风险。从某市情况看,腐败主要集中发生在五个风险点。 1、决策立项环节

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揭幕”环节。一般来讲,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决策阶段的累计投入,只占项目总投入的10%左右,却决定了90%的总投入。投入决定利润,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开发商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甚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手中的决策立项权,就成为开发商们的“香饽饽”,有的干部甚至把投资决策权视为攫取私利的砝码,出现了不少“三拍工程”(拍脑袋决策、拍胸口保证、拍屁股走人)、“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最终成为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2、竞标发包环节 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奠基”环节。工程建设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一是违规招投标。有的业主通过资格预审、制定排他性条款、设定模糊政策等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使特点关系人中标。有的不法投标人与业主、评标专家暗中勾结,在评定容易产生人为因素的技术标时拉开分数差距。一些业主单位对招投标过程监督不力,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了挂靠投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非法行为。在查处某县建设工程腐败案件中还发现了一个潜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和互认共享。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水利部有关要求,建设好本级项目公开专栏,并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是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重大决策部署,2008年底以来,图们市共争取新增中央预算内项目49项,新增中央投资8亿多元。为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到位,项目安全、规范、顺利运行,3年来通过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图们市在建设工程领域没有发现腐败现象。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应的体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相关的权力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项目开工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规定的建设程序,不认真办理立项、“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律规定的手续,存在不履行程序,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出现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现象。 二是在招投标方面。一是存在不招标、自行招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报价;一些建设单位将工程分解,化大为小,

使每一小项达不到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标准,或者申报项目时只报主体,不报配套及其他专业项目;一些单位借资质、挂靠投标问题突出。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或项目经理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投标,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单位在招投标工程中串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投标单位投标时串通抬价或压价,以获取最大利益;一些单位或投标前约定某家中标,其他投标方陪标,轮流坐庄。 三是在落实资金方面。有些建设单位在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前由主管部门出资金来源证明,真正资金没有落实,仓促上马。存在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的现象。另外,有些建设业主过度压低工程造价,甚至迫使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施工企业只能在偷工减料等方面做文章,留下质量隐患。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工程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出纳没有固定的专职人员,而是由建设单位领导或工程筹建负责人兼任,甚至出现工程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出纳均由一人兼任现象,导致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失控,给个别领导和工作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机会。 二是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一些建设单位从节约资金的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开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按照市水利局呼水建发〔2009〕126号、呼水建发〔2009〕127号文件要求,针对从2009年8月以来全x各级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开展了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 为认真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文件要求,及时成立了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工作,使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结合我x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x实际情况,对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11个水利建设项目(其中,500--3000万元项目5个,即: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xxxxxx提防工程;100--500万元项目6个,即:x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 饮水安全工程、xxx镇镇区饮水安全工程、xxxx小流域治理工程、xxx小流域治理工程)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内容:一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二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六是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七是加强监督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要及

时上报严肃查处。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项目决策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不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不存在未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论证的重大工程建设问题;不存在由于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问题。 2、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不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不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不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问题。 3、项目建设方面 排查的11个项目都能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都能严格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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