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定义

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

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

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

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

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

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

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

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

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

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权力核心-追求权力是一种自然倾向,主张主权国家追求权力并依靠均势来限制国家间的争斗;核心词-国家利益、安全至上,均势,矛盾不可调和,人性恶。代表人物-英国的爱德华.卡尔《二十年危机(1919-1939)》,汉斯.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凯南,基辛格;肯尼斯.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等。

背景:二战的爆发与人类的灾难,理想主义的国际法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无力。

6.现实主义主要观点:

国家是国际政治最重要的行为者;

无政府主义是国际社会的突出特点;

国家最大限度地追求其利益、权力与安全;

国家通常采用理性政策;

国家有时也会靠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实现其目标;

国际体制方面,特别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是形成国际政治和对外政策基本模式的最重要原因。国际法和道德都不能作为衡量一国外交政策的标准。

普遍的道德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可近似地实现

均势:是限制国家权利扩展、维持世界稳定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存在:源于各国间的强权分配和它们之间的一致和互补的利益;无均势和共同利益即无国际法,国际法完全依赖于国家的权力和利益。

7.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摩根索)

现实主义深信政治法则的客观性,政治受到植根于人性的客观规律的支配。这些规律不能改变,所以要想变革社会,就必须首先认识这些社会规律,然后以这些认识为依据制定公共政策。

政治现实主义之所以能在国际政治领域里发展起来的主要标志是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概念。政治领导人是“从以权力界定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行动的”,而且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一假定。这一假定使不同国家看似不同的对外政策有了连贯性和一致性。

权力规定利益的概念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客观概念。利益的概念是评价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权力界定国家利益是普遍适用的观念,是客观存在。利益的观念是政治的实质,不受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影响,是判断、指导政治行为唯一永存的标准。但利益的内容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要视制定对外政策时所处的政治和文化环境而定。

不能混淆政治与道德的界限,普遍的道德原则不能以其抽象的公式运用于国家行为,而必须渗透到有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具体客观过程中,“必须依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而不能用抽象和普遍的公式把普遍的道德原则应用于国家的行为。”民族国家在追求利益时所遵循的道德,不同于普通人在处理人际关系中所遵循的道德。政治家作为国家领导人采取行动时,评判其政策的标准是政策的政治后果。谨慎,即对不同政治行动的后果进行权衡,是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品德。把个人道德同国家道德混为一谈,就是制造民族灾难,因为国家领导人的首要职责是保证民族国家的生存。

政治现实主义拒绝把特定国家的道义愿望与普遍适用的道义法则等同起来。不能把某一特定国家道义上的愿望同支配人类的道德法则混为一谈,所有国家都试图用全人类的道德原则掩盖他们的特殊的愿望和行动。只有从权力界定利益的角度,才能对所有国家做出公正的评价。

政治现实主义强调政治学的独立性,坚持权力规定利益的思想政治标准,其它标准均应服从这一标准。政治行为必须用政治标准来判断。“经济学家们的问题是:‘这项政策如何影响社会福利或部分人的福利?’法学家们的问题是:‘这项政策符合法治精神吗?’而现实主义理论家的问题是:‘这项政策对国家权力有何影响?’”

8.国际法的理念更接近自由主义,而实证制度更接近现实主义。

9.国际法时间

(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时期1648-1814: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2)维也纳体系时期(1814-1815年至1918年)

(3)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国际联盟时期(1918-1945)

一战结束后,通过巴黎和会和华盛顿公约,建立了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4)当代:雅尔塔体系时期(1945-1991)

二战末期及其后的一系列国际会议,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金融等国际条约和成立的联合国、GATT、IMF、国际法院等组织为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打下一个基调,标志着当代国际法的形成。

冷战后国际法的主要体现:国际法的影响和地位受到威胁,强权政治开始抬头,美国独步天下,控制北约,大有架空联合国之架式。海湾战争、南斯拉夫问题、科索沃、波黑冲突、中东和平以及9.11之后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战争及中东地区的茉莉花革命等,无不留下了强权的烙印。

国际贸易、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公共健康、知识产权等全球性公共问题等带来的国际法问题。

从1968年的核不扩散条约到全面禁止核武器谈判——2017年3月27日,五个常任理事国集体缺席,100多个国家参加。

10.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绝大数国际法的原则、规则都以条约形式存在。

不论双边的还是多边的,也不论造法性条约还是契约性条约均产生国际法,都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

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

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11.国际习惯

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前后一致的重复实践,并被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

它的形成有两个要素:

(1)客观要素,即广泛国际实践;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general practice)存在.要求做到: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

(2)主观要素,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要求被国家确认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有:

各国外交实践和外交文书,国际组织的文件(决议、判决);

各国国内立法、司法、行政的实践和文件。

12.一般法律原则

是各国法律体系中之共有原则-如公平、正义、诚信、时效、既判力等(有人认为的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国际社会共同的法律意识原则――不可能)。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关系时而成为国际法渊源。

在无条约或习惯时可起填补空白作用。

13.辅助资料

是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资料,为辅助渊源。

它们有: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学者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

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包括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14.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又叫国际法的效力等级。

15.国家分类

(1)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它的对外交往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人民有统一国籍。

(2)复合制国家,两个以上的邦或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主要是联邦制国家(由多数邦组成的永久性联合体),此外还有邦联。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一个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后者是国家的联合,联合国家分别保持独立;且邦联本身不是国家,它只能在联合部分有国际交往权。

(3)永久中立国:国际关系中保持中立地位的国家(多通过国际条约确定)。目前主要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梵蒂冈市国:1929年2月11日罗马教廷与意大利缔结了《拉特兰条约》,确认了教廷在国际方面的主权及其独立与领土。

16.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按自己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不受干涉、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平等权:各国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本国文字、外交礼仪、司法豁免权、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自卫权:受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保卫国家的权利,或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1、前提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2、时间条件: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实施条件: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武力限度:遵守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

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

它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的一个特殊方面,包括立法、司法和执行管辖权,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

管辖权:管理、统辖的权力;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或物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此即为普遍管辖,如对战争犯罪、海盗、贩奴等的管辖。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比利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在哪个国家,只要有人在比利时起诉,比利时法院都有管辖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16.国家主权豁免权:

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权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

绝对豁免: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相对豁免: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绝对主权豁免主义--非民(商)事案件

相对(限制)主权豁免主义--- 民(商)事案件

概念:现存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认可并表示与被承认者建立正常关系的行为。承认与否是现存国家的政策选择,从这个角度讲承认是国家的政治行动。承认一旦发生就要承担法律义务,因此承认又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

对于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和对象,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被承认对象有:新国家、新政府、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

(2)承认是承认国家单方的行为。

(3)承认是政治和法律行为。

(4)承认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法律的和事实的。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永久性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实际上又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临时性,局部性。

18艾斯特拉达主义.

1930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发表声明:鉴于承认的给予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墨西哥今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外交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这便是有名的"艾斯特拉达主义"(Estrada Doctrine)。与有效统治原则相似

18.“正统主义”

是指在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上,由法国外交部长塔列兰提出的一项原则,即旨在肯定法国大革命前的封建君主为正统王朝,并恢复其统治权力、政治体制及所属领土等。它符合所谓“正统”君主的利益,却违背了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精神。

19.Tobar Doctrine-托巴主义

厄瓜多尔外长托巴主张的不得承认凡依宪法外手段掌握政权的政府的一种政治原则。属于资产阶级民主(立宪)主义正统论原则,反对以“有效统治”作为承认政府的根据,目的是防止中南美洲国家发生政变或革命,互相保障和维护现有政权。美国1913年提出的所谓威尔逊政策,也属于托巴主义的体系。

19.【威尔逊主义】拒绝承认因违反本国宪法而取得政权的新政府。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引起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继承,此外还有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事实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国家转移给另一个国家法律关系的改变。亦称领土责任的转移。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主要规则

国家领土变更引起继承的内容有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它们的继承主要规则如下:

(1)条约继承规则: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A.关系国协议处理。

B.在无协议情况下记住,人身条约如政治、军事同盟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如领土边界条约,边境资源使用的条约要继承。

(2)财产继承规则:1983《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A.在转移领土内并与该领土相关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应继承。

B.符合领土生存原则,这主要指与转移领土相关,但又不在转移领土内动产,则应继承。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

国家所负债务及地方化国家债务都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继承问题(政府继承):

1、条约的继承实践:经中国政府表示承认的并非一概拒绝。

2、财产的继承实践:有权继承一切财产。

3、债务继承的实践:恶意债务拒绝。

(5)白板原则

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上著名的“白板原则”。

白板原则是拒绝继承条约的原则,主要指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原殖民地或宗主国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但白板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国界和特殊领土制度的条约,也不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20.国际组织成员制度,

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完全会员:正式会员,指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的成员。

准会员或联系会员: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承担有限义务的成员,associate member;如IMO共有三个准成员国,分别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丹麦法罗群岛。

部分会员:非整个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只参加该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观察员: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

21.政治性区域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1889年成立,“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1910年“美洲共和国联盟”。1948年在波哥大第九届美洲国家会议上通过《美洲国家组织章程》,取现名;至2002年,有35个成员国。宗旨:和平、经济发展、加速美洲一体化进程。总部:华盛顿

非洲联盟(非洲统一组织),1963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成立,《非洲统一组织章程》是其依据;至2002年:53个成员国。宗旨: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维护领土统一完整,根除殖民主义,加强合作等。总部:亚的斯亚贝巴

阿拉伯国家联盟:西亚、北非地区的泛阿拉伯国家组织,以《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为基本文件;1945你年3月成立,有成员国20多个。捍卫主权、协调沟通、各方面的合作。总部:1979年3月前,在开罗;之后在突尼斯。

22.国籍

国籍表示个人与某个国家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联系,或个人具某国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享有公民权利和义务之受国家保护的根据。

23.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概述:个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通常由各国国内法作出规定(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

国籍的取得:依国内法,取得国籍理由有两

原始取得(属人/属地):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赋予个人出生国籍的标准可采取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或二者兼采的混合标准。

血统主义原则: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凡是本国人所生子女,即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含:(1)单系血统原则:指国籍主要随父。(2)双系血统原则: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

出生地主要原则:以出生地来决定个人的国籍的法律原则。按照该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具有该国国籍。

加入取得(选择/法定):因某种原因加入某国国籍。如因申请入籍、跨国婚姻、被收养或领土转移等原因使个人取得国籍。

国籍的丧失:

选择丧失:个人放弃或退出国籍获准

法定丧失:法律规定的原因使个人丧失国籍,如因被收养、跨国结婚和加入外国籍等原因被依法被剥夺国籍等原因。

24.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国籍与多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路径:国内法、国际法、双重国籍--双边解决、多国籍及无国籍--多边解决,如联合国

1.在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2.在1961年通过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上述两个公约为保护无国籍者权益和解决无国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框架。

25.中国的国籍制度

取得:

出生、入籍或恢复,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为主:从双亲或单亲国籍,不论出生地;

出生地主义为辅:双亲或单亲定居外国,从出生地。双亲无国籍定居中国,从出生地。

入籍:履行一定程序和符合一定的条件。

中国人的近亲或定居,其他正当理由;自愿申请加审批。

丧失:在外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因退籍而获准。

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限制):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原则:平等、不承认双重国籍、避免国籍冲突。

中国国籍的恢复:申请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26.外国人的概念

指一国境内的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各国通常都将无国籍的人也认作为外国人范围。

涉及的管辖问题: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

外国人的地位:指他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要服从所在国管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依法律或协定办理禁止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不准出境: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阻止出境: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27.外国人待遇标准有:

国民待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商事权利地位。

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互惠待遇: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对等待遇或权利。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原则。互惠待遇的特点在于它的对等性与双边性。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

普惠制标准: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相应义务。

28.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所在国求偿以保护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性质是保护国的主权行为,根据是属人管辖权。

外交保护的条件: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限制有三个:

(1)受害人的损害国是所在国的非法行所致;

(2)受害人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3)受害人用尽了当地救济办法。

范围是受害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的范围主要有:

(1)被非法逮捕;

(2)财产被非法剥夺;

(3)遭受歧视待遇;

(4)遭受司法拒绝

29.国际人权法法律渊源

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人权机构补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国际劳工保护法

国际难民法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53年《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局部解剖学名词解释

Alcock管即阴部管,位于坐骨直肠窝的外侧壁上,闭孔内肌的表面闭孔筋膜上的一个管状的矢状裂隙、由阴部内血管和阴部神经穿经闭孔筋膜形成的裂隙. Calot三角由胆囊管、肝总管、肝下面三者围成;为胆囊手术时,寻找胆囊动脉的标志. Camper筋膜即腹前外侧壁的浅筋膜浅层,为富含脂肪组织的脂肪层,与邻近部位的浅筋膜相延续. Heister瓣为近胆囊颈侧的胆囊管内面的螺旋状黏膜皱襞,可使胆囊管不致过度膨大或缩小,有利于胆汁的流入与流出.当此瓣因炎症而水肿或有结石嵌顿时,可致胆囊积液. Hesselbach三角位于腹股沟韧带内侧半的上方,由腹直肌外侧缘、腹壁下动脉和腹股沟韧带内侧半围成的三角形区域,是腹壁的薄弱部位.腹腔内容物可由此突出可形成腹股沟直疝. Mcburney点即脐和右髂前上棘连线的中、外1/3交界处,为阑尾根部在腹前外侧壁的体表投影部位. pelvic diaphragm即盆膈,由肛提肌、尾骨肌及盆膈上、下筋膜构成,有肛管通过. perineum即会阴,是指盆膈以下封闭骨盆下口的全部软组织. Scarpa 筋膜即腹前外侧壁的浅筋膜深层,为富有弹性纤维的膜性层,在前正中线附于腹白线,向下在腹股沟下方约一横指处附于阔筋膜,在两侧耻骨结节之间向下与阴囊肉膜和会阴浅筋膜(Colles筋膜)相延续. 鼻烟窝位于腕外侧和伸肌支持带的远侧,当伸、展拇指时,在桡骨茎突后下方呈一远侧的三角形凹陷. 臂前骨筋膜鞘臂前深筋膜和臂内、外侧肌间隔及肱骨围成的骨筋膜鞘,内有喙肱肌、肱二头肌和肱肌,以及行于臂前区的血管神经. 边缘动脉由肠系膜上、下动脉的各结肠动脉分支之间,在结肠内缘相互吻合而成,由此发出直动脉,布于结肠壁. 肠系膜根肠系膜根:为肠系膜附着于腹后壁的部分,长约15cm,起自第2腰椎左侧,斜向右下方,止于右骶髂关节前方. 齿状韧带软脊膜增厚并在脊髓两侧向外突,形成的三角形结构称齿状韧带.冠状位介于脊神经前后根之间,有维持脊髓正常位置的作用. 齿状线是通过肛柱下端及肛瓣的边缘连成锯齿状的环状线. 耻骨后隙位于耻骨联合后面与膀胱下外侧面之间,内有大量疏松结缔组织. 耻骨梳韧带为腔隙韧带向外侧延续附于耻骨梳上的部分,构成股环的后界. 从骶骨外侧缘向坐骨结节和坐骨棘各发出一条韧带,即骶结节韧带和骶棘韧带,这两条韧带与坐骨大切迹、坐骨棘和坐骨结节围成坐骨大、小孔. 骶管裂孔骶管裂孔为椎管的下口,是由第4、5骶椎背面的切迹与尾骨围成的沿骶正中嵴向下的孔. 骶角骶角是骶骨裂孔两侧向下的突起易于触及,是骶管麻醉的进针定位标志. 第二肝门在肝的腔静脉沟上端,肝左、中间、右静脉汇入下腔静脉处. 动脉导管三角位于主动脉弓的左前方,其前界为左膈神经,后界为左迷走神经,下界为左肺动脉.三角内有动脉韧带、左喉返神经和心浅丛. 反转韧带为腹股沟管皮下环外侧脚的部分纤维经过精索深面与内侧脚的后方,向内上返转附着于白线的部分.肺根为出入肺门各结构的总称,表面包以胸膜. 肺韧带为肺根下方脏胸膜和纵隔胸膜相互移行部分的双层胸膜结构.它上连肺根,下达肺下缘,呈冠状位,有固定肺的作用半月线又称腹直肌线,为沿腹直肌外缘的弧形线. 腹白线由两侧腹直肌鞘纤维(或腹前外侧壁3层扁肌的腱膜)在腹前正中线上彼此交织而成.脐上宽、脐下窄(约1~2cm),坚韧而血管少,有血管、神经穿过的小孔或裂隙. 腹股沟管浅环(皮下环)即腹股沟管外口,为腹外斜肌腱膜在耻骨结节外上方形成的三角形裂隙,有外侧脚、内侧脚和脚间纤维等结构. 腹股沟管深环腹股沟管内口,为腹横筋膜在腹股沟韧带中点上方以一横指(1.5cm)处形成的卵圆形开口. 腹股沟管是精索或子宫圆韧带由腹膜外间隙斜穿腹前外侧壁至皮下而形成的一个潜在裂隙,位于腹股沟带内侧半上方,长约4~5cm.是腹前外侧壁的重要结构和薄弱部位. 腹股沟镰为腹内斜肌和腹横肌在腹直肌外缘呈腱性结合所形成的结构,若两者以肌性结合则称联合肌,参与腹股沟管后壁内侧1/3的构成. 腹股沟内侧窝腹股沟内侧窝:位于腹股沟韧带上方,脐外侧襞内侧的凹陷.其位置相当于腹股沟三角,其尖端指向腹股沟管深环.是腹壁的薄弱部位,腹腔内容物可由此突出可形成腹股沟直疝. 腹股沟韧带为张于髂前上棘与耻骨结节间的腹外斜肌腱膜下缘,向后卷曲增厚而成的结构,作为腹部与股部的分界. 腹股沟外侧窝位于腹股沟韧带上方,脐外侧襞外侧的凹陷.其尖端指向腹股沟管深环,是腹壁的薄弱部位,腹腔内容物可由此突出可形成腹股沟斜疝. 腹膜后隙腹膜后隙:位于后腹壁的壁腹膜与腹内筋膜之间,上起自膈,下至骶骨岬,两侧向外连于腹膜下筋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局解名词解释.

1 femoral triangle股三角位于股前部上1/3,底在上、尖朝下的一个三角形区域。上界为腹股沟韧带,外侧界为缝匠肌内侧缘,内侧界为长收肌内侧缘,前壁为阔筋膜,后壁为髂腰肌、耻骨肌和长收肌。内有股神经、股动脉、股静脉、股管等结构及其分(属)支。 2 femoral sheath 股鞘为腹横筋膜与髂筋膜向下延伸并包绕股动脉和股静脉上段所成之漏斗形筋膜鞘,长3~4cm。两个纵形的纤维隔将其分为3格,外侧格容纳股动脉、中间格容纳股静脉、内侧格即股管。 3 femoral canal股管为股鞘内侧份一个潜在性间隙(股鞘内侧格),长约1~2cm。其上口为股环,通腹膜外间隙;下口为盲端,正对隐静脉裂孔。腹腔内容物若顶着腹膜通过股环进入股管则形成股疝。 4 femoral ring股环股管上口。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后界为耻骨梳韧带,内侧为腔隙韧带,外侧借纤维隔与股静脉毗邻。股环被腹膜外结缔组织所充填。由于股环的内、前、后三面均为韧带,故股疝容易发生嵌顿。 5 lacuna musculorum肌腔隙由腹股沟韧带、髂骨及髂耻弓围成,腔隙内有髂腰肌、股神经和股外侧皮神经通过。 6 lacuna vasorum 血管腔隙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后界为耻骨梳韧带,内侧界为腔隙韧带(陷窝韧带),外侧界为髂耻弓。腔隙内有股动、静脉,股管及腹股沟深淋巴结等。 7 adductor canal收肌管即Hunter管,为位于股前内侧区中1/3段的肌性管道,向上续于股三角尖,向下通至腘窝,长约15~17厘米。管的前壁为架于股内侧肌和大收肌间的股收肌板,外侧壁为股内侧肌,内侧壁为大收肌。上口由股内侧肌、大收肌、股收肌板上缘围成,下口为大收肌腱裂孔(通向腘窝),前口为股收肌板下份的裂口。管内通过的结构由前向后有隐神经、股动脉和股静脉。 8 carpal canal腕管位于腕掌侧,是屈肌支持带和腕骨沟共同构成的骨筋膜鞘。管内有拇长屈肌腱及指浅、深屈肌腱共9条肌腱、正中神经、桡侧囊(拇长屈肌腱鞘)、尺侧囊(屈肌总腱鞘)通过。 9 ulnarcarpal canal尺侧腕管屈肌支持带尺侧附着于豌豆骨和钩骨钩,其与腕掌侧韧带远侧部共同构成腕尺侧管,管内有尺神经和尺动、静脉通过。 10 radial carpal canal 桡侧腕管屈肌支持带桡侧端分两层附着于舟骨结节和大多角骨结节形成,有桡侧腕屈肌腱通过。 11 superficial palmar arch掌浅弓位于掌腱膜和指屈肌腱及屈肌总腱鞘、蚓状肌之间,由尺动脉的终支和桡动脉的掌浅支吻合而成,分支有:1条小指尺侧动脉,分布于小指尺侧缘;3条指掌侧总动脉,至4指蹼间隙处各分两条指掌侧固有动脉,分布于相邻两指相对缘皮肤。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360docs.net/doc/b51217151.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局部解剖名词解释完整版

局部解剖名词解释完整版 1.掌腱膜palmar aponeurosis:掌长肌腱越过屈肌支持带浅面后,腱纤维分散紧密连接于手掌深筋膜浅层的中部,使该部特别发达,甚为坚韧,形成有光泽的腱膜性纤维组织膜,称为掌腱膜。其远侧部纵行纤维分成4束,分别止于2~5指的腱纤维鞘和侧副韧带。 2.鼻烟壶anatomical snuff box:位于手背外侧部的浅凹。其桡侧界为姆长展肌腱和姆短伸肌腱;尺侧界为姆长伸肌腱;近侧界为桡骨茎突;窝底为手舟骨和大多角骨。其内有桡动脉通过。临床意义:(1)在鼻烟壶内可以触及桡动脉搏动;(2)当手舟骨骨折时,此窝因肿胀而消失,并有压痛;(3)此处是切开姆伸肌腱鞘、结扎桡动脉的合理途径。 3.肱骨肌管humeromuscular tunnel:又称桡神经管,为肱三头肌的三个头与肱骨的桡神经沟围成的管道,内有绕神经和肱深血管通过。此管自内上向外下绕肱骨干后外侧面;上口由肱三头肌内、外侧头和肱骨围成,在大圆肌和背阔肌下方;下口在肱肌和肱桡肌之间的深处,约在肱骨中、下1/3交界处的外侧。 4.腕管carpal canal:位于腕掌侧面的深部,由屈肌支持带和腕骨沟围成。内有9条肌腱及其腱鞘(4条指浅屈肌腱、4条指深屈肌腱及其屈肌总腱鞘、1条姆长屈肌腱及其腱鞘)和位于两个腱鞘之间的正中神经。临床意义:当腕管内正中神经受损,可产生“腕管综合症”。 5.屈肌支持带flexor retinaculum:位于腕掌侧韧带远侧深面,又名腕横韧带(transverse carpal ligament),是厚而坚韧的结缔组织扁带增厚。其尺侧端附于豌豆骨和钩骨沟;桡侧端附于手舟骨和大多角骨结节。 6.肘后三角:肱骨内、外上髁与尺骨鹰嘴三者,在肘关节伸直时,成一条直线;当肘关节屈为直角时,三者构成尖朝向远端的等腰三角形,称为肘后三角。 7.肘窝cubital fossa:肘窝位于肘前区深部,为尖朝远外侧的三角形凹陷。上界是肱骨内、外上髁连线;下外侧界是肱桡肌;下内侧界是旋前圆肌;顶有皮肤、浅筋膜、深筋膜和肱二头肌腱膜;底是肱肌、旋后肌和肘关节囊。内容与排列:自内向外侧依次为正中神经、肱血管、肱二头肌腱、前壁外侧皮神经、桡神经及其浅深支。其中肱二头肌腱是寻找血管神经的标志。 8.掌浅弓superficial palmar arch:由尺动脉终支和桡动脉的掌浅支吻合而成,位于掌腱膜深方,指屈肌腱及屈肌总腱鞘、蚓状肌的浅面,掌浅弓凸向远端,并发出分支伸直手指。其分支:(1)指掌侧总动脉3条,在指蹼间隙,再分为指掌侧固有动脉,分布于相邻两指的相对缘;(2)小指尺掌侧固有动脉,分布于小指尺侧。 9.腋淋巴结:分布于腋静脉及其属支周围的疏松结缔组织中的淋巴结,按分布可以分为五群:(1)外侧淋巴结,沿腋静脉远端排列,引流上肢的淋巴,流注中央淋巴结、尖淋巴结;(2)胸肌淋巴结,位于胸外侧血管周围,引流胸外侧壁、乳房外侧的淋巴,流注中央淋巴结、尖淋巴结;(3)肩胛下淋巴结,沿肩胛下血管排列,引流背部、肩部和胸后壁的淋巴,流注中央淋巴结、尖淋巴结;(4)中央淋巴结,在腋窝底的脂肪组织中,引流上上述三群淋巴结的输出管,流注尖淋巴结;(5)尖淋巴结,沿腋静脉近端排列,引流上述四群淋巴结的输出管,锁骨下干→胸导管或右淋巴导管。临床意义:当乳腺癌手术切除腋淋巴结时,应注意保护其附近的神经,如胸长神经、胸背神经等,一旦损伤会致前锯肌和背阔肌瘫痪。 10.Hunter氏管(收肌管adductor canal):位于股中1/3段的的前内侧面,缝匠肌、大收肌和股内侧肌三者间的管状间隙,长15~17cm,其横断面呈三角形。其前壁是大收肌腱板、缝匠肌;外侧壁是股内侧肌;后壁是大收肌和长收肌;向上通股三角;向下通腘窝。内容物:前方是股神经的隐神经和股内侧肌支;中间是股动脉;后方是股静脉、淋巴和疏松结缔组织等。股三角和腘窝炎症可由收肌管蔓延。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局解名词解释

1、股三角femoral triangle:为位于股前内侧区上份倒置的三角形间隙,向下与收肌管相续。主要内容有股神经、股动脉、股静脉。其中股神经肌腔隙穿出,进入股三角,而股动脉和股静脉则由血管腔隙出入股三角。 2、股鞘femoral sheath:为腹横筋膜与髂筋膜向下延续包绕于股动、静脉上部形成的筋膜鞘呈漏斗形,长约3-4cm。股鞘内有两条纵行的纤维隔,将鞘腔分为三部分:外侧部容纳股动脉,中间部分窝纳股静脉,内侧部称股管。 3、股管femoral canal:其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及筛筋膜;后界为耻骨梳韧带及耻骨肌筋膜;内侧界为腔隙韧带及股鞘内侧壁;外侧界为股静脉内侧的纤维隔。 4、股环:股管上口称股环,卵圆形,其内侧界为腔隙韧带,后界为耻骨梳韧带,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外侧界为股静脉内侧的纤维隔。股环是股管上通腹腔的通道,被薄层疏松结缔组织覆盖,称股环隔,上面衬有腹膜。从腹腔面观察,此处有一小凹,称股凹,位置高与管环约1cm。股管内除有1~2个腹股沟深淋巴结外,尚有脂肪组织。腹压增高时,腹腔脏器(主要为肠管)可被推向股凹,继经股环至股管,最后由隐静脉裂孔处突出,形成股疝。 值得注意的是,股环上方常有腹壁下动脉和闭孔动脉的吻合支在陷窝韧带附近。有是此吻合支异常粗大,甚至代替了正常的闭孔动脉,称为异常闭孔动脉,出现率为18.0%。行股疝修补术时,特别是切开腔隙韧带时,应特别注意避免损伤此动脉造成大出血。因股环前、后和内侧三面均为韧带结构,不易延伸,所以股疝易发生绞窄. 5、肌腔隙lacuna musculorum:腹股沟韧带与髋骨间被髂耻弓(连与腹股沟韧带和髋骨的髋耻隆起之间的韧带)分隔成内、外侧两部;外侧的即为肌腔隙,是腹、盆腔与股内侧区之间的重要通道。肌腔隙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外侧部,后外界为髂骨,内侧界为髂耻弓。内有髂腰肌、股神经和股外侧皮神经通过。 6、血管腔隙lacunae vasorum: 腹股沟韧带与髋骨间被髂耻弓(连与腹股沟韧带和髋骨的髋耻隆起之间的韧带)分隔成内、外侧两部;内侧的为血管腔隙。是腹、盆腔与股内侧区之间的重要通道。血管腔隙前界为腹股沟韧带内侧部,后界为耻骨肌筋膜及耻骨梳韧带,内侧界为腔隙韧带(陷窝韧带),外界为髂耻弓。腔隙内有股鞘及其包含的股动、静脉、生殖股神经股支和淋巴管通过。 7、收肌管adductor canal:收肌管,位于股中1/3段前内侧,缝匠肌深面,大收肌和股内侧肌之间。由股内侧肌、缝匠肌、长收肌和大收肌围成。 8、腕管:腕管,在腕部的掌侧,由坚强的腕横韧带与腕骨(由钩骨、头骨、大多角骨、小多角骨等组成)构成骨一纤维性管道,称为腕管。管内有指浅、深屈肌腱和拇长屈肌腱9条肌腱穿过;分别被屈肌总腱鞘和拇长屈肌腱鞘包绕。两鞘均超过屈肌支持带近侧和远侧2.5cm,二者之间有正中神经通过入手掌。腕骨骨折时可压迫正中神经,引起腕管综合征。 9、尺侧腕管: 10、桡侧腕管: 11、掌浅弓: 12、鱼际间隙thenar space:手心外侧半。前界为示指屈肌腱,第1蚓状肌及掌中隔,后界为拇收肌筋膜,内侧以掌中间隙为界,外侧是掌外侧肌间隔。近端为盲端;远端经第1蚓状肌管与食指背面相通。 13、掌中间隙midpalmar space:位于掌中腱鞘的内侧半,前界为第3-5指的屈肌腱、屈肌总腱鞘及第2-4蚓状肌,后界是骨间掌侧筋膜,外侧以掌中隔与鱼际间隙为界,内侧是掌内侧间隔,近侧经腕管与前臂屈肌后间隙相通,远侧经蚓状肌管的指蹼间隙,并与指背相通。14、指蹼间隙fingerweb space:指蹼间隙又称联合孔,在第2-5指间掌骨头处,由位于指蹼深面的掌浅横韧带与掌腱膜的纵、 15、指髓间隙Pulp space:在指深屈肌腱抵止处远侧,皮肤和远节指骨远侧4/5的骨腹之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Hugo Grotius 格劳秀斯 A Dutch senolar and diplomat,is known as the “father”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2、The peace of Westphali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established a treaty-based system or framework for peace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that endured for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了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体系,给欧洲带来了100多年的和平与合作 3、the “declaratory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宣告说” P37 A defined 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and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an entity is ipso facto a state once these conditions are met,regardless of what other states do or say 当这些条件(特定的领土,永久性人口,有效运作的政府,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能力)具备时,一个实体就可以依照事实本身成为一个国家,无需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态度和行为 4、the “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构成说’ P 37 The theorist contend that only when other states decide that such condition haven been met ,and consequently acknowledge the legal capacity of the new state , is a new state actually constituted . 只有当其他国家认为这些条件都已具备,并最终承认这个新国家的法律地位时,一个新国家才算构成 5、The 1930 Estrada Doctrine 埃斯特拉达主义 P 40 A new government comes to power is wholly a matter if national concern. 一个新政府上台的方式完全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6、The 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 P 46 The only U.N. organ in which all member states have the right to be represented and to vote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唯一的所有会员国都具有代表权和投票权的机关 7、The 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P 46—47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It consists of fifteen member states,five of them are permanent members. 安理会的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它包含15个理事国和5个常任理事国。 8、double veto双重否决 49 It permits each permanent members to use its first veto to prevent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a resolution as“procedural”and the second veto to defeat the resolution itself. 双重否决容许一个常任理事国运用其第一次否决权,避免一项决议被定性为“程序性”的决议,然后再动用其第二次否决权去挫败这项决议。 9、U.N specialized agencies联合国专门机构 P 52 They are autonomou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ing an institution

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 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 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 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 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 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 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 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 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被 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 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

局部解剖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腮腺咬肌区:为腮腺和咬肌所在的下颌支外侧面和下颌后窝的区域,其上界为颧弓与外耳道。下界为下颌骨下缘平面;前界为咬肌前缘;后界为乳突和胸锁乳突肌上部的前缘。内侧界深至咽旁,为腮腺深部邻接的茎突、茎突诸肌、颈内动脉、颈内静脉、和X一XII对脑神经等,浅为皮肤与浅筋膜。腮腺咬肌区内主要生构为腮腺,此外,还有咬肌以及面侧部的有关血管、神经、林巴结等。 2.腮腺床:位于腮腺深面的茎突及茎突诸肌,颈内动、静脉以及后4对脑神经,共同形成“腮腺床”。 3.面侧深区:位于腮腺咬肌区前部深面,颅底下方,口腔及咽的外侧,即颞下窝的范围。由一顶、一底和四壁围成,顶为蝶骨大翼的颞下面;底平下颌骨下缘;前壁为上颌骨体的后面;后壁为腮腺深部前面;外侧壁为下颌支;内侧壁为翼突外侧板和咽侧壁。此区内有翼内、外肌及出入颅底的血管、神经等。 4.翼静脉丛:pteryoid venous plexus位于翼内、外肌和颞肌之间,凡与上颌动脉及其分支伴行的静脉均参与此丛的形成。并收纳相应区域的静脉血,翼静脉丛汇合成上颌静脉,汇入下颌后静脉。翼静脉丛经过面深静脉与面静脉交通,并经卵圆孔网及破裂孔导血管与海绵窦交通,故口、鼻、咽等部位的感染可沿上述途径蔓延至颅内。 5.咬肌间隙:masseter space是位于咬肌与下颌支之间的狭隙。咬肌的血管、神经通过下颌切迹穿入此隙,从深面进入咬肌。咬肌间隙下部前邻下颌第三磨牙,后为腮腺。许多牙源性感染如第三磨牙冠周炎,牙槽脓肿和下颌骨骨髓炎等均有可能扩散至此间隙。 6.翼下颌间隙:pterygomandibual space是位于下颌支与翼内肌之间的间隙。与咬肌间隙仅隔下颌支,两间隙经下颌切迹相互交通。此间隙前邻颊肌,后为腮腺,内有舌神经、下牙槽神经和下牙槽动、静脉通过。下牙槽神经阻滞,即将麻醉药物注射于此间隙内。牙源性感染亦常累及此间隙。 7.舌下间隙:sublingual space位于下颌骨体的内侧。上界为口腔底粘膜,下界为下颌舌骨肌和舌骨舌肌,前外侧界为下颌舌骨线以上的下颌骨体内侧面的骨壁,后界为舌根。舌下间隙内有舌下腺、下颌下腺的深部及下颌下腺的导管、下颌下神经节、舌神经、舌下神经和舌下血管等。舌下间隙向后在下颌舌骨肌后缘处与下颌下间隙相交通,向后上通翼下颌间隙,向前与对侧舌下间隙相交通。 8.头皮:指额顶枕区的浅部三层结构。即皮肤、浅筋膜、帽状腱膜,三者紧密结合不易分离, 称此三层合称为“头皮”。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B、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D.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D.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探线100海里。 D、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F.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F.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G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G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G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G.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 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G.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 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G.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 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 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G.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 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 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 分。 G,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 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 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 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 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 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G.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特 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 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 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蓖立 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G.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 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 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 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 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 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G.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 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 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 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 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H,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 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 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H、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 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 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 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 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 在外国受到歧视。 H.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 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 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 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 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J、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 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 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 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 审判的权利。 J.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 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 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 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 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 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 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 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J、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 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 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 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 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 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L.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 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 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 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L.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 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带海域。 L.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 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L.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 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 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 土。 L.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 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 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L、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 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 过12海里。 L.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 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 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L.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 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 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 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 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N.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 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 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 水。 P.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 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 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 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不得超过24海里。 P、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 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 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 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 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 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Q.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 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 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 的归属。 Q.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 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 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 组成的国际组织。 T、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 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 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 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 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 协议约定。 T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 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 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 意义。 T、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 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 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 果。 T.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 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 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 加谈判。 W,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 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 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 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 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 关来行使。 W.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 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 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X.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 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