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的三个比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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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的三个比较维度

作者:张伟

来源:《党政论坛》2016年第11期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已成高压态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步伐不断加快,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直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反腐制度化进程不断加紧完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實施是顺应趋势的需要。如何正确理解问责条例与其他条例的联系与区别,如何把握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界限,如何看待党内问责与党内民主的关系,都是问责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外部政治环境。

一、党内问责与党纪处分的区别

問责,是指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有些人认为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实行了问责就不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后就不再问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被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并不矛盾,问责后,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不是说所有问题通过问责就全部都解决了,制定问责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问责和党政纪处分有其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如何区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呢?

1.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不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一般干部职工进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该干部职工所在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2.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不同。问责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而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则广得多,涵盖所有的党员;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3.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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