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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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基础

1.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the health law),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见课本p4——5)

3.卫生法的作用?(p6)

4.卫生法的渊源?(p12)

5.卫生法的实施?(p19)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一般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守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补充: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适用(application of health law ),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运用法律的手段和专门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一种专门的活动。

广义上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卫生违法与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从狭义上讲,法的适用只指后一种活动。

6.卫生法的效力?(具体适用规则)(p20)

7.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p23)

卫生法律责任包括: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和卫生刑事责任。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

1.卫生监督的概念?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卫生监督的功能?P32.

①制约功能——卫生监督的目标

制约功能是指卫生监督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有关权利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

②规范功能——反映卫生监督的效果

卫生监督作为抽象卫生法律的具体体现,从直观上显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

③预防功能——突出卫生监督的重心

卫生监督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最积极、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方法。卫生监督重在预防,目的在于通过预先的卫生审查,找出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从而减少和杜绝危害人群健康的现象发生。

④促进功能——明确结果

在管理制度和立法上最终完善保护人类健康的运行机制

3.卫生监督的特征?

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法定性与授权性

行政性与技术性

广泛性与综合性

强制性与教育性。

3.卫生监督的分类?及相关概念?p35.

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p38.

主体合法

不超越权限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

5.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p39.

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以法定

事实和程序不得再行更改

执行力——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

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

制的效力。

6.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p40。

7.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p40。

依法行政的原则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8.卫生监督体系?(了解)p43。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P50)

1)主体 2)客体3)内容

3.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P54)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3)客体的变更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

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

1. 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2. 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 2)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3.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

1)依据组织规定设立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3)权利和职责的统一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

第六章卫生监督手段

1.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原则、形式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

(1)依申请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

(4)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原则(p89):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形式: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其他

2.许可设定权限:(p91)

3.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p93)

4.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中止(p93-95)

5.卫生监督检查概念(p97)、检查的方式(p99)

6.卫生行政处罚(全面掌握)概念(p101)、特征(p101)、处罚原则(p102)、适用(p104)、种类(p105)

7.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行为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9.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选择p109)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貌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措施

第七章卫生监督程序

1.卫生行政许可程序(p114 熟悉一下知道时限)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许可的申请和受理、许可的审查、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期限1、受理前,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不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统一、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45日;不能的,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15日。

4、下级报上级批准的,下级应20日内初审完毕。

5、准予许可的,10日内颁发证,或加盖印章。

2.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p117 了解一下)

3.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最常用到的监督检查的过程)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限问题(p122-123)

4.听证程序(不是卫生监督特有程序)适用范围(p124)

5.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实施。(卫生行政执行程序(要与前边行政处罚程序区别开)大框知道p126)

第八章卫生监督的调查取证

1.卫生监督调查取证(p132)

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2.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原则(p133)

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合法原则、回避原则

3.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原话:知道一般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甚至包括行政诉讼这些证据种类)(p136)

(1)物证(2)书证

(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8)现场笔录

4.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方法(知道p138)

1、调查询问

2、抽样检测

3、委托鉴定

4、现场勘验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复制

5.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概念

卫生监督证据的审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查证、鉴别和核对,以判断其真伪与是否齐全的活动。

卫生监督证据运用(p142)

第十章医疗机构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含义:

①、依法成立;(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②、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③、卫生机构的总称;

2.医院分级与分等大致看一下P158

3.医疗机构监督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一下P159

2003年8月5日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法律制度》

《母婴保健法》有关母婴保健方面的第一部法律规范。2001年6月更新

4.医疗机构执业监督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5.医疗机构的审批看一下P163

6.医疗机构校验的监督P163

7.医疗机构执业监督P165

8.医师执业监督:P171

9.医师执业资格监督实行医师考试制度P171

10.医师执业注册登记监督:★①注册②注销注册③重新注册④变更注册P171

第十一章医疗安全和质量法律制度与监督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187

2.医疗安全:狭义--医疗质量安全广义--避免发生的各种风险

3.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十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与监督

1、医院感染: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经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2、医源性感染: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3、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4、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按危害程度、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分甲、乙、丙三类(3类39种):

(1)甲类(强制管理类):(共2种)鼠疫、霍乱(1号病、2号病)。对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

(2)乙类(严格管理类):(共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新增:甲型H1N1流感

对属于乙类的SARS、禽流感、肺炭疽病必要时按甲类强制管理。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升级到乙类管理。

丙类(监测管理类):(共11种)手足口病、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5、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大致看一下)。P215

6、疫情报告:(1)疫情报告人:任何人都有义务报告给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

责任报告人:医生、卫生防疫人员。(疫情报告的主体)

义务报告人:一般单位、一般群众

7、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及时上报疾控中心

法定时限

城镇农村

甲类传染病

+肺炭疽、SARS、2小时内6小时内

禽流感

乙类传染病6小时内12小时内

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24小时内

8、暴发流行时报告时限:

(1)发现情况的基层单位2小时之内,报区(县)卫生局;

(2)区(县)卫生局2小时内同时报区(县)政府、上级政府卫生局和卫生部;

(3)区(县)政府2小时内报告地级市政府;

(4)地级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级政府;

(5)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9、疫情报告程序(大致看一下)。P217

10、疫情控制法律规定(看一下)。P218

11、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看一下)。P228

12、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看一下)。P229

第十三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

1、国境卫生检疫(了解):国境卫生检疫,指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国内和国外人群的身体健康,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国家行为。

2、国境卫生检疫主体:是国境卫生检疫法所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P239

3、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及病种:(看一下)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检疫范围):

(1)入出境人员:交通人员、旅客、外交、劳务、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

(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3)行李、货物和邮包

(4)尸体和骸骨,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必须进行卫生检疫。

(5)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活昆虫等。

(6)人类遗传资源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WHO: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我国不再明确禁止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

新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5、出入境检疫(了解一下框架)。P244

6、出入境物品检疫(对哪些物品进行检疫)。P245

7、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鼠疫的潜伏期为6日、霍乱潜伏期为5日、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

8、采取必要措施同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9、传染病监测(整节都看一下)P248

第十四章职业卫生法规制度与监督

1.职业病的概念P258重点

2.职业病具备的四个条件P258重点

3.职业病范围——十大类115种

4.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使用(上课时的重点)

5.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P258了解

6.第三节前期预防的职业卫生监督(大致了解)

7.第四节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大致了解)

8.职业病鉴定程序与方法P273了解

9.职业病报告程序及要求P274重点

第十八章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督

1.食品安全概念P339

2.食品安全事故概念P339

3.食品安全监督概念P339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6.食品安全法的两点P342第四段

7.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重点)、食品流通许可(了解)P343/P344

8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P346会辨识

9.食品召回制度P350了解

10.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概念P359重点

1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P359重点

1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概念及其内容p360重点

十九章药事管理法律制度与监督

1.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 药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经济性

3.药品的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公共福利性、作用的双重性、严格的质量标准、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消费者低选择性、时效性与需要的迫切性

4.、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

5.药品管理法(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p372~373

6.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条件和企业资格的取得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

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③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④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⑤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8.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相关法律责任p377

9.第五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了解)p378

二十二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卫生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卫生行政复议p435

3.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p435

4.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p436

5.卫生行政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2)特殊管理p437

6.卫生行政复议机构p438

7.卫生行政复议申请期限p438

8.卫生行政复议审理时限p439

9.卫生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0.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p441

11.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区域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证据规则p444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2017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 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 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 A A.性卫生知识教育 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 D.心理健康指导 10.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卫生法规考点总结

卫生法规 第一单元卫生法 一、卫生法概述 二、卫生法的渊源 法律:作为卫生法的渊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传染病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规章:(省级)卫生部单独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应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渊源是 A.卫生条例 B.卫生法律 C.国际卫生条约 D.卫生部分规章 E.卫生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律作为卫生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卫生法基本原则及作用 自由公正的,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社会健康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体现的卫生法基本原则是 A.患者自主原则 B.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公平原则 E.卫生保护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议的目标。 第二单元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民事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二、卫生行政责任 下列各项,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是 A.记大过 B.降级 C.降职 D.撤职 E.罚款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篇一: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总结 为贯彻落实公司“普及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构建法治文化”的主题活动,质量部以贴近实际、贴近工作为原则,学习部门相关的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熟知熟会。质量部坚持以“学用结合、普治共举”为指导思想,开展了部门人员相关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使质量部全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此次学习了与药品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 品读法律法规条文,觉得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质量监督工作中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但对问题整改和跟踪落实不到位;质量检测工作能够按照质量标准对原辅料和产品进行检验,但对检验的理解不够深入,检验中出现的问题不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产品注册申报工作中所需时间过长,注册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资料整理不够严谨。药品法律法规为我们的药品质量提供了保障。时刻警醒自己,各种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日常监督是否准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管理。做到法律法规时常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做

到知法守法,提供更优质的质量管理服务。 通过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部门员工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使部门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虽然在本次药品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用结合、普治共举”为指导思想,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药品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篇二:护理法规的学习感想 学习感想 通过近一个月对医疗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管理制度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各项护理工作中要把护理安全放到第一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护理相关法律知识,保护病人也保护自己。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各项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心是我们每一位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没有责任心无以做任何事,病人生死攸关、生命相托,因此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细节都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时刻具备慎独精神。 在护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我们除了精于业务也要学会懂法,懂法与我们开展的工作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给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3—1 所示。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见附录二。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重点: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获得空前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亦取得了 突破性的发展。 2、违法:指违法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违反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三种 4、医疗机构的性质: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 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 5、医疗机构主要工作制度:a、行政管理制度b、医疗管理制度c、护理管理制度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7、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德,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社 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8、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9、护士:指完成护理基础和专业系统教育,掌握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护理道德规范, 通过国家考试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资格,并经过卫生行政机构注册,能依照《中华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10、护士的基本职责: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11、★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条件: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各院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D、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a、无精神病史b、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c、无影响履行护理职员的疾病、残疾和功能障碍) 1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护士执业 注册有效期5年 13、★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有效期为5年 14、★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护士执业注 册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延续注册 15、★护士重新注册: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至吊销之日起,满两年就须重新注册) 1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 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17、★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18、★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一:专业要求:必须接受护理专业教育;二: 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的毕业文凭 19、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A、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B、医疗事故 必须在医疗活动中发生;C、医疗事故主体主观上具有过失;D、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身心损害;E、医疗事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损害程度;F、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不属于医疗事故: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规(国务院令) 1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2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规章(部门令)和规范性文件 安监部门 1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4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5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6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7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9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10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11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2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1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14安监总局令[2014]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5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6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7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完整版) 卫生部门 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 2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标准(未含放射内容) 1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 2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 3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4GBZ 160系列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5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6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7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 8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9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10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 11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12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 13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 14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 15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 16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14.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OHSAS 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宪法》及主要基本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三、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四、职业安全法规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五、职业卫生法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报告办法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卫生法规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十八、卫生法规 1、某厂医院医生甲从98年10月起,离开医院岗位为工厂从事推销。若甲至2000年9月30日仍不回岗位,其所在医院向准予甲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期限是【D】 A、7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E、二个月 2、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B】 A、应当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B、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C、可以申请复议 D、可以提起诉讼 E、可以重新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以下药品,除了【C】 A、麻醉药品 B、医疗用毒性药品 C、副作用大的药品 D、精神药品 E、放射性药品 4、医生白某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白某被

判刑后其执业【C】 A、可以不受限制 B、在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执业 C、注销注册 D、服刑期间不允许执业,服刑期满可再执业 E、终止医师执业活动 5、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E】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E、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B】 A、三个月至六个月 B、六个月至一年 C、六个月至一年半 D、一年至一年半 E、一年至二年 7、某医院年终对全院职工的基本情况作调查了解,其中有以下情况:死亡一人,医生甲因病休息一年多,医生乙因医院效益不好也在家闲了不满2年,医生丙出去参与经营未从事医疗二年多,医生丁承包医

院的第二门诊近三年,其余大多数仍在医院坚持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下列人员中,属于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是【C】 A、医生甲 B、医生乙 C、医生丙 D、医生丁 E、以上都不是 8、医师注册后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E】 A、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C、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D、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E、注销执业医师注册 9、下述情形中,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造成病员【B】 A、残废 B、残废或者功能障碍 C、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D、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 E、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10、《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D】 A、因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二)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二)

目录 侵权责任法 (3)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45) 医疗保险法 (49) 国境卫生检疫法 (56) 药品管理法 (60)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7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8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87)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97)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97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有那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一、行政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 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 号) 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 5.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 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 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 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 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 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 号)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1999)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0) 3.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2001) 4.《母婴保健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胎儿性别鉴定(2002) 5.《执业医师法》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具有以下学历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003) 6.《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l8-55周岁(2004) 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艾滋病(2005)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2005) 9.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及时转诊(2000) 10.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处理的原则是: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1999) 11.医师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当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1999) 12.某镇卫生院3名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由于患者家属及时发现,经治医师采取果断措施,幸好未给受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根据《献血法》规定,当地县卫生局应对3名医务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理是:责令改正(1999) 13.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违反操作规程的故意(2001) 14.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适当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异常情况。调整输注速度是根据受血者的:病情和年龄(2001)15.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其时限是:6小时内(2000) 1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1999) 17.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005)18.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2004) 19.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2003)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哪类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02) 2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2002) 22.保证全血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是:无偿鲜血(2000) 23.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2000) 24.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亲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就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2005) 25.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2004) 2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3) 27.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2002) 28.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2000) 29.医疗机构对其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005)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004) 31.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2003) 32.《执业医师法》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期限是3个月至6个月(2001) 33.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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