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买的法官---香港陪审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及习惯法, 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別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第八十六条:「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因此, 香港依《基本法》保留了英国普通法在高等法院审理刑事案的「陪审团裁决制度」。
《陪審團條例》中的第4條:陪審員的資格

香港居民,21至65歲 ,有良好品格 (无犯罪记录)。
具有對審訊進行時將所採用的語言有足夠的知識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精神健全、無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殘疾。 担任陪审员是一种公民义务,任何符合上述人士一旦被随机抽中并选出, 则不能免役, 拒不出席者犯「藐视法庭罪」, 会判处入狱三个星期并留刑事案底。

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為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1)條獲發津貼。津貼按日計算,不足一日也作一日計算。

僱主不得因其僱員曾經出任或正在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在任何方面歧視或作不合理對待其僱員。如任何僱主違反相關條例,可被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

以下人士可以豁免出任陪审员:

法官
某些公务員
律師
醫生、牙醫及獸醫
報章編輯及職員
某些神職人員
全日制學生
獲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特別許可者
陪审团由5---9人组成, 一般是7人。由随机抽签然后再筛选。

在陪审团制度之中, 法官只作为维持法律程序的公证人, 解释法律观点, 引导陪审员独立思考。法官 不作裁决。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 是各陪审员投票决定。罪名若不成立, 法官宣布无罪当堂释放;罪名成立, 法官会撰写判词, 依例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团如下的制度:

1.迥避制度。在陪审员遴选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把认为可能偏袒对方的候选陪审员剔出去。
2.密封式人身隔离。一旦被选中成为本次开审案件的陪审员,即被集中隔离,不得外出回家,不能接触外界任何人,杜绝了贪污受贿作弊的一切可能。
3.讯息隔离。开审期间,不准看电视、报纸杂志及一切印刷品,不准听电台广播,杜绝了受外界传媒舆论的影响;不准用电话手机和电脑,杜绝与外界交流。眼所观,耳所闻只限于审讯的内容,心无旁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控官、警方、证人和对方律师都有被收买的可能。唯独陪审员才没有机会被收买,因为事前谁也不知道陪审员是哪几个,到

知道时陪审员们已被法警隔离,无法接触,收买者要贿赂也从无下手。陪审员裁决过程尽管会出错,但绝对不是因为个人利益故意犯错。
罪名成立与否,全在这团临时组成陪审员的裁决, 因此,你用利益收买法官和检控官都不能保证官司会赢,也就没必要去贿赂。陪审团制度最大限度保障了司法的廉洁和尊严,提高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敬畏。
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的精华所在。








陪审团





陪审团一般要求无法律素养,


律师和法官等职业不能做陪审团成员




这是为了防止专业人士用法律误导其他组员;(国内有些人就巴不得用法律知识误导别人)




也就是说陪审团完全是通过证据和双方律师的辩论来判断谁有理————良心判罪

***

陪审团是腐败效率非常低的结构,





因为把权力交给了12个乱七八糟没有共性的人;




在任何国家,你行贿官员其实很容易,行业里早就有由来已久的潜规则,什么钱可以拿,什么钱不可以拿,拿多少,拿了钱应该怎么办,受贿对象心里门清;这种是和专家做交易,腐败效率极其的高。




但是你要行贿陪审团,就费劲了,因为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他们不懂什么潜规则,你有可能遇到狮子开大口的败类,也有可能遇到郭美美这种嘴上没门的家伙。




而且因为陪审团要被隔离,你很大可能是需要行贿其家人,要么怎么给钱?这就更增多了你说服的对象和行贿的难度。




世界上若组织犯罪的话,是集团越小越好,联络线越单一越好,人一多,什么也别想保密,所以即便你手眼通天,行贿了12个家庭,你根本保证不了这群人事后守口如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