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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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美学基础

作者:欧阳爱辉

来源:《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3期

[摘要]私人刑事调查作为古老的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其实现法制化在现代社会具备着浓厚的美学基础。首先,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其次,它展示了刑事诉讼活动对“善”的向往;最后,它还彰显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美”的追求。

[关键词]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美学;追求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3-0081-04

私人刑事调查系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等)为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各类追查、搜集、取证等客观性考察活动之总称。作为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的重要表现手段,从古至今它一直存在。而法制化,则多指凭借法律制度的确认、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令国家与社会基本关系、主要活动能够按合理高效的现代原则运行并不断朝着法治国家迈进[1]。对现代国家来说,毋庸置疑法制化乃是其运作的第一关键要义。

所谓美学基础,即某些事物、行为或活动在美学层面的理论依据。尽管美学理论主要是文学实践的总结与指导[2]4,但随着法美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律与文学运动”①的日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普遍关注到法律中的美学问题②。“诗人和小说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视角或术语供我们试用”[3],较之过分苛求法制化理性特征而有意无意忽视法潜意识(如人文关怀或人性理念等)和超理性(如艺术化的浪漫或唯美状态等)因素的近现代法学研究,这种美学分析进路更能从本源角度来探索法律,确保法学研究范式的科学性。

立足于美学视域,刑事诉讼活动当属一类法律审美对象,在其理念、文化与价值的漫长演进历程中拥有着独特的美学追求或者向往。那么,倘若对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能够体现出刑事诉讼活动的美学追求,也就意味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在美学范畴获得了巨大支持,具备美学理论基础。

一、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

所谓“真”,尽管字面本身包含着本原、真理及真实等多种含义[4],但放置于美学语境下,“真”便更多指“假”之对立面,即真实,与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相符。依此类推,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即强调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应当遵循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社会现实并同其密切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推行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毫无疑问便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囿于人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站在最宏观哲学范畴,人类永远无法获知绝对客观真实而仅能无限最大化向其逼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准确了解、把握客观世界。就一般层面的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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