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5), 617-623

Published Online May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64064795.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64064795.html,/10.12677/ass.2018.75094

A Fine Analysis of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Taking Shanghai as an Example

Xin Zhang

School of Social Manage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Apr. 26th, 2018; accepted: May 10th, 2018; published: May 17th, 2018

Abstract

Using stata software to analyz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of drunken type in Shanghai, we can observ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age, time of the crime, de-fense, and truthful confession or cando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also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ypes of car. The fine amount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alcohol con-centration,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On this basis, I found that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concentration on the amount of the fine was influenced by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Keywords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Fin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diation Effect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张心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8年4月26日;录用日期:2018年5月10日;发布日期:2018年5月17日

摘要

通过stata软件对上海地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罚金数额的适用与年龄、案发时间、有无辩护、如实供诉或是坦白等不存在显著相关性,需要注意的是,罚金数额的适用与车型也已经不存在显著相关性。罚金数额的适用主要与酒精浓度、拘役期限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相关。在此基础上,笔者发现酒精浓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受到拘役期限的中介效应影响。

张心

关键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实证分析,中介效应

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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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酒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然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项规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同时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造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罚金刑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

罚金刑的本质就是使犯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从而实现刑罚的惩罚目的。而随着我国的刑事政策理念逐渐走向更加文明、开放,罚金刑对轻微犯罪人的运用能有效避免对其使用短期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弊端,预防其再次犯罪,为其改过自新提供更好的现实条件。因此,本文以酒驾的罚金适用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好的适用罚金刑,实现有效防控和惩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本文将酒驾问题集中在上海市进行分析,一方面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在刑法适用方面相对完善,能够较好的分析罚金刑在酒驾中的适用;另一方面,能够为全国其他城市做一个很好地参考,便于各地的司法完善。

2. 研究综述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文献,可以分为理论探析以及实证研究。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理论探析主要从酒驾是否一律入刑,酒驾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以及围绕法条的解释阐述,更多的是在法条草拟、颁布实施前期的一种理论性探讨;实证研究则是在法条实施后对具体判例进行分析,对刑罚适用情况的探讨。

2.1. 理论探析

酒驾是否一律入刑上,周详认为“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既具有实体上的合理性,也有刑法教义学上的理论根据。他认为仅靠将醉驾入罪并不能产生比采用行政处罚措施预防、遏制醉驾更好的效果;且醉驾入罪后的行政、司法成本成倍增加,选择性执法成为必然趋势,从长远看其效果反而有可能不利于预防、遏制醉驾;再者“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与刑法的谦抑性相符合[1]。而谢望原、何龙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则提出醉驾行为原则上应当一律入罪,但也存在例外[2]。

酒驾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上,冯军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3]。谢望原、何龙则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等价性,对其按照以危险方法

张心

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是不合适的[2]。

此外,部分学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出发,对醉驾做了进一步探析。如贺波[4]从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问题出发,认为立法的制约、法官自身素质以及指导性案例作用缺失导致量刑失衡,并从英美法系量刑中得到启发,建议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以及建立量刑失衡救济制。刘宗仁[5]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述略》一文中提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仍存在刑期设置不尽合理,司法中所提取量刑情节不尽规范,不同司法机关量刑不够均衡,司法解释滞后等问题。并提出以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的量刑基准,健全醉驾行为风险分级制度,严格把控从轻处罚的情节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好与行政处罚的连接,优先适用刑法等相关建议。

2.2. 实证研究

在实证研究方面,对拘役和缓刑的分析较多,如黄伟文、曾筱宇对缓刑适用的分析[6];此外对总体性的研究较多,但只是做了基础性分析,如章桦[7]在《L市醉酒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只是对泸州市酒驾问题做了一个全面的基础性分析,在涉及罚金数额方面,仅与文化程度做相关比较,且两者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文姬[8]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与量刑的省域差异实证研究》也是简单分析各省份间的差异;而在涉及量刑模型的建构、基准刑的确定、罪刑均衡的深入探析文章中,从全国范围进行分析,样本的范围选择过大,影响实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且研究中直接加入了所有变量,做出来的相关系数对罚金不能很好地反应,如章桦[9]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特征及量刑模型构建实证研究——基于全国4782份随机抽样判决书》以及文姬[10]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此外,褚志远[11]在做罚金分析时以偏相关系数进行解释,这种影响因素考察存在问题,偏相关系数分析一般不适用于分类变量。

3. 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

3.1. 判决书来源

基于上海市高级法院网站的裁判文书,本研究检索了判决日期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判决书的检索方法如下:选择刑事案件类别,文书类别为判决书,法律依据为危险驾驶罪。共计下载359篇,按照所需变量类别进行初步的数据录入。

3.2. 变量设置及其含义

本文旨在研究上海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适用,因此因变量为罚金数额。把所涉及的上海市359份刑事判决书记载的关键信息进行逐一分析后,提取可能影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13个变量:地区、性别、年龄、案由、有无其他违规、车型、酒精浓度、案发时间、有无辩护、如实供诉或自首、拘役刑期、是否缓刑、缓刑刑期(表1)。根据判决书,将案由分为交警例行检查发现或发生交通事故被警察抓获;其他违规行为包括逆行、无证驾驶、无牌照驾驶等情况;车辆类型,按照驾驶机动车类型不同,区分为摩托车、轿车、客车,对于判决书中的“小型汽车”视为轿车,此外对于变量中出现的少量货车以及商务车、作业车都归类于客车;酒精浓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中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驶;案发时间从零时开始按每三个小时为一个时段,分为拂晓、黎明、清晨、上午、中午、下午、傍晚和深夜。

上述13个变量中,案由、其他违法行为、酒精浓度、车型、四个变量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有无辩护和如实供诉或自首两个变量则关系量刑问题,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自首

张心

Table 1. Independent variable statistical indicators

表1. 自变量统计指标

自变量自变量类型自变量赋值

基本信息地区定类变量

性别定类变量男= 1 女= 0 年龄连续变量

犯罪事实

案由定类变量检查= 1 事故= 0

有无其他违规定类变量有= 1 无= 0

案发时间定类变量

拂晓00:00~2:59 = 1、黎明3:00~5:59 = 2、清晨6:00~8:59 = 3、

上午9:00~11:59 = 4、中午12:00~14:59 = 5、下午15:00~17:59 = 6、

傍晚18:00~20:59 = 7、深夜21:00~23:59 = 8

酒精浓度连续变量单位100 mg/100ml

车型定类变量摩托= 1 轿车= 2 客车= 3

量刑

有无辩护定类变量有= 1 无= 0 如实供诉或自首定类变量如实供诉= 0 自首= 1

判决拘役刑期连续变量单位月

是否缓刑定类变量是= 1 否= 0 缓刑刑期连续变量单位月

以及如实供诉的从轻处罚情节,在醉酒驾驶判决书中均适用上述条款之一。拘役期限、是否缓刑以及缓刑期限是做出的最终判决。

4. 数据分析

4.1. 罚金的总体性分析

4.1.1. 基本信息统计

根据样本数据可以得出,上海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关于罚金的判决平均数额为3352.436元,其中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20,000元。判决中罚金为2000元的案例最多,共93例,占26.65%,此外3000元和5000元分别有76例和56例。96.56%的案例判决罚金数额在6000元及以下,共有337例,6000元以上的仅有12例。上海各地区中以长宁区的罚金平均数额最高,达6105.63元,崇明区的平均罚金数额最低为1500元。发生在青浦区的酒驾案例最多达71例,虹口、奉贤、崇明等相对较少。

在性别差异方面,男性酒驾判决的案例有263份,女性仅有7份,存在显著差异,这与社会现象相符合,男性喝酒的比例远高于女性。而在罚金的适用上面,女性的平均罚金为6428.571元远高于男性的3505.703元。

年龄与罚金数额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1082,且p > 0.05,二者不存在相关性。

4.1.2. 案发时间和罚金

时间上,在拂晓(00:00~2:59)傍晚(18:00~20:59)、深夜(21:00~23:59)三个时间段发生的事故较多,分别有79、82、126例,共占82.23%。而清晨与下午,即06:00~08:59以及15:00~17:59这两个时间段罚金的平均数额最高,分别为4750元与4000元;上午(9:00~11:59)所判决的罚金平均数额最低为2200元(表2)。将案发时间与罚金数额做方差分析,得出F = 3.33,p = 0.0019 < 0.05,二者存在显著相关性,但Bartlett 的p值= 0.000,拒绝方差齐性的假设,分析的结果不值得信赖。

张心Table 2. Statistics on the amount of fines for different times

表2. 不同案发时间的罚金数额统计

时间频数罚金均值拂晓00:00~2:59 = 1 79 3607.595

黎明3:00~5:59 = 2 17 3294.118

清晨6:00~8:59 = 3 14 4750

上午9:00~11:59 = 4 5 2200

中午12:00~14:59 = 5 13 3192.308

下午15:00~17:59 = 6 13 4000

傍晚18:00~20:59 = 7 82 2634.146

深夜21:00~23:59 = 8 126 3507.937

4.1.3. 车型与罚金

笔者在相关文献中看到车型会影响罚金的适用,车型代表行为人的经济状况[6]。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车辆,车型已经不能很好地反应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相对较高,车型的影响性更小。因此,这里特意将车型与罚金的关系单独列出做一个相关性分析。

笔者将车型与罚金数额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的bonferroni式多重比较检验并得出表3。根据表3我们可以看到,摩托车的罚款平均金额为2888.889元,轿车的罚款均值为3342.222元,客车为3568.182元,三者的罚金数额递增,但无论是轿车相对于摩托车,客车相对于摩托车,还是客车相对于轿车,在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上并没有显著性关系(括号中的数值为p值且均大于0.05),轿车相对于摩托车,罚金数额增加453.333元,客车相对于摩托车增加679.293元,客车相对于轿车增加225.96元。此外根据单因素方差分析得出F = 1.46,p = 0.2326 > 0.05,车型与罚金数额不存在显著相关,所以笔者认为车型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罚金数额的适用。

4.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法律适用机制分析

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的对数作为因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表4呈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回归分析的结果。其中模型1放入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因素(酒精浓度、案由、有无其它违规),时间作为虚拟连续变量在这里不作考量;模型2放入了影响量刑的因素(有无辩护律师、如实供诉或坦白);模型3放入判决因素(拘役刑期,是否缓刑),模型4放入了所有自变量。

模型1显示,在认定案件事实部分,酒精浓度和案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有显著影响。酒精浓度每增加100 mg/100ml,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405元(即罚金数额为2550.386元);检查与事故相比,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减少0.122元。有其他违规相比于无其他违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0953元,但二者不显著相关。

模型2显示,在从轻处罚量刑方面,如实供诉或自首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有显著影响。自首相对于如实供诉来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反而增加0.246元。有无辩护对于罚金刑的适用没有显著影响,有辩护比无辩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反而增加0.108元。模型2能够解释26.3%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变化。

模型3显示,在判决部分,拘役的刑期与是否适用缓刑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均有显著性影响。拘役刑期每增加1个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就增加0.353元;适用缓刑相对于不适用缓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334元。模型3能够解释35.2%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变化。

张心

Table 3. Variance analysis between fines and types of car (N = 349)

表3. 车型与罚金的方差分析(N = 349)

车型摩托轿车数量罚款均值

摩托36 2888.889

轿车453.333 (0.631) 225 3342.222

客车679.293 (0.266) 225.96 (1.000) 88 3568.182 t statistics in parentheses *p< 0.05, **p< 0.01, ***p< 0.001。

Table 4.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fine logarithmic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N = 349)

表4.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数额对数的回归分析(N = 349)

模型1 模型2 模型3 模型4

案件事实

酒精浓度0.405***0.161*检查?0.122*?0.0380 有其它违规0.0953 ?0.0607

量刑有辩护0.108 ?0.0403 自首0.246**0.132

判决

拘役刑期0.353***0.285***缓刑0.334***0.379*** _cons 7.439***7.899***7.099*** 6.946***调整的R^2 0.151 0.263 0.352 0.3667

*p< 0.05, **p< 0.01, ***p< 0.001。

模型4在加入了所有变量后,仅酒精浓度,拘役的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与罚金对数仍存在显著性相关。酒精浓度每增加100 mg/100ml,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161元,0拘役刑期每增加1个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就增加0.285元;适用缓刑相对于不适用缓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379元。

4.3. 罚金刑适用的中介作用

根据表3的模型1、3、4的对比,笔者发现酒精浓度对罚金数额的影响,随着拘役刑期的影响而变化,所以为进一步分析其中的关系建立表5,如表5所示,模型4即表3中的模型,表示罚金对数与拘役刑期和酒精浓度的总体回归;模型5表示罚金对数与酒精浓度的线性回归模型;模型6以拘役期限为因变量,考量拘役刑期与酒精浓度的相关关系。

从模型5可以看出酒精浓度与罚金对数存在显著性相关,相关系数为0.525,从模型6可以看出酒精浓度与拘役刑期存在显著性相关,相关系数为1.275,从模型4与模型5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加入自变量拘役期限后,酒精浓度与罚金对数相关系数降为0.161,且仍存在显著性相关,显著程度减少。根据sobel 检验得出z = 134.9,证实酒精浓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受到拘役期限的中介效应影响。

4.4. 罚金模型建构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

从模型4中看出,罚金数额主要与酒精浓度、拘役期限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相关,因此罚金模型基准型为:Ln罚金= 6.946 + 0.161 (酒精浓度) + 0.285 (拘役刑期) + 0.379 (是否缓刑);酒精浓度为单位为100 ml/mg,拘役刑期单位为月,缓刑= 1,不缓刑= 0。

张心Table 5. Linear regression analysis

表5. 线性回归分析

模型4 模型5 模型6

酒精浓度0.161

案由?0.0380 ?0.0797 ?0.146 有无其它违规?0.0607 0.254**0.677***

有无辩护?0.0403 0.0562 0.0558 如实供诉或自首0.132 0.122 ?0.0322

是否缓刑0.379***0.416***0.128

_cons 6.946*** 6.927***?0.0684 调整的R^2 0.3667 0.2530 0.4700

*p< 0.05, **p< 0.01, ***p< 0.001.

此外,根据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适当增加罚金刑适用:

不同车型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摩托车、轿车、客车以其可能造成的危险增加,平均罚金额可以递

增。如轿车相对于摩托车可以增加500元的处罚,客车相对于摩托车可以增加800元处罚。

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的计量。同比其他时段,清晨与下午即06:00~08:59以及15:00~17:59,可增加

罚金2000元。清晨与下午刚好为车辆早晚高峰阶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性影响更广泛,其

他时间段则少有此类问题。

男女性别上面,要增大对女性的罚金刑适用,同比男性可增加3000元。在酒驾问题上,对于相对较

少的女性主体,以加大罚金数额的方式,能够达到更好的惩戒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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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 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 现在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是很强的,尤其是醉驾危险驾驶罪。我国对于醉驾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这些标准具体是怎样来说明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吴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杨瑛 内容摘要:随着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醉驾肇事案件的频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时出现的一些困惑,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分析,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认定定“醉酒性”危险驾驶这一行为。 一、吴某危险驾驶罪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新XX6572号白色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XX市建国北路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电大宾馆门前的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XX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① (二)本案主要证据 被告人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自己跟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位于XX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宾馆门前,将车停放好之后回宾馆休息了。十分钟之后保安敲门叫自己去挪车,被告人便下去启动 ①哈密市检刑诉【2015】164号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 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而现在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若高于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并一律到医院抽检验血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目前,市交警局侦察大队有40多人重点负责查处醉驾。 将“零容忍”醉驾行为 “大运会临近,交警局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最近我们每天查处的酒后驾驶约有10人,希望五一以后深圳被查出的醉酒驾驶行为越少越好。”徐炜表示。今后,交警局将坚持采取“四个一律”的高压查处方针:行为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一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 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和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2级博士《法哲学》结课作业,隋毅(刑法),0120120126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顺应现实需要,囊括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但围绕醉酒驾驶法律规制的争论并未也不应停止。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为论证醉酒驾驶入刑的合理性、完善醉酒驾驶法律条款、有效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提供不同的视角和理论依据。如果运用侵权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损害的分散性、公共产品的特性、起诉的成本收益三个方面的原因必然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通过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其醉酒驾驶的收益大于行为成本,无法通过违法成本遏制醉酒驾驶行为。侵权法、行政法在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方面的无奈、无力表明需要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明需要将醉酒驾驶予以事前规制,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成为必然。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与刑罚,法经济学分析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侵权法与行政法不足以遏制危害行为时,国家才可以动用刑法。刑法的谦抑性也蕴含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准则。刑法运行耗费的成本最大,而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将资源配置到阻止严重危害社会的频发行为方面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最大化效用。对于通过其他手段或者部门法调节可以阻止的危害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的低成本维护。只有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调控,其他部门法无力控制的危害行为,才需要动用刑法。下文将对运用侵权法、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不足之处予以简单分析,进而分析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犯,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受害人寻求侵权法救济的激励 (一)损害的分散性 醉酒驾驶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人都是醉酒驾驶的受害人,这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受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威胁。醉酒驾驶行为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摘要 酒后驾驶往往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相联系在一起。“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许多人通过酒来驱寒解乏,在喜庆节日里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则是影响情绪使人意识不清醒的罪魁祸首。“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这里将从酒驾的危害、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及该怎么做这些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情一 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7日下午,孙伟铭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之后折返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分别与3辆车发生碰撞或擦剐,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分析 其实在这起案件发生前后,都发生了许多程度不同的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案件,并且这种醉酒驾车的现象普遍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达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因为太多太多无辜的生命因为司机如此荒唐的疏忽而搭上了生命,不仅害人害己,还破坏两个家庭,所以我觉得酒驾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必须得到重视。虽然我们国家对酒驾一直都有处罚,在全国各地也开展了许多安全驾驶的知识和宣传,但是为什么驾车族依然对酒驾抱着放任和无所谓的态度?而且在这起案件发生前,驾驶者竟然已经因无照驾驶而发生多起案件却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这次最严重的事故发生,敲起警钟也为时已晚! 案情二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分析 这起是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从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摩托由于便捷,才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这些驾驶人员慎重驾驶的那根弦似乎蹦的不够紧,安全驾驶的意识单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者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应该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有着最潜在的危险,首先没有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行驶的资格,没有过硬的技术加上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不属偶然! 为什么酒驾屡禁不止??? 导致醉驾的有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我觉得是违法处罚的成本太低,酒后驾驶管理成本较高,处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会被追究刑责。一个城市路口成百上千,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至2008年底,全国近2.5万交警,管辖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 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 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 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 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 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 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看过“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的人还看了: 1.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3.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4.最新规定2015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错误。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中,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C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此处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选项D正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64064795.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酒驾罪分析

解读危险驾驶罪: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钟雨岚时间:2016-08-08浏览量 6评论 000 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 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速度仍然相对较慢,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呼气酒 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 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 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 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 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 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醉驾一律入刑符合醉驾行为抽象危险犯的属性,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防止权力异化。对醉驾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在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构建累犯制度上存在诸多障碍,应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以解决司法实务过程中的难题。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强制措施;累犯制度 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交通秩序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同时其法定刑偏低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笔者试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醉驾的犯罪构成 醉驾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体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言,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辆即可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即驾驶人应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谨慎驾驶义务而没有履行。(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在道路上进行,这里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4)情节条件:本罪不以情节论,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致人死亡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显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秩序。 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达到醉酒标准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在犯罪之外。公安部发表声明表示对醉驾一律予以刑事立案。而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醉驾一旦达到酒精含量标准就构成犯罪。笔者也赞成醉驾应一律入刑,不应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5)积极赔偿损失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犯罪要是具有某些特殊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节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相关知识阅读: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 Type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业日益繁荣,越 来越多的汽车已经作为普通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人们在享受汽车所带来的 交通便捷同时,频频发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给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 分严重危害,醉酒驾车肇事成为了可怕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些年发生的一些 醉酒驾车肇事恶性案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 求严惩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并要求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在此背景 之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了危险驾驶 罪,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醉酒驾车 恶性案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认 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有理论争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所以, 为准确理解、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解决好醉酒驾车行为 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性 质、犯罪构成、立法考察、司法认定和刑罚裁量等问题,力求达到对醉酒型危险驾 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明晰之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 性质、犯罪构成及立法考察。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醉酒后于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倾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根据犯罪构成 “四要件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罪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和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醉酒驾车犯罪均有较 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其规制处罚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的类型较全,有些国家和地区 还将酒后、醉酒驾车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认识既 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对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处罚严厉,法定刑设置高,还规 定了资格刑和相应辅助措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是应对风 险社会、弥补行政处罚不足、完善刑事法网的需要。醉酒驾车入刑实现了刑法对法 益的前置保护,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顺应了民众的立法期待,意义重大。 第二章阐述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醉驾入刑后,学界对“醉酒 1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 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而在刑法对醉驾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4064795.html,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娟周佳蕾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 摘要:根据嘉定区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分为单纯醉驾、事故型醉驾、复杂 要素型醉驾等三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单一,多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应当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纯醉驾案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合理利用起诉裁量权;针对事故型醉驾案件,区分事故后果不同,区别设定量刑起点;针对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考量醉酒驾驶各行为要素,科学设定量刑建议刑期计算规则。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法律适用 一、典型案例 1.单纯醉驾案件 2017年9月12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沪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宜公路富蕴路路口东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3月20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 提起公诉。 2.事故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一机耕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涂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物损为7000元),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76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12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3.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秦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安路泽普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某见状驾车掉头逃逸,民警遂驾车追截。王某某驾车逃至本区安亭镇米泉路昌吉路口南约300米处时与陆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物损为282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23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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