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每日一练(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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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每日一练(2015.5.6)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每日一练(2015.5.6)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少选,不选,多选均不计分!

1、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B.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且参与共同作案的,构成共同犯罪

C.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由于甲属于间接正犯(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A

解析: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A选项正确。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但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错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但是,如果事先通谋事后予以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C选项错误。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不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要求被利用人不知情。乙属于胁从犯,与甲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B.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D.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ABCD

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同犯罪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

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只要共谋实行犯罪,即使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也认定为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C正确。单独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D正确。

3、李某以给吃麻醉糖的方法将小玲(女,7岁)骗走,意图贩卖营利,后因行情不好,多次未能成交,一直将其用来供自己使唤、奴役,后来在一次交易尚未达成之前,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则其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

A.拐卖儿童罪既遂B.拐卖儿童罪未遂

C.拐骗儿童罪既遂 D.拐骗儿童罪既遂与拐卖儿童罪未遂

A

解析: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的关键是:前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本题中李某以贩卖为目的,故构成拐卖儿童罪;又由于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不论是否出卖)就构成了既遂。故A为正确选项。

4、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C.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绑架罪

AB

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5、下列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某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取出交给李某

AB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D选项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故正确选项为A、B。

6、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7、甲、乙、丙均犯抢劫罪。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有两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12年;乙是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丙是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甲最后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

B.对甲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C.对乙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D.若对丙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D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甲所犯三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

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即使甲最后合并执行的期限为25年,也是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小于13年),B选项表述错误。乙是累犯,但并没有被判处死缓,因此不适用有关特殊死缓犯减刑的规定,而适用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

8、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 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销毁了有关罪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D

解析:虽然甲某的行为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从客观结果上看使乙某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甲某并没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因而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因此不能构成包庇罪;也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不能构成伪证罪;甲某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

9、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确定的。《刑法》第246条、第261条没有对侮辱罪、遗弃罪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存在加重情形,但加重情形仅限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等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损害结果,属于期间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

10、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

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11、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B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12、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D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强奸、强迫卖淫行为都仅应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而不成立数罪。

13、下列关于假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正确的表述有( )。

A.假释与释放的区别是,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而释放是无条件的

B.假释与减刑的相同点在于,如果在假释期间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如果在减刑期间内再犯新罪,则恢复已减的刑期

C.假释与缓刑都以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能性”作为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二者的适用根据相同

D.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所有的罪犯

A

解析: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而释放无论是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的,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A选项正确。如果在假释期间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B 选项错误。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二者的适用根据不同,C选项错误。假释与监外执行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D选项错误。

14、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确定的。《刑法》第246条、第261条没有对侮辱罪、遗弃罪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存在加重情形,但加重情形仅限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等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损害结果,属于期间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

15、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16、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因为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B.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C.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因为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

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

C

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

17、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D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强奸、强迫卖淫行为都仅应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而不成立数罪。

18、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19、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3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1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A

解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有:

1、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形成之前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贪污行为的意图,并分7次窃得公款60000余元。此案中,某甲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就不是后来构成连续犯的贪污犯罪的组成部分。

20、甲于1992年3月5日犯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年11月21日甲又犯B 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应为( )。

A.2007年3月4日 B.2011年11月20日 C.2006年11月20日 D.2002年3月4日

. B

解析: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由于前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故其追诉时效应为15年,即从1996年11月21日起算,结束时间应为2011年11月20日。

2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判处拘役、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的期限相等

D.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完毕之日起计算

B

解析: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正确。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选项错误。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选项错误。

22、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

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23、甲、乙、丙均犯抢劫罪。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有两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12年;乙是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丙是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甲最后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

B.对甲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C.对乙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D.若对丙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D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甲所犯三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即使甲最后合并执行的期限为25年,也是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小于13年),B选项表述错误。乙是累犯,但

并没有被判处死缓,因此不适用有关特殊死缓犯减刑的规定,而适用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

24、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A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另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本题中行为人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非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A。

25、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CD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项正确。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项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项说法错误。

26、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1年9月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报送了将张某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9月9日,张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对张某应该( )。

A.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B.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D.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

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注意D项,自2007年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D 项表述本身就错。

27、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CD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项正确。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项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项说法错误。

28、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B.杀人中止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

C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29、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CD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项正确。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项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项说法错误。

30、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B.杀人中止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

C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2)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5) 第六章法律责任 (6) 第七章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1-2] 【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应对措施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劳务派遣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权益费用支付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国报告大厅网讯,通过对劳务派遣行业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前十的分别是外企人力、南方人才、中企人力、中普劳务、万宝盛华、任仕达、骏伯人力、鹏劳人力、汇思人力、豫星劳务。以下为排名的详细介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一、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中国率先为外商驻华代表机构、外商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人力资源专业化服务历史、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完备的服务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隶属于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是华南第一家具有政府背景、专业从事人才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经过十年发展,已经成为一家注重专业服务和创新发展的大型国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三、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长期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至今已拥有超过十五年的专业经验。中企人力秉承精益求精的管理传统,于2004年全面通过挪威船级社(DNV)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认证,于2010年全面通过ISO9001:2008版本升级认证并且连续贯标至今。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四、深圳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深圳社会保障局和劳动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金500万RMB,现有员工12000多人,公司业务涵盖劳务派遣、人事外包、生产线外包、人事代理、业务流程外包、呼叫外包,后勤管理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五、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万宝盛华成立于1948年,公司年度总收益超过220亿美元,为雇主提供涵盖整个雇佣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人才推荐服务、临时和合同派遣服务、员工测评和筛选、培训服务、转职推荐服务、外包和咨询服务等。万宝盛华集团——全球开创性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领导者——于1994年首次将业务拓展至中国大陆,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六、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任仕达(Randstad)是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1960年由创始人FritsGoldschmeding先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正式成立。经过长达50年的持续发展,任仕达集团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美金,位列2009《财富》杂志500强的450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七、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经人事、劳动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人事及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批文。骏伯公司专注中国人力资源外包领域,致力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之一,打造人力资源行业的NO.1品牌。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八、深圳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级人力资源级理论知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真题练习含答案考点及解析

2018-2019年人力资源级人力资源级理论知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真题练习【2】(含答案考点及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缺少了一个形式要件,即()。]单选题1 [书面劳动合同A.口头承诺B.劳动行为C.劳动内容D.A【答案】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解析】2 [单选题]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B【答案】【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确立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3)(4))。劳务派遣协议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建立起(] 3 [单选题实际劳动关系A.劳务派遣关系B.形式劳动关系C.民事法律关系D.D【答案】【解析】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 4 [单选题]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果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则属)。于( 民事纠纷A.劳动争议B.法人争议C.行政争议D.A【答案】【解析】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问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5 [单选题]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一项)万元。就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C【答案】【解析】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单选题]下列属于劳务关系客体的是(组织A.法人B.权利义务C.智力成果D.D【答案】【解析】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 3.客体。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性质的事务。劳务关系具有下述特征:关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下列描述错误的是()。]7 [单选题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A.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也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属于劳动争议B.C.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D.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等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县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照此办法执行,但不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是指上述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劳务派遣中心招用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各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规范

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 二、员额核定 (一)申请条件。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原则上申请员额不得高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编制人数与使用编外人数之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健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同时,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使用员额和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派遣人员或聘用编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1.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编外人员超过本单位(本系统)用工总量10%的。 3.政府临时成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及工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 4.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的工作事项。 5.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一、单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岗位。 A:3 B:6 C:12 答:B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B 3、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A:10% B:20% C:30% 答:A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A:1 B:2 C:3 答:B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A:用工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 C:保险公司 答:B 7、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A 8、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9、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15 B:30 C:45 答:B

10、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 B:5 C:7 答:A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A: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B:用工单位所在地 C:保险公司 答:B 二、多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ABC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A:脱产学习 B:休假 C:辞退 答:AB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5、下列()是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 A:派遣人员姓名 B: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C: 工作地点 D: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答:BCD 三、判断题 1、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答:是 2、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答:否 3、劳务派遣单位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答:否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参考答案(部分)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参考答案(部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合同。(2分) C. 应当 单选题第 2 题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支付报酬。(2分) C. 月 单选题第 3 题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的履行。(2分) D. 不影响 单选题第 4 题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分) C. 十五 单选题第 5 题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2分) D. 三十二 单选题第 6 题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2分) C.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选题第 7 题 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2分) B. 新西兰 单选题第 8 题 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分) C. 用工之日 单选题第 9 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年6月29日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2分) A. 2007 2008 单选题第 10 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分) B. 高级管理人员 多选题第 11 题 有权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主体包括()。(4分) A. 劳动行政部门 B. 工商行政部门 D. 公安机关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需 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 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 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 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 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 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

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6)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严格的规定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 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 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其它忽略。 五、注册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资质、公司基本架构、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及逐条解读

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及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 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知识竞赛答卷

郑州市教科文卫体系统工会干部和职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知识竞赛答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施行。按照年初工作计划,郑州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决定于6月份在全系统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开展全系统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知识竞赛答题活动。目前,全系统各基层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含非在编职工)已占65%以上,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全体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了解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此规定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就是一个学习掌握该《规定》、落实《规定》的过程,请各基层工会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答题,每空2分,满分150分;答卷只填写答案,不再抄题,以基层工会为单位于6月30日前集中报送。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将从完全正确的答卷中采取抽奖的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视参赛人数决定优秀组织奖数量,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为获奖个人颁发奖品。 单位姓名得分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 年( )月(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日起施行。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3、依法成立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4、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5、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的岗位。 6、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或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7、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8、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10、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 1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性质;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个别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误解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增多,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体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此类作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现就禁止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买人、买岗位”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等政策规定,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及程序等,在政府项目招标采购中,不得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人、买岗位”,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买人、买岗位”。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超编录(聘)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等行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盟市人事考试机构要严格把关,凡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招聘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业及岗位招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招聘广告、公告,均不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要及时废止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抵触的地方规定、部门文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劳务派遣六大标准

《劳动合同法》已经正是实施,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个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选择优秀、专业的派遣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用人的隐形成本、降低用工风险、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选择劳务派遣供应商的六大标准: 1、选择派遣供应商的“资格”标准。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对此,企业(要派单位)可以通过审查派遣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派遣”字样,注册资金是否超过或等于50万元,来确认其是否有合法资质。 2、选择派遣供应商的“品牌实力”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工过程中,只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了,无论是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哪一方的过错,全部责任都由这两方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本地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大的派遣机构更有利于转嫁用工风险。 3、选择派遣供应商的“经营规模”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上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除降低风险以外,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灵活用工”。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工作二年,那么如果通过派遣这种形式雇佣这样的员工,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该派遣员工没有工作期间派遣机构就得“养着”。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类型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该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而小的派遣机构由于应对能力相对较弱,要消化这种压力,可取的方式要么提高对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用,要么就从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或者非法接触劳动合同上打算盘,而这是违法的。 4、选择派遣供应商的“网络区域覆盖”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规模大涉及到在不同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用工单位,如果要实现跨地区的劳务派遣,可供选择的派遣机构就只能是自身分支机构同样健全的派遣机构,至少派遣机构的自有分支机构应当跟用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相匹配。或是派遣公司有能力协调用工单位本地的派遣公司,与员工直接签署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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