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摘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特性。其涉及到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均未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惩罚性惩罚近年来产品责任事故层出不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而给消费者、用户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其又与众不同之处。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法定之债,不以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其次,一般的民事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产品责任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对产品提供者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存在缺陷的产品,从这种意义上讲,缺陷产品就相当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也是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基础。(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必要条件。所谓损害,是指缺陷产品所造成的被害人权利或利益所处的一种不利状态。产品责任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三)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切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是存在缺陷的产品。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一)权利主体

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它涵盖了所有因产品存在缺陷而权利遭受侵害的人,不仅仅指产品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使用人,甚至旁观者,还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义务主体

产品责任义务主体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由于产品从采集原材料到生产加工,从运输到出售,最后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要经历多道程序,任一环节都有可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因此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是广泛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广告的经营者等。

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人身损害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性别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性别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__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出生后一直食用在被告_____购买的____________奶粉。

产品质量索赔制度

产品质量索赔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质量意识,避免或减少配套主机厂索赔及整机售后三包费用,对产生的索赔及费用得到有效的落实。 2、范围 适应本公司质量索赔的处理处罚。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质量索赔的统计落实与上报工作; 3.2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积极配合。 4、内容及要求 4.1质量索赔种类 a、一般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b、严重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c、重大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4.2处理处罚对象 造成质量索赔的直接、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负责人 4.3重点要求 4.3.1操作者所加工部件必须按图纸或工艺进行加工; 4.3.2操作者对机加工件、压制件及下料件必须做到首检、中检、终检并记录; 4.3.3检验员在部件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反馈给车间负责人,由 车间负责人安排及时返修; 4.3.4对处理问题外派车辆在传达必须登记方可放行,外派人员回公司后将问题 描述及处理情况作详细登记报质检部以便落实; 4.3.5交件人员在交件时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检验员,检验员协调处

理(各相关车间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并排查库存,如再交件有类似问题拒交或经双方检验员协商同意后方可; 5、考核 5.1对操作者不按图纸加工部件,未经检验导致配套单位输入ERP或退货的每 次考核200元; 5.2操作者对加工的部件出现批量问题且未作自检记录的每次考核200元,报 废件照价赔偿; 5.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各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故意 刁难、袒护扯皮不及时返修的每次考核300元; 5.4对外派人员回厂不作记录上报的每次考核100元; 5.5交件人员在交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每次考核100元,对已知类 似问题还是执意交件导致退货的每次考核200元; 4.6对外馈问题告知检验员,检验员未协调处理,库存未沟通解决的每次考核 200元; 5.7对出现的外馈问题质检员与其沟通各车间负责人第一时间不积极配合处 理的每次考核200元; 5.8因不及时处理或现场解决不了造成的索赔查实后,一般索赔对直接责任人 按直接损失价值的50%处罚;严重索赔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一般索赔最高额度处罚外,每增加直接损失100元,处罚20元;间接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处罚;重大索赔除以上处罚外,对部门负责人按直接责任人的10%进行处罚; 属外协配套件造成的索赔全部有配套单位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3.17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摘要】:间接损害赔偿并不是在任何违约损害赔偿中都可获得的。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下的合同风险配置三原则进行分析,并考虑到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交易整体安全的不同影响,正确的法律规则应从更有利于预防风险的角度出发,考究谁是最低成本的承担者。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风险;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1854年,英国判例法上多了一个经典判例。在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中,原告是一家面粉工厂。因其机器的轴心断裂,故雇用被告,一家运输公司,将损坏的轴心运到位于另一地区的轴心工厂以便依原样仿制新轴心。原告曾告知被告目前工厂已停工,并希望被告能尽快运到。但被告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延迟数日,致使原告停工多日,因而向被告求偿。按照之前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最被普遍采用的标准是“所期待的利益之损害赔偿”(expectation damages),其“目的在于籍由给予被害缔约当事人损害赔偿,使被害缔约当事人处于如同契约完全履行的情况一样,来补偿被害缔约当事人未达成的预期利益”。[1]但安德森法官认为决定损害赔偿因公平且合理地考虑下列两项原则:第一,损害之结果是否是出于此违约后,依通常世事之演变,自然会导致的结果。第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之时是否可以合理地知悉、预见若是违约将造成此种损害之结果;若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有特殊的情境,此一特定情境将导致违约后产生特定之损害结果,而且这些皆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认识到,则该损害即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此后,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又被称为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规则。 在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案中,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运输公司对原告面粉工厂停工的损失究竟该不该进行损害赔偿。现在看来,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不应包括间接损害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本文将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 二、经济学视角下合同的风险配置原则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即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称之为“自利的(self-interest)”。[2]所以,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是从效用极大与成本极小[3]着手,是理性地选择法律规范的过程。合同法上的风险不是指某种刺激或是冒险,而是指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合同双方都是风险厌恶者,至少是风险中性者。那么,风险的配置就成为影响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关键。一般来说,风险的配置包括以下三项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 N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 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Aug.,2008 政治 法律! 收稿日期:2008-03-16 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黄修斌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 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不考虑加害人本身的过错,但对于其他人的过错仍予以考虑,第三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以及一些自然原因,仍可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免责事由。而无过失责任则不考虑任何过错因素,无论是加害人、受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过错,甚至自然原因,都不在考虑之列,对于这种责任形式似乎不存在任何可以免责的事由。 2.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保持法律责任应有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对于承担严格责任的异常危险活动仍具有可非难 性;无过失责任则没有这些功能,它已不再有法律责任的本来含义,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将实际发生的客观损害从受害人那里分散到社会或分散给其他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加害行为本身则不具有应受到否定评价的可非难性。 3.无过失责任的存在前提是保险制度,它通常借助保险而实现,特别是通过责任保险来达到损失分担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定无过失责任就是#认定被保险人?,往往是谁保了险就由谁承担无过失责任。从这一特点来看,可以说,无过失责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符合。确定严格责任则不考虑当事人之某一方是否有保险事实。 4.严格责任其实并未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是严格责任中对过错的确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法。这种归责法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被告的行为与此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就可以断定被告有过错,要求其负责任。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受害人、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所造成,则可因此减轻或免除他的责任。 5.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领域。1963年,在美国加州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一案,被公认为是标志严格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里程碑。在美国,有45个州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采用严格责任;在欧洲,自1988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法令&之后,欧洲各国对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公司与韩凤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等异议申请再审案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再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彬。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该台台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玉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

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为与被申请人韩凤彬、一审被告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凤彬诉九郡药业、云洲商厦、电视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权异议。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是:1、该院重审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2、被告之一鸿雁大药房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韩凤彬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将鸿雁大药房列为被告,且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在鸿雁大药房购药的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鸿雁大药房属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九郡药业、云洲商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九郡药业及云洲商厦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两一审被告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蓝力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30~50%。 3.1.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50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30%-50%的基础上降低50%; 3.1.9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50%;

3.1.10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10%;如重复发生同样问题,第二次按照第一次处罚金额的翻倍金额处罚。 3.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至100%。 3.3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30~50%百分率中减免50%。 3.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60~80%。 3.5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金额处罚。 3.5.1抽查日常检验工作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抽查首件检验记录的情况,无记录或假记录的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5.3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操作者100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产品制作过程中,经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良的,本道工序操作者奖励50元,上道工序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返工,报废的赔偿规定损失的80%; 3.5.5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50%和50%; 3.6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100、50、30、20、10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品质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或继续加工; 3.7.2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品质部门同意,公司总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重要的救济制度,它具有寻求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和利益衡平的功能,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之所在。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角度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手段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可预见性相当因果关系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概述 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法上的根本救济方法,其着重点在于损害的填补,原则上通过赔偿以使受害人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各国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一方面要观测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原则,满足其填补损害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使损害毫无边际,没有具体的可以确定损害延伸的合理标准。这就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限定问题。可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达到准确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目的。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核心环节,是调控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工具。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包括了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定及其他限定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定,是指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限定规则。其他限定规则,是指仅在个别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会被用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并非在每个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出现这种问题、应用这种规则,又称为特别的限定规则,比如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本文所涉及的,仅包含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1149到1151条。第1149条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范围设有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第1150条对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的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诈欺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所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1151条对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时的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即“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限,并且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第1150和1151条中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上。依据第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状官方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性别:___,___族,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性别:___,___族,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__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___年___月__日出生。出生后一直食用在被告_____购买的___ _________奶粉。___年___月原告父母发现原告出现了____症状,父母将其送往_______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病系因______、_____导致的_______。其后,原告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将家中留存的几__(单位)__________奶粉送往________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_________,与原告之病因一致。该商场出售具有 ____________的奶粉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及侵害了原告_____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现原告父母依《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_________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_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产品管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管理)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研究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壹、问题的提出 于《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2]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归责原则作壹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直接来自《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从历史解释视角的观察,对于《侵权责任法》关联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壹)《民法通则》第122条:学说争议的起点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语焉不详,学界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存于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义务主体有无过错,只要是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加重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0]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适用过错推定、适用担保责任以及适用严格责任三种方式。目前,中国法律采纳的是严格产品责任。[11]“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12]有学者认为,严格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于产品责任制度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3] (二)《产品质量法》原第29-31条(现第41-43条):归责原则的争议尘埃落定? 1993年《产品质量法》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了相应的完善,其中,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提记:《合同法》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确立的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之所以规定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是受损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受损方不公平,而且也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也从鼓励交易、减轻违约方过于沉重赔偿责任等方面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在法律实务中如何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积极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一、《合同法》完全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积极损失的赔偿的目的是让使受损方的财产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积极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比较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也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但是,笔者认为,仔细研究可得利益的种类、范围及特点,受损方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2011-09-28 14:01:39| 分类:以案说法|字号订阅 能否以产品质量对抗买卖合同纠纷 据不完全调查,企业在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30%左右。,实践中尤其是买卖合同(或称购销合同)关系中,质量问题更加突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买方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剩余)货款,这类纠纷占到合同纠纷70%以上,僵持不下往往成讼。与此相对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3日某水泵制造厂(原告)与某水利设备公司(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于2008年2月5日前向被告提供250QJ50-320/16井用潜水泵三台(含电机及辅助件),额定流量50立方米/小时±3立方米,扬程250

米±10米,长度1900m ±50m,产品总价75000.00元。预付定金10000.00元,产品实行包安装、包调试、包使用、保修期一年,若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包维修、包换、包退货,待安装完毕使用合格后付清余款。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付10000.00元违约金。 在此前后,原告又向被告出售各类配件、材料总价181007.60元。2008年1-- 4月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200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对引水工程相关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经过两次调试,出具了双方签字的调试合格报告。在被告向原告购材料过程中,退还减压启动柜一台,价值3750.00元,现被告尚欠货款132257.60元。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起诉至浙江宁海市法院。被告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出售的潜水泵等其他货物,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货款,被告拒付货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即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被告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为加强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从设计、采购、生产、交付等整个流程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各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的不断提高,减少或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丁郑州宇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外协厂家。 三. 职责 3.1业务部:负责采购合同、质量协议的起草签订及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不合格品索赔处置等工作。 3.2技术质管部:负责质量技术标准文件的确立,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及不合格品的处理仲裁,对不合格品 具有最终裁决权。 3.3 生产部:负责提供因采购产品造成的生产停工/返工/返修记录,并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工作, 协助技术质检部进行不合格品的索赔工作。 3.4财务部:负责办理质量赔偿费用的财务结算手续。 四. 定义 质量事故:凡生产(搬运、储存、设备改造)和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丁操作不当,违章违纪,判定失误,搬运保管不良,仓库保养不善,设备缺陷或图纸、工艺、材料错误等,致使产品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或入库后批量返修或用户退货、 质量协议:供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合约,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也可独立签订质量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量质量问题:同品名或同批次不合格采购产品的数量大丁或等丁交检数量的5%时,即为 批量质量问题。 质量损失:指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五. 程序 5.1公司各部门在处理采购不合格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我公司生产延续性,使供需双方损失尽可能最小。 5.1.2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同样的质量问题不重复出现。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原则的产生有各个层面的原因。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就侵权行为法来说,一方面法律要对被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企业不被侵权责任所束缚,不被侵权赔偿所拖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契约自由”理论成为法律的主流。而依据当时的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的效力是绝对的,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非契约当事人不能因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越来越复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人们对产品的危险性愈难发现,随着产品致害事件的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显现出来。受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价值取向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相对性理论的渗透,产品责任自然适用了契约关系理论。该原则在客观上保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以契约责任认定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数量的增多,一直广泛应用于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被引入违约责任中,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交易安全需求,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 一、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学者们的看法各不一样。国外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来说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这样的解释:"有时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因为具有恶意、欺诈、暴力以及滥用权力时,加剧了被害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伤痕,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来抚慰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吓阻其他人为同一行为。综合以上各学者的意见,本人认为,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违约方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法院除了判决违约方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

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情况不同,各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度和范围存在着差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它通常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有的一项制度,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行政权滥用、保险责任等领域,只要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陪审团或法官即可行使裁量权,决定一般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晚近立法也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合同法领域主要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 1、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补偿性赔偿一般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形。 3、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在诉讼中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的。 三、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争论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功能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质量侵权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商丘中天水泥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可知,水泥罐属于产品。 2、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在民事诉状中称“原告的以上损失皆因被告的散装水泥罐质量不合格所造成”,可见,原告也认为水泥罐是质量不合格产品,但产品是否合格应由质量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由原告或政府认定。 3、梁园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以下简称“梁园区文件”)认为水泥罐无产品合格证,即也认为水泥罐属于产品。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也有明确规定。 二、本案应属于因无偿借(使)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1、中天公司与杨替青签订了《小型散装水泥罐使用协议》,根据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该协议应属于“无偿借(使)用合同”,因为中天公司没有向杨替青收取任何使用费用。 2、天宇公司在使用水泥罐时,也没有向中天公司或杨替青支付过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使用。 3、承包或出租水泥罐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有偿性”,因此,天宇公司和梁园区文件认定中天公司出借水泥罐的行为属于承包或出租明显与《小型散装水泥罐使用协议》的约定相违背,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天公司存在承包或出租水泥罐的行为。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96、借用合同纠纷”也有明确规定。 5、中天公司将水泥罐出借给了杨替青,天宇公司是如何获得水泥罐的应负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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