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分析

取消农业税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分析
取消农业税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分析

取消农业税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改

革分析

“>取消农业税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分析2007-02-02 21:55:56农村税费改革拆除了农村附加收费的平台,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乡村财力匮乏和提供公共产品能力不足的问题却日益凸现,乡村治理结构亟待改革。

--乡村治理结构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从1994年通过分税制改革形成中央和地方权力的重新划分,总的态势是财权上收,事权下放,造成乡村公共产品的过度供给(各个垂直部门为做工作、实现政绩而布置下来的各项任务)和严重短缺(该干的事没有钱干)并存。由于自身利益驱动,政府部门最终把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造成农民与

集体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国共有乡镇38028个,其中镇19588个,乡18440个,村民委员会678589个。据中编委提供的数据,到2002年底,全国乡镇行政编制为115万人,事业编制为841万人,每个乡镇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员平均在230个以上。另据有关资料,全国村干部人数380万,村民小组干部人数更多。据农业部调查,到1998年底,全国乡级净债务1776亿元,乡均408万元;村级净债务1483亿元,村均21万元;全国农民人均负债374元。严峻的现实说明,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将是我国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焦点问题。

--乡村治理结构改革走向引发争议

目前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如何改革乡村的治理结构引发了众多争议。

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按现代制度来规范传统村社,必然产生政府与分散的、剩余太少的农民之间交易费用太高的问题……无论集权或民主,都对小农经济作用不大,除非把小农经济基础彻底改变。

以原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为代表的观点主张国家政权从农村撤退,“官权退、民权进”。乡镇体制改革和乡村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乡镇自治。一是官方权力退出乡村社会,还权于民,让民间自治;二是乡村社会的最高权力归农民,让政府和部门官员真正成为农民的公仆。有些学者从另一个角度认为,乡镇财政收入不足,因此没有必要设立独立一级政府,应将目前的乡镇一级政府变为县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并无脱离国家介入的传统,今天政府在乡村土地制度、计划生育、税收、教育等方

面都介入极深,因此乡村自治的想法是极不切合实际的。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表示,在目前形势下,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仍有必要存在,在县与村之间没有一级政府不利于农村发展。关键是乡镇机构要能真正为农村发展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有效率的乡镇组织应有利于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能动员社会资源,扩展市场,传播信息,促进政府与社会沟通。总之,乡镇基层政府的走向应从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转向有限功能的政府,从自上而下、行政指令式、搞运动、围绕中心工作转的工作方式和治理模式,转向群众参与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行政管理型的政府转向自治程度较高的政府,从统治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而村委会则应成为受到有效制衡的真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建立乡村公共财政体制

张晓山认为,如果乡村基层组织的

走向应是有限功能的政府,那么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题:一是上级布置的任务是否减少,二是传统的管理模式能否改变,三是有无其他类型组织来接手乡村组织的部分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与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

首先,确立和实施省以下一直到乡镇和行政村的分税制,规范转移支付,使各个政府部门的职权、责任和财政预算相匹配,使基层组织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追逐本部门利益。

北京市房山区的东南召镇靠近河北省的涿州市,共有人口14800人,14个行政村,3.3万亩耕地,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不发达,而且集体债务沉重,集体企业欠款本息合计达6000多万元,上级拨付的一些专项款也几乎都被挤占和挪用,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20

00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统一核定每个乡镇的基本需求,然后实行区与乡镇之间的收入分税,现在取得明显效果,不仅财力增加,基本需求有了保障,而且“吃”“挤”专项资金的情况得到扭转。 其次,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提高乡镇与村两级组织的自治程度。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能是否能真正改变,要看其行为能否受到有效制约,必须限制和规范这些组织使用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前在各地普遍推行“村账乡管”,现在则进一步提出“对一般乡镇,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通过制度创新,在议政和行政之间建起一种民主制衡的机制。由村代会对执行机构(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违背民意、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如果这种体制能够成功,就可进一步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实,由它来监督和制约乡镇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只有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才能真正落实,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农村基层才能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第三,政府提供政策保障来促进农村多元化的组织结构,为农民的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的发育创造条件。要使政府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就要改变政府的职能,使其财力、人力、物力真正用于公共服务领域,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群众参与机制,大力发展农村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农民的合作社及协会等,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使他们对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更为有效,再分配更为透明、公平,最终也将有利于增加产出、提高效率。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免费毕业论文:取消农业税.doc

免费毕业论文:取消农业税 2017年1月1日,我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从国际上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一例外地要对农业实行零税制,并给予相当的财政补贴。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但是取消农业税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以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乡镇的财政负担,本文主要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以及出路进行了总结和探索。 一、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 (一)历史遗留问题 纵观乡镇的财政,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收支矛盾严峻。随着近些年来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供给的范围逐渐扩大,财政需求逐渐增加。除了国家指定的各项增资政策之外,还有各项社会保障均需要财政支出,除此之外,在农业、教育等行业均要按法定实现增长,再加上乡镇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也逐年增大,这些都给乡镇财政提出老更高的要求。除

了少数的富裕地区之外,我国的大部分乡镇经济基础薄弱,商品化农业的规模较小,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在取消农业税后,财政收入的增长潜力极为有限,最终导致收支矛盾突出。 (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过多 出了历史遗留问题之外,财政供养的人员过多,也导致乡镇财政的负担日益加重,我国乡镇普遍存在"小政府、大机构"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不发达的乡镇,甚至通过将政策性安置作为解决就业的渠道,这些大量的财政供养人员吞噬了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所以导致了乡镇的财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难 纵观我国中西部的乡镇的财政状况,几乎都有负债,而且还有欠债逾期不能偿还的现象。乡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往往是保工资、保运转,所以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已无力进行投入。乡级政府债台高筑导致无法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四)取消农业税后的困境 自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财政收入更少,主要收入来源失去,只能靠一些小税种取得一些微薄的财政收入。而且这些税种的结构较为复杂,征管成本较高,增长潜力极为有限,这使得乡镇财政的运行更加困难,那些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乡镇,更是举步维艰,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支付能力远远不够。 二、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的出路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引言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农民们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2009年,我村农民人均收入为3009元,而纯收入有1340多元。这些都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们引进新的农业技术,使农产品产值增加,加上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例如发放良种,发放一些化肥等,这些为农民减轻了很多的压力,使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土地逐渐集中,原来存在的土地抛荒现象得到控制,一部分放弃耕作的农户有重新耕作,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民的重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些有利益国家的“三农”政策,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市场意识,科学意识得到了增强,由于种粮收益增加,加上国家惠农政策的引导,农民肯自愿购买大型农机具,引进高产农种,加上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使可耕作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他们面向市场,靠科技,因地制宜的调整种植,养殖结构,自觉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生产农业模式,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为发展农业提供了基础。 全部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农民将彻底告别千年“皇粮国税”,“以农养政”时代宣告结束,一个“后农业税时代”正在到来,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 二、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 1、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 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农业特产税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税及特产税取消前,县乡财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强。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导致财政收入萎缩,县乡财政的自给能力大幅降低。基层财政收入除少部分依靠非农产业以外,大部分依靠上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但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维持政府运转的一

个税改革(论文

个税改革(论文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

名目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点与体会┉┉┉┉┉┉┉┉┉┉┉┉┉┉┉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体会、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专门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进展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进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体会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今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今春两会前夕作出了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此后国家又出台了若干粮食、种子直补、限制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等措施。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直接带来了农民收入在今年上半年高达10.9的增长,出现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首次超过GDP增幅的好势头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统一降低农业税率1个百分点,12个省(区)农业税率普遍降低3个百分点。除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外,有5个省(市)自主决定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可以肯定地预料,5年内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存续了上千年时间的税种将会彻底同8亿多农民朋友挥手告别。农业税的取消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件,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税的取消,将直接导致与其相适应的诸多原有体制发生一系列重大而又深刻的重大变革。从笔者近年来对农村的调研来看,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有以下几个现实性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这些问题看似跟农业税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税取消带来的成果,进而影响到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

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农业税取消的背景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取消农业税作为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的由来及演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据《中国证券报》报导,针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个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目前中国个税征管模式并不是非常适应中国的国情,其一,虽然个税起征点有所提高,但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工薪阶层负担过大的问题;其二,具有很大的一刀切的嫌疑,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在此情况下,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就难以充分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个人和在国境内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其无论是对我国财政还是对我国民都具有非常重大影响。因此,社会各界对所得税的改革也是非常关注。 人大代表对个税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即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调高至5000元。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是非常大的,虽然有专家称,这个标准能将80%的工薪族排除在外,但这也正好说明了,中国工薪阶层收入的过低。但又有另一个调查显示中国去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所以,如果真的将这80%排除在外,又用什么弥补这一部分的税收空缺呢? 建议二,应以家庭为单位。有建议提出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是个很新颖的提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扣除,再区别对待每个家庭的实际人口,收入等确定其它单项扣除,如果真的能实现,也许就很好的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也能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但是,似乎,这个制度实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如何确定每个家庭的不同负担?如何制定各种不同情况给予的税收扣除标准?征收成本会不会更大? 建议三,降低个税税率。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认为应该下大力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农业税的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农业税 1.夏商周的“贡”“助”“彻”。我国农业税的雏形是早期的贡赋制度,它产生于夏朝。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已经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农耕经济逐渐走向繁荣,自然孕育出税收体制。夏朝的赋税采用“贡”法。《尚书·夏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即只要有土地,就需要缴纳贡额。《孟子·滕文公篇》记载:“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税额以若干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形式上是一种定额税。 商朝的赋税采用“助”法,闻名于世的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篇》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商朝将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给八家,八家在干完公田的农活后,才能耕种自己的田地。公田所得上缴国家,私田所得归农户。 周朝时期的社会生产力较商朝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户耕种的收益增加,逐渐出现“私田收益大、助耕公田收益小”的现象,于是,周朝在赋税上将“助”法改为“彻”法。《孟子·滕文公篇》中对周朝田赋缴纳方式的记载是“周人百亩而彻”,即共同耕种一百亩田地,需要向国家缴纳十亩的收获物。这种征收方式是一种比例税,以亩为计征单位,十取其一。 2.初税亩、田租和租调制。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田赋制度应属鲁国的初税亩。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之前,沿用的仍是井田制,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开垦出大量荒地,私田数量增加,而公田及上缴收获物不变,使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于是,鲁国开始实行改革,废除私田、公田制度,承认土地可以被私人所有,然后对所有土地按亩征收,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奠定了君主专政制度的基础,标志着君主对国家赋税权力的集中控制,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秦国在秦简公时期开始征收田租,按田亩征收,将田与租联系在一起。秦朝统一天下后仍沿用田租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秦朝的税赋种类较多,有口赋、田租、徭役、户赋等。在秦朝初期,统治者还本着轻徭薄赋的治国理念,减轻农民赋役,促进农耕发展;后期,统治者暴政致使农民徭赋越来越重,民不聊生。汉代初期,为了国家稳定、百姓安定,国家推行减轻田租的轻税政策,田租“十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2005年新年伊始,众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全国22个省份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农民卸下肩头重负,这项延续了几千年专门对农民征收的税种退出历史舞台,这对全国九亿农民来说是天大的好事。 农业税取消了,农民得到了实惠,但是“三农”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收税工作就减轻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取消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就减轻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相关部门众多专家和学者也正在研讨取消农业税后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 目前“三农”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市场信息、实用技术缺乏,生产资料市场不稳定、坑农现象突出,农村普遍缺医少药、许多群众看不起病,农民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等,需要做的事很多。需要我们彻底摆脱“催粮罚款”的工作思路影响,做到尊重农民、服务农民。 五年免征农业税的目标即使实现了,那也只是“少取”,减负并不等于增收,还得想方设法开辟“多予”的渠道,给农民带来更多实惠。农民盼望的不仅仅是不缴农业税,还有更多的收入、更好的学校、

更方便的医院、更幸福的日子。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惠农政策仅仅在减免农业税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普遍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国家优惠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农资涨价“掏走”免税实惠,多重因素影响农资价格涨落。高含金量还要有高落实率,如何不让惠农政策打“折扣”,把“真金白银”交给农民,是2005新的一年中广大农民的真情期待。 农民收入,事关农村的繁荣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把政策规定的应该给农民的一分一厘都交给农民,做好“加法”; 把应向农民减收的一分一厘如数地放在农民口袋里,做好“减法”,以农民收入的增加,撬动农村市场,进而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就会迈入新天地。

农业税的历史

农业税的历史 古代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王朝中叶,国家经济特别是财政发生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改革。而改革是围绕增加政府财力、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税费改革也是如此。而在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 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税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情况。但逐渐成为人民的苛重负担。四十年后负担增加了几倍。 北宋中叶,王安石实行变法。制定均输法、改革青苗法、推广农田水利法、颁布免役法、贯彻方田均税法、推行市易法、实行保马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扩大和充实了国家财力。《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石,皇右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石,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七千石。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五千二百一万贯、石、匹、斤、两。 明代中叶,张居正实行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将夏税、秋粮、里押、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成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赋役改为征银,按田亩和人丁计算。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史载明朝政府太仓藏粟达到一千三百石,国库积银也有六千七百万两之多。 清代中叶,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改革。它是封建社会的地丁银,摊人田亩统一征收,取消了人口税,但丁徭仍存在。实行此办法,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田赋征收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棉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以每石粮折银1两计算,后者较前者增收24.49%。 总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费改革,统治者都是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改革的结果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最终农民负担也增加了。 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从秦朝开始,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制度、法律、税收减免等,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军费支付、官俸的发给、其它的开支,无不来自中央财政。实行郡县制,皇权不下县,乡镇开支自己负责筹集。还建立了完备的财政、税收、监督机构,保证了收入上缴无遗。 秦代之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不断完善,到了天衣无缝的地步。最典型的是北宋。强化中央集权采取三条措施: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制其钱谷”的措施是:设转运使掌一路之财,由通判掌一州之财,取消留使、留州的名目,各州的财政盈余全部运往京师。财权的高度集中,出现了“冗官耗于上,冗兵耗于下”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地方苛捐杂税,无名征收,名目繁多。“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岁入财赋,数倍唐室。到了民穷财尽的地步。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今夫取民之财可谓悉矣,一夫不耕,耕者在田,而获者在门;匹妇之蚕,织者在机,而征者在屋,天之所生,地之所产,苛可以衣且食者,皆为犯禁,何民不穷也。”《都官集》卷2宋代政府对人民的种种科敛掠夺,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 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中国封建集权制政府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和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对社会基本生活资料——土地,以及生产者的控制,对直接生产者征收赋役制度的基础之上。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中央集权制政府的权力也是由此基础上而实现的。 把封建的土地、户口、赋税制度捆在一起运行是秦代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政府对农民实行“制土分民”的分配政策。就是把土地按户一份一份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耕种国家授予的土地,获取了长期的占用权,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的租税和服兵役、劳役。制定户籍制度,规定全国的户口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户口登记。以五家为最小的单位,伍以上以十家为单位。在此基础上,征收田赋、军赋、口赋等税收。秦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同时强化了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同土地和赋税结合在一起。奠定了二千年大体不变的过度集中的财政收入机制。其间,从北魏至唐代中叶三百年实行均田制。但仍是户口、土地、人民、赋税紧密结合。唐安史之乱后,由于户籍份乱,人不地着,贫富悬殊,政府不再以人丁为征税对象,而采取以地为课税对象。但两税法又开恶政之开端,两税之中,包括正供与杂税。过了不久,又视两税为正供,另征杂税了。 清代政府执政后,制定<赋役全书)登载土地、人丁的等则及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之原额。以田赋、丁役作为正赋。 以明代万历年间的数额为准。康熙51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法令,并未取消人头税,但由于把全国的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税,对人民有一定的好处。雍正年间,实行“摊丁人亩”,才正式取消人头税,中国的封建赋税制度才向近代社会的财税法迈进了一大步。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2.5万亿元和 3.1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可编辑版】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乡镇政府: 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县从201X年开始在全县24个乡镇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从沉重的负担中得到解脱。农业税免除后仍然面临着相当复杂的形势,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从调查情况看,加快乡镇职能转变,实现乡镇工作良性运行,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重心和职责不明确目前,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既是财产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管理者,直接参与微观经营;有的在服务中职能缺位,主要抓产前服务,包括催耕催种等,对产后市场的开拓、流通渠道的挖掘却忽视了,农民没得到多少实惠;有的乡镇,虽然领导干部叫累、具体工作人员叫苦,但农民群众却不满意。乡镇究竟要管什么、怎么管,一直没有解决好。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农民期望乡镇干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二、运行体制障碍突出一是条块分割,乡镇政府职责权限不清。目前,县级有关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达10多个,占整个乡镇的50左右,而且多数掌握着一些职权。如公安、税收、工商、林业、国土等部门在乡镇均有派出机构,这些机构都以乡镇为工作对象,在行政上虽明确是双重领导,以块为主,但这些机构除党团关系在乡镇外,其它的人、财、物的权力和业务管理权大多都在上级部门,乡镇政府无权过问。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后果:

1、乡镇责任大,权力小。2、块块无法约束条条。3、不利于乡镇统一行政管理。4、影响了乡镇干部的积极性。二是财政体制不顺,收支矛盾突出。从国家财政体制看,自实行分税制后,国地两税相差甚远。国税数额大,稳定集中,征收难度小;地税数额小,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这种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捉襟见肘。乡镇承担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但财权与事权明显不一致,使乡镇收支不平衡成为必然。从县级财政体制看,一般县对乡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乡镇所收税费全额上解,县对乡镇实行不足额拨款,称为4+1工资,或裸体工资。乡镇虽设有财税所,但不是完整的一级财政,这种体制虽然对控制编制,调动乡镇财政增收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但乡镇目前的情况是: 税费全额上解,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全数上交,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由国地两税征收,拨款的工资差额,即形成乡镇负债。加之目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后,虽然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偿,但形成的缺口仍然很大。##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通过收取“三统五提留”和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近8000万元,税费改革之后还可收取农业税及附加4200万元,取消农业税后,抵减中央和省、市下拨的部分转移支付,仍将短收近3000万元。由此可见,乡镇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三、工作环境制约 1、现行的目标考核制度中考核指标过多过细、重心不突出,考核方式不尽科学、重结果轻过程。各项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说: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变革 1.第一次变革(鲁国:初税亩)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2.第二次变革(租庸调制开始于隋完善于唐) 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3.第三次变革(唐中后期:两税法) 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 两税法:①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②不论主户、客户、行商、坐贾均须按资产多少纳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 政府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③将租庸调及各种名目的杂税归为两税,确定了统一的税制,对暂时遏止贪官酷吏 横征暴敛,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具有一定作用。 4.第四次变革(明代: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①大量土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国家土地面积剧减 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 ①赋役合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