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存在的法律风险

委托持股存在的法律风险
委托持股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简称委托持股)已普遍存在于公司、企业当中,虽然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委托持股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认可,但实务中委托持股对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来讲,仍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必须谨慎为之。

一、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没有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委托持股协议,一旦产生纠纷,将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自己委托名义股东持股的事实。如果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否认代持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而实际出资人又拿不出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委托名义股东持股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应的权益保障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2、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双方没有协议对投资权益分配进行书面约定,当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分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时,将会产生很多不确定性的纠纷,而一旦纠纷产生,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二)委托持股协议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只要委托持股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协议就有效。但是,因实际出资人基于股东身份限制、股东人数限制等原因,

委托名义股东持股,则可能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法律风险。

1、规避关于股东身份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一般无效。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于类似的法律法规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一旦违反,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将认定委托持股协议无效。

2、规避关于股东人数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一般无效。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违反上述的类似规定,很可能导致委托持股协议无效。

3、规避其他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一般无效。如规避股权锁定期的规定,即规避《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类似的股权转让锁定期。规避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外商投资法定审批手续等的,都会无效。

(三)委托持股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如果委托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一般来说,委托持股协议包含委托持股股数、股权归属、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股东会提案权、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分红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股权处置,委托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股东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且委托持股协议内容宜细不宜粗,应尽可能的“有言在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或“被处分”的法律风险

由于实际出资人是属于“隐名股东”,对于股东的资格认定,不管是工商行政机关的工商登记资料,还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上不会显示出实际出资人的任何名称。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即使是合法有效面,都的委托持股协议,也只能约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二方当事人,对其他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由此会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如果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或者用股权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而设定质押等等,而一旦第三人取得股权的时候是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的,即第三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并已经登记的,第三人就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损失。

2、股权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的法律风险。如国家有权机关对因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名义股东面临破产、名义股东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等,都将被相应当事人要求国家有权机关对名义股东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拍卖、变卖而予以处分,或者被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或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处置。

3、股权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的法律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即使能保住自己的财产权,也需要付出很大的艰辛。如果名义股东立下了遗嘱、签订遗赠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实际出资人又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与金钱去争取自己的财产权。

二、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于名义股东登记于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等材料上面,即使名义股东受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的约束,但在委托持股行为中,名义股东处在主动和有利的位置,但现实生活中,这并不代表名义股东就不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名义股东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如果与第三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因故却最终并没有成立,而对于这些债务或者费用,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发起人,即名义股东将承担此类责任。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是因为实际出资人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对于此类法律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予以了详细规定。

(二)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以委托持股出资的方式发生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工商登记中确定的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责任之后方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当名义股东清偿之后,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且《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因此,委托持股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都需慎之又慎,全面考虑,尽量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委托持股法律风险分析》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同理,您与张自勉先生之间的签订代持股协议,律师都是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使您吞并张自勉先生的股权的。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登记/变

七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

七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已经提过了。 2.资金安全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提供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过程中,资金包括两类,第一类结算,第二类虚拟帐户的资金,两类资金怎么保证,谁来担保等风险点。 4.洗钱的风险。 《反洗钱法》在明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对服务机构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机构要求更高了。法律实施之后,对我们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a)支付宝交易量是很大的。 b)支付宝的交易没有成本的交易,并不是支出支付宝的网络交易是免费的,其他家也有,据我个人所知,不收手续费的交易服务应该是从淘宝的支付宝开始的。 如果有成本,套现就会不一样了。 c)支付宝的优点,是淘宝的密切的衔接,很便捷,另外要想进行欺诈套现,利用淘宝中的支付宝实行自买自卖是非常容易的。违反犯罪确实是需要反思的。 6.连带责任的风险。 电子商务的纠纷。 7.欺犯风险的案例。 我们提出这些风险,并不是否定这个场,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有效的预防这些问题。这是重要的主题,产生存在确实有必要的,

生存空间非常广阔的。如何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法律规定?我们 建议是从六个方面开始,但没有时间展开了,从完善法律规定可以 简单提一点,有一些法律规定,法律效益层次必须提高。 相关阅读: 第三方支付模式 纵观国内当前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经营模式: (一)支付网关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充当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接口,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商家,第三方支付为商家提供一 个可以兼容多银行支付方式的接口平台。 (二)信用中介模式 看过“七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的人还看了:

股权代持须知的法律防范及规避技巧

股权代持须知的法律防范及规避技巧 时间:2015-08-21 15:54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 为您推荐: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规避风险是什么意思规避是什么意思不确定性规避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的事实。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权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权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颇多。避免风险可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为企业经理人、企业法务应当明确知道一份再完美的合同,在完成签订后,只是做到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同样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同样会出现诸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可能会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等。笔者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内部对合同的管理风险防范 企业内部应当成立统一的合同审核与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合同遗失、损坏等情形。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合同分别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企业法务部门报告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在企业内部对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合同的签订能够统一进行审核,合同的归档能够及时,合同的责任能够明确。 二、收款、付款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收款、付款动作,在收款、付款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所出具的发票信息是否同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一致; 2、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应当及时提醒对方付款,特别是付款期限长的合同; 4、如果未收款而先提供收据一定要在收据上注明货款未支付等字样,以免产生纠纷。 三、一方违约时法律风险防范 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当果段使用《合同法》第九十一第、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终止、解除的规定,减少企业损失。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行使合同终止、解除权利时应当尽到拿义务,最好是通知两次,一次是给予一个适当、合理的时间要求继续履行,再次就是通知合同终止、解除了。 四、行使抗辩权时法律风险防范 当合同一方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

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精编版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最近有几个朋友咨询股权代持的法律知识,这个内容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的清楚的,如果不真正对待这个问题,所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为此推送一期《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的几个大招》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

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

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合同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合同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合同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司法实务】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

纠纷的根源。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然而企业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合同主体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是广义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就不用解释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代持股协议书(内部隐性股东)

代持股协议书(内部隐性股东)

代持股协议书(内部隐性股东)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鉴于: 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有限公司股权中的 %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 3、鉴于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对应公司出资为:元。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备案。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约责任教学文案

第三方支付的违约责任 ——从消费者视角出发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①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模式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开始被越来越多的隔面异步交换所取代。但是,在异步交换的过程中,若无信用保障,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迎合市场异步交换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第三方充当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②在此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通过支付托管实现异步交换的支付保证。 ①赵锡军:《扫描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论与逻辑》,载《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2014; ②徐迎阳:《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策略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规划研究院,北京100191》2014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整个交易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交易各方的积极配合。具体来说,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支付要涉及到消费者、网络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支持。其一般交易流程如图所示: ①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提交订单; ②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向第三方平台提交支付信息; ③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买方支付信息并向相关银行发送支付请求; ④—⑤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验证消费者账户,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消费者账户; ⑥资金从消费者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账户; ⑦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消费者的转账信息传递给商家,并通知商家发货;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现阶段法律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二、“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资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三、“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目前还是可行的。 (一)实际股东不作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1、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8、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代持股协议范本专业版(精编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代持股协议范本专业版(精编 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代持股协议范本专业版(精编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与___________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考虑到乙方不是主要投资者、为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乙方此次对公司的投资将采取代为

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投入公司的_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___________%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份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3、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拨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行使代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甲方在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_曾凡波

2016年第1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282期 Serial No .282 No .1,2016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的互联网支付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主体,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本文主要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所需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判断方式、影响取得的现实因素及未取得而开展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第2条,即“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且该条款明确“网络支付”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 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该条同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途径 (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系统查询根据《办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法》第13条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可查询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信息。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可查询到全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住所或网站了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收稿日期:2015-08-17 作者简介:曾凡波(1977-),男,四川达州人,合伙人律师,从事金融法律研究。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资质及其法律风险 曾凡波1,李 莉1,崔山磊2 (1.北京德恒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10;2.重庆科技学院,重庆404100)摘要: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其次,分析如何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再次,基于数据分析、监管形势和申请实际等方面,探讨影响业务资质取得的现实因素。最后,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6)01-0082-02 82——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成为代持股份。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这种现象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大。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的,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代持股份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

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可能得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这样显然是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对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请特别注意,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等,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署方式 (二)签署的人员 (三)合同向对方的审查 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的审查 (一)规格条款 (二)质量标准条款 (三)包装条款 案例: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所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支付方式条款 (五)定金条款 (六)违约金责任条款 (七)若与外地公司签署合同,尽量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管辖

(八)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传真件,电子邮件双方均予以确认, 约定具体电子邮件地址,降低旅行中的风险) (九)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要在合同中声明 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十)缔约过失责任 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 4、上诉费用的利息损失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规范(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A 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 B 对于转账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C 直接以票据支付的,在签支票时应保持名称的一致性(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支付

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第1篇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区签订。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份及其出资和收益 1.由乙方代持甲方在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 )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出资,乙方并未实际出资也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仅是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乙方在代持股期间在公司的薪酬待遇依照公司规定办理。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第三方支付平台漏洞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第三方支付平台漏洞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胡艳华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产品层出不穷,在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中,代扣业务是我行与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开展合作的业务之一。本文以我行与支付宝公司合作的“快捷支付”业务为例,分析此类业务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一、“快捷支付”业务概述 我行与支付宝公司合作的代扣业务即“快捷支付”业务,该业务模式为:首先,持有银行卡的个人客户需通过支付宝平台,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身份信息及手机短信数字验证码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该服务后,客户每次在支付宝平台进行网上支付时,仅需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完成付款,省去了跳转至网银页面操作的步骤。但是,就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的每笔支付流程而言,支付过程又具体细分为以下两个操作环节:第一步是客户在支付宝平台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后,提交付款指令;第二步是支付宝收到客户付款指令后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银行根据支付宝的扣款指令从客户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宝。由此可见,“快捷支付”业务与传统网银支付方式的区别在于:“快捷支付”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是发送给支付宝后再由支付宝把扣款指令发送给银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也是在支付宝系统中进行的,支付宝仅验证客户在支付宝系统中预留的支付密码即可完成支付。而传统网银支付是客户直接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由银行通过网银安全认证工具,包括USB Key、网银登录及支付密码等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后方能支付成功。 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分析 “快捷支付”因其无需开通网银即可完成支付,在为客户带来便捷支付体验的同时,也存在着支付安全方面的漏洞,一旦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及相关个人信息被盗取,将面临着银行卡资金通过“快捷支付”被盗刷的风险。银行作为持卡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将可能介入此类账户资金盗刷的纠纷之中,客户以银行的扣款操作并非依据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银行要求索赔,而基于下列原因,可能导致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处于不利的局面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快捷支付”业务的法律关系中,银行的扣款行为缺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依据。银行直接依据支付宝的扣款指令即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并未验证客户支付指令的真实性,也未事先取得客户同意银行执行支付宝扣款指令即进行资金扣划的授权,此种交易结构中银行仅与支付宝签订代扣业务合作协议,与客户间并没有任何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虽然客户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通过电子渠道与支付宝平台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因为扣款的行为是银行实施的,客户据此向银行索赔,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并不能用支付宝平台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对客户进行抗辩,一旦客户主张银行扣款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授权,将导致银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客户(消费者)尽到必要的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快捷支付”业务因其安全认证措施与传统网银支付方式的差别,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客户账户资金盗刷的风险,对此银行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但在目前我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书面文件中并没有风险提示的内容,有可能因此在司法裁判中被认定银行存在过错而导致我行对客户的资金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完善“快捷支付”业务的法律建议 在当前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快捷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模式,因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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