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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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以该国金融发展的情况为基础建立的。近年来,随着金融发展的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有了新的变化和趋势。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力图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的发展必须有更加稳固的监管体制保障。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也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美国、日本、韩国等放弃了长期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代之以混业监管模式;欧洲国家则积极推进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创新。本文将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美国在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1999年11月4日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法律上确立了混业经营模式,从而监管模式也由分业监管逐步放开。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负责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四家:联邦储备体系(FRB)、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企业(FDIC)和州银行理事会,这四家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这种多元监管体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了监管力度,保证了监管质量。同时还有一个各监管机构的联合组织(FFIEC)从中协调,避免管辖权的重叠。这一联合组织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思路和指导原则,还发布统一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标准及评级体系。

英国于2000年6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对其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几百年来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改革前的英国监管体制是复杂的,保险业由贸易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等。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不适应英国金融发展的需要,各个部门相互独立不利于信息的沟通和监管的强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有了很大的提高,199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被赋予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同时,它监管银行业的权力则移交给金融服务局(FSA)。成立单独的金融服务局对英国金融业的发展有很多的有利之处,包括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复杂的混业经营业务;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业务的多样化等。

日本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英国也有相似之处。长期以来,日本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大藏省负责,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与大藏省紧密合作完成对银行的监管任务。1998年,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成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同年,新的《日本银行法》赋予日本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并强调日本银行应该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为此,日本银行进行了一系列机构的调整,在监管方面,新成立了检查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及与此有关的金融稳定工作。此后,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走向职能监管,在金融厅机构设置方面,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而非行业性质对内部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并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成立专业监管部门的同时,还加强了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通过对美、英、日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首先,综合监管已经成为了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实行或即将实行综合监管的模式,日本虽然不是综合监管模式,但是它已经改变了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逐渐向综合监管迈进。

其次,它们的金融监管体制内部都成立了综合的监管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或者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节,同时也有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样容易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双重监管,可以加强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质量。对于监管的重叠问题可以通过监管机构的相互调节来解决。

再次,各国的中央银行监管的权限很大,因为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并不明显。虽然如英、日等实行综合监管的国家其监管当局都独立于中央银行,但是都要依靠中央银行的信息和机构资源来帮助其行使监管的职能,所以央行在监管方面的影响还是很大。美国综合监管的职责则是放在央行以内的。

2.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意义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长久以

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宋丹费怡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若干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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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另外,要使监管体制能适应我国日益国际化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还要使金融监管体制走向国际化,向美、英、日发达国家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制借鉴和学习。

2.1现状和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依据。现在,我国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管理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起着核心作用,它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我国这种体制实施的时间不长,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各方面机构和制度都不够完善。例如法律制度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准则,实际执行的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

其次,我国金融机构本身不成熟。目前,我国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做到与监管对象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只在监管对象的省会城市或者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监管的资源过少,更不用说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了。

再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已经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脱节。金融业务综合化、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发达国家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都在刺激着我国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要与国际接轨,势必要突破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走向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模式。

2.2改革措施

2.2.1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执法的力度。

我国金融业本身发展的历史不长,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纠正,金融市场不规范。另外,我国金融业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和新现象,对这些问题和现象的监管要形成规范的法律法规,需要一定的时间。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加大了金融风险,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

2.2.2建立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管机构本身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权力过大又没有监督,容易滋生腐败,造成监管低效。监管机构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工作的调查、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对执法不严或失职行为处以相应的惩罚、公开监管信息、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等。

2.2.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当形成一种竞争和制约的关系。

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美国任何一家银行都同时处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多头监管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竞争的微妙关系,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甚至还没有完全独立。中央银行的决策和监管措施仍然受到政府的干预和牵制,这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制约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政府并不是一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行业的专业性都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却没有建立独立监管主体的条件。不管我国中央银行是否独立于政府,最关键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形成相互竞争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2.2.4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方式极其完善,我们应当充分的学习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包括银行安全与稳健检查、合规性检查及特别检查,主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评级,对银行遵守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还包括一些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基础和深化。美国的金融监管非常注重工作的程序化、连续性、与管理对象的沟通及差别化等。我国金融监管应当向美国借鉴,毕竟它是世界上金融监管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立起来的,但在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及监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内部改革和外部借鉴来解决。另外,我们的金融监管还应当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跨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和合作,解决一些金融国际化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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