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称评定

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出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市委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部署安排,结合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用才标准,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天津在高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证。

二、评审政策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市委“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要求,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重大项目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越级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二)拓宽服务领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进一步贯彻《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要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职称评定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未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在评审工作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大对多种经济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向非公经济组织、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宣传职称政策,指导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和审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就业。

(三)打破地域身份限制,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评审职称

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

与本市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报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

落实复合型人才职称评价政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职称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职称。继续在工业系统高职院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中开展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我市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改革职称评价办法,探索职称评价新模式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的实际,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研究。针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探索考试、考评结合、量化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在评审中增加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信息化评审、实地考察等办法,不断完善职称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公平性、高效性、科学性。

(六)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近年来在评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

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对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拟改革职称评价方式或完善评审标准的,请于7月底前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数量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四、评审时间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年底前必须结束。各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评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有关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推荐程序,在推荐工作中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职称评审工作由我市现行的评审委员会和评委专家库按照评审专业范围承担。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今年拟对评委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或组建评委专家库的,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请,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人选,并于7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市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好评审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四)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津人专〔2003〕25号文件中“四到位”和“四不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规范评审行为,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切实保证评审质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秘书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理。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孙涛;联系电话:23111793

二O一O年七月五日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出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市委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部署安排,结合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用才标准,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天津在高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证。

二、评审政策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市委“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要求,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重大项目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

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越级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二)拓宽服务领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进一步贯彻《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要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职称评定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未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在评审工作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大对多种经济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向非公经济组织、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宣传职称政策,指导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和审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就业。

(三)打破地域身份限制,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评审职称

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市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报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经单位和同行

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

落实复合型人才职称评价政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职称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职称。继续在工业系统高职院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中开展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我市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改革职称评价办法,探索职称评价新模式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的实际,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研究。针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探索考试、考评结合、量化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在评审中增加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信息化评审、实地考察等办法,不断完善职称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公平性、高效性、科学性。

(六)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近年来在评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对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拟改革职称评价方式或完善评审标准的,请于7月底前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数量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四、评审时间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年底前必须结束。各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评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有关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推荐程序,在推荐工作中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职称评审工作由我市现行的评审委员会和评委专家库按照评审专业范围承担。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今年拟对评委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

或组建评委专家库的,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请,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人选,并于7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市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好评审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四)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津人专〔2003〕25号文件中“四到位”和“四不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规范评审行为,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切实保证评审质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秘书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理。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孙涛;联系电话:23111793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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