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袁朝阳:贪污罪概述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袁朝阳:贪污罪概述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 规定了这一中犯罪,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单位内勤和其所领导明知该笔现金余是公款,但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人配合,共同将该笔据为有,这二人的行为就性质来说应属于共同贪污。《刑法》第383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尺度:“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观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四)人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所领导将5500元据为已有,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内勤贪污数额仅为69元,情节较轻,可由该所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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