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认定对象要求具有如下条件之一:
1、对象的服役部队在总参提供的参战不对名录中,且服役时间与总参认定的14类战役时间吻合;
2、对象的服役部队不在参战名录中,但本人档案有明确的参战记载,且参战时间与总参认定的14类战役时间吻合;
3、本人资料丢失,可按“四同”原则,通过其他已认定战友予以证明。
据此,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向当地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的界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卸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的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部队出国维和也不在此范围。在身份认定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3)对个人持有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主要考虑这类纪念品数量众多,纪念品上又没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转借,如以此认定参战身份容易

造成混乱。
(4)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做为认定的依据。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人员的界定。8023部队是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46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州、地、市民政部门审定。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州、地、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要及时请示州、地、市民政局或省民政厅。
在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对所有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全省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9月15日前完成。
三、资金申请和补助发放
审批工作结束后,州、地、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编制资金预算,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和资金预算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上报省民政厅。省厅逐级汇总上报、申请资金。资金落实后,各地要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放到每一个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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