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增值税是否转出的处理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增值税是否转出的处理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增值税是否转出的处理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增值税是否转出的处理

a.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动产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购入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时,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记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b.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c.在建工程(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

贷:原材料

d.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在建工程(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不视同销售)借:在建工程(按商品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

f.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视同销售)借: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g.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h.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法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用途,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帐务处理,各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 处理列举如下: 1、购进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已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额处理的: 借:固定资产-XX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劳务: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无形资产:(如:为使用土地搭建 棚架而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或支付的加工费)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销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材料的修理、包装等费用)改变用途,用于个 人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张山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色的返还资金,计算应 冲减的进项税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也可: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等工作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结转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控股公司财务、工程等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开工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条在建工程财务核算执行《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子公司设备处(或工程指挥中心)工程投资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统计、分析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投资方面的资料、整理有关数据,为预转、结转固定资产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预转固定资产

第七条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财务部门根据子公司设备处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的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八条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的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子公司项目部(或设备处)在固定资产达到上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内容,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财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办理预转固定资产手续。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 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 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 税收入为5850 + (1+17%) =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X 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 X( 100000-5000)- 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 -( 1+17%)X 17%=850元。

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转换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而不需要完工结算后在转入,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变化,要特别注意。 借: 在建工程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贷: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指领用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指领用本企业产品) 没有领用的工程物资,要看实际情况而定,没有总在帐上挂着的,一般是转做企业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 贷:工程物资 结转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其实放在预付款或在建工程中都同属资产类,从管理的角度讲,还是放在在建工程中比较好管理,FA的核算有几个关键点:预付货款,收货验收,安装完成。收到货就转在安装,安装完成就转固,这几种状态不是以发票为参照的,而是以工程的状态,即使发票没来只要达到可使用状态都是要转固的,哈,个人一些观点,供参考! 我们的做法是预付款项目在预付帐款中反映,在建工程凭发票入帐,发票按工程进度开具,就是说,在建工程应该反映整个工程实际的一个完成情况。土建和安装工程,完全可以这么做,如果是购买的设备,发票就按实际到货情况开具,除预付款的付款,均要有工程进度表以及设备(含安装)验收单。 个人相法 1、按会计科目通常理解,列支“在建工程”更合适;当然,如果您公司对预付账款科目有更明确的分类设置核算也未尚不可,但如是上市公司,那么在报告中可 能会重新分类或披露的 2、列支“在建工程”优缺点优点,更符合科目本身性质及核算要求,也符合核算资产的性质;缺点,如是运用管理不当,可能会误转、会遗漏应取的结算发票 3、建议,“在建工程”必须按需设置相应的核算项目,以示区分;转固与在建核算均不应以发票到位为标准,当然如果发票与工程进度同步那是最理想的状态 了。除需安装设备外,其余在建工程建议单列备查账,以备准确核销结算发票的到位与否;同时建议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核销程序。 预付的工程款应建议在预付帐款下反映,因为有可能购在建工程材料和其他生产材料为同一供应商,这样更好对帐。 入帐当然是按发票 我们曾经在执行了新准则后,将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从在建工程调到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但是最后四大之一的审计师还是在报告中调到在建工程了。现在我们在平时的帐务中又调回在建工程了。其实工程项目的预付款还是不要作为流动资产在预付账款中核算的好。除了资产流动性考虑外,也方便了自己平时的营运资本计算(工程项目的预付款即使放在预付账款核算,自己内部分析营运资本也不会作为营运资本吧?),也方便了现金流的分类(预付款使在建工程增加,属于资本性支出)。

办税指南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二十四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即非正常损失是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相较于之前的 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是一大进步,加上新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 时限,这些变化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 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 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例:某电力集团所属的某生产电力设备厂(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不含 税金额为5000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输费用为4650元),则该厂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纯粹原材料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4650)×17%+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650÷(1-7%)×7%=8059.5(元)。 在财务处理方面,查明资产非正常损失原因之前借:待处理 财产损失50000元,贷: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后,借:待

处理财产损益8059.5元,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8059.5元。资产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后借:营业外支 出58059.5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58059.5元。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核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 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 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 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 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果遇到 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生 由于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 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 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㈠、背景与情况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不论是委托施工部门承建还是自建,除不需要安装的 设备,一般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某些公司、企业由于各方面 的原因和某种目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 仍以各种理由或有意延长试产期而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入帐,其结果是资产反映不实,应计提折旧而未计提形成虚增利润。 ㈡、相关法规规定 1、财政部财建 [2002]394 号 颁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 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 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 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 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 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

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 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 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 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 自缩短或延长。” 2、《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 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 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3、《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15 条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第16 条规定:“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 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 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 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还原法 (1)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 二、比例法 (2) (一)成本比例法 (2) (二)收入比例法 (3) 具体例子说明 (4)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等工作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结转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控股公司财务、工程等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年 月开工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条在建工程财务核算执行《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子公司设备处(或工程指挥中心)工程投资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统计、分析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投资方面的资料、整理有关数据,为预转、结转固定资产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预转固定资产 第七条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财务部门根据子公司设备处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的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八条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的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子公司项目部(或设备处)在固定资产达到上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内容,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财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办理预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章结转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转出这4种情况要算清楚

【收藏贴】进项税额转出:这4种情况要算清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常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本文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案例,就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计算的4种情况分析如下. 1、设备、器具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一】 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2018年8月,由于扩大出口业务,将2018年2月购进的A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A设备原值300万元,账面净值285万元,购买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2018年11月,甲公司又将其母公司2018年5月投资增加的E设备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E设备原值400万元,账面净值380万元,接受投资时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甲公司计划将A、E两台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甲公司将A、E两台设备调整为专门用于出口免税产品的加工,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48.45万元(285×17%)和60.8万元(380×16%). 小结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除了要正确计算外,还要顾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来确定单位价值.因此,甲公司购进的A设备符合规定,购进设备金额及改变用途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E设备因为接受投资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享受该政策.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

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人在产品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如何处理?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

对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西兰理论来源:中卫市工商局点击数:282 更新时间:2008-10-30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家底不清、责任不明、重购置轻管理,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近几年来,在区局统一领导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中做了大量的工作,2004年在财务管理系统中增加固定资产管理模块;2006年组织实施实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一物一卡制,实现了资产管理电算化和帐务处理与实物资产管理的对接;2007年,通过全面资产清查,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和资产处置,全面建立了自治区工商系统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基本实现了帐、卡、实相符的工作目标。但通过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来看,与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管理的方式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资产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一)资产流转程序不够规范。虽然设置了实物资产管理员岗位,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转移及处置等环节实物资产管理员不经手,实物资产管理员的职权发挥不好。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资产送达后,严禁没有经过资产保管人员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因实物资产管理员一般由办公室人员兼任,在资产购置、验收、转移及处置的流转过程中由办公室主任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参与,实物资产管理员往往不经手。实物资产管理员对购置的资产数量、型号、规格及内部配置等信息的了解是从事后报帐单据和相关合同中获得,对内部调拨转移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状况,资产的完整性等信息并不了解,因而资产保管、资产使用的登记与监管等流于形式。 (二)资产日常管理不够到位。在资产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及交回等环节,忽视对资产的质量,特别是资产的型号、配置等技术指标的检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将资产的验收、入库和出库三个环节合并,甚至有的单位将资产出库环节省略了,这样就造成采购小组只验了资产数量,资产管理员按合同登记资产的规格型号没有查验资产实物,使用单位只管使用资产不管资产的规格型号,使资产的质量监督成为盲区。 (三)资产日常管理动力不足。在资产日常使用过程中,忽视对资产的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工作置于绩效考核之外。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是资产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的维护仅依靠使用人的素质,资产的保养根本谈不上,资产管理中对行政、财务以及使用单位的职责要求仅停留在制度的规定上,没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进行应有的责任追究,资产的使用与监管置于工作绩效考核之外。 (四)固定资产档案不够完善。在资产的购建及调拨等环节中,忽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积累和存档工作,固定资产档案亟待完善。在资产管理规定中,将资产的档案管理职责划归行政部门负责,但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档案资料中,资产购置凭证、合同、验收单、上级部门下拨资产调拨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在资产的帐务核算中都作为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很多工作实际上是由财务部门来完成。另外,系统内对市县级工商局资产管理实施监管的对口部门是区局计财处和自治区财政厅,经常性的各种资产信息资料的统计和汇总都是由各市县局财务部门完成上报工作,这样就造成行政部门是否建立固定资产档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归档等工作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遇到资产信息上报任务时临时查找会计档案进行统计和汇总,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日常积累和整理比较少,固定资产档案亟待完善。 (五)资产日常管理不够明细。资产管理制度缺少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以及资产维护保养等制度规定。目前,系统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同程度地建立起来了,但很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复制,没有从单位的实际工作出发,对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程序进行规范化的要求,缺少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条件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条件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1、转固定资产是根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标准来判断,具体判断标准见以上.因此,你应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而不应该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标准来确定.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按照其可靠金额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了成本,你要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进行调整,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2、工程验收手续是建筑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在完工进行试运转后达到预定设计或施工标准施工后,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建设方的程序文件.你可以向你单位的管理工程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索取。 一、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发生减值,应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但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则没有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相应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②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去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在处理上较第二种方法复杂,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税务通知书模板

税务通知书模板 税务通知书范文一 淮国税一通认告〔2015〕0040号 淮安市如是广告有限公司等: 事由: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第2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2015年5月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也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从2015年5月5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税务通知书范文二 xxxxx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x国税通〔2009〕3xxx号 xxx市xxx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10817xxxxx) 事由: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通知内容: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的注销申请。可凭此通知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税务通知书范文三 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你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八条。通知内容:你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应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管理规定及流程

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管理规定 一. 定义 二. 主管部门的界定 1、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公司事务部。具体负责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在建工程主管部门: 1)土建工程主管部门:工程项目部 2)设备安装工程主管部门:对口的专业部门。 三. 土建工程、装修工程 一般情况下采取出包方式建造,按工程合同组织实施,建造过程中由公司工程项目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 1、施工过程的管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作业指导文件执行,工程物资到场由项目主管部门 组织验收,填写详细收货记录,包括进货渠道、品牌、材质、规格尺寸、合格证明等, 是否符合合同和图纸要求,根据收货记录填写材料进场使用报验单,支付工程款时附 收货记录和材料进场使用报验单。 2、工程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由公司副总以上领导(至少二名)、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财务部和工程款申请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施工方、工程监理方 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执导文件操作。验收以工程合同为基础, 通过实际测量、行业检测标准检测,填制工程竣工验收表单及记录,参与验收人员必 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验收后以工程主管部门为主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作为工程 款项支付的重要依据。 四. 设备验收 外购设备运抵公司后,由采购部、物管部和对口的专业部门共同验收,由物管部填制设 备收货单(见附件),参与验收人员签字,其中一联转财务。设备交付或安装转移前由 物管部管理。 五. 设备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由物管部与安装主办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事务部界定。 1、自行安装的机器、设备,由对口的专业部门根据实际消耗,填制机器、设备安装材料

消耗表(附领料单)和人工消耗表(见附表),列出某台(套)设备所需的材料和人工 工时,经事务部审核后转财务部入账。 2、出包方式安装的机器、设备,安装合同签订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安 装完工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由至少一名公司领导、设备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施工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填制工程竣工验收表单,参与验收人 员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验收后以公司工程主管部门为主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作为工程款项支付的重要依据。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同样适用本条。 六. 机器、设备的交付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工程主管部门、事务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使 用部门共同完成交接,由事务部填制设备交付使用单(见附表,),参与交接人员签字后 (其中一联转财务),正式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拥有使用权。事务部登记固定资产 台账进行跟踪管理。每月财务部与事务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不需安装设备和交通工具的交付。 七. 设备的调动 1、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调动使用部门而转移使用权, 由公司事务部统一调动,并填制设备调动单(见附表),其中一联转财务部。 2、房屋及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部分拆除或在原设备基础上改扩建或维修,由公司事务 部拟定该项资产需要拆除的内容清单或改扩建清单或维修清单,同时列出拆除或改扩 建或维修物资消耗表,其中一联转财务部便于及时准确入账。需要出包的,按本规定 第三条执行。 3、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扩建或重大修理,按本规定第五条操作。 八. 固定资产盘点 由财务部提出,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九.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由事务部填制设备报废清单或房屋建 筑物报废清单,经确认后转财务部及时准确入账。 十. 项目实施过程异动管理规定 1、凡拟定的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超出公司项目预算价,按以下标准由经办

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模板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成立, 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XxXXX,经营范围:从事纸品以及相关原材料的分割、包装、仓储、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7月5日 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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