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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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二〇一一年一月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涉及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政执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在此基础上,建立裁量判例制度,使各类裁量行为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具体案例。

四、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五、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

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完善听证程序。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八、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要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九、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使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切实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履行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该撤销的要撤销,该变更的要变更。

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的体系和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反馈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和案例进行曝光和剖析。

十一、加强领导干部的学法培训和执法队伍建设,健全

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违法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执法过错:

(一)证据事实不充分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偏差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量罚不当,显失公正,逻辑推理错误的;

(六)其他执法过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属执法错案:

(一)主要证据失实或事实不清,对事故定性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超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其他执法行为。

五、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行政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执法时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产生过错与错案的,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而承办人员拒不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批准产生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如果执法人员提供事实有误,隐匿证据,导致过错与错案的,由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而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与会成员共同负直接责任。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形象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七、对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机构及其办案人员,根据错误情节可采取以下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其他追究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同时使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认定工作,对发现的执法错案与过错,指派专人重新查证并写出调查报告,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最后确认。确定后填写《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责任书》。

九、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及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整洁,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公正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五、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录;

(三)定期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平时执法实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分。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违法行政的,按规定扣分;对受到表彰奖励的,按规定加分。

(四)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对象进行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五)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六、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七、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停职学习、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一、为了防止和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罚、乱收、乱支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省、市、县关于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单位缴纳罚款。

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在交通不便地区,本局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金融单位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五、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局;本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金融单位。

七、本局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省、地、县有关规定,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八、作出的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罚款

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九、代收罚款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及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本局,超过规定期限的,本局要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已在限期内缴纳罚款,代收机构未及时告知本局的,可要求代收机构改进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加处罚款(具体标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自觉接受法制、财政部门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同时,认真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罚缴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一、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施办法、细则和实施意见等。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报告、请示、通知、公告等行政机关公文以及为办理日常业务而拟制的公文除外。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程序进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集民智、表民意。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做到主题明确、依据充分、权责明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简明、形式规范,使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三十日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按要求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并在发布后三日内,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格式要求,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应及时明文宣布废止或重新予以修订。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维护本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一)坚持实行学法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全局学习例会上,要安排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二)坚持自学检查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

法律知识,学习重点以专业法律知识为主,每周学习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学习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月要对执法人员自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三)本局每年安排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培训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证件管理

(一)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执法证件申领登记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业务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由本局向政府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代表本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本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

1、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2、违反处罚规定,导致错误裁决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将执法证件交其他人使用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安排参加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五)收回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须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发证机关备案。

(六)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一旦遗失,应当立即书面说明丢失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办公室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执法证件公告注销。

(七)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由办公室负责收回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发证机关注销。

(八)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九)执法证件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原执法证件自然失效。

三、执法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为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遵守,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三、行政执法程序应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六、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七、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八、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结的制度。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和管理事项时,要减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四、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有: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事项;

(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

(四)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五)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六)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七)人大、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八)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五、需要限时办结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如下情形确定: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务会议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

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三)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四)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局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按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七、凡涉及两人以上承办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八、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需要限时办结的事务、事项及其

办理时限,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务、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违反政纪的要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和确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所涉及到的事实、证据、数据等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六)案卷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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